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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見刊

當代中國農民的社會保障權

佚名

關鍵詞:農民 社會保障權 建立和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已經成為學界討論的熱點問題之一。在當前,農民應否享有社會保障,竟然成了社會保障理論研究中的一個富有爭論的話題。筆者無意為眾說紛紜的社會保障理論界徒添一篇論文,而將權利觀念引入社會保障研究領域,正是本文的旨趣所在。如果說我們承認農民也是共和國公民,有權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基本權利和自由,那么再去爭論農民是否應該享有社會保障權利就會變得毫無意義。 一、社會保障權:農民的一項基本權利 人作為一種高級生物,吃五谷雜糧,難免生、老、病、死和鰥、寡、孤、獨;同時,人又是一種天生的“社會動物”,懂得和需要彼此合作和相互扶助。于是,建立自由平等、和諧文明的美好社會就成為人類的共同追求和終極目標。保障人的幸福的社會保障思想也就在中外應運而生。 在中國,2000多年前的孔子就描繪了人人享有社會保障的大同社會的美好藍圖。孔子說:“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任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男有分,女有歸;貨惡其棄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惡其不出于身也,不必為己;是故謀閉而不興,盜竊亂賊而不作,故外戶而不閉,是謂大同”。[1] 可見,孔子憧憬的大同社會其實就是一種人人享有社會保障的文明社會。 這種人人享有保障的大同社會,對中國歷史的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康有為著《大同書》,描繪了包含社會保障內容的大同世界。孫中山則是中國傳統大同社會思想的杰出繼承者,他提出的“三民主義”思想中的“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社會的生存,國家的生計,群眾的生命”。[2] 孫中山領導的辛亥革命推翻了幾千年的封建專制統治,建立了亞洲第一個民主共和國。 在西方,對美好社會的向往和追求同樣源遠流長。柏拉圖著述《理想國》是古希臘人渴望幸福社會的杰出代表。后來的莫爾、康帕內拉、圣西門、傅立葉、歐文等空想社會主義者對社會保障理論的誕生和發展作出了突出的貢獻。馬克思、恩格斯所構想的共產主義社會,不外乎是一個人人平等、人人有社會保障的“自由人的聯合體”。 思想家對人類美好社會的向往、追求和描述,可能也促進了執政者的具體實踐。英國政府于1601年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濟貧法》,這個被視為現代社會保障制度“前身”的《濟貧法》,使民間和教會從事的濟貧活動首次上升為法律并成為政府的重要職責。 現代社會保障制度是工業化和市場經濟的產物,也是人類文明進步的結晶。被譽為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第一個里程碑的是德國“鐵血宰相”俾斯麥執政時期于1883年頒布的疾病保險法。這一年被視為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產生的標志。之所以將社會保險制度的出現作為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產生的標志,是因為“盡管社會保險制度在產生之初只不過是統治者的一種‘懷柔術’,但它的出現確實使社會保障進程產生了如下質的飛躍,即零星的救災濟貧措施發展成為國家固定的社會政策,施舍式的社會救助發展成為公民的一種法定權利。”[3] 1935年羅斯福當政時美國通過《社會保障法》,第一次正式提出了“社會保障”的概念,成為現代社會保障史上的第二個里程碑。羅斯福特別重視社會保障的立法及其實施,他認為:“如果對老年人和病人不能提供照顧,對身強力壯者不能提供工作,把青年人注入工業體系之中,聽任無保障的陰影籠罩每個家庭,那樣的政府就是一個不能存在也不應該存在下去的政府”。[4] 1937年1月20日羅斯福在連任總統的就職演說中進一步闡述了對社會保障的看法:“檢驗我們進步的標準,不是看我們是否為那些綽綽有余者錦上添花,而是看我們能否使那些缺衣少吃者豐衣足食。”[5] 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第三個里程碑是1942年英國的貝弗里奇報告。貝弗里奇報告就是英國內閣成立的以著名社會學家、經濟學家貝弗里奇為首的委員會提出的一份題為“社會保障與協調服務”的著名報告,該報告稱要為那些因失業、疾病、退休、生育和鰥寡者等在經濟生活中處于不利地位的人們提供社會保障。貝弗里奇報告的一個重要思想是“全面性和普遍性原則”,根據這一原則,社會保險的對象擴大到全體人口,而不論其年齡、性別、階級、種族和宗教信仰如何。到1948年,英國宣布建成世界上第一個福利國家。之后,西歐、北歐等一些國家也紛紛宣布建立了福利國家。“福利國家的最大特色就是以公民權利為核心,確立了福利普遍性和保險全面性原則,它以國家為直接責任主體,以國家為全體國民提供全面保障為基本內容,以充分就業、收入均等化和消滅貧困等為目標,政府與公民之間的責任關系取代了建立福利國家之前的雇主與雇員、領主與農奴及社團伙伴之間、家庭親屬之間的責任關系。”