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倫理學如何可能 ——法倫理學的屬性、使命和方法
佚名
[摘要]法倫是法學與倫理學的結合點上起來的一門邊緣交叉學科。近代以前,法倫理學沒有獨立的存在形態(tài),它被包容在倫理學這一大的門類之內。但對的道德思考一直就沒停止過。19世紀中葉以后,現(xiàn)實對法律的確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實證主義哲學和職業(yè)法學家的出現(xiàn),強調了對法的客觀的,排斥法律中的價值因素。二戰(zhàn)后,對人類災難的反思和社會的要求,法律與道德的關系才又引起人們的關注。法倫理學因此具備了蓬勃發(fā)展的獨立姿態(tài)。法倫理學的學科屬性取決于它獨特的對象和。它既研究法律的正當性問題;又研究法律中的正義問題;還研究新興領域的法律和道德難題。與此對應,它研究的方法既要有思辨的哲學方法;又要有價值分析法和實證分析法;還要綜合運用其他學科的方法。法倫理學的最大使命是對法律的道德批判。
[關鍵詞]法倫理學 法律 道德 一、 法倫理學的形態(tài)和學科屬性 法倫理學是從法學與倫理學的結合點上發(fā)展起來的一門邊緣交叉學科,是法學與倫理學兩大學科相互滲透、融合的產物。它作為一門獨立學科的存在,經(jīng)歷了一個由混沌到缺失再到分立的歷史過程。 近代以前,法倫理學沒有獨立的存在形態(tài)。它與整個法學一起,被包容在哲學倫理學這一大的門類之內。由于古希臘、羅馬的法律制度較為發(fā)達,尤其是古羅馬法律制度滲透到了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成為基本的社會結構,從而成為人們感知的對象和思想者反思的對象。最早、最系統(tǒng)地對法律作出反思的是當時最為發(fā)達的哲學倫理學。在最早的倫理學著作中,我們就可找到一些法學里所謂的最具挑戰(zhàn)性的、永恒的主題,如法與利益、正義的問題,人治與法治、守法的道德基礎和基礎,道德的法律強制等問題,對于這些問題,蘇格拉底、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給后人留下了豐富而又深刻的道德思考,這些思考不只是倫理學的財富,也深刻了西方法哲學的發(fā)展。 中世紀盡管黑暗,但中世紀的思想家門并未停止對法律的道德思考,我們在托馬斯·阿奎那的著作中就能讀到有關論述。而到了中世紀后期,隨著商品的重新發(fā)展,羅馬法的復興,對法律的道德思考巳不只是思想家的內心激動,而是通過注釋法學派、評論法學派、人文法學派的幾個階段的發(fā)展,從到實踐推動了整個社會的巨大變革??梢哉f,從人類最初對法律這一社會現(xiàn)象進行思考到近代的康德、黑格爾的法哲學,尋求法律的正義都是哲學倫理學的一個最主要的任務,從這個意義上說,對法律的道德思考隨著人類社會的發(fā)展,一直就沒停止過。 19世紀中葉以后,現(xiàn)實社會對法律的確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實證主義哲學的出現(xiàn)也給法律的思考提供了新的視角。而這些隨著職業(yè)法學家的出現(xiàn),開始了摒棄對法律的道德思考。由于專業(yè)的原因,他們開始從道德的視角轉到法學的視角,從關注法律與社會的外在方面轉到關注法律的內在構成,為了保證對法的客觀科學的分析,他們排斥了價值因素。