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體系源頭考證
佚名
關鍵詞:保障體系《管子》
提要:社會保障包括社會救濟、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三個部分。社會保障起源于奴隸制國家建立之后,其體系的完整闡述記載在我國的史籍《管子?入國》中。
按照社會保障的闡述,社會保障體系由社會救濟、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三部分構成,這已得到社會保障理論界的廣泛認同。但是,對社會保障體系形成于何時,理論界卻眾說紛紜。
中國人民大學衛興華認為:“一般講社會保障制度的產生和,是指現代社會保障制度,------其實,如果就社會保障的個別的或者局部的措施或制度來看,在古代、中世紀和資本主義初期就在一些國家存在了。例如,在我國古代,據周禮所載,就有慈幼、養老、恤貧、寬疾等措施。” 東北財經大學齊海鵬認為:國家進行的救濟保障從公元前2500年間就開始了,巴比倫國王命令僧侶、官員及村長收取稅款作為救濟災害的損失。我國上,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都存在著國家對平民的救濟。如自周至漢的“常平倉”、隋唐時期的“義倉”,都是用來儲備糧食,以備荒救災。 而馮必揚、嚴翅君也在他們主編的《現代社會保障研究》中也寫到:“縱觀中國歷史,與社會保障理論有淵源的,最早要數安民、撫民的統治思想。其后,奴隸制度得以確立,尤其是諸子百家思想的確立,經過漫長的歷史發展,逐漸形成了對社會保障頗有的大同社會論、倉儲后備論、社會互助論、社會救濟論等各種社會思想。” 但是,近年出版的社會保障論著中,卻不少人認為:社會保障產生于近代的德國(應該是指社會保險) ;或者產生于英國――伊麗莎白女王時期頒布的《濟貧法》(主要指社會救濟) 。
如果各位學者認為社會保障體系中以國家立法形式為標志的現代社會保險起源于德國,我沒有異議。但是如果說社會保障體系中的社會救濟起源于英國,我認為他們對中國的社會救濟歷史缺乏一定的了解。如果對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起源時間進行考察,我國在世界上應該處于最前例。
首先,對一些學者把“保障”嚴格劃分為“國家保障”和“社會保障”不敢茍同 。我認為,社會保障應該包括國家保障。社會保障應該是和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家庭保障”相對稱的概念;“國家保障”應該是和“民間保障”――包括各種宗教、慈善事業及小范圍的集團內部保障相對稱的概念。因此,說到“社會保障”這個概念,能夠排除在外的“保障”只有“家庭保障”。說到社會保障的起源,當然應該排除原始社會末期氏族部落內部人們之間的互助保障,因為,這種保障仍然是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家庭保障”。但是,社會保障的起源應該從國家保障開始,因為它已經突破了“家庭”的范圍,變成了“公共的保障”。“公共的保障”就是社會保障,因為由國家制定對社會成員的保障制度,更能夠體現社會保障的特征。(這也是很多學者把英國《濟貧法》看作社會救濟起源的重要原因。)
其次,如果國家保障是社會保障的起源,中國社會保障起源于何時呢?據史載,中國“自虞、夏時,貢賦備矣。 ”這使得利用公共稅收實行社會救濟成為可能。但在現存史籍中,只是對這一時期的國家救濟行為進行“追記”,而不可能有“史實”的記錄,因為當時還沒有史書。“湯七年旱,禹五年水。民之無 米儃 有賣子者。湯以莊山之金幣,而贖民之無 賣子者;禹以歷山之金幣,以贖民之無 賣子者。 ”這段文字,充其量可以證明:虞夏時可能已經有國家救濟的行為。
最后,我國史籍中比較全面的對社會保障思想進行闡述,應該如衛興華等學者所說,是西周時期(約公元前11世紀――前771年)的《周禮》。《周禮?地官司徒》一書中有:“以保息六,養萬民:一曰慈幼,二曰養老,三曰振窮,四曰恤貧,五曰寬疾,六曰安富。”此處雖未詳細論述六項社會保障的內容,但很明確指出:國家應該在六個方面救濟、安撫百姓。在《禮記?王制》中也有這樣的記載:“國無九年之蓄,曰不足;無六年之蓄,曰急;無三年之蓄,曰國非其國也。”將國家用于災害救濟的儲備是否充足直接與國家安危聯系在一起。在另一篇《禮運》中,先賢們更是大大抒發社會“大一統”的思想,描繪了理想社會的藍圖:“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男有分,女有歸。”雖然這些思想的闡述在我國的史籍當中屢見不鮮,但都還沒有形成社會保障的完整思想體系。我認為,在我國史籍中,最早完整闡述社會保障體系思想的著作是《管子?入國》 。
