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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見刊

細碎的農田制度及其對于中國歷史的定型作用*

萬國鼎

一、題旨的說明

中國至今以農立國,全國人民中絕大多數是農民,出口貨物中絕大多數是農產,目前我們國民經濟的基礎,顯然偏倚在農業上。中國人是以勤儉著名的,尤其是農民的不辭勞苦。農事技術也因為積上幾千年的經驗相當進步,往往西人在晚近才做到或才由專家特地研究出來的,在中國古書上,數百年前,甚至千年以前,已經有記載了。照道理講,中國農業應該很興盛了。但是農民凍餓,糧食入超。即使在富庶的江浙農村,農民在青黃不接的時候,往往要靠借來的米或賣米賣麥,吃一兩個月的稀飯麥糊之類。偏僻窮苦地方的情形更差,甚至十幾歲的女子沒有褲子穿。而且幾乎年年此處那處的鬧著災荒,災民動輒數萬數十萬,甚至多到數千萬。真是像孟子所說的:“樂歲終身苦,兇年不免于死亡。”以農立國的農業和農民,可憐到如此地步,豈不可怪。

造成這種現象的基本原因,可以總括做一句話:“農民太多而每戶耕地太少”。農多地少,再加上不斷地把土地任意分割,因此形成細碎經營的農田制度。“細碎”是指每一家的耕地不但太少,這僅有的少量土地,還分成許多丘,可能相隔很遠的散布著。這種細碎現象,不論在地權分配或土地利用方面,都可以明白看到。

而且這種細碎的農田制度,并不是新近才有的,至少已經有2000多年的歷史了。它現在影響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如此深刻,從前也必然同樣的深刻。它既然這樣長期的深刻影響農民生活,農民百分率在古代比現代還要高,占人口總數百分之八十到九十以上,它勢必影響到整個民族性和社會經濟政治各方面。我們的確可以說,農田制度對于中華民族的性格及其幾千年來的歷史,具有一種強有力的定型作用。

本文的主旨,就是要檢討或分析這種細碎的農田制度的內容,它的發生和持久存在的所以然,尤其著重在它對于種種方面的影響。最后要附帶地說明這種農田制度的繼續存在或其改革,怎樣關系到中國的前途,這說明勢必牽涉得很廣泛,但是這不是本文重心所在,本文只預備作一些極簡單而概括的說明。

二、細碎的農田制度

據民國二十四年土地委員會調查江蘇等16省,163縣,1745000余戶鄉村住戶的結果(見《全國土地調查報告綱要》1937年2月出版),其中25.8%沒有土地。在有地的1295000余戶業主之中:有地不到5畝的業主,超過業主總戶數的1/3;加上有地5畝以上而不到10畝的業主,差不多占業主總戶數的6/10;再加上有地10畝以上而不到20畝的業主,就超過業主總戶數的8/10,而他們所有的畝數合計只占總畝數的1/3強。50畝以上的業主,不到業主總戶數的5%,而他們共有畝數,也占到總畝數的1/3強。這分配顯然不均。但是總畝數的八成以上,在百畝以下的業主手中,而千畝以上的業主所有地只占總畝數的2%強。這又表示土地集中的現象并不嚴重,最顯著刺目的是大多數業主所有的土地實在太少。6/10的業主,每戶所有土地不到10畝。全體業主所有土地的總平均,每戶也只有土地15.174畝。

雖則以上的調查限于鄉村住戶,遺漏了住在城里或外縣的地主,但是這遺漏部分不難從同一調查里約略地推算出來。農家實際經營的面積共計2401萬余畝,而鄉村住戶共有土地1965萬余畝,這表示其中有436萬余畝系向調查范圍以外的業主承租來的,占實際經營面積的18.6%。在這436萬余畝申,必然有很大的一部分是官田、學田、地方公田、慈善機關、廟宇、祠堂的土地以及同族中支派所有公堂田之類,可能這些土地占到這400余萬畝的半數以上,假定有一半是屬于私人地主的,并且假定這些私人地主每戶有地200畝,那末約計10900余戶,把這些戶數和畝數加入鄉村住戶的業主戶數及其所有畝數之中,來計算每戶平均有地若干,也只能每戶平均到16.175畝。即使假定這一半屬私人地主的土地,是完全屬于一個地主的,還只能平均到每戶有地16.865畝。雖則有些地方的大地主所有土地,多到數萬至數十萬,甚至可能在100萬畝以上,但是在全國計算起來,究竟是極少數。中小地主實在太多,他們所有的土地少得可憐。有地100畝以上的地主,通常已經要算大地主了。所以全國平均起來,每一業戶所有的耕地,必然很少。