按赫費的說法,這段時期"在法和國家科學中盛行的是歷史主義和實證主義,而這兩者對道德觀持不信任態(tài)度,在有些地方甚至明確地拒絕道德觀。隨著哲學與法的國家科學的分離,也出現(xiàn)了法和國家科學與倫理學的分離,從而使法和國家倫理學也消失了。"(赫費:《政治的正義性》,龐學詮等譯,上海譯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3頁) 另一方面,那些曾經(jīng)包容萬物的哲學家們由于把法理論的任務推給了法學家,自己也如釋重負,注意的興趣轉移到詮釋學、現(xiàn)象學和科學哲學等領域,最多是因為研究的需要和興趣稍微注意一下法的研究,如此說來,法學家們故意地在研究法律時抑制住自己的道德沖動,而哲學家們則把道德的沖動指向了除法以外的領域,法律與倫理的關聯(lián)思考無可置疑地被淡化和遺忘了,這一切,在從奧斯丁開始的學者們那里,如薩維尼、凱爾森、哈特等,都明顯地表現(xiàn)了這一點。這是一個對法律的道德思考相對匱乏的階段。但這一階段卻為法倫理學的獨立存在創(chuàng)造了前提條件,因為沒有分立的法學學科,就不可能出現(xiàn)法學與倫理學的交叉滲透,只有它們彼此獨立才能彼此交融。 近入二十世紀,西方進入帝國主義階段,社會利益結構重新組合,社會立法大量出現(xiàn),一種謀求客觀描述的社會運行狀況的法學產生,即法社會學,但這種要求價值中立的學科同樣排斥追求"應該"的法律,并不能提供對法律的道德批判武器。事實上,直到二戰(zhàn)后人類在遭受了由自己帶來的巨大災難后,尤其是在這種災難往往又是在法律的幌子下發(fā)生的時候,法律與道德的關系才又引起人們的關注。1971年羅氏將其20多年的思考整理成《正義論》一書出版,基于倫理、法律、、制度、社會的綜合,他創(chuàng)立了一種權利倫體系。 《正義論》應該說就是一部法倫理學的著作,而且因其采用了的論證,如決策和博弈,使得關于法律正義的討論達到了一定的深度,從而開辟了法倫理學的新天地。羅爾斯《正義論》的出版,使得對法律正義的倫理學討論重新活躍起來??梢哉f,這一階段的法倫理學研究獲得了豐碩的成果,無論是法學家、倫理學家或學家甚至經(jīng)濟學家,如德沃金、富勒、波斯納、哈貝馬斯、布坎南等,都就相關主題出版和發(fā)表了大量著作和文章??梢姡远?zhàn)以來,法倫理學的在西方巳經(jīng)具備了蓬勃發(fā)展的獨立姿態(tài)。 那么,作為獨立的法倫理學到底是屬于法學還是倫理學?法學學者一般把法倫理學歸入理論法學。而倫理學學者則把法倫理學作為倫理學的一門分支學科。認為應用倫理學是解決問題的學問。這些問題是社會發(fā)展進程中新涌現(xiàn)的,前所未有的,或者說歷史上巳存在的事物現(xiàn)在具有了新的性質和內涵,所以在社會的某個領域里有什么道德難題,就有這個領域的應用倫理學,醫(yī)學倫理、經(jīng)濟倫理、政治倫理等等就是試圖對各自領域中涌現(xiàn)出的緊迫的倫理道德問題尋找答案而興盛起來的學科,法倫理學當然就是解決法律領域中的道德難題的學問。其實,無論把法倫理學歸屬于法,還是歸屬于倫理學,都是合理的。因為它在本質上就是一門橫跨法學和倫理學兩大領域的交叉學科,并以法學和倫理學為其共同的學術淵源。 法倫理學固有的邊緣交叉學科屬性使其最終不會滿足于單純的學科身份,而同時具有法學和倫理學的學科屬性。這是因為它有其自身獨立的研究對象。我們可以把法倫理學的研究對象大概分三層次: 第一個層次是關于法律的存在的前提的道德批判,也是法律制度作為一種社會強制制度存在的道德合理性證明。法倫理學沒有也不可能回避倫理準則的論證這個前提性問題。