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農村水資源的自主管理
黨曉虹
摘 要:晉陜地區地處歐亞大陸性季風氣候區。明清時期,伴隨著水資源短缺的嚴峻形勢和官方對水資源管理的松弛,晉陜兩地農村水資源管理呈自主化傾向。通過考察明清晉陜地區水環境和民間水利組織的自主管理方式,對其制度形式的水利規約進行制度分析和效用評價,認為正是在國家政權、鄉紳階層和農民階層互動和博弈過程中,水資源自主管理應運而生。但是,農民階層參與水管理的缺失,使得這種自主管理的效用發揮是有限度的。
關鍵詞:農村水資源;自主管理;明清時期;晉陜地區
收稿日期:2011-01-08
作者簡介:黨曉虹,西北農林科技大學人文學院。(陜西楊凌/712100)
晉陜地區地處歐亞大陸性季風氣候區,水資源總量貧乏且時間上分布極不均衡,夏季多雨而冬春干旱,有限的水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始終是這一區域社會生活的重要問題。明清時期,由于人口的急劇膨脹、土地開墾面積的增加以及由此而造成的對水源地森林的大面積砍伐,使得本已由于地形和氣候條件限制而形勢嚴峻的水環境更加“雪上加霜”。同時,伴隨著國家政權在水資源管理事務中的逐漸淡出,一種為了滿足社區成員基本的用水需求、維持正常的用水秩序、促進社區的和諧穩定,由農村內部進行的一套“自下而上”式的水資源自主管理活動開始發揮出其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這些地區的鄉村社會自發成立了民間水利組織,并依據當地用水慣例和國家水法,制定了一系列水利規約,對包括水資源的使用次序、使用時間、使用量在內的各項涉水事務進行具體管理,同時,民間水利組織還利用強大的道德評價機制,對鄉民的個人用水行為進行嚴格約束,并對用水過程中出現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進行協調。這種水資源的社區自主管理模式在當地一直延續了數百年,直到新中國成立,才伴隨著“國家所有,統一管理”政策的實行而消失。作為一種能夠持續長達數百年的水資源管理模式,明清北方缺水地區的水管理實踐定有其值得借鑒的成功之處,同時,作為歷史的產物,它也必定帶有一定的局限性。本文即擬通過對明清時期晉陜兩地農村社會的水資源管理狀況的考察,深入探討其管理形勢特點,效用以及存在的問題,以期對當代水資源的社區自主管理提供歷史借鑒。
一、明清晉陜地區的民間水利組織
長期以來,地處歐亞大陸性季風氣候區的晉陜地區就是嚴重缺水的區域。明清時期,隨著氣候變冷變干以及人口的急劇增長,許多地區水利設施的經年不修,導致了水資源匱乏的問題更為突出。在陜西,咸寧縣的南山在乾隆以前還“多深林密嶂,溪水清澈,山下居民多資其利。”然而自從乾隆年間“開墾日眾,盡成田疇,水潦一致,泥沙雜流,下流渠堰易致淤塞”。[ 11] 禮泉縣北二十里的安谷水、八十里的巴谷水以及縣南的觀音泉,在清前期尚能引以灌田,但到了乾隆年間已經皆無灌溉之利了。[ 22]漢中的烏龍江、清水河原本“民循堰渠之規,田收灌溉之益,蓋有利無害者”。但自從清中葉“老林開墾,山地挖松”,以至于“每當夏秋之時,山水暴漲,抉沙擁石而行,各江河身漸次填高,其沙石往往灌入渠中,非沖壞渠堤,即塑塞渠口”。[3]在山西,翼城的灤池泉自明弘治18年( 1505年)起至清末共發生4次停涌,陷于完全干涸境地。