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社會監督制約權力
陳德云
一、加強群眾監督
鄧小平同志曾強調:“要有群眾監督制度,讓群眾和黨員監督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凡是搞特權、特殊化,經過批評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權進行檢舉、彈劾、撤換、罷免,要求他們在經濟上退賠,并使他們受到法律、紀律處分。”群眾監督是一種最深入、最樸實的監督,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領導干部的工作是否有效率,領導干部是否稱職,是否廉潔,是否值得擁戴,最有發言權的是群眾。
我國目前發生的腐敗行為,從歷史根源看,在于高度集權的僵化體制下權力失衡、權力失監;從現實根源看,在于轉軌過程中雙軌并存帶來的權力失范、權力失控。權力的濫用和掌權者的腐敗,多數都是在群眾中進行,人民群眾直接、間接會察覺或知道其線索,許多腐敗分子最害怕的是掌握他們命運的上級,但上級往往鞭長莫及,難于實施有效的約束和監督。而群眾對他們的活動看得最清,摸得最透,評價最公正。近幾年我國紀檢監察和檢察機關掌握的絕大多數大案要案,都是由人民群眾檢舉揭發的,所以,加強人民群眾的監督,是完善監督與制約機制,防止權力腐敗決不可少的一環。重視人民群眾監督是根治腐敗的治本之道。人民群眾的監督制約所具有的廣泛性、敏銳性、自覺性等特點決定了這種監督制約能夠有效地避免國家權力被濫用。由于人民群眾監督制約沒有直接的處理權,所以,要使其產生威力,就必須組織起來,形成強大的整體合力,從而給腐敗現象的強有力的制約。
政府官員貪污腐敗是當今人民群眾最痛恨的丑惡現象,群眾具有反腐敗的強烈要求和熱情,同時對腐敗也最具監督能力。充分激發和利用群眾的監督熱情和力量,是抑制貪污腐敗的重要依靠。現在要重點抓好建立健全和完善群眾舉報的體系和網絡,比如舉報箱、舉報電話、舉報接待室、舉報中心等要定期公諸社會,使群眾有渠道舉報,便于舉報,更重要的是要使他們安全地舉報。對群眾的舉報應及時處理查辦;舉報準確的要給予獎勵;按照舉報線索挖出大案要案的,要給舉報者以重獎;對因舉報而受到打擊報復的要給予保護,使群眾舉報真正成為反貪污反腐敗的一支重要監督力量。加強人民群眾監督,一定要有具體的監督法律來保證,應抓緊制定可操作的《人民群眾監督法》。有了人民群眾監督法,一是人民群眾可以依一定的監督法律理直氣壯地進行監督;二是當人民群眾的監督受到阻撓和打擊報復時,可以用監督法來保護自己;三是根據監督法對檢舉有功者給予獎勵,可以大大提高人民群眾監督的積極性;四是可以出現一個人民群眾監督的良好環境,對濫用權力者和腐敗者給以群眾威懾力。只要人民群眾的監督意識和監督積極性大大激發起來,黨政干部中存在的權力濫用和腐敗問題將會被限制到最少的程度。
二、重視輿論監督
輿論監督這種特殊形式,其作用是其他監督形式無法代替的,它將腐敗者揭露和曝光,從而產生全民公審的威力。輿論監督主要是通過新聞媒介、社會輿論對濫用權力者和腐敗者揭露和曝光,將其錯誤和罪惡公布于眾,產生全民公審的威力,所以,濫用權力者的“不怕處分和內部通報,就怕公開登報”,就是很好的說明。馬克思稱新聞輿論監督為“第三種權力”,可見其在整個監督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社會輿論具有公開性、及時性、靈活性等特點,具有時效性強、輻射面寬、透明度高和震懾力大等特別優勢,因而它在監督制約體系中有著獨特的功能。對報紙等新聞輿論工具的監督作用,鄧小平同志曾給予很高的評價。他說:有時“黨和政府聽不到的,報紙能聽到,它能摸到社會的脈搏”,所以“報紙辦好了,對領導是最大的幫助”。關于報紙批評的效果,鄧小平同志指出,領導干部“看到報紙批評了的做法,就秘密地改,這就是報紙的作用”。寥寥數語就把輿論監督的重要性講得十分透徹精辟。社會輿論就像警覺銳利的雙眼,時刻密切注視著國家權力的運行狀況,使權力行使者的一舉一動均處于眾目睽睽之下,眾口評說之中,稍有不規行為,便被輿論向社會發出呼喊,從而對被監督者形成巨大的心理壓力和政治壓力。“眾怒難犯”與“有口皆碑”的截然不同的社會效果及其影響,使任何人都不能不考慮到社會輿論的巨大作用。
另外,輿論載體還可以根據采訪、調查和群眾反映的材料向監督機構提供信息,利用輿論的力量為監督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為查處案件創造一個良好的大環境。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新聞界的輿論監督功能日益增強,公開性與透明度不斷提高,社會責任感不斷加強,社會影響不斷擴大,已成為制約權力腐敗的生力軍。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以及傳播媒體更加現代化,輿論工具在促進廉政建設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更加被全社會所重視。社會輿論監督制約權力作用的充分發揮,離不開法律的有力保障。因此,很有必要盡快出臺《新聞監督法》,以法保障社會輿論的調查、報導和批評的權利,明確新聞工作者的義務和責任,使新聞報道做到以內容真實準確為宗旨,以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整體利益和個人合法權益為前提,以促進廉政建設為目的,正確有效地發揮對權力監督制約的作用。
三、強化民主監督
民主監督在反腐敗斗爭中具有其獨特的優勢,各民主黨派代表不同利益的群體,有較高的參政議政能力。因此,要強化民主監督的實施權力,在監督對象、內容、范圍、途徑、權力、程序上要以法律形成賦予民主黨派以監督的權力,使他們大膽監督。