此類問題是法理學所一般不予證明的,只是作為不言而喻的前提,所以,對法律存在的前提批判是法倫理學所需要研究而處于法學視野之外的。如人類為什么要有法律?法律作為對人的自由的一種限制為什么是善的?法律是人制定的,但什么人、通過什么方式制定的法律才具有道德的合理性?司法機關為什么可以剝奪人的自由和生命?它的道德正當性在哪里?我們應當守法嗎?可見,法倫理學研究的第一個層面問題,可成為法律之上的問題,意即是在人的存在的大背景下,對法律正當性的形而上的思考。 第二層次是內涵于法律制度中的道德問題和現(xiàn)象。這也是法學所要研究的對象,即法律中的正義問題。如法律對權利和義務的分配怎樣才是正義的?司法工作者應具有什么樣的德性?立法和司法要遵守什么樣的程序才能保證實體正義的實現(xiàn)?程序的內在價值是什么?如何對社會成員進行法制?這一層次的是法學本來所具有的,盡管實證主義法學試圖排斥法學研究中的任何價值內容,以保證法學研究的客觀性和性,但事實上對法律這樣一種人所創(chuàng)造的并以此來促進人性實現(xiàn)和社會進步的社會現(xiàn)象的研究,是無法排斥道德等價值內容的,相反,它還是法哲學研究的重要內容,由此,法倫理研究對象的這一層次同樣可以成為法學理論研究的對象。這一層面的問題是法律中的問題,意即研究的是實體法中的道德問題。 法倫理對象的第三層次是隨著的所產生的重大的具有道德歧義的現(xiàn)實,這些問題的產生給人類存在的各種關系都帶來了深刻的變化,由于這些問題都是涉及重大利益的社會問題,它就不只是一個道德要解決的問題,還是一個要解決的問題。但問題在于,傳統(tǒng)的道德和規(guī)范體系系無法提供一個合理的理論解釋和現(xiàn)實的解決方案,建立在傳統(tǒng)道德體系上的法律制度也無法適應這種變化,并做出相應的理論變革和現(xiàn)實對策。當?shù)赖逻€尚難對一種新的關系做出善惡的判斷時,如何要求法律來對這種關系進行調整呢?在這里,道德和法律糾纏在一起,一個道德上尚有爭議卻又必須有法律來解決的問題,只有靠法學和倫的并肩作戰(zhàn)了。這些問題涉及人類生活的各個領域,如通過試管嬰兒、體外受精這些新技術手段的道德爭論,通過對安樂死、精子庫等新概念的拒斥與接納,給關于生命的立法提出新的課題,等等都屬此層面的問題。 顯然,由于第一層面和第三層面問題都是在法律之上或之外的存在,是關乎"法"的存在,則研究這些問題的學科稱為法倫理學更合理?,F(xiàn)在除了"法倫理學"這一叫法之外,還有如"法律倫理學"、"法學倫理學"等相近似的名稱。如上,如果稱為法律倫理學則會把研究的問題局限在第二個層面上,無疑過于狹隘了。 二、法倫理學的使命是對法律的道德批判 法倫理是對法律的道德批判,這一命題的正當性包括了三個層面的證明:第一,法律與道德是否存在必然聯(lián)系?因為道德批判并非碰到什么都批判,它只批判那些可以進行善惡評價的東西。第二,對法律能否進行合理的道德批判?因為如果批判只是個體的主觀好惡,就等于無批判。第三,為什么必需對法律進行道德批判?"惡法"難道就不是法嗎? 1、 法律與道德是否存在必然的聯(lián)系? 道德與法律是否存在必然的邏輯聯(lián)系是道德與法律關系中的一個核心問題,對這個問題的討論主要在西方的法領域,而在倫理學領域里一般都對此作肯定的回答。西方最大的自然法學和實證法學正是由于對此問題的不同回答而成為彼此對立的兩種法學理論。 自然法學主張道德是法律的存在依據(jù)和評價標準。道德與法律存在必然的聯(lián)系。與相反,實證法學主張道德與法律的分離,否定兩者的內在必然聯(lián)系。