電信產業組織結構的制度分析
陳海濤
論文關鍵詞:電信產業成本費用制度分析
論文摘要:電信產業的“馬歇爾悖論”(競爭和規模經濟的矛盾)似乎從產業形成之初,就沒有停止過。行業發展新的變化,使與此相關的爭論變得更加激烈和難以侍從。文章從電信產業的自身屬性出發,通過成本費用的分析,對電信產業的發展歷程和產業的組織結構有了一個新的認識。
常被當作“自然壟斷”“典型”的電信產業,因其獨特的行業屬性和在市場結構中的特殊地位,在世界各國,無論是公眾還是學界,都將其列為關注的焦點。隨著科學技術和產業自身的發展變化,行業本身所散發出的一些出人意料的信息,使有關電信產業改革和發展的爭論,越發激烈,讓人難以侍從。我們有必要從制度分析的角度作一些探討,嘗試尋找一條能使產業朝著更加健康、進步方向發展的新軌道。
一、電信產業的動態屬性
既然電信業被認為是一種“自然壟斷”型產業,“自然壟斷性”毫無疑問應該是它最為顯著的一個屬性。對“自然壟斷”性質的認識,必須把它與其他類型的壟斷相區別。通常我們將壟斷分為兩類。“自然壟斷”和“非自然壟斷”。“自然壟斷”表現為“顯著的規模經濟性或成本弱增性,如果某種產品(服務)由一家或極少數幾家企業供應比多家企業供應具有更大的成本效率,則這種產品的供應就具有自然壟斷性。”①它常常意味著對關系公眾利益和國家經濟安全的稀缺資源的獨家或少數占有。而“非自然壟斷”則是少數市場主體通過合謀行為和市場兼并控制行為或者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利用行政權力,直接從事基礎設施建設和經營形成的壟斷。“非自然壟斷”特別是其中的“行政壟斷”常暗含一種由非自然的、強權的甚至“以大欺小”的力量來獨占市場,享有壟斷帶來的利益。
導致電信產業“自然壟斷”的因素主要由以下幾方面構成,電信資產的專用性、網絡外部性、固定資產的規模性和成本回收的長期性。傳統意義上或者說剛起步時的電信產業,主要以固定電話的市話和長話為主。而一個本地的電話網(市話網),也僅由若干個端局、局間中繼線、用戶線等構成。可以說,信號傳輸的網絡結構并不復雜。但是,這種看似結構簡單的基礎性網絡設施所體現的用戶價值,是隨著采用相同的產品、或可兼容產品的用戶增加而增大的。簡單來說,當你給別人打電話的時候需要對方與你處于一個能夠互聯互通的網絡,連通的用戶越多,通訊就越方便。而且一旦要建立一個電信網絡,在固定資產上需要一個很大的投資,形成一個盡可能大的網絡。在通訊服務業產生初期,各種通訊設備包括各種儀器裝置和連接線路的成本都比較高,而一旦被作為電信用途,就很難改做他用。電信產業資產的專用性程度高和服務種類的單一,狹窄的收益渠道,使投資很難在短期內回收。這些性質決定了在早期的電信產業,需要電信企業盡可能的吸收用戶群體擴大企業規模,充分發揮規模經濟效應來稀釋建設初期的巨大投資成本,避免多家企業的競爭造成用戶群分散給企業帶來的損失。而在當時,多數國家很少有企業能符合涉足電信產業的要求,“不得不”(與非自然壟斷相區別)由政府或者大的企業集團來獨家包辦,這樣就使得電信產業的“自然壟斷”屬性體現得淋漓盡致。
新材料和新設備的采用,使電信投資的相對價格大大降低,減少了“沉沒成本”。另外,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和行業自身的發展變化,電信產業的服務范圍和服務種類有了很大的擴展,劃分為了本地電話、長途電話、移動電話、IP電話和其他增值服務,其他相關和相近的產品和服務也不斷滲透進來,參與競爭。可以認為電信產業“自然壟斷”的性質有弱化的趨勢,或者說另一種固有屬性“可競爭性”逐漸顯著起來。其實“自然壟斷”和“可競爭”并不排斥。早在150年前穆勒對自然壟斷的探索中,對“自然”所包含的意思并沒有禁止競爭,而只是競爭過程中的一個自然結果。“在自然壟斷狀況下,競爭可以改變存在的形式。”“自然壟斷,沒有也不可能完全消滅潛在的進入者。一旦技術、市場和先占者經營狀況發生了不再利于‘一個供給商獨占市場’的變化,潛在競爭者就可以重新活躍起來,重新進入,恢復競爭。”②電信產業沉淀成本的降低使多個市場主體參與競爭成為可能,新產品和服務的擴展以及相關產品的互相滲透又增加了可競爭的范圍和市場容量。產業自身屬性在產業發展過程中的表現使產業組織結構其中的關系逐漸復雜和微妙起來。
二、用交易費用理論對電信企業邊界問題的分析
