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保障養老基金的隱性債務問題
佚名
[摘要] 本文旨在從層面上對由基金制保障養老保險的創立所產生的隱性債務進行定性的和解釋,并結合的實際情況和國際經驗對于隱性債務中的責任認定、數值測算和債務安排等問題進行了具體闡述。
[關鍵詞]隱性債務 責任認定 數值測算 債務安排
一、隱性債務問題的產生和概念界定
社會保障制度是市場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其中,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主要組成部分。以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方式為準,可以分為基金制和現收現付制兩類,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是在國家相關和政策的強制下,由社會保障養老體系覆蓋范圍內的個人在其年輕時按一定比例自我積累形成的、以個人賬戶形式保有的養老基金,用以保障其自身年老時的基本經濟生活安全。對于任何一個社會而言,在此類基金形成之時都將面對全部年齡層次社會保障養老保險體系覆蓋范圍內的參與者群體,在其參與者群體中的已參加工作者和退休者,此前沒有繳納過以個人賬戶形式存在的養老金,無法按照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制度‘自我積累、自我保障’的基本原則獲得養老金,然而由于他們已經為經濟和社會做出了自己的貢獻,擁有(現在和將來)獲得養老金的權利,這樣就產生了基金的籌集和支付的實際情況與其基本原則之間的矛盾,形成了在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體制下的國家對于其覆蓋范圍內退休者和在職者的某種負債,這就是隱性債務。具體關系如圖1所示。
這里,為便于讀者理解有關概念和敘述的簡潔,我們對于隱性債務中的相關名詞作如下解釋:‘新人’是指在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體制下剛參加工作的群體,他們的養老金完全可以按‘自我積累、自我保障’原則籌集和支付;相應的‘中人’和‘老人’分別指在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體制下的在職者和退休者,他們未按上述原則支付的養老金是隱性債務的產生根源。這一債務稱為‘隱性’的原因在于其總體規模隨時間而變化,并且是逐年地、部分地體現出來的。雖然對于基金制社會養老保險體制而言,隱性債務的發生是必然的,但是其存在具有時期性:從基金制社會養老保險的創立開始,到最后一個‘中人’退出其覆蓋范圍結束。
顯然,隱性債務會到在基金制社會養老保險體制下養老金支付的順利進行,因此必須得以妥善解決,否則就不能達到‘保障其自身年老時的基本經濟生活安全’的基本目標。
隱性債務可以具體分解為三個邏輯上具有承繼關系的基本問題:隱性債務的責任認定、數值測算和債務安排。
二、隱性債務的責任認定
隱性債務的責任認定實際上就是由誰來負擔支付義務問題。從法理上分析,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對于‘中人’和‘老人’而言屬于事后要約,對于其創立之前‘中人’和‘老人’的經濟行為不具備約束能力,因此不能要求他們按照‘新人’的支付標準來實現個人養老基金的籌集。同時,由于‘中人’和‘老人’在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創立之前就已經對于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了自己的貢獻,他們是隱性債務的債權方,因此對于他們就更不存在所謂債權回溯問題,不能要求他們自己來支付隱性債務,這樣做顛倒了債權——債務關系的基本權責邏輯。從中國的經濟發展的考察也不存在債權回溯的經濟緣由:中國從二十世紀九十年代開始逐步構建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體制,到為止,這一過程的制度建設和具體實施尚未結束,因此其中的‘中人’和‘老人’的具體規模難以精確確定,從時間上看,其大致包括從新中國建立開始至1997年參加工作,并被納入到其覆蓋范圍內的社會成員。此前的為‘離休者’,養老金只有公家財政負擔,不進入社會保障范圍;此后的為‘新人’,不會產生隱性債務??梢?,從新中國建立開始到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末期是我國隱性債務產生的主要時期,而在此階段我國實行的是計劃經濟,采用‘高積累,低消費’的分配政策,通過降低居民工資的方式來積累建設資金,從而使我國迅速建立起比較完整的體系,同時建立以為行為主體的養老、醫療等現收現付制保障體系。然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保障體系替代了原有經濟制度,產生了中國的隱性債務問題,而中國的‘中人’和‘老人’已經以‘低工資’的形式向國家‘預付’了社會保障的積累基金,因此沒有任何經濟理由要求中國的‘中人’和‘老人’為‘債權回溯’支付金錢,而且中國的隱性債務基本上要由國家承擔。