我們認同自然法學關于道德與法律具有深刻的內在聯(lián)系觀點,但主張必須跳出從觀念到觀念的抽象思辯,到的具體進程中,也是人的社會必然性的展開過程中尋找它們的契合點;我們也不否認分析實證法學強調法的獨立品格和形式性特征,但我們必須把道德與法律的分離統(tǒng)一到社會實踐包括法律實踐之中。 人是一個雙重的存在,既是個體性的存在,又是社會性的存在,因此,人的存在本身就內含了個人需要、個人利益與社會需要、社會利益以及他人需要、他人利益的矛盾。這種矛盾作為人自身的根據(jù),引伸出人如何處理這種關系的需求。它促使人從自身發(fā)展的社會必然性中直接引伸出來的處理人際利益關系的準則,不只是對現(xiàn)實利益關系的簡單的復現(xiàn),而是隱藏在表面上看來是雜亂無章的偶然性的利益關系背后的必然性聯(lián)系的理性表達。這個從人的社會必然性中引伸出來,表現(xiàn)為人與人之間的恰當?shù)慕Y合方式的準則,本身就意味是公正的,善的,它的存在就是價值。從人類的發(fā)展史來看,最初的規(guī)范都是"不得如何""應當如何"的義務性的道德規(guī)范,就是說,義務性規(guī)范與權利性規(guī)范比較具有邏輯上的優(yōu)先性。但是這個規(guī)范作為"應當",是在社會生活實踐中經(jīng)過多次反復并經(jīng)過思想家的提煉和概括形成的,它本身沒有權威的確認、系統(tǒng)的制度和有力的后盾。就是說,道德不能確立一個作為普遍同意的是非標準和解決人們糾紛的共同尺度,也缺少一個調解糾紛、解決爭執(zhí)的公正的裁判者,既使有了裁決,實際上也無法執(zhí)行。 可見,道德規(guī)范作為必然性的展開,無疑是社會存續(xù)的根本紐帶,從這個意義上說,德富林的"崩潰論"是正確的。因此道德規(guī)范在社會生活中的實現(xiàn),是一個有序而美好社會的根本。但在一個充滿復雜利益關系的社會里,道德本身的存在是不夠的,它本身既無法阻止也無法懲罰破壞它的行為,因此,社會需要出現(xiàn)另外一些規(guī)則來彌補這些不足,這些規(guī)則可以明確道德規(guī)則的和范圍;可以控制道德規(guī)則的變化并決定其取舍;可以確定一個權威來裁定糾紛和執(zhí)行裁決。對應于前面的主要義務規(guī)則,次要規(guī)則賦予義務規(guī)則以新的屬性,并形成一個既能體現(xiàn)基本義務準則又能保障它在生活中實現(xiàn)的社會規(guī)范,它就是,因此說,一個真正的法律必須體現(xiàn)和保障維系著社會存在的基本道德義務,這是它與生俱來的使命。而事實上,在現(xiàn)實社會的發(fā)展史上,道德與法律也從未被分開過,古希臘的民眾大會或陪審團從未區(qū)分過什么是法律禁止的,什么是道德禁止的,英國的衡平法也是,就是到了二戰(zhàn)后對納粹戰(zhàn)犯的審判,也是高揚的道德正義的旗幟。的事實證明了,正如不能分開水的源和流一樣,我們也無法割斷道德與法律的血緣聯(lián)系。 2、關于法律的道德批判是否合理? 合理性是20世紀最棘手的問題之一。關于法律的道德批判的合理性問題的實質,仍在于價值判斷的客觀合理性。 對事物的一種價值判斷,與關于客體本身是什么的判斷不同,它是關于客體對主體的意義是什么的判斷,它是評價主體根據(jù)自己的需要來衡量客體是否滿足這種需要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滿足這種需要的一種判斷。與事實判斷相比,它多了一種對于價值判斷而言決定其質的因素:人的需要。