電信產業和其他產業一樣,都是在既定的制度框架內運行的,制度形成的交易費用(或者說制度成本)是確定政府、企業、市場各自邊界的重要參數,通過影響電信運營商的組織結構,調整行為,不僅動態地影響電信企業與市場各自的邊界,影響和改變著整個產業的結構面貌,而且影響政府規制的幅度和內容。要深入分析和理解電信產業發展過程中的各種行為動作,就必須從制度框架形成的交易費用入手,來探究行為發生的原由。首先對制度成本所包括的內容有所定義。我們把“制度成本”理解為“整個經濟系統的運行成本”(原為阿羅對交易成本的定義)。它包括科斯定義的“交易成本”,即在市場上“使用價格機制的成本”;企業行為內部化的“組織成本”,其中包括由技術和資源條件決定的“生產成本”和維持企業正常運轉的“協調成本”;還有就是政府的“規制成本”。
“交易費用的高低是決定一種制度選擇的關鍵,在交易費用為正的情況下,不同權利界定會帶來不同效率的資源配置,市場、企業和政府三種權利安排和資源配置形式,都存在一定的交易費用,三者互替互補。”③如果我們把政府的管制作用考慮為對企業組織成本和交易成本的影響后,一個企業規模的確定就是在尋求組織成本和交易成本之間的一個平衡。用科斯的話說,就是“企業的擴大必須達到這一點,即在企業內部組織一筆額外交易的成本等于在公開市場上完成這筆交易所需的成本,或者等于由另一個企業家來組織這筆交易的成本。”④(如圖1)。
但是,所謂的均衡點并不是一成不變的。當各種客觀或主觀的條件發生改變時,企業的組織成本和交易成本會發生相應的變化,所決定的企業規模在沒有外部影響的情況下,自然應該發生擴大或縮小的改變。電信行業導致這種非均衡的因素很多。技術的進步、用戶群數量和偏好的改變、政府的管制政策都會使電信企業面臨的組織成本和交易成本發生偏移(如圖2所示)。下面我們結合國內國外電信產業的發展動作,對這些因素的作用情況逐一進行分析。⑤
同樣的因素,既可以使組織成本發生變動,也可以使交易成本發生變動。見于組織成本和交易成本隨企業規模變化的相互替代關系,為了分析的簡便,我們僅考慮組織成本發生變化的情況。正如前面介紹過的,電信產業發展初期,其業務種類十分狹窄,主要就是長短途固定電話的通信。網絡建設的成本,只能通過不斷增加的用戶群分攤。在用戶需求不大的時期,要使這種網絡外部性和規模經濟得到發揮,需要電信企業的個數盡可能少,最好是一家。政府在制定政策的時候,也會充分考慮到這種情況,采取一定的措施鼓勵新用戶加入現有的通信網絡中。另外,我們知道,電信產業具有的資產專用性和固定資產規模性,要求電信企業內部對產業鏈條有一個強有力的聯合,并能夠形成一個穩定的環境,確保收益在較長的時期穩步實現。這往往離不開政府的扶持,或者加上對國家安全的考慮,甚至由國家來直接經營電信業務。美國在1974年以前,就是由“貝爾系統(BELL SYSTEM)”長期壟斷了整個美國的電訊業務。1994年以前,中國的電信產業同樣是由國有的“中國電信”一家把持。 當前,世界各國包括中國在內,對電信產業的分拆和重組正是在上述因素的影響下展開的。1974年,美國率先掌握微波通訊技術的MCI公司,不滿足“貝爾系統”對美國電信業務的壟斷控制,多次以違背反壟斷起訴了“貝爾系統”。經過8年的法律訴訟,“貝爾系統”不得不同意分拆為專營長話固線業務的美國電話電報公司(AT&T)和7個經營市話業務的“小貝爾”。與美國的分拆方式不同,英國電信改革對競爭因素的體現,是通過政府政策的許可,引入新的市場競爭者,結束了80年代以來英國基礎電信市場由bt公司和mercury兩家公司進行雙寡頭壟斷競爭的局面。
在中國,電信業務早期由國有的“中國電信”一家把持。隨著電信服務種類的增加,響應國際上電信競爭化趨勢,或者說加入WTO的實際“倒逼”了中國電信業的改革。對電信產業實質上的改革是以1994年成立“聯通”公司為標志的。從此,中國電信業的一家獨占被打破,但是改革所期望的由“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雙寡頭占市場的壟斷競爭局面并沒有形成。一般情況下認為,市場上要真正形成壟斷競爭,任何一家寡頭企業的市場份額不能低于20%,但是1994-1998年的5年間聯通的市場份額一直不到1%,在其投入較多部分的移動通訊業務,到1998年也不到5%。針對這種情況,1999和2001年又分兩次對“中國電信”實施了重組。1999年2月,信息產業部曾將中國電信拆分為新中國電信、中國移動和中國衛星通信公司3個公司。