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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見刊

電子商務與法律公證研究

佚名

論文導讀:電子商務的發展,迫切需要解決交易的真實性、合法性與公正性以及數據的安全性、有效性與完備性問題,電子商務公證因此應運而生。 關鍵詞:電子商務,公證電子簽名 一、公證介入電子商務的意義隨著互聯網的遍及應用,以電子商務為主要內容的網絡經濟正在全世界范圍內飛速發展。我國的電子商務雖起步較晚,但包括網上電子銀行、網上電子交易、政府網上招標、網上拍賣等業務同樣在蓬勃發展。根據《電子商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表述:電子商務是指交易雙方利用互聯網從事的商品交易行為和交易信息發布行為。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改進傳統商務活動的新形式,可以減低交易成本,增加貿易機會,簡化貿易流程,提高生產率,改善物流系統,它必將形成一個新的市場。但同時,網絡具有兩大根本特性,即虛擬性與無地域性,使電子商務時刻面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新問題。 首先,由于網絡的虛擬特性,使電子商務交易的真實性、合法性與公正性以及數據的安全性、有效性與完備性均無法向傳統交易那樣相對容易確認。而交易主體信用與交易安全恰恰是任何交易賴以成立的基礎與避免糾紛的保障。 同時,由于網絡的無地域性,使電子商務糾紛的管轄存在不確定性,更助長了網絡欺詐的盛行。 上述兩方面因素無疑極大地阻礙了電子商務的快速健康發展,根據聯合國公布的相關數據表明:電子商務的業務增長比例為140%,而其交易糾紛的增長率則高達200%。據美國一項調查顯示,網絡欺詐使成千上萬的消費者損失了1.17億美元。在每天網上發生的130萬件網上拍賣交易行為中,涉及詐騙的甚至達到1%,也就是每天將近有13000起網上詐騙發生在在線拍賣中。 對于管轄的不確定性問題,有望通過立法在短期內加以解決,包括國內立法與國際立法,在國際立法中包括沖突法規范的制定。但是對于交易的真實性、合法性與公正性以及數據的安全性、有效性與完備性問題,事實上該問題已成為制約包括我國在內的世界各國電子商務發展的一個瓶頸,卻不可能幼稚地認為通過簡單的立法同樣可以解決,其必將是一系統工程,需要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制度等多種制度的協調運行,公證一向是防止詐騙最有效的方式之一,雖然不能完全避免,但至少可以將受騙的風險降到最低。同樣的,依托于互聯網進行交易的電子商務,必然要靠電子商務公證的幫助,最大限度的避免商務欺詐行為的發生。因此,公證制度,無疑將會對該問題的解決起到積極而巨大的作用,因為在此無論是主體信用的保證還是交易安全的維護,歸根到底就是交易過程的真實性,在真實性的基礎上進而探求其合法性、公正性。而公證機構作為合法、權威的“公正第三方”的介入,證明交易者的真實身份、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證明交易各方對商務內容、事實的確認,證明電子合同內容的合法性。能很好地解決電子商務交易的真實、信用、安全問題。在這一點上,公證的職能與電子商務存續、發展的強烈需求不謀而合。同時,基于公證效力上的外觀性與權威性,電子商務交易的安全性也很好地得到了保障。 同時,公證作為具有預防糾紛,減少訴訟職能的司法證明機構,面對電子商務的發展大潮,理當與時俱進,發揮“服務、溝通、公證、監督”作用,以中介機構身份出現,服務于交易各方。國務院2000年7月31日批準司法部《關于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第二十條規定:保證公證機構統一行使國家公證職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所需的各種公證證明,統一由公證機構負責辦理。及第二十一條規定:公證機構要改變單一證明的工作方式,努力拓展公證業務領域,積極提供綜合性、全方位的非訴訟性法律服務。這為公證機構在信息網絡時代介入電子商務、服務于電子商務安全提供了政策上的依據。正是在這一點上,電子商務與公證天然地結合到了一起。而近幾年來電腦網絡技術的普及,各地公證員均已普遍觸網,網絡證據保全的辦理,或多或少成份的電子商務公證的嘗試。再加上廣大公證員長期在第一線辦理了大量傳統民商事務公證,積累下大量豐富經驗。這為公證業務介入電子商務,辦理電子商務公證提供了實踐基礎。 二、電子商務公證概念的含義公證業務介入電子商務的主要形式是辦理電子商務公證,那么何謂電子商務公證呢?電子商務公證是指在統一的電子商務公證平臺上,電子公證員依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據法定程序對電子商務交易關系的主體、客體、內容或特定的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的總稱。