再看農家實際經營的面積,據前述同一調查,在1534000余農戶中:經營面積不到5畝的占24.38%;5畝以上而不到10畝的占22.6%;10畝以上而不到15畝的,占13.75%;合計不到15畝,經營面積的農家超過總戶數的6/10。而全體農產總平均,每戶經營面積15.759畝。這是全國的平均,廣東福建平均都不到10畝。又據金陵大學在22省調查16000余場的結果(見卜凱先生的《中國土地利用》1937年3月出版),平均約22畝有零。

再從人地比率來推算。我國面積雖大,全國土地在海拔3千尺以下的只占1/3(適于耕種的土地差不多限于這高度以下),而1萬尺以上的占到1/5,全年雨量不及20吋的至少占全面積之半(雨量在4吋以下的是沙漠地帶,4吋至10吋之間的是旱區,10吋至20吋之間的是半旱區),所以可耕地的百分率很低,約為25%,不到40億畝(據翁文灝先生的《中國人口分布與土地利用》,見《獨立評論》3、4兩號,1935年6月出版)。其中已耕地有多少,各家估計不一,或者還不到15億畝。全國人口也只有估計,多寡不一,姑且定為4.5億人,用來分配15億畝的耕地,每人攤得3畝余。五口之家平均每戶攤得16畝余。農民占總人口數的百分率,也是各家估計不一,大抵為75%(據《全國土地調查報告綱要》為75.49%)。單由農民分配耕地,每戶約可分得20畝。這數目也和上述實地調查每戶經營面積的結果差不多。

耕地少而人口多,農民百分率又高,農家每戶經營的面積當然不得不少。美國在農業上也是一個很重要的國家,每年有大宗剩余農產品出口。但是最近美國農民百分率已經減到20%,比我們低了55%,或和中國農民百分率為4與15之比;每戶農場平均面積增加到1170畝,比我們大了50多倍。相形之下,格外顯得我們的農民百分率特別高,而每戶耕地特別少。

據最近出版的《美國統計提要》(Statistical Abstract of the United States1946),美國農民占總人口數的百分率和每戶農場平均面積如下:(1945年的農場平均面積,另據一自美寄來的論文抄本,來源失載)。

農民百分率的減低和農場面積的擴大是有連帶關系的。美國近幾十年來,這種趨勢很明顯;只有當不景氣時,失業工人下鄉謀生,農民百分率可能有暫時的增高,而農場平均面積減少,但是數量有限,為時不久,并不能改變這趨勢。

現在再把若干其他國家的農民百分率和農場面積抄錄于下,以供比較(據吳文暉的《中國土地問題及其對策》1944年11月初版)。

又據1944《日本年鑒》日本的農民百分率也在減少;1903年是64.07%,1937年是42%,1941年是40%。

歐美的農場,大都結集成一整片,而我國農家的耕地,分散得很歷害。據《全國土地調查報告綱要》“全國平均每丘面積,水田僅一畝二分余,旱地亦不足三畝;各丘與農舍間之距離,平均在一里以上。”又據近年實地測丈的結果,杭縣每丘面積平均一畝余,無錫不到一畝。一家有地十余畝的散布十余處。

總之,中國農家每產所經營的土地,十分細小而零碎,所以把它稱做“細碎的農田制度”。

三、這種農田制度的發生及其頑固持久性

中國文化自始即是一種農業文化,它開端于夏民族的采集經濟進化到農耕。發祥地在今山西陜西河南三省交界處一帶地方,逐漸擴大,東向而入華北大平原。經商周以至春秋時齊晉秦楚等列國的開拓經營,戰國時燕趙秦楚更向外發展,黃河流域除掉陜甘的一部分外,差不多都已同化并且擴展到長江流域。到了秦漢,不但統一蒙古大沙漠以內和新青康黔滇以東的大陸,東北的遼東朝鮮和南方的交趾也在中國版圖之內(西域三十六國和西南夷服屬于中國的,尚未計入)。不過漢代江南還是卑濕的邊區,經濟和文化的重心仍在中原。漢末中原大亂,人民南徙,東晉又來一次大遷徙,江南經六朝的經營,到了唐朝后半期中央已經要靠江淮的接濟了。閩粵到宋元才繁榮。云貴的內地化,完成于明清。東北的大事開墾,始于清末。這些都是今日的農業區域。

