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關系危機的法律思考
王偉杰
論文關鍵詞:醫患關系 法律制度 法制建設
論文摘要:現行調整醫患關系的法律制度存在位階低、效力弱,調整范圍窄、操作性差,執法不嚴、適用法律混亂,鑒定結論公正性低,醫患雙方守法意識淡薄等問題。構建和諧醫患關系需要制定統一法典、擴大立法領域、重建醫患糾紛解決機制、調整鑒定機構、建立醫療服務審計制度、加強司法審判與法制教育。
1法律制度的反思
目前,我國醫患關系出現的危機,從根本上反映出法律制度建設方面存在的諸多困惑與問題。
1.1立法的困惑
1.1.1缺少權威專門的法律。我國現行調整醫患關系主要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師、中醫師個體開業暫行管理辦法》、《衛生行政執法處罰文書規范》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相互其間缺少整體性、系統性,沒有全面規定醫患雙方權利與義務、預防醫患糾紛發生、解決醫患糾紛、確保雙方實現權利的系列法律制度。在實踐中,許多醫患關系的重要問題都找不到法律依據,存在無法可依現象。
1.1.2現有法律制度位階低、效力弱。國務院頒發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處理醫療糾紛的主要法律依據。根據我國法律效力劃分標準,憲法具有最高的效力;其次是由全國人大制定通過的基本法;第三是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第四是國務院頒發的行政法規。《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第四層次的法律制度,實踐證明依靠現行的法規難以適應調整醫患關系的需要。
1.1.3部分法律制度操作性不強。現有的處理醫療糾紛的相關法律規定原則性太強,不易操作,如:醫療事故的概念,目前在醫療系統和法院之間仍存在嚴重的理解歧義。
1.2法適用的困惑
1.2.1執法公平性面臨嚴峻挑戰。首先,執法主體先天不足。我國實行醫療衛生服務行業管理制度,各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政府創辦的醫療衛生服務機構直接主管者,他們之間有著非常密切的利益關系。法律規定各級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為調整醫患關系相關法律的執法機關,這就造成了執法主體角色沖突,出現了既是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局面,其執法的公正、公平性存在體制上缺陷。其次,鑒定機構的公正性仍受質疑。《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為醫療技術鑒定的專門組織,似乎給人的感覺是超然、中立,實則不然,只不過將“老子鑒定兒子”改為“親屬圈內的鑒定”。鑒定人員的范圍沒有實質變化,鑒定的流程和定性仍在衛生行政部門的意志掌握之下,難以擺脫護短和粉飾之嫌,鑒定的公正性實難保證_2]。鑒定機構不能給出公正與公平的結論,患者就必然尋找其他途徑,以吐胸中怨氣,這直接成為誘發醫療暴力事件的重要原因。第三,執法不嚴。由于衛生執法機關的角色矛盾,其執法的力度必然受影響。另外,各級醫療衛生服務機構憑借自己擁有的資源優勢,建立了廣泛的關系網。各級醫療衛生服務機構的社會活動能量往往超過同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此情形下,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就是想嚴格執法也有相當難度,執法不嚴自然成為普遍性問題。執法不嚴導致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得不到及時救濟,國家法律的公信力下降。當公民通過尋求合法途徑很難獲得正當救濟時,就會失去依靠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的信心。公力救濟就會轉化為私力救濟,各種非法的行為諸如職業“醫鬧”也乘虛而入。從而,使醫患矛盾更復雜、更激烈、更有破壞性,造成的后果更為嚴重。
1.2.2適用法律混亂。由于醫患關系的性質不明確,在適用法律上就會出現適用法律不當的問題。在許多相關問題上也無法通過明確的法律條款或司法解釋進行處理。在司法實踐中就出現了同樣的案情,不同的調解結果與判決結果。醫療糾紛調解往往是集中于賠償問題,必定是醫患雙方討價還價的過程。實踐中決定最后賠償數量,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患方的能量大小,相似的案情可以有完全不同的結果。
1.3守法的困惑
表面上看,醫患關系存在的問題是因為法制不健全,其實,在更深層次上,則反映出我國公民在法律的態度上存在問題。我國長期實行人治,缺少法治傳統,公民的法律觀念不強。醫患雙方都存在不能正確行使法定權利、切實履行法定義務的問題。特別是用法律方法解決醫患糾紛的意識淡薄,這不僅削弱了自身運用法律實行自我保護的能力,有時甚至出現輕視法律、抵制法律、對抗法律的現象。患者家屬暴力毆打、威脅、辱罵醫務人員,診療結束后拒絕出院,不及時交納或拒付醫療費用等現象就是最有力的證明。當然,醫方在守法上同樣存在問題,不完全履行或遲延履行法定義務的現象時有發生,特別是在履行職業特別注意義務方面存在的瑕疵與問題更加突出,發生醫療事故后不按法定處理程序、隱瞞事實,篡改原始材料等現象時有發生。如果有法不依,其結果比無法可依還要可怕。法律關系下的醫患雙方都應在法律規定的權限范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濫用權利,侵害他方利益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2加強法律制度建設的思路
