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農村社會組織成長問題之思考
王義
論文摘要:農村社會組織是建設新農村的重要生力軍,也是實現農村治理的重要載體之一。拓展農村社會組織成長的公共空間,需要在四個緯度上形成合力:一是國家權力應從鄉村適度退出;二是加強農村社會組織自主性成長的內生空間培育;三是提升農村社會組織的管理能力;四是為農村社會組織成長提供法律保障。
論文關鍵詞:農村;社會組織;成長問題;內生空間
農村社會組織是建設新農村的生力軍,是實現農村治理的重要載體之一。實行村民自治,是中國共產黨領導億萬農民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偉大創造。發展和壯大農村社會組織不僅是落實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精神的需要,而且是深化農村改革,推進農村社會全面轉型的必然要求。促進農村社會組織快速發展,需要拓展農村社會組織成長的內生空間,公共空間越大社會組織發展的前景就越好,功能就愈凸顯。那么,如何拓展農村社會組織成長的內生空間呢?本文對此做一初步探討。
一、農村社會組織成長的前提:國家權力從鄉村適度退出
就理論而言,國家與社會相對分離,是構成現代社會發展的重要特征之一。對于中國鄉村社會來說,我們需要探討的問題是:國家權力滲透與退f{J對鄉村社會產生哪些影響,如果國家權力選擇退出,那么,鄉村社會秩序是否能夠得到保持,成長起來的農村社會組織是否會對國家權力構成挑戰和威脅?這是筆者思考本課題的初衷。
(一)從歷史視角看,自主性始終是農村民間組織發育成長的必要條件
傳統中國社會奉行“王權不下縣”的“鄉紳自治”模式,在這種模式下,人與人之間、家庭與家庭之間存在彼此扶助的關系,各種社會功能基本上依靠家庭內部或者家族內部獲得支持,人屬于家庭人或者家族人。“國家除了賦稅、勞役之外,與鄉土社會是脫節的”。在傳統鄉村治理理念支配下,鄉村民間組織發育較好,鄉村社會自治程度也比較高。到了近代,伴隨著劇烈的社會變遷,鄉紳自治被排擠政權以外。新中國成立以后,國家政權全面進入鄉村社會,原有的社會組織或消亡,或被取締。20世紀80年代以后,中國農村發生了前所未有的變化,一方面,市場經濟蓬勃興起,多元社會利益格局逐漸形成;另一方面,村民自治廣泛推行,鄉村社會組織不斷涌現,并對鄉村治理產生重大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國家政權的適度退出,為農村社會組織成長留下必要的空間,是農村社會組織發展的一般規律。
(二)從理論視角看,國家權力從鄉村適度退出是現代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
在中國傳統社會中,村莊依賴于“熟人社會”,這一特點被學者稱為內生型秩序,而國家外力嵌入則被稱為外生型秩序。人民公社制度就是行政力量嵌入村莊的結果。從內生型秩序與外生型秩序的比較可見:前者可以從中國傳統社會去解讀,并尋找例證;后者則可以從新中國成立以后的歷史去追尋。公民社會理論的崛起,國家社會關系的論證,似乎都在說明一個事實:壓力型權力構架已經不適應現代社會發展的要求,國家權力從村莊適度退出是必要的。比如,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大部分村級領導由農業合作社時期的隊社干部演化而來,他們習慣于憑借行政權力進行管理,結果造成了許多問題,近年來群體性事件不斷增多就是典型例證。
為了適應基層民主政治發展的要求,從上世紀八十年代后期始,國家開始推行村民自治制度。對此,學者也爭議頗多。一種觀點認為,“在整個20世紀的中國現代化進程之中,國家政權一直貫穿始終”。即使是村民自治,也應該被視作“一種國家重建形式,它的推行并非國家從鄉村社會的退出,相反則是國家真正深人鄉村社會的表現;由于它重新起用了鄉村的民間資源,并實現了國家政權與鄉村社會性質的對接和融合,無疑是國家對鄉村社會整合成熟的標志”。另一種觀點認為,村民自治意味著國家行政權力開始從村莊退出,政權的內卷化遇到了抵抗。盡管村民自治還存在著諸如“行政化”等弊端,但其對于村民自治能力的提升意義是不能抹殺的。
