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法學理論發展30年
董文軍
[摘要] 從1978年至2008年, 中國的經濟法學理論研究經歷了30年的發展歷程, 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其理論發展主要體現在厘清調整對象、從制度功能的視角研究經濟法的地位, 以“社會本位”為核心研究經濟法基礎理論、提出經濟法學基本假設、宏觀調控法制化的研究、稅收法定原則與稅收法律關系性質的研究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反壟斷立法研究。
[關鍵詞] 中國; 經濟法學; 理論發展
從1978年至2008年, 中國經濟法學的發展緊緊跟隨著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步伐。中國的經濟法學理論研究經過30年的發展, 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一、厘清調整對象。
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研究是經濟法學研究中最基本的問題, 它直接影響著經濟法學學科的構建與發展。
中國經濟法學起步繁榮階段, 學者們的研究主要是圍繞著經濟法是否具有獨立的調整對象展開的。基本形成了兩類觀點。一類觀點認為經濟法具有自己的調整對象, 其調整特定經濟關系。
而對于特定的經濟關系, 表述卻存在著一定的區別。有的學者認為公民之間的經濟關系由民法調整, 其他的經濟關系都發生于國家的計劃約束之下, 體現了國家的意志性, 其由經濟法調整。①有的學者進一步從所有制性質的角度限定了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即只有建立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之上的經濟關系才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② 隨著經法學研究的發展, 學者們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認識進一步具體化, 強調經濟關系的性質。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調整縱向經濟關系和橫向經濟關系。① 有的學者認為, 經濟法調整管理關系。② 也有的學者認為, 經濟法調整計劃關系。③ 另一類觀點認為經濟法沒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 其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④ 1986年《民法通則》頒布之后, 學者們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有了新的認識, 對于橫向經濟關系的調整逐漸淡出了經濟法學者的視野, “縱向經濟管理關系說”⑤逐漸占據了統治地位, 學者們在對經濟法調整對象這一問題的認識上基本取得了共識。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后, 學者們對于經濟法調整對象問題的理論交鋒漸次減少, 學者們在“縱向經濟管理關系說”的基礎上, 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論述作了進一步的完善, 側重點有所不同。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 “國家協調說”、“需要國家干預說”、“社會公共性經濟管理說”、“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說”、“國家調節說”以及“行政管理說”等。⑥ 在強調經濟法調整“縱向經濟管理關系”的同時, 也有學者認為經濟法調整一定的“橫向經濟關系”, 但對“橫向經濟關系”的理解已經與最初經濟法萌芽時期的理解有所不同。
此時的“橫向經濟關系”是指計劃指導下的經營協作活動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 1 ] ( P46)時至今日, 學者們對于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已達成基本共識, 都強調經濟法調整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管理而形成的經濟關系, 只不過是表述問題的側重點有所不同而已。
二、制度功能視角中的經濟法地位研究。
學者們對于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的關系的研究, 經歷了一個從最初注重區別到現在關注聯系的發展過程, 研究視角逐漸聚焦于經濟法、民法和行政法的制度功能上。從制度功能角度去探討經濟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有助于整合法律間的體系功能, 促使經濟法學研究更好地服務于實踐。
