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展鄉鎮企業是解決“三農問題”的根本出路
李傳軍
: 摘要:中國的基本國情決定了解決“三農問題”是關乎國計民生的戰略性部署。解決“三農問題”,最主要是農民增收問題,而工資性收入則是農民增收的關鍵。鄉鎮企業曾經在振興我國農村經濟、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做出了重大貢獻。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鄉鎮企業的發展遇到了很多困難。當前,應當重新認識鄉鎮企業在解決“三農問題”中的重要作用。
關鍵詞:三農問題;鄉鎮企業;新農村建設;農民增收
一、農民增收是解決“三農問題”的關鍵
“三農問題”由來已久,對此問題有不同表述,尤其以曾任湖北省監利縣棋盤鄉黨委書記的李昌平概括得最為充分:“農民真苦,農村真窮,農業真危險”。簡單地說,“三農問題”是指農業、農村、農民這三個問題。這三個問題分別側重于從事行業、居住地域和主體身份,三者密切相關,可以說是三位一體的,三個問題中的任何一個對其他兩個方面都會產生重要影響,因此,必須系統地分析和解決“三農問題”。
截至2008年底,中國大陸總人口為132802萬人,其中,鄉村人口72135萬人,占54.32%。總就業人數為77480萬人,其中在鄉村就業人數為47270萬人,占61%。國內生產總值(GDP)為300670.0億元,其中第一產業為34000.0億元,占11.3%。盡管第一產業在GDP中所占比重并不大,但是“無農不穩”,而且第一產業為第二產業提供重要原料,同時農村也是工業產品的重要市場,中國要在經濟上獲得長足發展,歸根結底要依賴于農業、農村、農民問題的突破。因此,解決“三農問題”是關乎國計民生的戰略性部署。自2006年,中央政府全面免除了農業稅,結束了農民數千年要交“皇糧國稅”的歷史。近年來,由中央政府推動的各種惠農政策全面向農村鋪開,諸如向種糧農民發放各種補貼、農村合作醫療、農村義務教育、農民養老保險、新農村建設等等。以上政策都是得民心、惠及農民的好政策。但是,我們必須認識到,解決“三農問題”,最主要是農民增收問題。農民增收主要有三個來源:種糧收入、政府補貼和工資性收入。
(一)種糧收入
中國人口多、耕地面積少,以占世界9%的耕地面積養活了占世界21%的人口。這說明,耕地的產出在一定意義上是保持國家穩定所必需的,糧價是一把雙刃劍,“谷賤傷農”,但是,糧價太高,城市居民又難以承受。因而,糧價不可能完全由市場供求關系來決定。糧價太低,政府應當以最低保護價來收購,以保護種糧農民的積極性;而糧價太高,政府又應適當減少糧食儲備,以調低糧價,或者向城市居民發放補貼,以降低城市生活的成本。耕地和糧食關乎國家安全,對于農民來說,也是保障性質的,特別是一旦發生經濟危機,農民可以返鄉種地。我們可以設想一下,如果成千上萬的失業人口都聚集在城市,衣食無著,這對于政府、對于社會都是難以解決的大問題。因而,18億畝耕地的紅線不能觸碰,耕地流轉必須以保持耕地承包權不變為前提,否則,失地加上失業,這對于打工農民來說就是“雪上加霜”。更何況,“中國水土資源都嚴重缺乏,有六百多個縣人均耕地面積低于0.8畝,有三分之一的省人均耕地少于一畝。這些地方的農村土地已經基本上轉化為農民的社會保障。”“那些人均耕地面積多于一畝的地方多在北方,然而北方缺水嚴重,旱魔肆虐,經常是數以千萬畝的土地受旱,因此,盡管那些地方土地資源相對寬松,但水資源缺乏導致產出率低,耕地的社會保障功能仍然是第一位的。”由上分析可知,種糧收入對于農民增收來說并不是關鍵性的因素。
(二)政府補貼