(三)從我國農村社會組織成長情況看,國家權力適度退出應該是一個漸進的過程
學術界的爭論為我們更深人地理解農村社會組織成長問題提供了重要的參考。從中國農村社會現實出發,國家權力徹底退出是不可能的,因為中國走的是一條“規劃的社會變遷”道路,由政府主導社會變遷的路徑選擇。基層正式組織弱化,帶來非正式組織的成長空間’。這是因為,現代社會背景下的村莊與傳統中國社會村莊相比,發生了很大變化,這是一個難以否認的客觀現實。另外,在市場經濟沖擊下,鄉村社會關聯度的變化、社會分層加劇、利益格局重新調整,僅僅依靠村莊內生秩序是遠遠不夠的,如家族勢力的復興、能人政治的興起、黑惡勢力抬頭等等,都對農村政權穩定提出了挑戰,都要求國家權力的適度保留。如果國家權力完全退出,在農村社會組織尚未成熟的情況下,勢必在某些地方造成“真空”,從而為不良秩序的產生提供土壤。所以,國家權力退出是必要的,但這應該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決不能想當然,畢其功于一役。
二、農村社會組織成長的基礎:自主性成長的內生空間
國家權力的后退,僅僅為農村社會組織建立創造了可能性,但僅有這一點還不夠,因為控制性體制的弱化,只是創造了一個條件,能否快速成長取決于多個因素。換言之,農村社會組織生長的社會基礎是否牢固可靠,是否具備足夠的內生空間,是影響和制約農村社會組織成長的重要因素
(一)市場經濟的發育程度
無可否認的是,農村社會組織的出現與農村市場經濟的發展緊密聯系在一起。市場經濟的發展可以為一切社會組織發育成長提供扎實的社會經濟基礎,特別是為經濟協作組織的發展提供廣闊的平臺。比如,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推行以后,面對千變萬化的大市場,個體農民感到難以適應,而將單個農民組織起來以應對市場的挑戰是唯一的出路。正是在這個背景下,各地紛紛出現了多種多樣的農村經濟合作組織,這些組織覆蓋了農業生產經營的主要領域,并在農業生產中發揮了重大的作用。可以預見的是,伴隨著落實《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決定》力度的強化,農村市場經濟體制將逐步完善,農村社會組織賴以生存并發揮作用的經濟基礎會更加牢固。
(二)中國歷史上的結社傳統與習慣
中國雖然沒有經歷過西方一些國家的市民社會發展階段,也缺乏地方自治的歷史傳統,但這決不是說中國鄉村沒有自我組織的習慣。舒爾曼(FranzSchurmann,l966)就認為,在傳統中國,國家更傾向于控制而不是管理,而社會很大程度上是自己組織起來的。這種自組織(selorganization)比國家行為提供了更強、更持久的組織資源。我國有很多學者經過仔細的文獻考證,證明在農耕時代我國民間就有結社的習慣。孟憲實《論唐宋時期敦煌民間結社的組織形態》一文對此有較為深人的研究,此文不僅肯定了我國民間社會結社的普遍性,而且具體分析了社人、社條、社務的特點,使我們得以窺見中國傳統社會結社的具體組織形態。 (三)社區治理的成功經驗
要理解農村社區治理,首先要明確治理的含義。治理這一范疇在學術界有多種解釋,1989年在世界銀行《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從危機到可持續發展》報告中,首次將非洲的發展問題概括為“治理危機”,“治理”現已成為一個具有廣泛適用性的新理念。其基本含義是:“官方的或民間的公共管理組織在一個既定的范圍運用權威維護秩序,滿足公眾的需要”。治理是一個比政府更寬泛的概念,從現代的公司到大學以及基層的社區,如果要高效而有序地運行,可以沒有政府的統治,但卻不能沒有治理。治理的宗旨是“在各種不同的制度關系中運用權力去引導、控制和規范公民的各種活動,以最大限度地增進公共利益’,社會組織由此導人“治理”這一理念。因為社會組織是以非政府性和非營利性為主要特征,且以最大限度地增加社會公共利益為宗旨的組織形式,社會組織的宗旨與治理的宗旨都具有內在的統一性,其目的都是為了推進社會公共利益。農村社區治理是農村社區建設面臨的重要課題,在完成這一歷史性課題過程中,必須按照治理理念的要求,充分發揮政府之外的社會力量,即民間組織的力量,而農村社區治理為農村社會組織發展提供了廣闊空間。