最初, 學者們在分析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時, 往往從調整對象角度進行論述。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后, 特別是1992年中國共產黨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確定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之后, 民法和經濟法作為與社會經濟生活聯系最為密切的法律制度,在市場經濟體制的構建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此時, 學者們對經濟法與民法關系的研究中不僅注重二者之間的區別, 更加重視二者之間的聯系。對于區別的論述不僅聚焦于調整對象方面,而且進一步關注保護的法益、制度功能等問題。在制度功能角度, 民 法是保障市場調節有效運作的法律機制, 經濟法是保障國家調節有效運作的法律機制, 其功能在于彌補民法在解決市場失靈、效率與公平等問題上的不足。[ 2 ] ( P19 - 20) 民商法側重從微觀、從經濟發展所需動力方面, 通過保障自由交易、自由競爭以提高效率來促進人們的利益; 而經濟法則側重(并非全部)從宏觀、從利益協調方面減少社會經濟震蕩造成的破壞和優化經濟結構, 從而提高效率來促進人們的利益。[ 3 ] 在探討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系時, 主要的落腳點也是二者的制度功能的互補性。
民商法是市場經濟常態性的法律, 它多是通過其任意性規范, 體現“無形之手”的要求, 充分發揮市場主體的能動性, 同時也少有強行性規范, 導向市場主體自覺地遵守市場規則。經濟法是市場經濟非常態的法律, 它多是通過強行性規范, 強調“市場機制的外在化”, 提供具有干預性、宏觀性、整體性、政策性、公法性的規則, 解決市場失靈, 促使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地發展。[ 3 ] 學者們對于經濟法與行政法之間關系的研究最初也是著眼于調整對象的區別。20世紀90年代以后, 隨著學者們對民商法與經濟法之間功能互補性關注度的增強, 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聯系也進入學者們研究的視野。在探討二者之間的聯系時, 學者們基本也都是強調二者在制度功能上的互補性。① 進入20世紀末期, 也有的學者將民商法、行政法與經濟法并列在一起, 討論三者之間的關系。對三者關系的研究是從功能的互補、調整對象的交叉等角度強調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三者協同發揮更大的作用。②三、以“社會本位”為核心的基礎理論研究。
20世紀90年代, 學者們探索經濟法獨立法律地位的研究仍在繼續, 研究的視角不再局限于調整對象以及與民法和行政法的關系等問題, 逐漸拓展到經濟法的價值、宗旨、基本原則、法益目標等問題上, 從而形成了以“社會本位”為核心的基礎理論研究。
首先, 社會公共性是經濟法的核心范疇。經濟法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的本質特征在于社會公共性。社會公共性決定并表現在經濟法的產生、經濟法的價值、經濟法的主體、經濟法的權力(利) 和義務、經濟法的屬性等各個方面。[ 4 ] 其次, 針對經濟法的法域歸屬問題, 有學者提出了“社會法”的概念。經濟法以社會利益為本位, 是保護和扶持經濟性弱者以及保障可持續發展的法律, 是社會公共干預和理性建構之法。[ 5 ] 社會化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 這種趨勢導致以社會為基礎的私法、行政法在某種程度上的社會化。但受其本質屬性和固有功能的限制不能完全社會化。在這種情況下, 必然產生一種完全社會化能夠反映滿足社會化要求的法律———社會法。其中經濟法就是這種社會化的產物, 是一種社會法。[ 6 ] ( P220) 再次, 從“社會本位”
的角度提煉與概括經濟法的價值追求。經濟法調整政府管理經濟的關系中, 以維護社會經濟運行的整體利益和效率作為根本價值。[ 7 ] 經濟法是社會性之法, 經濟法的價值最關注社會性。③ 最后, 經濟法的法益目標是社會利益。經濟法的法益目標應是經濟法首先追逐和實現的利益即社會公共利益。經濟法的法益目標依靠社會整體調節機制的作用而實現。[ 8 ]
四、經濟法學基本假設的提出。
經濟法學的基本假設的提出豐富了經濟法學的研究方法, 提供了研究經濟法學基礎理論的新視角, 拓寬了研究思路。“從研究范式轉換的角度來說, 吸收相關學科中有共性或深層次的相關成果, 提出基本假設, 在對這些假設進行具體分析, 綜合運用基于相關假設而產生的各類方法,實際上是對經濟法學研究范式的轉換。” [ 9 ] ( P59)1998年, 有學者在分析民法與經濟法的關系時, 就提出了基本假設這一概念, 認為民法與經濟法存在著基本假設的差異。[ 10 ] 隨后, 有學者在分析經濟法與民商法的區別是再次使用了基本假設的概念。即二者的深層區別是對于市場主體的假設不同; 對于市場整體的假設不同; 對政府與市場關系的假設不同。[ 3 ] 但是以上論述僅從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角度提出了經濟法學的三個基本假設, 并未對經濟法學的基本假設作系統的論述。2001年, 有的學者對經濟法學的基本假設進行了較為全面地研究。把經濟法學的基本假設分為兩類, 一類是經濟法學與其他部門法學共同的基本假設, 可稱為共通性假設; 另一類是在經濟法學上有獨特價值的基本假設, 可稱為特殊性假設。共通性的假設是二元結構假設, 包括理論———認知層面的公私二元結構假設, 經濟———制度層面的城鄉二元結構、南北(東西) 二元結構、內外二元結構, 社會———文化層面的傳統與現代二元結構、工商文化與農業文化二元結構。特殊性假設包括雙手并用假設、兩個失靈假設、利益主體假設、博弈行為假設、交易成本假設。并且運用各種假設分析了具體經濟法制度在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提出了一些解決的辦法。①五、宏觀調控法制化的研究。
