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推進海南省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思考
洪傳堯
摘要:創新是發展的動力,也是提高核心競爭力的重要途徑。當前,在外部競爭加劇、直接融資擴大、融資成本下降、融資脫媒現象的影響下,與時俱進地推動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既是海南省銀行業適應金融環境的變化、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也是進一步改進海南省農村金融服務的客觀需要。
關鍵詞:農村金融;創新;思考
近年來,海南省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谥行闹械闹笇?,充分認識和把握我國宏觀經濟金融形勢的新變化,結合海南省經濟金融領域發展的新情況、新需要,不斷加大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力度,開發出種類豐富、形式多樣、靈活適用的金融支農方式和信貸產品,滿足了海南省農村經濟建設中不同層次的信貸融資需求,有力地支持了海南省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經濟建設與發展。但是,在創新海南省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的過程中,仍然存在著一些深層次的問題,值得我們給與關注和思考。
一、海南省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的創新
為進一步推動海南省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工作,促進海南省經濟金融和諧穩健快速發展,海南省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政策指引下積極開展金融創新,改善金融支持海南“三農”發展的質量和服務水平,加大對農業的信貸資金投入。
(一)以信用協會模式支持市縣“三農”
信用協會模式是以信用協會、擔保公司分別作為貸款的操作平臺和擔保平臺,將地方政府組織協調優勢、開發銀行融資優勢和群眾的民主監督優勢結合起來,創造“信用協會+擔保公司+會員企業+開發銀行”的貸款模式。該模式的具體運作如下:開行海南省分行設立專門部門進行審查,組織獨立委員進行審議。經分行審議審批通過后,直接與會員簽訂借款合同,并由地方政府設立的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當會員貸款出現問題時,先處置反擔保物、會員的財產和會員交納的互保風險金補償,不足部分由開行和擔保公司按一定比例分擔。
(二)以政府合作平臺支撐,開辦漁業貸款業務
商業銀行和農信社難以獨自承擔風險,漁業、漁民貸款難和風險大的問題難以解決。國家開發銀行海南省分行揮開發性金融作用,借助已經搭建的政府信用合作平臺,探索“公司+協會+漁民”融資模式。具體運作如下:以政府合作平臺下的借款主體三亞國資公司作為統借統還借款人,同國家開發銀行海南省分行直接簽訂借款合同,國資公司通過招投標選擇造船公司建造漁船,由有信譽的單個或多個漁民提供一定保證金后承租漁船,國資公司每月向漁民收取租賃費償還貸款,待貸款全部償還后,漁船所有權歸漁民。
(三)創新貿易融資方式一一橡膠標準倉單質押貸款業務
深圳發展銀行海口分行從2005年開始對海南的橡膠進行調查,以上海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指定交割倉庫在完成入庫商品驗收、確認合格后發給貨主并在期貨交易所注冊生效的實物提貨憑證為質押品,于2006年6月開辦了第一筆橡膠標準倉單質押業務。雖然該標準倉單質押業務才剛起步,但為深圳發展銀行海口分行動產質押業務開辟了新的市場,開拓了橡膠流通領域內一批有實力的優質客戶,為深圳發展銀行海口分行帶來新的存款、利潤增長點。
(四)貼近農村基層實際,開發各類涉農信貸產品
海南各級信用社充分利用貼近縣域、貼近企業、貼近“三農”的優勢,在深入把握縣域中小企業、個人信貸需求特點和規律的基礎上,積極創新各類涉農信貸產品,極大地滿足了海南縣域涉農的融資需求。
1、在海南縣域農信社開展較多的信貸產品創新品種——“工資擔保貸款”或“工資質押貸款”。它是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工資收入作為貸款擔保,并逐月以借款人或第三人一定比例的月工資收入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這一信貸產品創新在我國目前縣域內信用意識缺乏情況下,可以起到鼓勵消費、促進就業等杠桿作用。
2、“林權證”抵押貸款。海南省白沙縣農村信用社開展的以“林權證”做抵押的農戶貸款,促進農民消費,即用林業部門出具的《林權證》,以已開割的橡膠樹抵押就可辦理貸款,并將貸款權限下放基層信用社。此項貸款深受白沙縣農民歡迎,2006年共發放220萬元,幫助100多戶農戶蓋起了樓房,至今為止該項貸款回收率達100%,僅僅出現一例違約。