發表論文。包括三層含義: (一)、公證的主體是國家公證機構和申請公證的當事人。國家公證機構方面主要是電子商務公證網絡中心的電子公證員通過網絡平臺依法證明來擔當。當事人則可以是企業或自然人。 (二)、公證的客體是利用電子信息網絡等電子化手段進行的商務活動,包括電子商務交易關系的主體、客體、內容,或特定的行為如電子提存。 (三)、公證的目的乃在于證明電子商務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 值得特別指出的是,電子商務公證的本質乃在于其公證的客體具有特殊性,即網上發生的一切電子交易或與交易相關的數據及行為。而不包括一般意義上的網上公證。網上公證是指傳統公證程序中的某個步驟或環節通過互聯網來實現,通常表現為當事人在互聯網向已建有網站的公證處進行公證申請,公證處受理申請后再用傳統的公證程序及方法來處理。這并非真正意義上的網絡公證,即沒有突破傳統公證的業務框架,也沒有改變傳統公證業務的性質和流程。網絡公證是指運用先進的網絡技術手段實現對網絡世界中證明的需求,運用軟件流程局部或全部實現某些網絡世界中的證明,電子商務公證就是依托計算機和網絡技術,對網絡世界中的電子身份、電子交易行為、數據文件等提供增強的認證和證明以及證據保全、法律監督等公證行為的一個系統。網絡公證主要是指電子商務公證,但除了為電子商務提供電子商務公證服務外,與網絡有關的其他證明需求也可由公證機構提供公證服務。如網上侵權等。 電子商務公證必將或者說事實上已經改變傳統公證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但是它在法律事實、法律行為上的證明權的性質并沒有改變,是公證證明權在網絡領域的延伸運用,是公證機構主動適應變化了的公證對象,調整自身,以滿足完整的國家證明權的需要。 三、電子商務公證框架的構建電子商務公證框架的構建,也可以通過立法來進行。應該說,全球的電子商務立法尤其是針對電子商務公證的立法還處于起步階段,而現階段立法方向都指向了網上身份的確認、電子信息作為事實和法律依據的確認以及對電子商務交易過程的規范。而其發展方面有三:一是身份認證的CA中心;二是數據信息保全;三是解決電子商務中支付環節的安全信任問題的網絡提存即通過第三方監管契約完成,或債務的標的物由第三方保管并向債權人履約償債的服務。 電子商務公證的范疇決不應僅僅局限在上述三個方面。作為一個整體框架,其應有事實也確實有著更為廣泛的領域。而對于這樣一個嶄新的、無比寬廣的領域如采取列舉的方式來進行立法、進行框架的系統構建,是肯定要失敗的。從電子商務公證區別于傳統公證的特殊客體出發,來對電子商務公證的框架進行構建。即電子商務公證應當包括,電子商務交易主體公證、電子商務交易客體公證、電子商務交易內容公證與電子商務交易有關的事實公證四方面。 (一)、電子商務交易主體公證。即我們已經研究較多的身份認證或者CA認證。即對于電子商務交易主體身份的真實性、合法性,通過電子簽名等手段予以認證的一種公證形式。電子簽名是電子商務公證中身份認證的核心。電子是指用符號及代碼組成電子密碼進行“簽名”來代替書寫簽名或印章,它采用規范化的程序和科學化的方法,用于鑒定簽名人的身份以及對一項數據電文內容信息的認可。 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1.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2.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3.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4.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為確保電子簽名行為者的身份資料真實性,由自然人、企業所在管轄區的電子公證員電子攝像,核對身份證件、營業執照、經營資證等有關資料,錄入電子商務公證網絡中心的公證網絡平臺數據庫,方能取得電子簽名。自然人、企業的資料錄入是一項基礎性工作,它的真實與否將直接影響今后的公證質量,必須詳細、慎重,馬虎不得。這方面工作與CA認證機構基本相同。 (二)、電子商務交易客體公證。乃是對交易中的標的物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約性給以認證。由于網絡的虛擬性,電子商務交易的客體一般局限于物,包括有形物與無形物,但不包括行為。 (三)、電子商務交易內容公證。電子商務交易的內容,即交易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一般通過合同予以約定,因此,對于內容的公證,實質上即是對電子合同的公證。我國《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中,也明確規定:“對于合同的訂立而言,除非當事人有其他約定,要約及對要約的承諾可以通過數據信息表達。”這些都明確規定了電子合同的書面形式法律效力。 (四)、電子商務交易有關的事實公證。