從上述內容我們知道,中國隱性債務的權責認定問題的結論是由國家承擔‘中人’和‘老人’的隱性債務,而具體由哪一個部門來解決這一問題是我們下面要討論的內容。中國的社會保障體系正處于初創時期,《社會保障法》尚未出臺,具體的施行過程也存在眾多問題。隱性債務的具體承擔主體并不明確,這為該問題的解決帶來極大的困難。從上述對于我國經濟歷史的回顧我們可以看出,中國的隱性債務主要應該由財政部負擔。財政部作為計劃經濟時期唯一的經濟管理部門以‘高積累,低消費’的分配政策從‘中人’和‘老人’獲取了資金,發展了公用制經濟,雖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的過程中剝離了一部分經濟管理職能,但它仍是國有經濟的主要管理者,因此作為原有政策的制訂者和主要受益者,中國的隱性債務應該主要由財政部來負責解決。然而,目前財政部并沒有履行這一義務,而是將其轉嫁給社會保障的具體管理執行部門——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除了‘新人’和‘中人’交納的個人賬戶養老金之外,沒用其他的收入來源,因此只能動用這部分基金來支付隱性債務,進而造成了‘新人’和‘中人’個人賬戶的‘空帳’問題。
由于沒有《社會保障法》相關條款的約束和其自身支付能力的限制,我們承認目前不具備要求財政部全額支付隱性債務的現實條件,但是這不能成為其逃避應付責任的理由。由此產生的‘新人’和‘中人’個人賬戶的‘空帳’問題,使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障體制變成了‘名義上的基金制,實際上的現收現付制’。這樣,不僅使基金制的運行具有由‘空帳’造成的資金不足的潛在支付風險,而且還會增加現收現付制由人口老齡化所帶來的支付困難(這一問題在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有力推動下正迅速凸現),從長期來看,將有可能誘發我國社會保障體制的全面危機,嚴重阻礙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因此,財政部必須承擔起支付隱性債務的責任,將之作為自己的核心工作。在這一問題上,智利的社會保障改革為我國提供了良好的范例。其具體改革方案見表1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國與智利在經濟和人文背景方面存在很大差異,不能在我國照搬智利的經驗。
表1:智利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對隱性債務的解決方案
智利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對隱性債務的解決方案
1925年,智利建立了現收現付制的養老保險制度,但是由于人口老齡化加劇、管理混亂等原因,該體制陷入了嚴重的危機之中。
1973年,皮諾切特政變上臺,成立軍政府,基于‘芝加哥學派’的新自由主義學說,于1979年進行社會保障體制改革,建立基金制的養老保險體制,并于1980年頒布了《養老保險法》。
智利政府承擔支付隱性債務的義務:
1.1980年以前退休的‘老人’,養老金由國家承擔,不建立個人賬戶。
2.1982年12月前參加工作的‘中人’,有為期5年的自主選擇權。如果選擇舊體制,養老金由國家承擔,不建立個人賬戶,但個人按15%繳納保險費,雇主不再繳費;如果選擇新體制,可獲得標志其以往就業對舊制度的貢獻和積累的權益的‘認可債權’,作為個人賬戶的儲蓄額,它不是按照基金投資的回報率計息,而是按照每年彌補物價上漲后的4%的固定利率計息,在持有人退休、死亡或殘廢后兌現。
在改革前,智利有200萬人參加養老保險計劃,退休人員有80萬人,新制度實行后只有40萬人選擇舊體制。目前,智利的社會保障體系運行基本正常,為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四、隱性債務的數值測算
隱性債務的數值測算實際上是保險精算,由于我國的隱性債務存在上述責任認定方面的困難,沒有一個統一明確的測算主體,測算對象的含義和范圍不明,同時更缺乏有效真實的統計數據支持,使得我們在此不能對隱性債務進行定量測算,而只是交待其測算的定性框架。
1. 隱性債務的存在時限。從基金制養老保險的創立開始,到最后一個‘中人’退出其覆蓋范圍結束,記為N年。
2. 隱性債務的基年。即基金制社會養老保險的創立年。記為n(0)年。
3. 隱性債務的核算年。 即隱性債務存在的某一年,記為 i,其中n(0)≤ i ≤ N
4. 隱性債務的覆蓋人數。即社會保障養老體系覆蓋范圍內的‘中人’(Pm)和‘老人’(Po)的總數,記為P( P = Pm + Po )。
5. 隱性債務的生命表。即以社會保障養老體系覆蓋范圍內的‘中人’和‘老人’為對象,根據他們的平均年齡、最高年齡、最低年齡以及平均壽命等方面的特征,得出的反映其生存和死亡的統計表,死亡概率記為Q(i),借以反映以死亡退出隱性債務核算的情況。
6. 隱性債務基年的人均工資。即隱性債務基年中,社會保障養老體系覆蓋范圍內的‘中人’和‘老人’的平均工資,記為K。它可以通過已知工資水平和相關政策得出。