此后,為強化競爭,政府又給由中科院、上海市政府等組建的網通公司,國有大型企業參股組建的吉通公司和鐵道部成立的鐵通公司,分別頒發了電信運營許可證,初步形成了電信市場分層競爭的格局。但由于分層市場上壟斷力量依然較強,新運營商并沒有給電信業帶來有效的競爭局面。為進一步分割市場,2001年,經國務院批準,決定將中國電信劃分為南、北兩個部分,華北地區、東北地區共10省區的電信公司歸屬中國電信北方部分,和網通、吉通共組為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其余的南方部分為“中國電信集團公司”。⑥
應該說,中國電信業的改革,既學習了美國將大型壟斷集團分割,又仿照了英國引入新的競爭者的戰略,可是實際效果并不如他國明顯,電信企業仍然擁有多數的利潤,消費者得到的由競爭帶來的實惠相對較少。究其原因,筆者認為是中國的產權制度設計和政府的管制政策,阻礙了競爭局面的展開。前面說過,政府的作為能夠影響到企業的組織成本和交易成本,從而影響到均衡點的位置和企業規模的選擇。中國大多數電信企業的資產都是國有資產,由國資委負責保值增值,電信企業對資本的控制實際上擁有的是對資產的一種“準所有權”。按照部門人為劃分的所有權(前面列舉過多數電信企業都由部門組建和控制)降低了企業對提高經營業績的激勵,資本的取得不以市場競爭為途徑,企業的組織和擴大相對容易。在部門利益庇護下的電信企業,相互展開交易和溝通的成本過高。這樣企業的規模容易向擴大的方向移動,至少在沒有外力影響的情況下也是保持規模不變,科技進步產生的收益也不能通過市場競爭從產業鏈條傳遞到消費者手中。中國電信業務的南北劃分,沒能在同一地區形成有效競爭,南北企業不能很好地彼此滲透,只不過造就了兩個地域界限內的完全壟斷。
在中國順應世界電信產業發展潮流進行漸進改革的過程中,一方面,我們尚且沒有形成充分的可競爭的市場結構;另一方面,我們也看到國際電信企業在市場中的動作又有了一些新的變化。1998年6月,美國的“AT&T”以480億美元收購了TCI,試圖通過一家公司的一條連線提供全方位的電信服務組合,以便用有線網絡提供地方電話服務。這也代表了長話和有線電視兩種網絡資產的結合。目前,包括中國在內世界各國提倡的“三網合一”,即電信網、廣播電視網、互聯網三種網絡的融合,掀起了一股行業整合兼并的浪潮。這似乎又給電信行業的演進增加了一些出乎意料的變數。其實也并不奇怪,企業規模經濟效應的發揮,資源整合能力的增強,企業內部組織協調能力的增長,再加上行業自身網絡外部性使然,企業的兼并擴張也是一種自然的現象。兼并是否應該加以禁止,取決于兼并的收益和代價之間的權衡。這樣,企業成本新一輪的計算,又會導致企業規模作適應性的改變。
三、總結
產業組織結構的變化,其實是伴隨技術進步和人類需求偏好的改變,對影響產業組織的各種成本重新計算之后,使產業自身不同方面的屬性系統展現的結果,是一種自然的現象。制度的設計必須充分考慮到與產業相關的各種成本費用的作用,比如組織成本、交易成本和政府的管制成本。一個好的制度,就應該能夠協調好這些成本之間的關系,減少部門或者既得利益集團的干擾因素,使有限資源所創造的收益,真正體現為對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有益,特別是體現在提高人類生活水平的福祉上。
注釋:
①王俊豪等著.中國壟斷性產業結構重組分類管制與協調政策[M].商務印書館,2005
②周其仁.數網競爭[M] .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出版, 2001
③鄭奇寶.從壟斷到競爭——電信行業規制理論與實證研究[M].人民郵電出版社, 2005
④羅納德·科斯.盛洪主編.企業的性質.現代制度經濟學(上卷)[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
⑤[美]奧利弗·E·威廉姆森著.張群群,黃濤譯.反托拉斯經濟學——兼并、協約和策略行為[M].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
⑥陳衛華.中國電信市場的有效競爭研究[M] .經濟科學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