[6] 第二次世界大戰后,隨著國際人權事業的發展,社會保障權被國際社會普遍確認為一國公民的基本權利。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22條規定:“每個人,作為社會的一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1966年12月1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 從社會保障的歷程尤其是國際社會普遍遵守的國際人權憲章來看,農民并不被排除在社會保障的體系之外。從我國的憲法精神和憲法規定來看,同樣如此。中國是一個農業人口占絕大比例的農民大國,中國農民的苦難是最深重的。中國共產黨雖然誕生于城市,但卻扎根于農村,最終通過領導農民革命建立了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新中國。無論是革命年代還是執政時期,中國共產黨從不諱言對包括農民在內的人權的尊重和保障。在革命戰爭年代,中國共產黨就舉起了“爭人權”的旗幟;成為執政黨后,中國共產黨領導和頒布了以人民主權為原則的社會主義新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疫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在這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肯定包括農民在內。1997年中國共產黨十五大正式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權”,1997年10月27日中國政府簽署了《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2001年2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批準了該公約,2001年7月該公約開始在我國生效。2004年3月4日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以及“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人權和社會保障入憲,是我國政治文明建設史上新的里程碑。 由上可知,社會保障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農民作為共和國公民,理所當然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而建立包括農民在內的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之所以成為學界討論的一個話題,實在是城鄉分割的二元社會結構長期作用的結果。

在學術理論界,關于農村社會保障則存在諸多的認識誤區,有的認為農民有土地保障而不必搞社會保障;有的強調農村人口眾多、國家財力不夠;有的過分突出福利國家的“福利病”而反對建立全民福利制度,等等。針對這些阻礙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健全的種種傳統思維和習慣偏見,有的學者對此作了分析和澄清。[20] 在反對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中,北京大學教授陳平是比較突出的一個。他稱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是“短視國策”,是烏托邦式的“洋躍進”。他的理由是:第一,統一社保在經濟上根本不可行;第二,將嚴重削弱中國的國際競爭力;第三,違背小政府大市場的改革潮流,在體制上重演西方和東歐的錯誤道路。[21] 針對這種觀點,筆者當時率先作了反駁。[22] 陳平先生純粹從“效率優先”的經濟角度看社會保障。但作為一個健全的社會,僅僅追求經濟增長是遠遠不夠的,否則馬克思也沒有必要撰寫《資本論》批判資本主義了,社會主義思想和運動也就不可能產生。在筆者看來,反對建立包括農民、農民工等弱勢群體在內的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論者,其要害在于權利觀念的缺乏和公正意識的淡薄。 老子說:“治大國若烹小鮮”。治國是門藝術,尤其是要治理好中國這樣一個經濟文化比較落后的大國,沒有治國的智慧和能力是不可想象的。“無產階級政黨奪取政權不容易,執掌好政權尤其是長期執掌好政權更不容易。”這是中國共產黨執政55年后對治理中國這樣一個東方大國的深刻認識。2004年9月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作出了《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第一次將提高執政能力擺在了世人面前。《決定》還第一次把“和諧社會”建設作為提高執政能力的重要內容。《決定》提出:“形成全體人民各盡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社會,是鞏固黨執政的社會基礎、實現黨執政的歷史任務的必然要求。要適應我國社會的深刻變化,把和諧社會建設擺在重要位置,注重激發社會活力,促進社會公平和正義,增強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和誠信意識,維護社會安定團結”。