7. 隱性債務的因子。由于隱性債務的支付是在多年內完成的,這就涉及到資金的時間價值問題,這里用N年內年均通貨膨脹率表示,記為f;人民有權利分享的成果,同時,‘基本經濟安全’所包含的物質也會隨著經濟的變遷而改變,因此用一個調整因子來體現指數化收入政策在N年內的年均值,記為g。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計算某一隱性債務核算年的隱性債務的終值:F(i),
F(i)=P[n(0)]×[1-Q(i)]×K×(1+f+g) ^ i (1)
進而可以計算出其現值:AF(i),折現因子為f (2)
以及隱性債務的現值總額:∑AF(i),折現因子為f (3)
這樣也就完成了對隱性債務的數值測算體系的構架工作。
五、隱性債務的債務安排
在明確了隱性債務的責任主體和數值測算問題之后,我們要解決就是如何保證其責任主體及時、足額地支付特定年份的隱性債務的問題,即隱性債務的債務安排問題。
財政部作為隱性債務的責任主體,顯然只能運用其自身所控制的經濟資源來支付隱性債務,具體包括財政盈余和國有資產變現兩個來源。
赤字財政是財政運行的基本特征之一,財政盈余、甚至是財政平衡已經不是現代政府的財政所追逐的主要目標,而是被以犧牲財政平衡為代價的財政赤字政策希望達到的‘物價穩定、充分就業、經濟增長和國際收支平衡’所取代。因此,財政盈余即便存在,其數量也不大。同時,財政盈余并不是一個穩定的資金來源,其產生受眾多因素,財政部門對此的控制能力很差,顯然不能以此作為支付隱性債務的可靠資金來源。再者,有限且規模不定的財政盈余是否必然投入到對隱性債務的支付也是值得商榷的問題,我國不存在將全部或部分財政盈余用于支付隱性債務的或政策規定,而且由于它不會給財政部帶來任何經濟收益,財政內部也不存在這樣做的主觀愿望。所以,將財政盈余作為支付隱性債務的主要來源是不現實的,我國目前的財政收支狀況也印證了這一點。
國用資產變現是財政支付隱性債務的另一個可能的資金來源。從國有資產形成過程的角度考察,其相當部分是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體制下‘中人’和‘老人’前期對于經濟發展貢獻的產物和物質形式,將其一部分變現用以支付隱性債務是理所當然的事情。同時,財政對于國有資產的控制能力較強,可控國有資產數額巨大,能夠保證對變現市場的充分供給。目前,我國財政部門主要通過直接出售和‘國有股減持’的形式變現國有資產。問題主要出在國有資產的需求方面,我國的市場經濟歷史不長,不存在足夠的國內投資者來購買國有資產,而我國對于外國投資者購買國有資產有一定的約束,從而使對國有資產的需求不足。同時,財政部門出于自身和國家利益的考慮,也不會將業績優良的或關乎國計民生的國有資產大量變現,這就進一步打擊了其需求者的購買愿望,影響了財政變現國有資產的收入規模。以‘國有股減持’的形式變現國有資產面臨著同樣尷尬的需求狀況。由于國有股本身存在著與現代市場經濟原則相悖的內容,同時中國股票市場的投資者對于國有上市公司的總體業績普遍不滿和不信任,都使得‘國有股減持’方案一出臺就遭到市場強烈的消極反映:股市一跌再跌,造成有行無市的局面。因此,以‘國有股減持’的形式變現國有資產來支付隱性債務在近期內在我國也難以奏效。
由于財政部單獨承擔隱性債務的支付面臨嚴重的現實困難,同時缺乏明確的責任認定形式,作為社會保障管理、執行部門的勞動與社會保障部事實上分擔了絕大部分的隱性債務支付責任。目前其資金來源主要是‘新人’和‘中人’個人賬戶的積累資金,前面已經論述了這種‘飲鴆止渴’方式對于社會保障體制,乃至經濟和社會的危害,顯然這不是解決隱性債務的理想辦法。
由于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可以在長時間內保持很大規模的基金積累,一些人士認為可以參照智利改革的有關經驗,將我國社會保障的基金積累用于投資,在保證社會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同時以一定比例的投資收益支付隱性債務,達到‘雙贏’。本人認為這一方案是建立在‘投資必將盈利’的一廂情愿的基礎之上的,與經濟常識和社會保障基金的特殊性質存在本質沖突,同時我國經濟的現實情況也使該方案不具備可行性。
綜上所述,雖然智利的國際經驗有助于我國對于加深對于隱性債務的責任 認定、數值測算和債務安排等問題的認識,但是并沒用提供具體的方案,我國的現實情況也使得隱性債務問題的解決任重道遠。
書目:
1.《社會保險基金運行論》 李連友 著 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 2000 1
2.《壽險精算原理》 章琪 朱文革 編著 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 1997 9
3.《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與發展》 王東進 主編 法律出版社 2001 1
4.《社會保險基金管理》 林義 主編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 2002 2
5.《德國秩序政策理論與實踐》(文集) [德] 何夢筆 主編 龐健 馮興元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