中國文化的發祥地,大抵在今晉陜豫交界處一帶的黃土區域。那里的土壤很厚,雖不甚肥,但是容易耕作,也沒有茂密的森林,使初民容易在耕作之前清除掉。所以在新石器時代,雖則今日中國各區域,大都稀疏的散布著居民,只有這一地帶最適宜于發生以農耕為主的經濟生活。那里的雨量變率雖大,但是旱年不能使一切植物都干死,而且容易引導河水作小規模的灌溉,這個又促進技術和社會組織能力的進步。那里正是夏民族的故居,他們就由此興盛起來,成為當時最強盛而進步的民族。其后起自海濱的商民族,逐漸西移,吸收夏的文化,最后打敗夏而成為中原第一大國。而夏民族的一支,在渭水流域的周人,又強大起來東向而征服商,承繼商的文化。夏商周的文化是一脈相承的。所以孔子說:“殷因于夏禮,……周因于殷禮”。又說:“周鑒于二代,郁郁乎文哉”。而且春秋時漢族自稱曰諸夏或華夏。諸夏和夷狄的分別,就著重在文化上。所謂“城郭衣服”,差不多是諸夏農業文化的象征。春秋時中原一帶及其附近,還有不少夷狄和諸夏夾雜著,血統相同而文化不同的就認做夷狄,血統不同而文化相同的則認做諸夏。可見夏實在是中國文化的初期,而農耕的興起,即所以形成漢族,以別于蠻夷。

夏的疆域,大抵只有今陜西中部的東半邊、山西南部及河南西部一帶地方;它的聲威或勢力,可能遠達山東河北兩省境內。商的中心根據地在今河南,兼及山東西部及河北南部;它下面的侯伯,分布在河南的大部、山東西部、河北山西的南部、陜西東部以及江蘇安徽的北部。周自武王滅商,周公東征,昭王、穆王和宣王向西和向漢水淮水流域的開拓,那時的封建帝國,已經統治今山東河南的大部、河北山西的南部、陜西中部、甘肅東部和江蘇安徽湖北的北部,不過這范圍內并沒有統一,乃是一種諸夏和夷狄雜處的局面。西周的封建諸侯,可以說是在這大范圍的疆土內,星羅棋布的建立軍事據點,筑城以便攻守,在城外從事農耕,而列國的貴族,則為統治農民的武裝集團。平王東遷以后,王室衰微,諸侯兼并,霸國并興,雜處中原的和邊疆的蠻夷,或同化或北遷,尤其是吳越的興起,擴大了諸夏的范圍。戰國時除中原諸戎為韓魏楚所滅外,燕開拓到今遼熱察三省的南部,趙開拓到綏遠;魏開拓陜西北部的東半邊;秦開拓陜北、甘東、關中和四川的大部;楚開拓江西北部,湖南全部,甚至云貴的一部分。秦滅六國后,更南并福建、兩廣以及越南的東北部。漢武帝時,復辟甘肅西部,直到玉門關,而且服屬新疆至申亞一帶的三十六國;東征井朝鮮,置四郡;西南服屬云貴一帶的西南夷。秦漢已經奠定了中國今日版圖的大部分。

黃河、長江、珠江三大流域和東北松遼平原,都很適宜于農耕。所以發祥于黃河中游黃土區域的農業文化,可以擴張到黃河下游,再向南次第推廣到長江和珠江流域,向東北推廣到遼河流域。蒙古和新疆的雨量太少,青海和西藏的地勢太高,大部分不適于農耕;內蒙、河西以及新疆的北路和南路,雖有不少綠洲,但是面積太小,散處的少數農民,不足以抵抗游牧人的侵掠,所以農業文化擴展到內蒙河西就到了止境,而且在這地帶屢進屢退,成為農耕和游牧兩種文化互為消長的邊緣,直到清末以來才漸有變更。即使在松遼平原也因為突入游牧地區,雖則農業文化早就擴展到遼東,但是不容易保持,進一步的發展還是晚近的事。