正因為"需要"的引入,價值判斷就呈現(xiàn)出撲溯迷離的特征,從而也喪失了事實判斷所具有的穩(wěn)定性、普遍性、簡單性特征。但喪失這些特性,并不意味著喪失客觀性,因為,價值判斷所揭示的是價值主體與價值客體之間的關系。價值關系同客體本身一樣都是客觀存在的。 實證主義法學之所以認為價值判斷無真假可言,從而試圖在法與法學范圍排除一切價值因素,所犯的邏輯錯誤就在于割裂價值判斷中兩個部分的關系,如"保護特權的法律是不好的",這是一個完整的命題,揭示的是這種法律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否定關系。如果將它分為兩部分,即"保護特權的法律"這個事實,和"不好"這個判斷,就使這個完整的命題喪失了原來的意義。如果我們把"保護特權的法律"(價值客體)與人民(價值主體)及兩者的關系作一個整體,就可以作出真或假的價值判斷。就是說一個完整的命題,它所揭示的是一種客觀的價值關系,它的真假可以根據(jù)它與所揭示的對象之間的關系來判定。 不過上述例子存在一個問題,即我們把價值主體置換成特權階層,那么,"保護特權的法律是好的"的判斷同樣是真的。這就意味著在價值判斷中出現(xiàn)了對立的命題同真的現(xiàn)象,這是事實判斷中所沒有的。因此,確立一個判斷的客觀性,并不一定就確立了一個判斷的合理性,而確立判斷的合理性才是我們說的道德批判的實質,因此,在同真的價值判斷中,是否有一個客觀的準據(jù)使人作出合理的選擇,才是合理性問題的實質。問題的關鍵在于主體需要。因為只有主體需要才能有合理與不合理、正當與不正當?shù)膮^(qū)分,能夠被滿足的需要不一定就是應當滿足的需要,這說明,主體在追求自身需要的滿足過程中,還受著一種更為本質的東西的制約,而這個本質的東西在客體屬性滿足主體需要這一關系范圍內,是無法找到的,而必須深入到人的實踐活動中去。人類的實踐活動就是由不同的需要所推動的,因而也就包含了多方面的生活追求,其中真正能夠實現(xiàn)主體多方面生活追求的主體活動,必然是那些在主體正確地把握了自己存在和發(fā)展的必然性的基礎上進行的活動。換言之,所謂合理的需要是在人的存在和發(fā)展的必然性中被確定的,而對法律的價值判斷不過是以主體的合理需要為尺度的對法律的一種評價。 不過,進一步的是,道德批判是價值判斷,而價值判斷不只是道德批判,一種更為常見的形態(tài)是功利評價,因此,對的價值判斷的合理性證明,只是告訴我們對法律的道德批判是可能的,但卻沒有告訴我們對法律的道德批判是必須的,也沒有告訴我們,道德批判與功利評價是怎樣的關系,而這些卻正是法倫存在的直接前提。 3、對法律的道德批判是必須的嗎? 根據(jù)人的本質的不同環(huán)節(jié)需要的滿足,可以將價值分為實現(xiàn)人的必然性的功利價值和實現(xiàn)人的必然性的道德價值。第一,人的自然必然性的實現(xiàn)和人的社會必然性的實現(xiàn),是同一過程的兩個方面。因而對事物的功利價值的評價和道德價值的評價也是人類實踐活動必不可少的兩個方面。 第二,對事物的功利評價是基礎層次的評價,道德評價是較高層次的評價,這是因為人與物的單向效用關系要靠社會必然性的揚棄才是合理的,而道德價值就根源于人自身發(fā)展的社會必然性,是從人的本質中直接引伸出來的價值,道德本身就是一種價值。 第三,功利價值是通過特定的客體對主體需要的效用得以完成的,因而,客體的物質效用成為功利價值的核心,功利價值的生成和實現(xiàn)取決于活動結果是否創(chuàng)造了滿足人的物質需要的現(xiàn)實物,因此,功利價值的評價具有外在于人的特性和側重于結果的特性。