針對近年來農村經濟、社會和政治形勢趨于復雜的現象,溫鐵軍分析道:“農業產值已經下降為占GDP的15%,而農業人口仍占60%以上。其實,任何政府都不可能把在約15%農業產值上的收益作為稅費基礎,為占60%以上人口的農村提供社會保障,以及教育、醫療等公共開支;更不可能以此維持基層政府上千萬財政供養人口的龐大開支。同理,面對8億農民,任何形態的現代治理都不可能滿足農村的社會需求。一般學者提出的城市工業反哺農村,或者政府補貼農業,對于中國2.3億農戶而言當然也不現實。”因此,政府向種糧農民補貼更多的是具有象征性意義,表明了政府對農民的關愛,這對于打破我國幾十年來的工農業產品剪刀差體制無疑是意義重大的。2010年,中央財政對“三農”的投入達到史無前例的8183億元。但是,假定這些投入全部是對農民的補貼,平均每個農民每個月還不到100元。如果農民失去了土地,又沒有工作的機會,那么,這點錢連維持溫飽的水平都不夠。綜上所述,農民增收的關鍵也不是政府補貼。
(三)工資性收入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來,農民從土地上真正解放了出來,農業勞動生產率大大提高。農村富余勞動力的轉移就不但成為農民增收的關鍵,而且成為農村發展的關鍵。近年來,工資性收入在農民收入中的比重越來越大,有的農民工輸出地區甚至創造了“打工經濟”這個新詞匯。但是,我們又不得不看到,外出務工所帶來的負面效應。外來務工者給勞務輸入地提供了大量廉價勞動力,但是,他們自身的地位并不高,很多地方仍然把外來務工者當作“招之即來,揮之即去”的“工具”。而且,由于大量正值壯年的中堅力量外出,農村發展面臨著十分嚴峻的問題:一是新農村建設缺乏人才,“能人”都外出了,村里剩下的都是“387061”部隊(婦女、老人和孩子),村民自治制度的運轉本身就成了問題;二是造成一定的社會問題,特別是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留守老人無人照料,留守孩子無人教育等。
上述分析表明,工資性收入是農民增收的關鍵。鑒于外出務工不管是對務工者,還是對農村發展均存在一定的負面影響,發展鄉鎮企業就成為解決農村富余勞動力就業、提高農民收入的重要途徑。
二、必須重新認識鄉鎮企業的重要地位
經過幾十年的發展,鄉鎮企業已經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在增強我國綜合國力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2008年,全國鄉鎮企業增加值84 127億元,占國內生產總值的27.98%;出口商品交貨值35 092億元;實繳國家稅金8 765億元。鄉鎮企業的發展大大提高了我國經濟的總體實力。鄉鎮企業深刻改變了農村經濟單純依靠農業發展的格局。1978年,社隊企業總產值只相當于當年農業總產值的37%左右;到1987年,鄉鎮企業產值首次超過了農業總產值,標志著中國農村經濟已經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到2008年,鄉鎮企業增加值已占農村社會增加值的71.21%,成為支撐農村經濟最堅實的支柱。
20世紀90年代以后,由于國有企業發展面臨困境,鄉鎮企業的發展空間一再受到擠壓,再加上鄉鎮企業多是高能耗、高污染的行業,于是,在治理污染、提高能源利用率的政策大背景下,鄉鎮企業逐步萎縮。一些原來在鄉鎮企業務工的農民,只得遠走他鄉,外出務工。在解決“三農問題”的大背景下,我們必須重新認識鄉鎮企業的重要地位。鄉鎮企業不僅有助于解決農村富余勞動力就業、提高農民收入、加快新農村建設、促進社會和諧,還有助于農產品深加工,促進農業由粗放型向集約型,由勞動密集型向資金、技術密集型轉化,并促進中國城鎮化發展。
(一)鄉鎮企業有助于解決農村富余勞動力就業
