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議公眾參與新農村建設的探索
郝國芳
【論文摘要】開展新農村建設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是堅持正確政績觀的現實要求,也是切實履行規劃工作職能的需要。“規劃民主”是城鄉規劃內在的需要,城鄉規劃的社會實踐特點決定了城鄉規劃公眾參與的必要性。在“新農村建設”中發揮公眾參與的積極性和有效性顯得尤為重要。
【論文關鍵詞】新農村建設;規劃民主;公眾參與;新型農民
1.引言
公眾參與城鄉規劃開始成為規劃界普遍關注和討論的問題。在城市,城市規劃的公示與公開作為政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予以推開后,廣大市民積極參與,獻計獻策,在一定程度上不僅使規劃實踐工作進行得更加順利而且也穩定了民心增加了市民的信任感。在農村,新農村建設由來已久,對于“社會主義新農村”概念的提出,時間可以追溯到20世紀50年代中期,但公眾參與新農村建設尚停留于政府文件階段,需要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
2.新農村建設中的公眾參與主體研究
城鄉規劃是一門綜合科學,同時又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政府職能。它包括了技術、行政、社會、經濟、文化、人文等諸多因子,涵蓋規劃、建筑、設計、美學、管理等眾多學科。讓公眾參與城鄉規劃、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集思廣益、可最大限度地避免規劃結果脫離實際,使之更趨于合理化、科學化。
2.1 公眾的內涵和城市規劃中公眾參與主體
公眾在不同的學科領域有不同的內涵。“公眾”作為公共關系的基本構成要素,是公共關系學中一個相當重要的概念。它最初由英文Public一詞翻譯而來。有泛指公眾、民眾的含義,也有特指某一方面公眾、群眾的含義。在公共關系學中,公眾是—個“集合體”,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組織,任何活動的參與者,最基本的是公民。
我國城市規劃的公眾參與主體可分為四類,即與切身利益相關的市民、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集團(開發商等) 、技術實施者(規劃師、建筑師等)和公眾利益的代表者(政府)。如果以上四種主體能成功地實現利益均衡就能造就出城市社會的和諧。
2.2 我國新農村建設中公眾參與主體的現狀分析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保證了公眾對城鄉規劃的參與權、知情權,并貫穿城鄉規劃從制定、修改到實施的全過程。其中第十八條規定: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愿,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同時第二十九條規定:鄉、村莊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因地制宜、節約用地,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引導村民合理進行建設,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以上兩條說明村民是村莊規劃的參與主體。
《湖北省新農村建設村莊規劃編制技術導則(試行)》中第4章第3條規劃評審與審批中談到“村莊規劃設計方案完成后,通過向村民公示與專家審議后報所在鎮政府審批。村莊規劃設計應做好設計前的策劃與咨詢工作,同時切實抓好規劃執行過程中的管理工作。”據此可以知道,村民、專家、鎮政府均是村莊規劃的參與主體。
公眾的范圍有多大?如何界定公眾的范圍?公眾范圍的界定條件或標準是什么?相關規劃立法并未給予明確的規定。對于新農村的公眾參與主體,時下還沒有確切的界定范圍,只是散見于各學者的學術論文中,現階段較一致的意見是新農村建設參與的主要主體是農民。
2.3 新農村公眾參與主體的思考
農民參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是農民權利實現的重要途徑,但同時受到知識水平、主體意識以及政治敏感度的局限使得其不能充分發揮主體參與新農村建設的作用。參照城市規劃的公眾參與主體,新農村建設的有效參與主體可以包括以下幾類:
2.3.1 新型農民
農民參與到新農村建設中來,是農民爭取自身權利實現的最主要的途徑。各級政府應該按照農民的需求提供符合他們的充足而優質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滿足廣大農民的需求,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