在三大流域中,黃河中游的黃土區域,最便于初民的農耕,已如前述。華北大平原因為黃河的時常泛濫改道,所以要等待到農耕技術和社會組織能力稍有進步后,才能夠控制水患而利用它。商和西周的人口似乎都很稀疏,春秋時代華北仍舊是夷夏雜處的局面,要到戰國時代才達到相當充分利用的程度。從夏商到戰國,或說得比較穩妥些,從農耕初興到黃河流域的充分定居與文化混一,可能已經花費一千五百年到二千年以上。長江流域的華夏化,或許開始于商代,然至西周之末,似乎還限于大江以北。晚至漢代,還說“江南卑濕,丈夫早夭”(見《史記》)。湖南也是“卑濕貧國”(見《漢書·景十三王》傳),四川比較好得多;但是全國精華差不多完全集中在中原及其附近。這是因為北方習于旱作,長江以南有很多水鄉,不是水鄉的又大都是丘陵地,由于雨多天熱,草木茂盛,也和黃土區域或華北大平原不一樣,發育于北方的農事技術,對于這異樣新環境的妥善利用,不免感覺到茫然。尤其是江南浙西的水利,煞費經營。雖經六朝的開發,江浙已經有很大的進步,但是米糧還要靠荊裹的接濟。后經五代時吳越的設置專官治水,北宋范仲淹等續修圩田和堤塘工程,至南宋而發展到極盛。自此江浙的富庶,甲于全國,取二千年來中原的全國經濟文化中心而代之。這樣,長江流域從開始接受中原農業文化,到發展至相當充分的程度,自商代至宋也差不多經過二千年的時間。

夏的農田制度怎樣,現在不可考。商代大抵是同一族的人同居在一村落,共有村落附近的耕地,而且很可能的共同經營這耕地,沒有像后世一樣的家庭農場。西周行的是采地制度,庶人雖分授私田,但是要同耕領主的公田,公田是使用多人耕種的大農場。春秋時代魯國的“初稅畝”(見《春秋》),把公田全都分給庶人佃耕,齊楚等國也在把土地劃分成小方塊,授佃分耕,這才普遍流行著佃耕的家庭農場。戰國時土地私有制確立,更為自耕或佃耕的家庭農場安排下不可動搖的基礎。縱然有雇工或使用家奴耕種的大農場,那只是極少數的例外。戰國時一天(亦即一家)所耕的標準面積,在黃河流域普通是100畝,合今28市畝余,和現在差不多,已經顯得農場的很細小。一家耕地的分散情形,大抵在戰國時也已經逐漸發生,但是像今日這樣的十分碎散,可能是漢以后的發展。各地區的農田制度未必盡同,但是看得時期長一些,遲早趨向于同一型類。

夏商周農業和土地制度的考證,要費許多篇幅,在此處是不必要的。現在單就農戶個別經營的家庭小農場的興起,略作解釋。在西周的采地制度里,耕者是農奴性質的庶人,土地是屬于領主的。庶人由領主分授小量的私田,使他們耕種自養,無須納租,但是要到公田上去為主人耕作,這就是所謂“藉而不稅”的辦法,藉庶人的力量耕種公田而免收私田的田租。春秋時魯宣公十五年的“初稅畝”,分明是開始廢掉藉法,按畝收租(那時候的所謂稅,實即今日所謂地租),這就必須連帶著把公田也全部劃分,分給庶人佃耕。因此農奴變為不自由佃農,耕地全部劃分成佃農耕種的家庭小農場。此外齊國的要使井田疇均,相地而衰征(見《國語》)。楚國的畫土田,井衍沃,量入修賦(見《左傳》),似乎都是一種整理土地和租稅的方法,把耕地的劃成井字形的小方塊,分給人民佃耕。結果和魯國走上同一方向,促成家庭小農場的成立。

關于家庭農場的大小,孟子說:“百畝之糞,上農夫食九人。”《漢書·食貨志》載魏國李悝說:“今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又《溝洫志》載魏國史起說:“魏氏之行田也以百畝,鄴獨二百畝,是田惡也。”可見戰國時代黃河流域家庭農場的標準面積,是每戶百畝。那時候的畝法和現在不同,周代以六尺為步,一百方步為畝,后世以五尺為步,二百四十方步為畝。尺的大小也不同,周尺一尺,約合營造尺七寸二分,合市尺六寸九分余。所以戰國時代的一百畝,只合舊營造尺畝三十一畝余,合市畝二十八畝余。春秋時代每戶農場的面積,大抵也大不了許多。