農村富余勞動力有兩種:一是長期富余勞動力;二是臨時富余勞動力。前者的出現往往是由于家庭人口多,耕地少,再加上現在普遍實行了農業機械化,一些過去的農業勞動者就可以徹底從土地上解放出來了,特別是初、高中畢業后回鄉的青年,他們往往缺乏農業勞動的技能,也沒有從事艱苦農業勞動的熱情,這些人的去向往往是務工。如果當地鄉鎮企業比較發達,這些人就成為鄉鎮企業中的生力軍,由于他們比較年輕而且文化程度較高,接受新生事物比較快,屬于優質人力資源,因而不管是在當地鄉鎮企業還是外出務工都較受歡迎。臨時富余勞動力是由于農業生產的季節性所決定的。農忙時,他們主要忙于農業生產;而農閑時,他們就成為富余勞動力。這類人外出務工一般受到較大限制,一則外出只能尋短工,短工不好找,工資亦較低,有時,工資收入還不足以彌補在外住宿和旅途的支出;二則臨時富余勞動力一般是上有老、下有小的中年人,一旦外出,就把家庭的重擔交給妻子或老人,他們在外地打工,也是兩邊牽掛。如果臨時富余勞動力均選擇外出,那么,這對于農村發展、村民自治等均是不利的。因此,鄉鎮企業在解決富余勞動力,尤其是臨時富余勞動力的就業方面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二)鄉鎮企業有助于提高農民收入
農民收入的真正提高并不僅僅體現在毛收入方面,更重要的體現為凈收入。上文提到,工資性收入是農民增收的關鍵,而外出務工,由于有在外租房、飲食、往返旅費等諸多花銷,凈收入其實并不多。當然,一些外出務工者為了多攢一些錢,只好省吃儉用,最大限度地壓縮自己的生活成本。有人這樣描述外出務工者的生存狀態:“吃得比豬差,起得比雞早,干得比驢累”,這種狀態確實令人心酸。而鄉鎮企業使農民“離土不離鄉”,即便在鄉鎮企業務工收入略低一些,但平時吃住在家,所需額外支付的生活成本是很低的,因此,在鄉鎮企業務工者的凈收入實際上并不低于外出務工者。
(三)鄉鎮企業有助于新農村建設
在中央提出新農村建設的指導性意見后,各地紛紛落實,但是,新農村建設并不是簡單地建設一些連片的農民住宅。有些地方其實是錯誤地理解了中央的政策,把新農村建設又搞成了一項政績工程,甚至出現了農民紛紛拋下新建的別墅而外出打工的怪現象。因為,這些地方一哄而上地建設了一批農民別墅,農民沒有錢,就由政府擔保向銀行貸款,為了還貸款,農民只有外出打工。其實,新農村建設是一項系 統工程,它不僅包括村容村貌的改觀,而且包括村民自治制度的健全、精神文明建設的落實。在這幾個方面,鄉鎮企業都發揮著一定的作用。在村容村貌改觀方面,由于農村公共物品的供給不同于城市,基本上要靠自給。如果村里修一條馬路,向農民集資,無疑會加重農民負擔。而如果鄉鎮企業發展得較好,為村里修路之類的公益事業是鄉鎮企業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在村民自治制度的健全方面,由于鄉鎮企業在本鄉本土,在鄉鎮企業務工者并不存在參與所在村各項事務的困難。而外出務工者,有時因不好請假或者為了節約往返的旅費,干脆放棄自己的民主權利。在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由于鄉鎮企業解決了臨時富余勞動力的就業問題,也能夠大大減少在農閑時,鄉村頻繁發生的打架斗毆、聚眾賭博、酗酒鬧事等不良社會現象,如果鄉鎮企業建立了工會,經常開展一些群眾喜聞樂見的文娛活動,這對于農村精神文明建設無疑是非常有利的。
(四)鄉鎮企業有助于促進社會和諧
社會和諧的基礎是家庭和諧。外出務工者拋家舍業、無法在老人跟前盡孝、離妻別子,這對于家庭和諧來說,是非常不利的。如果是一個中年人外出務工,家里就少了“主心骨”,家庭所有的重擔就落在了妻子肩頭,而且長期的兩地分居造成的生理、心理上的痛苦,往往埋下了婚姻破裂的種子。如果夫妻雙雙外出務工,則又會造成“留守老人”無人照顧、“留守兒童”缺乏管教的新的社會問題。有的夫妻可能也會把孩子帶上外出打工,但是,由于教育是地方性的公共物品,勞務輸入地并沒有為外來務工者子女提供義務教育的法律義務,盡管在中央的干預下,一些地方部分地解決了外來務工者子女的入學問題,但是,這些孩子由于不具有當地戶籍,在升學、就業等方面依然存在著諸多困難。而且,如果這些孩子在城市長大,他們很少愿意再回到農村,這樣一來,農村發展后繼無人;而留在城市,在現行戶籍制度下,這些孩子又不可能獲得和城市居民一樣的待遇,無法接受良好的教育,無法找到理想的工作,他們又會形成對城市、對社會的仇視心理,這對于社會和諧極為不利。而發展鄉鎮企業不但解決了絕大部分農民的就業問題,而且鄉鎮企業務工者不必遭受背井離鄉的痛苦,一家人和和美美地在一起,而且隨著農村的發展,農村的教育水平也會逐步提高,孩子有父母有照管,在自己的家鄉接受義務教育,不會受到任何歧視,孩子有一個幸福的童年,這對于孩子的健康成長也是非常有利的。