[23]筆者認為尊重、保障和實現農民的社會保障權,促進公平和正義,既是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提高執政能力的必然選擇。 新中國成立以后,中國共產黨就成為執政黨。但囿于當時的歷史條件和認識局限,在社會主義建設中仍然習慣于革命黨的思維和模式,長期堅持以階級斗爭為綱,接連發動群眾性的政治運動,使國民經濟到了崩潰的邊緣,國家和民族為此遭受了巨大的損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取代了以階級斗爭為綱,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人民的生活總體上實現了由溫飽到小康的歷史性跨越。但人們又發現,片面追求經濟增長也是遠遠不夠的。盲目追求GDP增長而忽視社會公正的社會政策缺位,積累了大量的社會問題,誘發了一系列不穩定因素。社會政策缺位的一個重要表現是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貧困階層的基本生存未得到充分保證。“中國已經建立起來的社會保障體系主要屬于城市居民,農村居民基本上沒有什么保障可言……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還沒有起到保護弱勢階層和貧困階層的作用。”[24] 因此,構建和諧社會,必須樹立社會公正的價值取向。公正是人類社會具有永恒價值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行為法則,是現代社會制度設計和安排的價值理念依據。羅爾斯認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一種理論,無論它多么精致和簡潔,只要它不真實,就必須加以拒絕或修正;同樣,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們如何有效率和有條理,只要它們不正義,就必須加以改造或廢除。每個人都擁有一種基于正義的不可侵犯性,這種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會整體利益 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義否認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剝奪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當的,不承認許多人享受的較大利益能綽綽有余地補償強加于少數人的犧牲。”[25] 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中,我們必須改變那種忽視社會公正的發展思路。政府是全民政府,既要為市民造福,也要為農民提供福利。城鄉分離的二元社會結構,扭曲了政府職能,形成了重城市輕農村、重市民輕農民的不正常現象。那種以只計算城鎮失業人口而忽視農村失業人口所得出的失業率和以把絕大部分農村人口排除在外的社會保障成果作為政績炫耀,對農民來說是不公正的。正確的做法,正如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那樣,要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這對執政能力建設提出了歷史性的新要求。 社會保障是國家實現社會公平的一種必要手段和重要方面,是一個國家社會文明和進步的標志,也是衡量執政能力的重要尺度。2004年9月在北京召開的第28屆國際社會保障協會全球大會的主旨是“社會保障:確保社會公平”。大會深切關注“世界上多數人在年老、殘疾、死亡、疾病、工傷事故和失業等方面沒有任何正規社會保障的保護”,大會認為“為了減少貧困和實現社會融合,必須將社會保障的覆蓋面擴大到那些尚未從任何正規社會保障計劃中受益的群體”,應“讓更多的人享有保障”。[26] 希望國際社會保障協會全球大會的《北京宣言》能成為億萬中國農民和農民工享有社會保障的福音。使中國農民享有現代社會保障,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優越性的重要體現,是實現社會公正的重要途徑,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也是檢驗執政能力的重要標志。“我深深地期待著:在同一藍天之下的同胞和公民,能夠有著同樣的尊嚴和基本權利,能夠有著同樣的發展機會;對社會做出了不同貢獻的社會成員也都能夠得到相應的、應有的回報;‘結束犧牲一些人的利益來滿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狀況’(恩格斯語),使富裕群眾利益的增進同弱勢群體生活狀況的改善之間能夠實現同步化;中國不但能夠成為一個發達的社會,同時也能夠成為一個公正的社會。”[27] 總之,社會保障是憲法權利,農民是共和國公民,農民應當享有社會保障權,這是本文的基本結論。“如果政府不認真地對待權利,那么它也不能夠認真地對待法律”。[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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