該事實,需具備兩個條件,第一該事實須與交易有關,第二,該事實須足以導致交易的產生、變更或消滅。因此,事實上,該事實一般可限定在較小的范圍內,如電子數據保全、網絡點擊、網絡提存等。 上述四方面的共同結合,恰恰正是電子商務法律關系構成要件中的主體、客體、內容與變動原因。因此,它很好的涵蓋了電子商務交易中全部可能需要公證的因素。基于此,構建電子商務公證的框架,應當是可以做到更科學、更全面的。 四、電子商務公證的發展策略電子商務公證的良好運行,有賴于策略的得當與制度的完善。推廣電子商務公證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成立全國統一的或區域統一的電子商務公證網絡中心,并組織專門力量攻關,開發公證網絡平臺的硬件、軟件環境。電子商務公證網絡中心是國家專門設立的,依法證明簽發電子商務合同人與電子簽名持有人的一致性,證明當事人之間訂立電子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的公證機構。它兼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及傳統公證機構的職能。發表論文。 目前,我國的廣東、上海等地建立的電子商務認證中心,解決了電子商務交易各方的身份確認問題。外經貿部門、信息產業部、公安部等部門也都建立自己的CA中心。發表論文。然而,這些CA認證機構僅認證電子商務的簽約真實性,并且都是行業認證機構或區域認證機構,有不統一性和不協調性,同時該CA認證中心本身不具備審查交易者身份、權利能力、行為能力的法定職能,不具備審查電子合同合法性的法律職業水平,且CA認證機構都是營利性的企業,非行使公共權力的公益性事業單位。因此,電子商務公證網絡中心的成立能起到取代CA 認證機構,發揮“公正第三方”作用,服務于電子商務的交易安全。 (二)、設立公證網絡平臺。組織專門力量開發公證網絡平臺的硬件、軟件環境,使之成為雙(或多)方交易,電子商務公證網絡中心電子公證員受理、審查、出證的共同工作平臺。 對此,我們首先要保證公證網絡平臺的安全。網絡安全主要是指計算機和網絡本身可能存在的安全問題,也就是要保障公證網絡平臺的可用性和安全性,其內容包括計算機物理安全、系統安全、數據庫安全、網絡設備安全、網絡服務安全等。網絡安全是電子商務的基礎,才能保證電子交易公證能順利進行,其次是完善法律機制,嚴厲打擊電子商務中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 網絡安全方面已有較詳細的立法規范:《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于執行《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檢測和銷售許可證管理辦法》、《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管理暫行規定》等。 (三)、通過國家立法或行業立法的方式,對電子商務公證的具體操作原則與制度進行規范。一方面,公證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起草電子商務公證規范,促進其早日出臺;另一方面,非官方機構的公證行業協會,也可積極呼吁、推動行業慣例的形成。此外,各公證機構在推動立法方面也不是無所作為的,完全可以各種方式游說、建議,以促進電子商務公證規范的面世。可行的辦法是,由主管機關或行業協會先行一步,制訂部門規章,試行《電子商務公證程序規則》,規范辦證程序。電子商務公證與傳統公證在辦理程序上基本是一致的,只是由于其借助的平臺與技術的差異,導致了一些區別。 (四)、吸納人材,培訓合格的電子公證員,辦理電子商務公證。電子公證員是已取得公證員資格,成為電子商務公證網絡中心成員,通過公證網絡平臺獨立辦理電子商務公證事務的公證業務人員。電子公證員應當既是電子商務公證網絡中心的電子公證員,同時也是各公證處的公證員。對于電子公證員的任職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首先其應當是公證員,具備公證員應有的素質,掌握電腦網絡基本知識,熟悉公證網絡平臺的硬件、軟件環境,能在公證網絡平臺上獨立操作,辦理電子商務公證事務。再經司法行政機關考核合格,取得任職資格,所有電子公證員的電子簽名必須由司法行政機關特別備案。 電子商務公證涉及到社會信用安全,關乎大眾的利益,其影響之深遠關系到方方面面,這就不是僅僅依靠法律規范就能解決的。因此,在建立電子商務公證服務體系的同時,除必須制訂相應的法律制度,確立其業務原則、確認其行為效力以外,還有賴于許多其他因素的配套扶持,而這些因素中有制度性的如經濟制度,也有非制度性的,如提高整個社會的誠信度。另外,電子商務面臨的不僅有法律風險,更有技術風險,同樣,電子商務公證成功與失敗的首要因素,在于是否有基礎性法律規范的支持,但同時還有賴于信息安全技術的成熟,而這一切都需要時間,需要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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