新型農民是相對于傳統農民而言。他們應當是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的新型勞動者,他們具備三個明顯素質:具有較好的社會素質,自立自強、崇尚科學、誠信友愛、知法守法,講公德、有道德、重美德、尚文明;具有較高的技能素質,熟悉和會用現代農業技術,熟練掌握一到多項生產技能和技巧;具有一定的經營和管理能力,能充分利用人、財、物和土地等資源進行生產并獲得較高的經濟收益。
2.3.2 久居城市的農民
久居城市的農業人口主要指在外務工者、經商戶、參軍上學人員等這類農民。作為農民,他們非常了解當地的實際情況以及農民的真實需求,同時,他們長期居住在城市,了解國家的政策和信息,知道參與什么、為什么參與,如何參與。這部分人作為城市與農村的橋梁,他們的參與是不可缺少的。
2.3.3 籍貫為本鄉的城市人口
籍貫為本鄉的城市人口主要指在城市有固定的工作,穩定的生活,具有城市戶口的本鄉人員。簡而言之,就是從本鄉走出去的城市人口。這部分人,雖然身在城市但他們洞悉農村的情況,心系農村,決意反哺家鄉。 2.3.4 非政府組織的規劃專家
作為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規劃專家,對于決策層次比較高的新農村建設事務他們和普通公眾相比,一方面對政府公布的建設信息會理解得透徹,另一方面處于他們對專業的關注和職業道德的考慮,更能積極地參與到新農村建設決策之中,從而提高整個決策的科學性和正確性。
3.新農村建設中的公眾參與措施研究
我國現階段還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各級地方政府為追求地方經濟發展、突顯政績,往往會不自覺地附和投資商對經濟利益的追求,用犧牲公眾的利益來換取經濟的發展,由此產生諸多負面的影響。比較突出的結果是耕地減少,失地農民人數增加,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
公眾參與“新農村建設”是鼓勵公眾支持政府,以保社會安定;是使公眾在實踐中能接受政府的決定,采取合作的態度;同時,增加公眾的信任,通過公眾意見的反饋,使規劃實踐工作進行得更順利。鑒于此,可以采取如下措施提高公眾參與的實質作用。
3.1 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宣傳
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宣傳,讓公民意識到公眾參與新農村建設是一種法律賦予的權力,而并非一種形式,同時意識到應該不斷提高自身素質,積極地、有組織地參與城鄉規劃活動。
3.2 在農村普及城鄉規劃知識
現階段,在城市對于城鄉規劃知識的普及可謂家喻戶曉但在農村尚處于起步階段,甚而很多地區的農民不知道規劃為何物。各地鄉鎮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該定期組織規劃知識講座和論壇,面向轄區農民,進行規劃基本知識的普及,請專家對新農村建設中的重大決策向農民做深入淺出的講解,讓農民了解身邊的規劃。積極主動得地參與到新農村建設中。
3.3 深度訪談,落實公眾參與權
在城鄉規劃中, 要使公眾參與權真正得到實現, 在城市規劃師著手編制規劃草案時,就應進行與此次規劃相關的公眾意愿調查與摸底,把公眾的意愿帶入規劃草案之中,使規劃方案與公眾利益一致。而不是停留在規劃成果產生后的展覽知情權。這一點就要求,新農村規劃之初,需要做相關的專題研究調查,由于農民對本地的相關情況十分熟悉,有的已經在長期實踐中形成一定的看法,將其合理的成分吸納到規劃中就顯得尤為重要。
3.4 建立有效的村民組織
在國外,特別是美國規劃實踐來看,真正有效的公眾參與不是個人層次的參與,而是以社區組織為居民代表的參與。社區組織實力越大,公眾參與的成效越顯著。
村民自治是新農村建設的要求,村民自治有利于擴大村民的政治參與,加強基層民主建設,同時也是針對于農村財力不足的一種低成本管理模式。
3.5 營造公眾參與的機會
隨著改革開放和工業化、城鎮化的加速推進,我國人口流動規模不斷擴大。據統計,2009年中國流動人口已達到2.11億,流動人口中78.7%為農業戶口。2010年7月11日,來自上海世博園召開的世界人口日“每個人都很重要”主題論壇的消息說,中國目前流動人口規模保持2億以上。
外出流動人口尤其是一些常年在外、致富他鄉的流動人口,他們心系家鄉新農村建設。政府部門可以在流動人口返鄉時組織座談會特別是利用春節組織大型的春節團拜會,在團拜會上將新農村建設的新政策、新情況、新問題向他們匯報,鼓勵他們致富不忘鄉鄰,慷慨解囊,回鄉興辦企業,帶動鄉鄰,共同致富。同時,政府應因勢利導,制定出臺優惠政策,在廠地、資金等方面予以照顧和扶持,讓他們成為新農村建設中的“領頭雁”。
4.結語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要從各地實際出發,尊重農民意愿、增強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廣泛吸引公眾參與到新農村建設中來。只有在新農村建設中引入公眾參與機制,推進規劃的民主化和社會化,才能真正體現“從實際出發、尊重農民意愿”,使廣大農民利益得到切實保障。也只有在新農村建設中處處引導群眾參與,維護好、發展好、支持好農民群眾作為新農村建設的主體地位,新農村建設才能成為群眾滿意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