(五)鄉鎮企業有助于農產品深加工
初級農產品價格往往很低,這也是種糧農民增收乏力的關鍵。而農產品深加工或者由于技術較難,或者由于資金匱乏,單個家庭往往難以做到。在這方面,鄉鎮企業大有可為。20世紀80年代,鄉鎮企業主要是高能耗、高污染的行業,現在,鄉鎮企業應當發揮地方特色優勢,而不要拿自己的短處與外資企業、國有企業相比拼。農產品往往具有地域性,如山東的大蒜質量就是全國一流的。過去大蒜直接出口,一則價格低;二則受到進口國農產品進口配額的限制,農民獲益不多。現在,在當地企業的帶動下,發展大蒜的深加工,生產大蒜粉,價格是大蒜的10倍。這種做法值得全國推廣。政府應鼓勵和促進鄉鎮企業從事農產品深加工,在稅收、信貸等方面給予優惠政策。
(六)鄉鎮企業有助于促進農業由粗放型向集約型,由勞動密集型向資金、技術密集型轉化
傳統農業往往是靠天吃飯、粗放經營,由于受到資金、技術匱乏的限制,也是一種勞動密集型產業。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在農業投入上加大了力度,但是,一家一戶的分散經營,是無法實現由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的。因為農村土地基本上按人口平均分配,把整塊土地分割成許多小塊分戶經營。由于耕地面積狹小,農民還在沿用傳統手工勞動工具,機械化大生產既不合算,也不可能,生產效益低下。這既不利于農業生產規模的擴大,也不利于分工的發展,更不利于農業技術的進步,導致農產品成本過高,缺乏市場競爭力,經濟效率低下。隨著中國加入WTO,外國農產品憑借其價格優勢大舉進入中國市場,中國農業由于自身的低效率而受到強烈沖擊,農業發展面臨巨大挑戰。鄉鎮企業在促進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型方面同樣大有可為。由于鄉鎮企業具有資金和技術的優勢,如果在尊重農民意愿的基礎上,在保持土地承包權不變的情況下,農民以土地承包權入股,適度集中土地,實現良種種植規模化、農業生產機械化,發展現代農業,觀光、旅游農業,那無疑會展現出中國農業發展的新畫卷。在這種新型生產方式中,農民既是土地的承包者,又可以成為這類鄉鎮企業的工人。
(七)鄉鎮企業有助于中國城鎮化
從國際經驗來看,城市化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城市聚集了人力、物資和基礎設施,在公共物品供給方面具有規模優勢。但是,大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也不可避免地產生了“城市病”,如交通擁堵、就業壓力、住房緊張等。對于中國來說,可行的路徑是發展小城鎮。而在小城鎮發展方面,鄉鎮企業有著重要的促進作用。一方面,鄉鎮企業主要是在小城鎮,在這些小城鎮很自然地興起了第三產業;另一方面,鄉鎮企業發展也為小城鎮建設提供了資金。更何況,很多鄉鎮企業本身就是依托小城鎮發起來的,鄉鎮企業與小城鎮二者是相輔相成的關系。如果結合新農村建設,在小城鎮開發房地產,一方面,可以促進人口適度聚集,在供水、供電、供暖、教育、醫療等方面,小城鎮的發展狀況都優于一般農村,這有助于改善農村公共物品供給狀況;另一方面,也節約了大量耕地,這又為現代農業的發展提供了條件。
綜上所述,發展鄉鎮企業是解決“三農問題”的根本出路。因此,各級政府乃至全社會都應當高度重視鄉鎮企業發展,為鄉鎮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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