春秋時代的耕地,既由領主劃分授佃,甚至劃成小方塊分授農民佃耕,每戶所耕的土地顯然是合為一整片的。到了戰國時代,土地可以買賣,私有制度確立。而且那時各國尤其是秦國,鼓勵個人主義,商鞅令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因為土地的移轉買賣和弟兄分家的結果,每戶所耕的土地,可能漸漸發生細割分散的現象。

為什么會產生這種農田制度,而且如此的流行于廣大地區,流傳數千年之久,至今我們仍舊在它的籠罩下?主要是地理環境促成的。第一,中國天然是一個大陸農業國家,很難發展為工商業社會,至少近百年以前是如此。這是因為(1)中國東南雖有很長的海岸線,但是太平洋太大,即使鄰近的島嶼,也隔著相當距離,在古代航海術幼稚時代是不容易到達的。在另一方面,內陸有如此廣大的適于農耕的區域可以維持大量人口的生活,而且事實上經過幾千年的移民拓殖,才把這廣大農耕區域利用到相當充分的程度,沒有急迫地向海外謀生的必要,所以中國很自然的成為一個偉大的農業國家,海外貿易不容易發生,直待明朝以后才有大量的移民出國,這是最基本的原因。(2)農業民族不習慣于航海,政府的稅源可以取給于廣大農地,也無須外求,想不到海外的利用,那時海上又沒有強敵,沒有建立海軍的需要。沒有海軍就不容易管理海上的人民。因此政府不樂意它的人民和海外往來,甚至沿邊的海島也禁止移殖(例如浙江象山縣屬的大小南田、樊*[山+奧]鵓鴣頭、大佛頭、大月*[山+奧]、簪魚頭等,孤懸海外,直接大洋,自明代久經封禁,清初因之,后因私墾的人很多,道光時始設南田廳,民國改為南田縣。)政府有意的采取閉關政策。(3)農業國家的稅源既然依靠農田,官吏又出自地主階級,而富商可以危害統治者的利益,所以戰國時就產生重農抑商的思想,把工商看起末業,政府有意的抑止商業。

第二,在這古老而不易發展工商業的農業國家里,至少有下列幾種重要因素,配合著造成這種細碎的農田制度而歷久不變:(1)中國農業區域的氣候和土地,很適合于園藝式的經營,可以支持稠密的人口,每戶的耕地可以少。長江流域以南可以一年兩收,黃河流域也可以兩年三收,一畝可以當兩畝或一畝半用,南方水稻的產量又多于旱作,更可以減少每戶耕地的面積。而且園藝式的經營需用人工特別多,一年配合著種兩季作物,更需用較多的人工,也使每戶耕種能力所能應付的耕地面積不能大。這和蘇聯寒冷地方的土地大不相同,寒帶地方每畝的生產少,每戶耕地不得不較多。所以蘇聯容易在短期內改為機械化的大經營,而中國不可能。(2)中國是一個農業古國。古代農事技術幼稚,耕作幾乎全靠人力,每人所能耕的面積很少,所以利于人口的增殖。人口已經增殖到飽和點,則每人可能分得的土地就不得不減到極少。而且在利于人口增殖的社會,已經增殖到飽和點時,增殖率的慣性不易停止,常使人口增加到過飽和。這樣不但限制省工農具的引用,而且減少役畜的使用,更使每戶耕地趨向于減少。所以小農制必然持久存在。不像白種人到新大陸的時候,農事技術已經很進步,加以不久緊接著機器的發明,所以能夠以少量白種人,創制省工的大農具,很迅速地開發廣大地區,自然造成大農經營。這背景和中國是大不相同的。(3)兄弟均分田產,不但使農場趨向于細分,而且為求分配的公平,往往把肥瘠不同的土地搭配著均分,使一家所有的土地趨向于碎散。(4)分割賣買的自由,使農民可以東一丘西一丘分別零星出賣,甚至把一丘地劃分劈賣,買者也是這樣零星買進,因此也促進土地的碎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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