3、“林業資源資產抵押貸款”。海南省屯昌縣農村信用聯社所發放的林業資源資產抵押貸款,就是以林農憑縣級林業部門核發的《林權證》向農村信用社提出貸款額度申請,信用社審貸委員會對林戶所提供的抵押物進行核實評估,并在縣林業部門進行林權證登記的基礎上,按評估價值的50%發放貸款。林業部門承諾在抵押貸款期間,所抵押的林木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予發放采伐許可證,不予辦理林木所有權轉讓變更手續。貸款期限一般一至三年,單筆金額不大。 二、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存在的難點和問題
(一)部分金融機構受體制、權限、產品種類等因素制約,創新工作進展較為緩慢
目前,主要涉農金融機構中,農發行、郵政儲蓄銀行絕大部分縣域分支機構受業務權限制約,服務方式日益改進和完善,但金融產品創新尚存在一定難度。在省級層面,省級機構有一定的研發或向總行推薦產品的權限,但因受監管和產品經營范圍局限,積極性、主動性有待進一步提高。更重要的是,縣域金融機構真正貼近市場、最了解縣域中小企業和“三農”的信貸需求,但受貸款審批權限的制約,難以進行自下而上的信貸產品創新,延長了信貸產品創新的周期。
(二)激勵約束機制不夠健全
人民銀行雖積極通過聯席會議制度調動地方政府積極性,推動相關部門出臺具體措施支持農村金融創新工作開展,但因缺乏必要的硬約束和足夠的正向激勵,導致少數單位和部門出臺細化落實措施進展較為緩慢,影響了部分信貸產品的復制推廣。個別金融機構因其總行未出臺具體的落實意見和扶持政策,在現有的信貸產品和服務模式上固步自封,過分強調客觀困難,既不能結合地方實際探索適合實際需求的、風險可控的涉農信貸產品,也不能復制推廣本行系統內先進省份、先進地區的新產品、新模式。
(三)配套制度跟進緩慢、風險分擔機制尚未形成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快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意見》精神,為推進創新試點工作應建立配套的財稅等政策支持,但從目前看這些政策遲遲未細化、落實。
(四)農村金融創新人才缺乏
金融創新關鍵靠人才,但是海南省的金融機構普遍缺乏具有深厚經濟金融理論基礎、精通現代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的專業經營管理人才和熟悉投資銀行、資本市場等業務的綜合性人才。盡管我國一些商業銀行已經通過引進戰略投資,試圖復制金融市場發達國家的金融產品創新模式,但是目前這方面仍然停留在淺層水平,尚未充分利用戰略投資在金融產品開發方面的經驗,而對海南分支行信貸產品創新的積極作用甚微。
三、進一步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建議
(一)適當下放農村金融創新業務權限
當前,我國的商業銀行都將信貸產品創新權限集中在總行,不可避免的產生了開發與實踐需求的脫節、開發與營銷的脫節。建議總行會同銀監會協調主要涉農金融機構農發行、農行、郵政儲蓄銀行總行,根據各地經濟特點、稟賦優勢,賦予各地分支行特定的信貸產品權限,進一步發揮地方分支行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將參與約束和激勵相容結合起來。例如,可以給予海南省內的分支行在具有優勢的旅游業、熱帶水產品、農業、深海養殖種植等信貸產品創新權限,一方面可擴大信貸金融機構的授信面,另一方面也可充分支持地方優勢產業的發展。
(二)加大激勵和制約力度,推動農村金融創新進展
建議將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納入各級涉農金融機構政績考核之中,將創新試點成效與工作業績掛鉤,增強金融機構創新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三)建議出臺更具體的財稅支持政策,推動試點工作開展
一是財政部門由中央財政、省財政分級出資設立專項資金,專門用于農村金融創新試點縣(市)一定比例的貸款風險補償和費用補貼。二是稅務部門應對于農村金融創新試點縣(市)支農力度大的金融機構執行較低的營業稅率和所得稅率。
(四)積極培育農村金融創新的人才培養
農村金融創新的人才培養實際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指對農村金融產品的開發與設計人才,另一方面則指創新農村金融產品的營銷人才。只有充分將兩部分創新人才結合在一起,才能夠發揮農村金融創新產品的功能。從在瓊的各金融機構分行看,部分銀行員工老化,創新水平和營銷水平較低,從根本上制約了農村金融創新活動的開展。所以,加強對省級分行人才隊伍的建設、培養是金融機構面臨信貸競爭的根本出路,只有充足的人力資本儲備,才能形成自己真正的競爭力。一方面要加快充實省級分行金融創新人才隊伍,另一方面則要加快對現有隊伍培訓,加強對授信一線的員工信貸產品創新、營銷理念的教育,調動他們在創新信貸產品、營銷信貸產品的積極性,而不是被動的接受上級推出的、可能根本不適宜本地的信貸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