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鄉: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傳承的支點
李琦
摘要: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傳承過程中,家鄉非物質文化遺產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學校教育相結合的重要途徑,也是學生知識習得與素質培養的重要手段,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學生素質培養提供了實現的可能,是教育傳承發展的重要支點和發展方向。
關鍵詞:家鄉;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傳承 按照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最終目的是傳承,“特別是通過正規或非正規教育”手段。隨著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不斷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進入現有正規教育體系已經成為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方面,要保證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傳承目標的有效實現;另一方面,則需要選擇恰當的方式避免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傳承成為學校和學生新的負擔。當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責任落在教育之上的時候,如何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合理納入現有的教育體系和框架,是值得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者和教育研究者共同關注的重要議題。為此,我們以為,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素質教育之間找到其結合點,當是解決這一難題的切入點和有效途徑,而“家鄉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失為一種有益的思考。 一、“家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 非物質文化遺產,按照《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定義,是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所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各個群體和團體隨著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系和歷史條件的變化不斷使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創新,同時使他們自己具有一種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了文化多樣性和人類創造力。”從空間分布來看,非物質文化遺產都是在一定區域產生的,與該環境息息相關,該地域獨特的自然生態環境、文化傳統、宗教、信仰、生產、生活水平,以及日常生活習慣、習俗都從各方面決定了其特點和傳承。地域性可以說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現實存在的最為突出的特點。 非物質文化遺產由人類以口頭或動作方式相傳,與各民族特殊的生活生產方式緊密相關,是民族個性、民族審美習慣的“活”的顯現。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聲音、形象和技藝為表現手段,并以身口相傳作為文化鏈而得以延續,是“活”的文化及其傳統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過程來說,人就顯得尤為重要。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者而言,“人”指在特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區域上生活的人,即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群。 對傳承人群而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分布地域,就是自己的家鄉,所謂非物質文化遺產,就是傳承人家鄉日常生產與生活甚至集體意識的一部分。所以,在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傳承的時候,家鄉非物質文化遺產即是指教育對象(傳承人)家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當然,這是一個高度概括的定義,在教育對象發生變化的時候,其所指,即相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也隨之發生相應變化。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分布在空間上具有地域性,而在傳承上則具有活態性,不僅具有特定的空間,還有特定的人群。對于傳承人群的甄別而言,只有以非物質文化遺產分布區域為家鄉的特定人群,才是該非物質文化遺產真正意義上的傳承人群;反過來,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知而言,只有分布在特定人群家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對其才具有格外重要的文化意義和傳承價值。這兩者的統一,即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實存在與傳承人群的結合點,就是家鄉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家鄉非物質文化遺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傳承的意義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核心在于成功實現對其的傳承和發展,而這必須以人為核心和基點。但在保護過程中,選擇什么人,選擇何種非物質文化遺產,采取何種方式進行教育傳承,是保護行為能夠實施的必要前提,而解決這些問題的方式,又決定了教育傳承能否收到預期的效果。 (一)明確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傳承的主體 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和特點我們可以看出,其核心在于它是特定人群代代相傳的活態的文化樣式,它與特定地域特定人群的生產、生活方式密切相關,甚至就是一種特殊的生產或生活方式。在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過程中,不僅需要做好確認、立檔、研究、保存、保護、宣傳、弘揚等工作,其最終目的還是實現對其的活態傳承和發展。顯然,特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并非全社會都能參與,而應當由特定人群來完成。特定人群就是通常意義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群。綜合考察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地域性與延續性,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地域世代居住,即以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地域為家鄉的人群,是進行教育傳承的理想對象和恰當人選。 在教育傳承過程中,那些來自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地域的傳承者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這些優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理解的優勢。因為傳承者是以自己家鄉的文化遺產樣式作為傳承內容,所以對于作為該文化樣式產生背景的當地文化傳統中只可意會不可言傳的諸多微妙內容,都能夠迅速領會和理解;對于各種習俗的特殊功能、意義,也都能夠有準確、深刻的把握。二,語言的便利。傳承者可以自如地運用自己的母語方言,與家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群隨意交流。在他們之間,不會有任何生僻的土語生詞妨礙相互意思的表達,對于言語中通過某些句式的特殊運用、語氣的變化等所表達的微妙情緒,傳承者也都能夠有比較準確的領會。三,文化認知的便利。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獨特的文化樣式,不僅具有特殊的表現形態,更具有豐厚的文化內涵,傳承者在家鄉多年的耳濡目染,使其能夠了解和領會家鄉文化傳統中那些外人所難以明了的文化意味,在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傳承的時候,他們不僅可以傳承技藝、習俗等外在形態,更為重要的是可以傳承與外在形態共生的那些文化意味和內涵,從而避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空殼化”。 在實踐過程中,隨著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推進,傳承人的權利與利益逐步顯現出來。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不僅能夠得到文化層面的尊重,也能獲得一定的經濟收益,因此,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選擇過程,在很多時候表現為各方利益的博弈與均衡。顯然,在各種利益之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效果至關重要,從文化權利上講,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其傳承地域的人群共同的文化財富,其傳承權只能是傳承地域的傳承人群所享有。家鄉非物質文化遺產貫徹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的屬地性原則,將非物質文化遺產與其傳承地域、傳承人群緊密地聯系在一起,避免了因保護介入而導致的教育傳承與原文化空間的脫節現象,保證了教育傳承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二)明確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傳承的內容 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數量眾多,地域文化差異非常明顯,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剛剛啟動、經費和人力都相對短缺的現實條件下,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傳承實踐不可能全面鋪開,而是在若干個具備了一定條件的學校特別是高校開展試點,在同一空間內的受教育者可能來自不同的地域,在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傳承的過程中,如果不考慮受教育者自身的地域文化背景而對其施以同樣內容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則不免在保護一部分人群的文化權利的時候,卻傷害了另一部分人群的傳承權利,這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初衷是相違背的。因此,在傳承內容的選擇過程中,是不是傳承對象家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個有效而操作性極強的甄別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