道德價值是通過人們實際處理人際利益關系而生成的,人的行為是道德價值的載體,因而道德價值不是對客體效用的確證,而是對主體獲得這種效用的方式的確證。同時,道德價值直接根源于人的社會本質存在,是從人的本質中直接引申出來的生活態(tài)度和行動方式,所以,道德價值的評價具有內在于人的特性和側重于過程的特性。 除了對法律的功利評價和道德批判兩個基本層面外,由于立法是一個富有技術性的活動,所立之法要有形式上的完善性,因此,對法律的技術性評價也是由法律本身的特性所帶來的一種基本評價層面。由此,對法律的評價就由技術的、功利的、道德的評價三個層面組成。技術評價的層面是最低層面,是一個沒有價值合理性或目的合理性思考的層面,它沒有自在的價值,它只能保證如何更好地實現(xiàn)目的,但不能證明目的存在的合理性。因此,對法律的評判只滿足于這一層面是不夠的,我們總不能因為希特勒的立法技術好就把他的法律稱為良法吧!功利評價是法律評價中最為常見也是最基本的評價。法律存在的一個基本前提就是人的不斷發(fā)展著的需要和有限的可資利用的資源的矛盾,因此,人類如何以最小的代價來滿足最大的需求,或者說以最小的耗費取得最大的效果即效率原則就成為文化產生的基本理念之一,法律就更是如此。這就是對法律進行功利評價的依據(jù)所在,因此,一個沒有效率的法律就不是一個合格的法律。 問題在于,功利評價對法律而言也是有限度的。當一個法律盡管能實現(xiàn)最小最大的效益原則,但損害了人與自然的環(huán)境利益,損害了人與人的根本利益,損害了每個人的最基本的權益時,它仍然是不合格的法律。就是說,如果一個法律在技術上是完善的,在實現(xiàn)中又是有效率的,并能帶來最大的功利目的,但我們仍然不能說這一個健全的法律,因為它還缺少一個層面的評判,即道德層面的評判,從這個意義上說,不符合正義的法律就不是法律??梢?,道德評判在關于法律的評價中居最高層次,它約束技術評價和功利評價,它具有派生性。法倫理學的主要任務就是對法律的道德評判。 三、法倫理學的論思考 對象與研究是辯證統(tǒng)一的,有什么樣的,就有什么樣的研究方法。研究第一個層面的問題,其基本的研究方法只能是思辨的方法。思辨的方法也就是的方法,是所有哲學研究必須使用的方法。倫與本體論、認識論不同的地方只在于,它用這種方法去研究、解釋和回答價值問題以及與之相關的問題、世界問題和宇宙問題。思辨的方法包括反思的方法、批判的方法、構建的方法,是反思、批判、構建的有機統(tǒng)一。的正當性問題的解答不只是一個觀察、體驗、經(jīng)驗、知識積累的過程,也不只是一個歸納、演繹、、綜合的過程,它需要反思、批判、構建。只有運用這種方法進行研究,法律倫理學才能履行自己的職責,完成自己的使命。人們總是生活在既定的法律社會之中,他們不能不接受法律所給予的一切。法倫理學研究首先就是要從新的方向、新的角度、新的位置對現(xiàn)實法律所給予的這一切進行再審視、再認識、再思考。反思的過程同時也就是批判的過程。批判的目的不是要全盤否定,而是為了創(chuàng)新,為了超越,為了重新構建新的價值體系。 研究第二個層面的問題,由于是研究的法律中道德問題,價值分析的方法就尤為重要,當然仍要運用實證分析法學的方法。法學就是價值分析方法論的代表。自然法是本體論意義上的,也可以是方法論的。正如美國學者P·E約翰遜所說:當我們運用"自然法"這個術語時,"指的是一種方法,我們運用它以判斷個人倫理或實在法的原則應該是什么,自然法的哲學家們渴望在理性和人類本性的基礎上,而不是依靠神啟或先知的靈感做出這些判斷。