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公民監督權的社會價值
寧立成
論文關鍵詞:公民監督權社會價值
論文摘要: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的監督權,公民監督權的確立和行使對于構建一個國家的監督制度體系,鞏固和維護國家政權,預防和打擊犯罪,發展和完善民主,促進社會和諧發展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我國現行憲法第27條中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第41條規定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憲法第41條的規定明確了我國公民享有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權。孫中山先生曾把代議制民主比做一架機器,選舉權是機器的發動力,監督權是機器的制動力,機器僅有發動力,沒有制動力就不完整。代議民主制下,人民必須既有選舉權,又有監督權。毛澤東同志在回答黃炎培關于中國歷史上“其興也渤焉,其亡也忽焉”的周期率問題時指出:“我們已經找到新路,我們能跳出這周期率。這條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讓人民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來負責,才不會人亡政息”。鄧小平同志說:“要有群眾監督制度,讓群眾和黨員監督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凡是搞特權、特殊化,經過批評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權依法進行檢舉、控告、彈劾、撤換、罷免,要求他們在經濟上退賠,并使他們受到法律、紀律處分。”黨的十五大報告指出:“完善民主監督制度。我們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須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監督。要深化改革,完善監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權力的制約機制。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直接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部門要實行公開辦事制度。把黨內監督、法律監督、群眾監督結合起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公民監督權的確立和行使對于構建一個國家的監督制度體系,鞏固和維護國家政權,預防和打擊犯罪,發展和完善民主,促進社會和諧發展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 有利于國家監督制度體系的構建
我國構建的監督體系總的來說是比較合理和有效,但是存在著一些問題,其中一個很突出的問題就是:重視上級對下級的監督而不重視下級對上級或者同級之間的監督,不重視公民的監督,人們的習慣思維是“縱向的上位者對下位者的單向監督是可靠和有效果的(而不是在權力關系中的橫向設置的對立面雙方的交涉與制約關系);第三,級別越高的監督者越可靠(這是基于官僚政治中的行政層級的原理假想的信條);第四,當監督力度不足效果不佳時,增加新的監督主體(一個新的監督主體即一個新的監督渠道)總是必要的(這是與刑法亂世用重典同出一轍的中國式法律制度原理,所以就出現縱橫交錯的多重監督)。級別越高的監督者越可靠(這是基于官僚政治中的行政層級的原理假想的信條)”。
公民的監督有著其他監督形式無可比擬的優點:一是監督主體眾多、分布廣泛,進行監督的可以是我國公民,也可以是臺港澳同胞、華僑或外國人,還可以是法人和非法人團體;二是監督的范圍廣泛,可以監督所有主體的所有違法行為;三是監督的主動性。監督者可以就其知道的線索主動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四是監督方式的靈活多樣性,監督者可以自由選擇具名或匿名、書面或口頭、電話交談或書面交談、徑直舉報和請人代轉等其認為合適的方式進行監督;五是監督的成本低,不需要設置專門的監督機關和專門的監督人員,節約了監督成本,大大提高監督效率和質量。六是自下而上性。體現了人民主權的要求,也有利于公民培養和鍛煉自己的參政議政的能力。同時,公民監督權也有其局限性:往往只能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不能自行處理,需要有關國家機關處理,沒有強制性。因此,公民監督應該與其他監督形式相互配合,公民監督是其他監督形式的基礎,沒有公民的積極監督,其他的監督形式將難以開展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主任江禮友說,近年來反腐敗斗爭中查辦的大案要案,有80%線索來源于群眾舉報”,同樣如果沒有其他的監督形式,特別是如果沒有國家機關的監督,公民的監督就只會造成“只開花,不結果”,違法行為得不到處理。
完善對知情權、批評建議權、檢舉權和選民罷免權等公民監督權的保障必將有利于我國監督制度體系的構建。
二、 有利于鞏固和維護國家政權
中國歷史上存在過的“什伍連坐”、“保甲連坐”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目的就是維護統治者的統治,在清代“保甲長的職責也主要有維護封建統治秩序、維持社會治安與催征錢糧兩種職能……而維護封建統治秩序、維持社會治安則無時無刻不盡心盡責,特別遇上社會動亂,更成為保甲長的首要職責”,1929年7月13日,南京國民政府公布《縣保衛團法》“要求甲長牌長之間、甲內所有居民之間,須對‘為匪’、‘通匪’、‘窩匪’等‘犯罪’行為相互負連帶責任”。現代社會將檢舉規定為公民的權利的一個重要目的同樣是鞏固和維護國家政權。建國初期,新中國政府頒布了一系列的發動群眾檢舉反革命分子的法律性文件,對打擊反革命、鞏固國家政權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公民監督權特別是檢舉權主要從以下五個方面鞏固和維護了國家政權:
第一,有助于改進政府工作,提高政府工作質量,提高國家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公民監督權最主要的監督對象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公民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檢舉權、罷免權對提高政府工作質量都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公民的知情權要求政府信息公開、透明,這事實上是將政府機關及其工作完全置于公民的監督之下,公民能夠迅速、全面地了解政府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從而提出批評建議或者進行檢舉揭發,甚至行使罷免權對自己所選的代表進行罷免,最終達到改進政府工作的目的。公民的批評和建議能通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新聞輿論等途徑對有關政府機關施加壓力,促使其改進工作。檢舉權的一個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是清除一些違法犯罪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實現更好地為公民提供服務。罷免權是選民對于自己選出的代表行使監督的有效武器,它能促使選出的代表盡心盡力地履行好自己的職責,同時罷免那些不能勝任工作,選民不滿意的代表,提高人民代表大會的整體素質。
第二,有利于獲得民眾的認同和消除民眾的不滿情緒,從而有利于政權的穩固。如果一個國家的公民享有充分的監督權,公民就會感覺到自己是國家的主人,國家是自己的國家,因為對于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存在的問題自己能夠盡一己之力予以糾正,公民就會對國家和國家機關有認同感和親切感。公民監督權也為公民不滿情緒的發泄提供了途徑,能夠起到“減壓閥”的作用。公民的批評建議權為公民在對國家事務和社會公共事務有不滿時提出批評建議,發泄不滿情緒提供了一條較好的渠道;公民的檢舉權則為公民表達對違法犯罪現象的不滿和憤慨提供了途徑;選民罷免權事實上也為選民表示對其所選出的代表的不滿提供了渠道。
第三,公民及時檢舉顛覆和破壞國家政權的行為,使得這些行為能夠被及時發現,被消除在萌芽狀態。一般情況下,顛覆和破壞國家政權的行為有參與人較多、不容易保密的特點,只要公民警惕性高就不難發現。新中國成立后,由于公民的及時檢舉我國政府破獲了大量的危害國家政權安全和穩定的案件,特別是間諜案件,包括臺灣間諜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