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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見刊

合法性與效力:公民社會組織在善治中的角色

龐金友

作為公民社會最活躍的代表,公民社會組織(CSO)或非政府組織(NGO)與政府機構和商業組織相比較而言,既有至關重要的優越性,也有著致命的缺陷。

這些優缺點可以大略分為“合法性”與“效力”兩大類。后者意指靈活性、“草根”經歷和流動性,而前者則包括大眾的信任、責任與代表性。

自由與靈活

我們知道,自由往往與創造性息息相關。非政府組織比政府機關更少受規則、傳統、利益及程序的束縛,因此,它們更容易致力于社會風險投資、難以測度前景的事業和充滿相當風險的工程。如果有必要,它們可以比那些由選舉產生的政府官員更長時間地抵制公共輿論的壓力,畢竟政府官員要更多地受到選區和選民的影響。在尋求各部門之間的合作、調解相關事務的處理等問題上,非政府組織比政府及其機構更富創造性。許多自由產生于下面的事實,那就是,多數非政府組織-就其自身性質而言-是單向度(即目的)的組織,它們能夠更有效地集中它們的資源來達至它們的目標,而不需更多的妥協和折衷。而一個試圖獲得選舉成功的政治家卻無時無刻不在尋找折衷和調停,在相互競爭的利益中尋求平衡。

信任與合法性

由于經常倡導或推動一些大眾認為有價值的議題-正如“透明國際”(TI)所做的那樣-非政府組織公民社會組織贏得了公眾的信任,口碑也甚佳。多數情況下,非政府組織不受商業利益與政府影響的束縛,這種獨立使它在不妥協的道德與職業權威方面擁有較高的起點。對于一些有爭議的話題-從違反人權到環境污染-公眾可能更期待從獨立的非政府組織而不是政府機構或商業法人那兒獲得公正的信息,因為后兩者所關注的除了“事實”以外可能還有其它東西。在指導和監督方面,非政府組織組織由于職業和道德上的權威也較有優勢。當然,我們都知道這種信任是多么的脆弱和敏感。贏得一個好名聲需要非政府組織若干年的不懈努力,而只需一個小小的失誤就能使其功虧于簣。

“草根”經歷

對工業社會的發展而言,擁有“草根經歷”的非政府組織是政府機構和商業組織不可多得的合作者。由于雙方都信任它,因此它可以在地方社區和投資方之間修筑一些必要的溝通渠道。另外,非政府組織還可以提供一個發展和輔助的機制,它對事情的進展情況起著良好的反饋作用。擁有地方根基的公民社會組織甚至可以動員那些對發展方案原本無用的本土資源。

流動與快捷

憑借便利的信息渠道,以及高速貯存、管理和傳播信息的能力,公民社會組織已經獲得了顯而易見的、動員公眾輿論的巨大力量。實際上,信息技術與公民社會組織網絡溝通的水平方式之間已經實現了完美的對接。在新技術的幫助下,“事實社區”(virtual community)出現了,它跨越了地理、政治和文化的邊界,圍繞著利益與關系而產生。世界任何角落的人們-無論有多遙遠-都可以迅速地就他們所關注的話題展開商談。公民社會組織要想確立公民社會在全球(和地方)公共政治領域中地位,流動與快捷是重要的資源。

然而,具有諷刺意味的是,那些有利于加強非政府組織力量的強勢也可以轉變成為非政府組織的弱勢。一方面,自由、流動與快捷可以使它們的日常生活的運作日益簡潔、高效,但另一方面,它們也引發了關于責任、使命、選民、義務和支持等合法性問題。 代表:神話與誤解使命(mandate)與義務是所有善治(good governance)的奠基之石。非政府組織以及其它致力于公共政治決策的公民團體,都必須明確以下兩點:

1、它們的真正使命是什么?

2、它們要向誰負責?

通常,與政治家和政黨不同,人們的回答是“代表人民”。這種一般化的回答-用“我們人民”這種稱謂-不僅是虛假的、令人誤解的;也削弱了公民社會組織的可信度和嚴肅性。另外,這些提法暗示著政治家和公共官員不能“代表人民”,他們整體上講在道德上低于公民活動家。盡管我們對一些政府官員的腐敗與不道德行為耳目能詳,但這種一般化的回答仍是不真實、不公正的。 理解這一點是很重要的:公民社會是對代議制民主以及與代議制民主息息相聯的參與民主的一個補充,而不是對立之物。公民社會與參與相關,而議會民主則與代議相關。公民參與的“公民政治”與代議制的議會“政黨政治”之間存在著一個動力機制,既相互補充,又充滿張力。公民參與本身就承載著自生自發的合法性;它不需要從代表那里借用。 我要得出的結論是:正是它(指非政府組織)自身的行為-而不是由于代表-賦予非政府組織以合法性。非政府組織及其網絡之所以正當而合法,是它們觀念的效力、它們提升的價值以及它們所關注的話題使之然。

與政府官員不同,公民社會組織的領導者不對選民負責。一方面,這限制了它們的使命,它們不能為所有的代表要求權利。另一方面,這種脫離選民的“獨立”給予他們以自由、靈活和空間,這些都是非政府組織在國家及全球治理中的“相對優越性”。

用簡單的話說,我們需要公民社會組織,不是因為它們“代表人民”,而是因為通過它們,我們可以把事情做得更好、更快。坦率地說,這就是為什么我對一些諸如“人民大會”(people`s Assembly)-一個與“聯合國大會”(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相對的類似“民有的”會議-之類的觀念持保留態度的原因。我也對國家和地方的“公民議會”(Civil parliaments)持懷疑態度,因為用議會中特殊的“公民議院”(civil chamber)來“代表”公民社會的想法會帶來許多嚴重的后果。我認為,這些概念誤解了公民社會的真正本質。它們不僅通過建立類似的政治結構或使政治結構暗淡化,從而將代議制與參與制混淆;還損害了代議民主制度。公平選舉、負責的議會和健康而有效的政府不可能為公民行動主義(civic activism)所取代。

視野

多數非政府組織的內動力和關注點很單一,通常情況下只是一種強烈的情感動機,它驅使著人們行動。個人志向和情感動機是非政府組織能夠動員的最重要的資源。對理想或目標的執著能產生激情和力量,它們能對每一個公民的行為產生程度不同的影響。但有時同一種激情卻能導致一個“隧道構想”(tunnel vision),從而阻礙非政府組織的長期發展。單向度(指具有單一目的)的非政府組織衡量事物的標準是看其是否影響它們的個別利益。

責任

無論喜歡與否,我們不得不在自由、靈活與責任、義務之間進行權衡。如果說政府官員應該對他們的選民負責,商業領袖應該對他們的股東負責,那么,公民社會的領導者又該向誰負責呢?我們很容易就回答,非政府組織應向它們的“股東”承擔義務。但誰是“股東”呢,它們怎樣履行它們的職責呢?當然,我們可以提出一些頗具合理性的答案,如非政府組織為之服務或與之一起工作的職員、合伙人、成員、投資者以及團體等,但我們知道,公民社會組織與它們的“股東”之間的關系實在太松散了,很難確定。政治家與公司經理對他們的支持者所負的責任更為直接、緊密和及時,因此,與公民社會組織成員對其組織行為的影響相比,選民與股東對政府和商業組織的行為有更多的支配與制約能力。責任的不同性質反映了政府、商業組織和公民社會組織的不同角色和功能。

非政府組織填補這種天然的“責任鴻溝”的最好方法,就是通過完全透明和較高水平的責任履行來培育公眾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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