《管子》是由我國春秋時期的思想家管仲(約公元前730-645年)的學生們撰寫、以記述管仲的思想和言行為主要內容的著作。《入國》記述了管仲到齊國輔佐齊桓公治理國政,非常重視社會保障工作,在初到齊國的四十天內,五次督促官府在九個方面實施社會保障措施,并詳細闡述了九項社會保障思想體系的內容。
《入國》認為,國家必須對九種社會成員實施“保障”:
一曰老老: “所謂老老者,凡國、都皆有掌老,年七十已上,一子無征,三月有饋肉;八十已上,二子無征,月有饋肉;九十已上,盡家無征,日有酒肉。死,上共棺槨。勸子弟:精膳食,問所欲,求所嗜。”古代謂“人活七十古來稀”,七十歲成為老年的標準。我們現在多數人的觀點:中國有傳統的養老美德,幾千年來,我國養老主要以血緣關系的家庭子女負責贍養老人為主,似乎政府并沒有參與其中。事實上,在春秋時期的齊國,國家就在國(國家――中央政府)、都(大城市――地方政府)設置了負責掌管養老的機構,專門負責養老事宜。對家有七十歲老人的家庭,免除一個兒子的賦役負擔,官府每年發給三個月的肉食;如果有八十歲的老人,免除兩個兒子的賦役負擔,官府按月發給肉食;如果家有九十歲的老人,免除全家人的賦役負擔,官府每天供應酒肉。老人去世,由國家供給棺材之費。掌管養老的機構,還負責勸導老人的子孫,既要為老年人提供精細的膳食,還要實施精神安慰――經常詢問老人的愿望和嗜好。當然,“問”和“求”的結果,就不只是問和求,應該是盡量滿足老人的愿望和嗜好。在這里,我們不難看出,古代“養老”的模式是國家(成立專門管理機構)與家庭相結合;“養老”的內容包括物質(食物)與精神(欲望和嗜好);“養老”費用以家庭為主(兒子是贍養老人的主體),國家提供一定補貼(肉食和喪葬費)和給予家庭一定的賦役免除待遇。從我們現代人的角度觀察,這種“養老”模式應該是最講究“以人為本”,適合當時發展水平,并且是國家財政能力能夠承受得起的的模式。
二曰慈幼: “所謂慈幼者,凡國、都皆有掌幼,士民有子,子有幼弱不勝養為累者,有三幼者無婦征,四幼者盡家無征,五幼又予之葆,受二人之食,能事而后止。”“慈幼”是人類的共識,每個家庭都有照顧自己幼子的責任,如果國家介入,就成為社會保障的重要舉措。為了“慈幼”國家也在國、都設置了專門負責“掌幼”的機構,對“士民”幼子多而無力扶養的家庭,給予社會保障待遇四內容包括:如果有三個小孩,母親免除賦役;如果有四個小孩,全家免除賦役;如果有五個小孩,國家為其配備一個保姆,并提供兩個人的口糧,直到小孩能夠生活自理為止。我國實施計劃生育的國策,不可能對一個家庭擁有五個孩子實施獎勵。但是,生育和扶養孩子不僅僅是家庭事務,還關系到一個民族的強盛,關系到人類的生存。人類應該更加關注自身的生產,尤其是人類自身素質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人的培養環境,社會應該給予足夠的重視。
三曰恤孤: “所謂恤孤者,凡國、都皆有掌孤。士民死,子孤幼,無父母所養,不能自生者,屬之其鄉黨、知識、故人。養一孤者一子無征,養二孤者二子無征,養三孤者盡家無征。掌孤數行問之,必知其食飲饑寒身之膌勝而哀憐之。 ”“恤孤”可以看作是“慈幼”的特例。國家在國、都也專門設立負責管理孤兒的機構,對“士民”去世,無父母養育的幼子,托付給其父母的同鄉、朋友、熟人或者故交。國家對扶養一名孤兒的家庭免除一個人的賦役;扶養兩個孤兒的家庭免除兩個人的賦役;扶養三個孤兒的家庭免除全家賦役。“掌孤”在托付孤兒后,還要經常詢問孤兒的生活狀況,衣食是否充足?身體是否健康?撫慰孤兒。在孤兒的救助方面,采取的是國家管理、提供優惠待遇與民間扶養相結合的方式,既保證孤兒成長的物質需要――衣食;又兼顧孤兒的感情需要――經常的問候和安慰。特別值得稱道的是,官府對孤兒的管理,不是“一托了事”,而是追蹤監督管理,促使受托的家庭對孤兒負責,真正做到“恤孤”。