介休洪山泉則出現三次斷流,而晉泉也分別在崇禎22年( 1650 年)和雍正元年出現了明顯的水量減少的現象,以致造成“衰則停而不動,水淺不能自流,水田成旱”的嚴重局面。[4]與此同時,由于吏治腐敗、財政緊張、管理成本增加、外敵入侵和農民起義頻發等多種因素的影響,除了一些大型水利工程的興修與維護之外,政府開始逐漸淡出對水資源的具體管理,其在水資源管理中的作用呈現出明顯的不斷弱化的趨勢。如山西定襄縣的廣濟渠,是乾隆三年(1646)由政府動工興修的,最初可以灌十三村田地,十分重要,但從乾隆二十年(1681) 以后,久未疏浚,漸致淤塞。類似的情況同樣出現在陜西地區,據民國《續修陜西通志稿》載:“自清代乾嘉以迄咸同,兵事頻興,奇荒屢值,官民兩困,努藏空虛,河渠多廢而不修……鄭白徑渠亦十廢小半,漆、沮、滬、漸亦如之。”[5]
面對日益嚴峻的用水形勢和政府權力的強力收縮,晉陜兩地鄉村社會開始主動介入到當地水資源的具體管理事務中,并逐漸取代國家政權成為當地水資源管理的主要力量。在當地官府的倡導和督促下,兩地一些沿河村莊紛紛聯合起來興建了大量的小型分渠或支渠來滿足自身農業發展的需要。同時,為了有效的管理和使用這些水利設施,這些村莊大多設立了專門的水利管理組織。這些水利組織往往根據水源流經的區域范圍和水利工程的規模,對水資源進行分層管理.一般的說,那些工程規模較大,涉及區域較廣的水資源,大多采取“都渠長——渠長——溝首”的三層管理模式,如全長100 余里,經行山西洪洞、趙城、臨汾3 縣的通利渠,其管理即采取了這樣的模式:
“三縣額設督渠長一人,總理合渠啟閉陡口大小一切事件。由渠源以至渠尾,統歸督渠長管理,兼管催中五村各項攤派。”在督渠長之外,“臨汾縣額設接水渠長一人,幫同督渠長管理臨汾縣各村一切事件,兼督下五村各項攤派”、“洪洞縣額設治水渠長一人,管理渠源、坐口、治水一切事宜,兼督催上五村各項攤派”、“趙城縣額設興工渠長一人,管理辛村以上各村興工,攤資大小一切事件,兼巡查上三村陡口”。渠長之下,“上三、五各等村距渠口甚近,往返較便,故每村額設溝首一名,兼理其事;中五、下五各等村距渠口較遠,一人不能兼顧,故每村額設溝首二名,共任其事”。溝首的職能“專司辦理該村一切事務,并隨同渠長在渠口襄辦各事。”[6]
對于縣境內的、流程較短的小水渠,因為不存在縣際之間的水權協調、監督的任務,因此渠務管理系統僅存渠長與溝首兩級,《南霍渠冊》、《清泉渠渠例》以及《清水渠渠冊》等諸多山陜兩地的渠冊中均有:“立渠長一員,渠長之下各村設有溝頭(首)”的記載。
可以看出,無論采取哪種水資源管理層級,渠長都是整個管理體系中的核心領導力量。作為灌區水權的代表和全體成員的水權維護者,渠長的公正與否,直接影響到了整個社區成員的用水安全和用水利益。因此,這一時期晉陜兩地的民間水利組織對渠長的選任標準,大多做出了嚴格的規定。如《洪洞縣水利志補》所錄《通利渠渠冊》規定:“選舉渠長務擇文字算法粗能通曉,尤須家道殷實、人品端正、干練耐勞、素孚鄉望者,方準合渠舉充。不須一村擅自作主,致有濫保之弊。”[7]《晉祠志·河例》則規定:渠長由“各村士庶會同公舉,擇田多而善良者充應…至身無寸壟者,非但不得充應渠長,即水甲亦不準冒充。”[8]從上述規定不難看出,明清時期山陜兩地對渠長一職的選任非常重視和嚴格,分別從文化程度、經濟地位、個人能力、社會威望等方面作出了嚴格的要求,同時,為了防止和杜絕身有功名的渠長營私漁利,清雍正年間,晉水灌區更是要求“渠頭、水甲宜選良民也。查舊日渠甲半屬生監上役,有犯河規猝難究處,且力能挾制鄉愚,動輒聚眾,深為未便。嗣后身有護符者,不許充應。”[9]這樣,渠長一職就被鄉村士紳——這一鄉村特權階級所牢牢控制.