民主監督,包括人民政協、各民主黨派、無黨派民主人士、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組織及廣大人民群眾依據憲法賦予的廣泛的政治權利對任何層次的權力進行直接的監督。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通信、出版、集會、結社的權利,有對任何違法失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書面控告和口頭控告的權利,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等。這些廣泛的民主權利可以轉化為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有效監督的多樣化形式和渠道,以防范他們反“仆”為“主”。這一點已經越來越被全社會所公認,并在監督實踐中有所創新和發展。比如:來信來訪、舉報、人民監督員、民主評議黨員、民主評議干部、民意測驗、干部述職等等。公民權利監督之所以必要,是因為國家權力的運行大量地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管理活動,在這種管理活動中體現的權力,直接投射和滲透到人民群眾的生產和生活之中,而對這些微觀的、局部的、經常的行使權力者的監督顯然更為重要。為此,必須強化民主監督的實施權力,因為無權的監督是無效的監督。要讓各民主黨派依據憲法、法律所賦予的權力實施監督,要讓民主監督具備具體的可操作的監督途徑、權力和程序。同時,要加強民主監督主體的自身建設。目前,我國的民主監督因政協委員、民主黨派人士都分散在各自的工作崗位上,監督方式以個體活動居多,其監督效能受到影響,要把個體監督活動和有組織的群體監督活動結合起來,并側重發揮群體監督的功能。此外,要解決民主黨派機構不健全、年齡老化、知識陳舊和后繼乏人的問題,提高其參政、議政、民主監督的質量。這樣才能充分發揮民主監督機制的效用、特點和優勢。
四、必須大膽借鑒國外有關對權力監督制約方面的有益經驗
權力制約作為人類社會所共有的社會現象,盡管由于國家的不同而具有政治性,但作為一種共有的社會現象亦有其科學性。鄧小平同志指出:“比較各國的經驗,集思廣益,提出切實可行的方案和措施。”我們在構建我國的監督制約機制時應大膽借鑒國外監督制約理論與實踐的有益經驗。新加坡的經驗值得借鑒,新加坡反貪污法的一個顯著特點是“財產”的范圍十分寬泛,該法規定:“財產”指的是錢和其它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運動中的物品和其他無形資產及精神財富。“報酬”則包括:金錢或任何禮物、貸款、酬金、獎金、傭金、有價證券或任何種類的財產的利息;任何職位、就業或合同;任何貸款、債務或其他無論什么義務,不論全部還是部分地支付、免除、解除或清償;任何其服務、恩惠或其他無論什么種類的利益,包括庇護不受懲罰,等等。由此可見,在新加坡的廉政立法中,財產已不僅僅是通常意義上的物質財富,它涵蓋了大量的無形財富,甚至職位、就業、合同也被納入“報酬”之列。由此推論,非法占有無形財富,同樣是腐敗的行為和表現,對其進行監督和制約,當然是廉政建設不可缺少的內容。
全國開展反腐敗斗爭以來,我們懲治了一批又一批腐敗分子,然而腐敗現象還是禁而不止、遏而不住,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我國尚未建立一套完整、嚴謹的財產監督機制,在對腐敗行為的查證、認定方面存在不少的困難,最明顯的表現就是:缺乏“已知收入來源是衡量財產合法與否的重要標準”這一規定。有些人擁有的私人財產和消費水平,早已超過已知的合法收入,錢從哪里來?答案不言自明,罪證昭然若揭,但由于無人舉報或“沒抓住手”,便無法認定其為腐敗,腐敗者全然沒有國外那種“對財產說不清不行”的顧慮。誠然,因社會制度不同,國外的監督制約機制是服務于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是資本主義國家民主政治的重要內容,但其反腐倡廉、防止空監、弱監、虛監的舉措,以及監督民主化、法制化和科學化,對于改革和完善我國權力制約機制仍然具有積極的意義。
現行監督制約機制存在的弊端與現階段我國國情的特點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因此,改革現行體制就應從目前的國情出發,確立改革的范圍、原則、內容、步驟和方法。如在確立改革的范圍時,從目前市場經濟的發展、民主法制建設的要求出發,對現行監督體制的改革就不再是簡單地對某些細節的修改、補充或改良,而是對現行體制不合理的基本框架、主要運行原則及對象與功能進行改造,是一次革命性的變革;再如在改革方法上,要從改革、發展、穩定的要求出發,本著積極慎重的精神,總體設計、分步實施,循序漸進、不斷探索。只有這樣,改革才能適應國情的發展,才能真正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監督制約機制。
探索出一條真正能夠遏制腐敗現象不再繼續滋生和蔓延的監督制約機制,是擺在我們面前一項艱巨而又緊迫的任務,是一個不斷實踐、不斷探索的宏大而又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全黨上下的共同努力,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我們應當相信,通過長期不懈的探索和實踐,遏制腐敗的監督制約機制一定能走向成熟和完善,逐步營造使人不敢腐敗,不想腐敗,不能腐敗的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