四曰養疾: “所謂養疾者,凡國、都皆有掌養疾,聾、盲、喑、啞、跛辟、偏枯、握遞,不耐自生者,上收而養之疾官,而衣食之,殊身而后止。”國家在國和都專門設置收養照顧殘疾人的機構掌“養疾”,對聾、盲、啞、瘸腿、半身不遂及雙上肢殘廢(兩手相拱不能伸開),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官府集中收養在“疾館”,供給食物和衣服,直到死亡為止。采取集中收養的辦法對殘疾人進行救助,需要比較健全的管理機構和較大的財力保障,我們今天也難以做到。五曰合獨: “所謂合獨者,凡國、都皆有掌媒,丈夫無妻曰鰥,婦人無夫曰寡,取鰥寡而合和之,予田宅而家室之,三年然后事之。”的保障體系中,沒有“合獨”,我們完全將此看成是私人。我國宋朝之后,寡婦再嫁也會遭人非議。但是,奴隸社會末期,封建社會初期,國家卻在國、都專門設置機構,將喪妻的鰥夫和喪夫的寡婦合為一家,給予土地和房屋,使他們能夠從事男耕女織的勞動,三年之后開始承擔國家賦役。“合獨”是當時社會的需要:其一,在古代社會,地曠人稀,增加人口是非常重要的“國事”;其二,在勞動生產率低下的情況下,獨身可能淪為赤貧。因此,“合獨”是既利國、又利民的社會救助措施。
六曰問病: “所謂問病者,凡國、都皆有掌病,士民有病者,掌病以上令問之。九十以上,日一問;八十以上,二日一問;七十以上,三日一問;眾庶五日一問。疾甚者,以告上,身問之。掌病行于國中,以問病為事。”國家在國、都專門設置“掌病”的機構,士民有病,“掌病”遵從君王的政令慰問他們。對年齡在九十歲以上的老人,每天慰問一次;八十歲以上的老人,每兩天慰問一次;七十歲以上的老人,每三天慰問一次;其他年齡的病人,每五天慰問一次。對病重者,報告君主,君主將親自慰問病人。“掌病”的職責就是在全國范圍內巡視,慰問所有的病人。慰問病人是“掌病”代表君主關心病人,是君主關心、愛護臣民的一種表現。“問”是否包括治病、送藥,這里沒有明說。是因為當時醫學還不發達,沒有醫藥?還是“問”根本只是“慰問”,尚不可知。
七曰通窮:“所謂通窮者,凡國、都皆有掌窮,若有窮夫婦無居處,窮賓客絕糧食,居其鄉黨以聞者有賞,不以聞者有罰。”國家在國和都專門設置“掌窮”的機構,負責對因貧窮而無家可歸的夫婦和客在他鄉斷炊者進行救濟。對于了解情況而報告國家的鄉鄰要給予獎勵;對了解情況不報告者給予處罰。
八曰振困:“所謂振困者,歲兇,庸人訾厲,多死喪;弛刑罰,赦有罪,散倉粟以食之。”振困是在兇荒之年,替別人幫傭的人易患疾病、死亡;國家要(體恤民情)寬緩刑期,減輕處罰,赦免有罪之人,把國庫的糧食散發給他們,使之有飯吃。在荒年,百姓無以為生,國家一方面要救濟他們,保障他們的最基本生存條件;另一方面對為求生存淪為盜寇的罪人,要盡量體諒其苦衷,從輕量刑。這也是國家安定社會秩序的重要措施。
九曰接絕:“所謂接絕者,士民死上事、死戰事,使其知識、故人受資于上而祠之。”對于為國家(君主)的事業而死,或者為國家參加戰爭捐軀的士民,國家提供錢財,使他的生前好友、舊交能夠負責為他立祠,經常祭拜。這里沒有明確指出,如果烈士的親人尚健在,他們的立祠和祭拜之費是否也由國家承擔。我國現在對于所有烈士的直系親屬都給予撫恤,應該是對這一傳統的繼承和發揚。
《管子?入國》中闡述的社會保障措施,雖然主要是社會救濟的,但也包括了社會保險的重要內容――養老、醫療、生育等。也許有些學者會認為:這里介紹的九項措施,主要是對“士民”提供的,范圍比較窄,不足以稱其為“社會保障”和“社會保險”。但我認為,它畢竟不是“家庭保障”,而是國家對一部分社會成員的保障。特別是“養老”等“社會保險”的覆蓋范圍并不比我國今天對城鎮人口實施的社會保險窄。也許有些學者會提出:享受這種保險待遇的“士民”沒有自己繳費,不承擔責任,因此不能稱之為“社會保險”。那我們今天的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的人員也同樣享受著由財政提供的社會保險待遇。應該說,當時的齊國正是在利用公共稅收為“士民”提供“社會保障”待遇。
《管子?入國》是一篇記述管仲在齊國活動的文章,這九項社會保障的“內容”就不應該只是管仲關于社會保障“思想”的闡述,而應該是“史實”的記述。在這里,《管子?入國》特別強調國家是社會保障品的提供者――必須設立官吏負責實施社會保障的各個項目:履行養老、扶幼、恤孤、養疾、媒合、問病、濟窮、賑困和告慰烈士的責任;所需資金應該由政府承擔――官府提供給老年人“饋肉”,免除老年人家庭子女的賦役之征;提供多子女貧困家庭的保姆費;免除撫養孤兒家庭的賦役;官府供養殘疾人;為“鰥寡合和”之家提供田宅;對暫時無家可歸的貧困者及遭受災害者提供幫助;為那些為國家獻出生命的烈士支付祭祀費用。因此,我認為:《管子?入國》的社會保障思想和制度闡述是世界上最早、最完整的社會保障和實踐活動。
雖然對《管子》一書的成書年代在史學界頗有爭議,但按照最后成書年代,也已經有兩千多年。即我們的祖先在兩千年前已全面闡述了的社會保障理論,構建了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