二、水利規約的制度分析
為了有效的管理有限的水資源,明清時期,晉陜兩地的民間水利組織還綜合考慮當地的地形地貌狀況和用水慣例,并結合民間社會的道德價值觀念,制定了包括用水次序、水量分配、水時限制等在內的一系列水利規約,并試圖通過對這些水利規約的嚴格遵守和執行,在最大范圍內保障整個水利共同體的用水安全和用水利益.這些水利規約的主要內容包括:
1.水利事務“集體決策”的原則。在山西省聞喜縣嶺東村、上寬裕村、稷山縣南位村出土的諸多明清時期的水井碑刻中,均記載了“咸集”、“ 眾議”、 “僉議”的場面,這反映了明清晉陜兩地水資源管理事務特別是生活用水事務中家戶集體參與的特點。
2.水利工程建造、維修所需費用“均攤”的原則。明清時期,山陜兩地在解決水利工程建造以及維修所需費用、出工、管飯等事項時均采取了“均攤”的原則,并根據各自村莊的具體情況,將之細化為 “按人均攤”、“按地均攤”、“按丁均攤”、“按日均攤”以及“按甲均攤”等多種類型。[10]山西襄汾北焦彭村順治13年《后院井泉碑記》即云:開泉如有破壞“照依分為人丁糧口錢,不敢有違”、“每石糧出銀四分”,并在碑后詳列每戶人丁和應納糧數如“趙國紅人十丁糧三石一斗,趙啟芳人九丁糧三石八斗”。而在陜西合陽東清村明萬歷四十八年《清善莊穿井碣記》也載有“但有損壞者,二十三甲通修”的字樣。 3.水資源開發利用的“灌溉優先,它用次之”的原則。面對明清晉陜兩地嚴峻的用水形勢,為了保證農業用水,各灌區在水利規約中紛紛確立了灌溉用水優先的原則。這種優先一方面表現在渠道修筑之處的土地,可以按照官方定的便宜價格被購買。如洪洞縣《潤源渠渠冊》規定:“一經本渠插標灑尺開挖之處,該管地方官照章給價,所開之地內不論現種何等禾苗,立即興工,不得刁難指勒,有違阻者,送官究治。”[11: P294]另一方面則是指對糧食加工以及造紙等非農經濟活動進行限制,如《通利渠渠冊》中規定,“本渠各村原有水碓,嗣因渠水無常,歷久作廢,此后永不準復設,致礙澆灌。違者送究。…各渠水磨系個人利益。水利關乎萬民生命,擬每年三月初一起,以至九月底停轉磨,只準冬三月及春二月作為閑水轉磨。每年先期示知,若為定章,違者重罰不貸”[12: P308]。
4. 農田灌溉水量分配的“地論水,水論時,時論香”原則。明清時期,在汾河、渭河流域的灌區中,水量的分配往往并不是根據實際需要,而是按照土地面積和等級分配給不同的利戶,每個利戶只能在其所獲得的以時間表示的水權限額內引用渠水。[13]在實際的灌溉過程中,各灌區大多是以燃香作為時間單位。當渠道總引水量或總水程由于某種原因減少了,人們就會通過縮短點香時間來對各利戶的水程作出調整。同時,為了明晰水權,避免社區成員之間不必要的水權糾紛,明清晉陜兩地的民間水利組織對社區成員的水程分配大多予以詳細的登記造冊,同時詳細記錄的還有社區成員的土地面積、等級和受水時間等。
5.水資源使用的“自下而上”的使水次序原則。明清晉陜地區各鄉村社會為了維護中下游渠段村的使水權利,從而最終保證整個水利社區的用水安全,紛紛確立了“先下后上”的使水次序,即每一個水程均從水渠下游開始,逐漸向上游推進。如陜西的《涇渠用水則例》即載:“用水之序,自下而上,最下一斗,溉畢閉斗,即刻交之上,以次遞用。斗內諸利戶各有分定時刻,其遞用次序亦如之,夜以繼日,不得少違。”[14]同時,為了安撫上游渠段水源村的情緒、補償其無償出讓水資源方面的犧牲和損失,保證整個社區內部用水次序的正常、順利的進行,兩地鄉村社會紛紛對上游渠段水源村賦予了在用水時間和數量上不受任何限制的“自在使水”的特權,而且免除了其興工出夫、費用攤派等義務。
從上述水利規約的主要內容可以看出,明清時期,晉陜地區民間水利組織是充滿著智慧的光芒的.首先,對水利事務集體決策權的強調可以有效保護和提高農戶參與水利事業的積極性,從而最終保證其各項水利措施的順利實施.其次,水利工程建造和維修過程中“均攤”原則的采用,它既吻合鄉村社會傳統的“平均主義”思想,同時又可以調動鄉民為水資源的使用提供較低的監督成本,有效的降低“搭便車”、“鉆空子”以及瀆職行為發生的可能性.再次,對灌溉優先權的維護和強調,可以切實保證農業生產利益的最大化,從而確保整個社區糧食安全和社會穩定.復次,采用人為控制的“從下而上“的灌溉次序,是半干旱地區水資源短缺,確保灌區各段完成受水過程、保障下游權益以及灌區整體秩序的需要,是維護灌區秩序、保障全渠利益的最佳選擇;而對上游水源村“自在使水,永不興工”的承諾,既是灌渠對上游過水村的回報,也是平衡上下游村莊用水關系和利益的需要。這樣,就能在給予上游一定的用水特權的同時,通過鉗制上游的辦法來保證整個水利共同體特別是中下游地區的用水安全。此外,將所有用水戶的土地數量、等級、受水時間登記造冊的做法,不僅可以明晰水權,避免不必要的水權糾紛,而且,可以作為處理水利糾紛的依據,有效的降低水利糾紛發生的可能性和訴訟成本。此外,鄉村士紳對水利組織領導權的控制可以調動他們更加積極的投入到當地水資源的具體管理事務中,并利用自身較高的文化水平、較多的空閑時間甚至是其所擁有的財富和社會威望,推動當地水資源事務的發展和良性循環。
那么,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這種水資源管理模式是否真正達到了如上的效果呢?