三、農村社會組織成長的關鍵:社會組織能力提升
得到農村和農民的認可,是農村社會組織可持續發展的關鍵要素。一個社會組織如果沒有得到有效的社會認同,就如同喪失了生存土壤的植物。盡管我國農村社會組織發展速度較快,但由于其生長環境的特殊性,總體來看質量不高,并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小、散、軟”現象。所謂“小”,是說農村社會組織發展規模普遍較小,除了一些民辦幼兒園、居家養老服務社等基層社會組織規模較大外,其它基層社會組織規模普遍較小,無固定場所、無經費來源的基層社會組織占了很大比重。所謂“散”,是說農村社會組織管理比較散。登記在冊的農村社會組織比例很低,更多的農村社會組織沒有在有關部門備案,也沒有法定的權利義務,內部管理也往往比較松散,政府對這類社會組織缺乏剛性管理。所謂“軟”,是說農村社會組織管理服務社會的功能還不夠完善,作用發揮還十分有限。
所以,發揮社會組織作用的前提是社會組織本身應具有行動的能力,能夠承接政府轉移的部分職能,并能代表部分社會群體的利益,能夠整合社會資源。對于農村社會組織而言,這一能力還包括:規范管理能力,改善內部治理結構,形成有效的約束機制;拓寬資金來源,形成強大的服務能力,通過社會贊助、政府資助或服務積聚資金;提高項目運作能力,注重項目開發的針對性和可行性,對項目實施規范化管理,降低項目成本等。
四、拓展農村社會組織成長的保障:依法規范
社會組織成長離不開法制完善。目前,與社會組織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有《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條例》,這三個條例均屬登記管理條例,重心在于規范社會組織的登記行為,對于社會組織的政策支持、組織機構、活動規則、財務制度等核心內容幾乎沒有涉及,這就導致在執法過程中缺乏具體依據或難以操作。在現有法規中,法規之間的相互沖突現象也比較突出。如《民辦教育法》與《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存在許多沖突的內容,嚴重制約了社會組織的發展。
從實際情況看,農村社會組織具有數量多、規模小、資金來源少、活動方式比較靈活的特點,很多地方難以達到法律法規要求。如登記的3萬元注冊資金要求,就將很多農村社會組織排除在登記門檻之外,一些地方只好降低資金要求。適應農村現實情況,修改并完善相關法律成為當務之急。目前巫需做到的是:1)改革登記制度,放寬準人門檻。對于資金的規定,應充分考慮到農村社會組織的實際情況。2)加強誠信建設。應組織專家、官員和村民組織共同制定農村社會組織誠信評價辦法,定期對農村社會組織誠信建設進行評價,引導農村社會組織向正確的方向發展。3)依法強化審計。應對農村社會組織的財務收支情況定期進行嚴格審計,規范財務收支行為。與此同時,還應盡快建立一部關于結社問題的基本法,以使農村社會組織健康發展。
總之,經過社會各方面長期不懈的努力,尤其是億萬農民群眾的積極參與,村民自治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以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為主要內容的村民自治制度已經在廣大農村初步建立起來,應使之在推進農村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