這樣定義的自然法是一個比任何特定的自然法理論都更為廣泛的范疇。一個人可以相信自然法的存在而不同意亞里士多德或阿奎那等自然法的倡導者的特定的體系。我正在描述的是一種思想方式而不是特定的理論"。(P·E約翰遜:《對自然法的某些思考》(中譯文),《法學譯叢》,1988年第6期,第20頁) 總之,價值分析方法論懸設一個外在于現(xiàn)實法律(即法的實然狀態(tài))的價值體系(即法的應然狀態(tài)),以之作為評價現(xiàn)實法律及其相關要素的參照系,在社會契約論者那里就可以看到這種特殊的方法論意義。古典自然法學家霍布斯、孟德斯鳩、洛克、盧梭以及新自然法學家羅爾斯等人對社會契約論的具體論述各不相同,但契約論作為一種論證方法的基本思路是一致的。只不過我們要摒棄價值分析的形而上的思路,進行經(jīng)驗主義的改造。從人的存在著一事實出發(fā),把價值分析的方法和實驗的方法統(tǒng)一起來,羅爾斯把原始狀態(tài)和社會契約僅僅當作一種思想實驗的場所,視為一個集合各種論點、工具的實驗空間,它本身是描述與價值兩種因素的存在,最后推演出了實證法所最終遵循的基本道德原則,在一定意義上體現(xiàn)了價值分析法的正確思路。 除了價值分析法外,還要運用實證主義的方法。實證主義方法論的特征是:研究"確實存在的"東西,追求"確實"的知識,把價值問題排除在研究之外。按道理,它不能成為以法律中的道德現(xiàn)象為關注對象的法倫理學研究的主要方法。它的可借鑒之處,就是新分析法學的語義分析法,如果我們要討論安樂死的立法,當然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安樂死,諸如此類。其實這種方法在赫費的法倫理學名著《的正義性》中就運用得很圓潤了。 研究第三個層面的問題,由于會涉及社會學、政治學、學、生物學等等各個學科領域,因此,更需要綜合各種方法, (1)社會學方法。法律倫理學是一門學科,具有很強的實踐性。生命倫理學需要調查和社會不同生活領域的各種行為、事實所產生的道德,從中探討和人性的交合點及其。因此,法律倫理學要運用社會學的方法,對上述各領域的行為和事實進行客觀分析和研究,這些方法包括普查、抽樣調查、典型問卷、個案調查、實際觀察、統(tǒng)計分析等。 (2)相關領域的特定方法,如有關生命領域的立法或司法的倫理學研究,必須要有生命科學和醫(yī)學的方法。 生命倫解決的同時又是生物和生命醫(yī)學解決的問題.一種道德事實和道德行為,不確定它的技術實質和技術意義,就不能確定它的道德實質和道德價值。因此,生命倫理學必須運用生物醫(yī)學和生命科學的各種具體,確定該領域的各種技術行為的本質和價值,從而評價這種行為的道德價值,確定這-事實的道德意義。例如,只有用現(xiàn)代醫(yī)學的方法,確定死亡的標志,確定腦死患者是否是人,才能討論安樂死的道德問題,也才能討論立法或司法問題。只有確認某一對象是否已處于腦死狀態(tài),我們才能確定他的人格和生命價值,才能討論對該對象實施安樂死是否符合人道,是否應該受到的保護。 當然這三個層面的方法運用不能絕然分開,彼此有交叉滲透。如第一層面,價值法也是一個重要的方法,而第三層面,思辨方法的運用也是必要的。如在有關生命領域的立法或司法遇到的種種道德問題,都可似歸結到"人是什么"、"人將成為什么"、"什么是人性可以接受的"這類問題上去。在此,法律倫理學當然需要對人和人性的重大形而上學問題進行重新反思、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