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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見刊

論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信賴利益

劉益燈 譚澤林

“信賴”是指內心里遵守的正直、誠實、正義、友善,或者其他有關人或事的合理原則。信賴成為經商的基礎是千百年來亙古不變的事實,講誠信、講信用是任何交易的關鍵因素,它產生于交易當事人之間,伴隨著當事人熟悉的交易糾紛解決程序或機制。互聯網的虛擬性、開放性、高技術性特征使得網絡消費交易比一般消費交易具有更多、更復雜的不利于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問題,這也是制約電子商務發展的瓶頸。樹立消費者對電子商務的信心,關鍵在于確保網絡消費交易中的消費者信賴利益。這就必須考慮網絡消費交易過程的所有相關方面。這一過程可分為三個階段,每一階段都涉及消費者信賴的相應問題;先合同階段(信息義務和透明度)、合同階段(電子商務合同與電子支付)、后合同階段(爭端解決)。 一、先合同階段:信息義務和透明度 先合同階段的歐盟電子商務立法要求網絡消費交易過程盡可能透明化,即交易前商人應該提供充分信息,使消費者做出深思熟慮的決定。它主要涉及信息義務和透明度問題,如廣告、商業通訊、商人身份、商品和服務的要約以及有關合同和合同義務的信息等問題。 (一)廣告和商業通訊 歐共體誤導廣告指令第1條規定,禁止商人刊登誤導廣告,使消費者避免誤導廣告及其不公平結果;比較廣告不應該是誤導性的,不能在刊登廣告者和競爭者之間產生混亂,不能懷疑或詆毀競爭者的商標、商業聲譽等,也不能不公平地使用競爭者的商標、商業名稱等。歐盟電子商務中社會信息服務指令界定了“商業通訊”這一術語,即旨在直接或間接促進商品、服務或公司、組織或個人的形象,追求某種商業、工業或藝術行為或從事某項自由職業的任何商業形式。該指令第6條規定,自然人或法人所做的商業通訊行為必須能夠明確辨認。例如,成員國允許服務供應商采取的打折、抽獎和禮品等推銷商品的報價形式,但這種推銷商品報價條件的表達必須肯定、清楚和易于接受。 (二)商人身份、商品和服務要約 歐盟遠程合同指令第5條規定,服務供應商必須向服務接受者和主管當局提交一些簡明且長期有效的信息,具體包括服務供應商的姓名、地址、聯系方式(包括電子郵箱)。該指令第4條規定,商人在締結任何遠程合同之前的相當期間內,必須向消費者提供相關身份信息,如果合同要求事先支付,供應商必須提供明確地址;在締結網絡消費合同前的一段合理期間內,商人必須向消費者提供所推銷商品和服務的信息,包括商品和服務的主要特征,合適的運輸費用等;商人必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使用遠程通訊方式計算費用的信息,而不是基本費用;必須通知消費者有關推銷或價格的有效期限,或有關合同的最短履行期間。歐盟價格指示指令第3條也規定,價格信息必須明確標明銷售價格和產品的每測量單位價格,特別是必須指明它是否包括稅費和運費。 (三)合同和合同義務 網絡消費過程本身應該透明化,使消費者明確在哪個階段需要做出何種決定,這種決定有何后果以及事后能否改變。歐盟遠程合同指令第5條規定,商人必須給消費者提供與合同和合同義務相關的信息,包括有關支付、運輸、履行、撤銷權、售后服務和保證的信息,并給消費者提供明確地址以提起任何形式的要求和申訴。此外,消費者也許并不熟悉締結電子合同的方式。因此歐盟電子商務指令第10條規定,服務供應商必須在約定做出前,明確提供締結合同所必須遵守不同技術步驟的信息,是否發送合同文本及其能否收到的信息;消費者在發送指示前必須被通知合同語言,以及辨認和糾正錯誤的技術方法。 二、合同階段:電子商務合同與電子支付 (一)電子商務合同 進行網絡消費交易之前,首先關注的是怎樣締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以及怎樣執行該合同,這就涉及這些事項的幾個細節問題:(1)合同條款。歐盟《不公平消費合同條款指令》第3條規定,格式合同條款是不公平條款,對消費者沒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商人聲稱這種條款經過私下談判,那么他就應該承擔舉證責任。(2)要約和承諾。歐盟電子商務指令第10條規定,如果消費者通過技術方式做出自己的指示,服務供應商就必須通過電子方式毫不延遲地承認收到消費者的指示;消費者做出指示之前,允許他通過合適有效方式辨認和糾正輸入錯誤,以有效地接受服務。(3)撤消權。歐盟遠程合同指令第6條規定,消費者必須享有至少7個工作日的撤銷期間;在該期間撤銷合同,消費者既不受懲罰也不需說明原因,但要支付返還商品所需的直接費用;而商人必須在30天內盡快償還消費者預先支付的任何費用。(4)履行。歐盟遠程合同指令第7條規定,在消費者提出訂購之日起,供應商必須在30天內履行合同,否則應該在30日內盡快償還消費者支付的任何費用。(5)擔保和責任。歐盟消費商品銷售擔保指令第2條規定,送達的商品必須與合同的約定保持一致。供應商應該就所送達商品的任何不一致性對消費者承擔責任(第3條)。從送達之日起2年內,供應商應該對其商品逐漸顯露的不一致承擔責任;但締結合同時消費者知道或并非合理忽視這種不一致時例外;商品在送達后6個月內開始顯露的任何不一致,將被假定送達時已經存在,除非提供相反證明,或這種假設不符合商品的自然性質或不一致的自然性質(第5條)。根據該指令第6條,供應商或制造商提供的任何擔保將具有法律約束力,即在其擔保文件或廣告中規定的條件具有法律約束力;擔保必須用書面文件表達,并可在購買前自由查詢,特別要表明擔保的期間和范圍,以及擔保人的名稱和地址。供應商締結的任何合同條款或協議,只要它直接或間接剝奪或者限制指令所賦予消費者的權利,對消費者都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電子支付 在網絡消費交易中,支付及其調整規則甚至比其他商業方式更重要。雖然締結網絡交易合同并不必然需要電子支付,但目前的信用卡支付是網絡消費交易的主要支付方式。為確保電子支付的安全,需要討論以下幾個問題:(1)撤銷權。歐盟遠程合同指令第8條規定,如果消費者的支付卡發生與電子合同相關的錯誤使用,那么消費者可以不受懲罰地要求取消該支付。(2)用戶責任限制。歐盟委員會電子支付工具使用建議第6條規定,當電子支付工具丟失或失盜時,消費者被通知的丟失或失盜的賠償責任不能超過150歐元,但消費者行為具有特別疏忽或錯誤時不能適用該責任限制。通知后消費者不再對任何損失負責,除非他繼續進行錯誤操作。如果支付的發生沒有確定有形的表達,或者沒有電子支付工具本身的認證,那么消費者不須對任何損失負責。(3)用戶的義務。歐盟委員會上述建議第5條規定,為了保持平衡和實行誠信支付,消費者必須采取合理措施,履行確保電子支付工具的安全義務(如使用PIN代碼)。消費者一旦知道電子支付工具丟失或失盜后必須盡快通知發行者,如果發行者帳戶發生錯誤或其他不正常時,消費者必須盡快通知有關支付的服務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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