三、水資源自主管理的影響
埃莉諾·奧斯特羅姆已經指出,要準確評價水資源管理體系的功效是不太可能的,對于一個延續了數百年,并已經消失的過去的水資源管理體系來說更是如此。因此,我們無法對明清時期晉陜地區的水資源管理模式作出一個準確的定量評估,只能通過一些歷史史料記載粗略的把握這種水資源管理模式在當時的作用和影響.
然而,在具體的運營過程中,這種民間管理模式也暴露出了明顯的問題和弊端,突出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盡管很多水利組織對渠長的任職方式采取輪應制,嚴格規定不得連任,但因為缺乏外部力量尤其是國家力量的有效監管,輪應制在被有效執行不長時間以后,就陷入了混亂甚至是被廢止的境地。渠長一職常常被當地某一個大姓或某一個望族長期把持,造成渠長權力過大,逐漸演變為地方一霸,有些甚至從地方水權的保護者變為侵害地方整體用水權益之徒。據乾隆年間趙謙德所撰《晉祠水利記功碑》記載,晉水北河花塔村張氏憑借其祖先在當地分水事務中的突出貢獻和其家族強勁的政治勢力,世代擔任北河都渠長一職。明弘治年間,渠長張宏秀置“軍三民三”的分水原則于不顧,私自將民間夜水獻與晉府, 至使民地“止得日間用水, 夜水全無”。盡管當地政府屢次要求北河張姓都渠長改正錯誤,但直到萬歷年間, “其民間三日夜水, 仍澆晉府田地”, 問題并未沒有得到解決。
二,由于狹隘的地方水權保護思想,渠長在與不同水利共同體因為用水而引起的水利糾紛甚至械斗中,往往并沒有發揮理性的調解作用,而是制造械斗的煽動者、領導者甚至是主要力量,這不但造成了地方用水秩序的混亂,更是對地方社會秩序安全和鄉村社會之間的正常交往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消極影響。道光二十五年,工郭村渠長劉煜因嫉恨晉祠總河渠長杜桀賣其二堰水與索村,遂串通其叔劉邦彥率領鍬夫數百名,攜帶包括火銃在內的各類兵器至晉祠南門外白衣庵,尋釁滋事,并創傷鎮人魏景德。杜桀聞之,命水甲圍堵,并毆打劉煜直至重傷。[17]一般來說,不同水利共同體之間一旦發生水事糾紛,往往會因此結仇生怨,斷絕包括通婚在內的所有聯系。
可見,明清時期晉陜地區的水資源管理模式在當地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因為上級監督體制的缺失和狹隘的局部用水觀念,存在著明顯的問題。
所以,明清晉陜地區水資源管理的自主性是有限度的,它僅僅是鄉村士紳階層出于實踐道德理想而設計的一種藍圖模式,體現的是鄉村士紳階層的意志和心聲,只不過是“部分、少數人的有限自治”,而絕非真正的自主管理。也許,這就是這種水資源自主管理的歷史局限性。
參考文獻:
[1](民國)續修陜西通志稿,卷57,水利一.
[2]乾隆.西安府志,卷八,大川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