2.1推動立法
立法是法制建設的起點,執法、司法、守法的前提必須有法。沒有法律或法律制度不良,法制建設就無從談起,它是制約法制建設與發展的基礎性問題。我國現行的調整醫患關系法律缺位與法律適用差的現狀已經嚴重影響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進程。事實證明,解決醫患沖突,建立長期穩定和諧的醫患關系急切需要制定全面、系統,能體現公平正義的規則、規范。當前,醫患法律關系的特殊性與重要性已經被多數學者所接受,也得到了社會各界的理解與認同,加強立法的呼聲日益高漲。立法機關應審時度勢,對現行的醫患關系法律制度進行全面的梳理,科學設計、構建起新的調整醫患關系法律制度體系。 2.1.1制定統一法典。醫療服務是保障人健康權與生命權的基本手段。由于醫患關系不具有民法的主體平等、自愿及等價有償三大特征中任何一個特征,同時也不存在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關系,因此是一種獨立的醫事法律關系。這種法律關系調整的范圍非常廣泛,涉及一個人生老病死的大法,無論從何種角度,醫事法比經濟法有著更多的特殊性,它更有資格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門類]。社會現實迫切需要一部以醫患關系作為調整對象、涵蓋醫療服務全過程、明晰權利與義務、確定醫患糾紛處理原則與規則的專門的法律。
2.1.2擴大立法領域。醫患關系涉及面廣,影響因素多,要從系統性、整體性考慮拓展立法空間。(1)制定國家對醫療衛生服務投入的法律制度,規定政府對國家主辦的醫療衛生服務機構的投入與補償原則,確保國家主辦醫療衛生服務的公益性質,使國家政策法律化,從制度上解決“看病貴”問題。(2)制定醫療衛生服務費用管理的法律制度,確定費用控制原則,確保檢查、用藥、治療的合理性。(3)制定全民醫療保障制度,確保全民看得起病。(4)制定醫療責任風險保險制度,為醫療機構行業提供風險分擔機制。
2.2機制創新
2.2.1建立多元化醫患糾紛解決機th0。所謂多元化是相對于單~性而言的,其意義在于避免把糾紛的解決寄托于某~程序,如訴訟,并將其絕對化;主張以人類社會價值與手段多元化為基礎理念;不排除來自于民間和社會的各種自發的或組織的力量在糾紛解決中的作用;目的在于為人們解決糾紛提供多種可供選擇的可能,同時以每一種方式的特定價值(如正義、效率、經濟等)為當事人提供選擇[5。建立多元化醫患糾紛解決機制的基本思路是拓寬解決糾紛渠道,強化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作用,構建起多層次多樣化的解決方式與多種適用規范并存的糾紛解決機制。在實際應用中,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具體方法,也可以根據醫患糾紛發展的程度由低向高啟動相應的機制,還可以多種方法并用。總之,一切圍繞有效解決糾紛決定具體方法。
2.2.2調整鑒定機構。對醫療事故的認定是解決醫療糾紛的關鍵環節。必須從制度層面改革鑒定機制,將醫療事故的鑒定權從醫方的勢力范圍中分離出來,交由中立的鑒定機構履行鑒定職能,確保鑒定結論的客觀性、可靠性、公正性。
2.2.8建立醫療服務審計制度。必須建立醫療服務的監督制度,構建患者、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醫療服務專業監督機構共同組成的醫療服務監督網絡。應授權于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以外的機構,如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機構,也可以授權醫療保障的主辦機關,開展醫療服務科學性、合理性評估,為患者提供技術服務。同時,建立相應的獎懲制度,規制醫療機構的服務行為。
2.2.4醫患關系的特殊性決定了醫療糾紛案件復雜性和解決的難度,普通法官往往缺少受理分析醫療糾紛案件所需要專門的知識與經驗,很難保證審理判決的質量。鑒于醫療糾紛案件的特殊性,有必要建立專門的醫療糾紛案件審判庭,培養和配備相應的法官,承擔醫療糾紛案件的審理。這有利于提高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整體水平,實現司法公正解決醫療糾紛的目標。
2.8加強法制教育
法律意識是人們對社會客觀法律現象的主觀反映,它包括對法的本質、作用的看法,對現行法律的要求和態度,對法律的評價和解釋,對人們行為是否合法的評價和法則觀念等。法律意識在法制建設中具有重要作用。只有當人們真正理解、信仰、維護法治的精神,法律才有可能發揮良法的應有作用,否則只能是一種擺設。從目前的國情來考慮,醫療衛生行業法制教育的中心任務在于培養人們的法律意識,形成法治觀念。提高法律意識是衛生法制建設的重要環節和基礎,要站在實現依法治國方略的高度,注重法制教育與法治實踐的結合。同時,還要重視道德教育與法制教育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