宏觀調控作為國家干預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手段, 自我國實行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體制以來,就成為經濟法學者密切關注的研究對象。對于宏觀調控法制化的研究既豐富了我國宏觀調控法學基礎理論的內容, 又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我國的宏觀調控的立法實踐。
有的學者對建國后40年來國家宏觀經濟調控行為進行了反思, 認為解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存在的問題, 需要從國家宏觀調控體系和宏觀調控行為入手, 從經濟、行政和法律幾個方面對國家宏觀經濟調控行為進行研究。以法律手段規制宏觀經濟行為, 既是宏觀經濟本身的客觀規律性和特性所要求的, 又是我國社會主義國家對國民經濟的管理職能、任務所決定的, 是國民經濟宏觀調控工作規律所產生的必然結果。[ 11 ] 宏觀調控必須尊重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 要立足于長期的社會政策, 宏觀調控應法律化制度化。為了加強政府的宏觀調控意識和責任, 監督政府有效地實施宏觀調控, 提高宏觀調控的效率, 必須著手制定一部宏觀調控基本法, 把政府對市場經濟的調控法律化和制度化, 使政府有效且有節制地發揮“統籌規劃、掌握政策、信息引導、組織協調、提供服務和檢查監督”職能。[ 12 ]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發展, 宏觀調控的法制化研究逐漸深入。有的學者對宏觀調控法的本質、價值、基本原則等問題作了進一步的論證。[ 13 ] 有的學者認為, 宏觀調控的核心問題是宏觀調控權的配置和行使, 并通過分析宏觀調控的合法性、權源、行使宏觀調控權的原則、力度以及宏觀調控權的獨立性等問題, 說明宏觀調控權的法律解析對于宏觀調控法理論和制度完善的重要價值。[ 14 ] 中國加入WTO對于宏觀調控法產生了重大的影響, 社會化、民主化、國際化是我國宏觀調控法的發展趨勢。[免費論文下載中心 tougaozixun.com]
六、稅收法定原則與稅收法律關系性質的研究。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 稅收作為國家調控經濟運行的重要手段之一, 其法制化需求日益增強。于是, 有學者提出了稅收法定原則應作為稅法的重要基本原則, 有的學者將其稱為“稅收法定主義”。稅收法定主義是民主原則和法治原則等現代憲法原則在稅法上的體現, 對于保障人權, 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益意義深遠。稅收法定主義的提出有助于稅制乃至整個法制的完善以及法學研究的深入。我國在《稅收征收管理法》中確立了稅收法定主義,但并未將其上升為一個憲法原則, 可以通過憲法修正案的方式補進體現稅收法定主義的規定, 從而有助于稅收法制的完善, 推動經濟和社會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稅收法定主義的內容可以概括為三個原則, 即課稅要素法定原則、課稅要素明確原則和程序合法原則。稅收法定主義作為稅法的重要原則, 同樣具有憲法原則的位階。[ 16 ]
對于稅收法律關系的研究一直是稅法學研究所關注的一個問題。由于稅收法律關系中固有的一方主體是國家, 所以稅收法律關系具有不平等性的特點。但近年來有些學者對稅收法律關系重新進行了分析, 認為稅收法律關系具有債的關系的性質, 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稅收法律關系的平等性。以“契約精神和平等原則”為本質和核心構建起來的現代稅收法律關系理論為稅法基本理論提供了新的研究視角。當對某一具體的稅收法律關系加以定性時, 應當根據其內容、所涉及的主體以及其所處于國家稅收活動過程的不同階段, 來界定處于特定情形下特定的稅收法律關系的性質; 當需要對抽象的作為整體的稅收法律關系進行定性時, 可以認為其性質是稅收債權債務關系。稅收法律關系是一個以三方主體間的四重法律關系組成的兩層結構: 三方主體是指納稅主體、國家和征稅機關; 四重法律關系是指稅收憲法性法律關系、國際稅收分配法律關系、稅收征納法律關系和稅收行政法律關系; 其中, 稅收征納法律關系和稅收行政法律關系構成第一層, 也是人們通常所認識的稅收法律關系, 稅收憲法性法律關系和國際稅收分配法律關系構成第二層,是潛在的、深層次的, 也是往往被人們所忽視的稅收法律關系, 最深刻地反映了稅收法律關系的本質, 即“契約精神和平等原則”, 其貫徹并體現在稅收法律關系的各個層面上。認識和確定現代稅收法律關系的本質, 首先就會對傳統理論中的“稅收公平主義”提出挑戰。傳統的稅收公平主義一般只就納稅主體范圍內比較其相互之間的公平問題; 而建立在“契約精神和平等原則”
本質基礎上的稅收公平主義則要求就稅收法律關系的全部主體————國家、征稅機關和納稅主體, 考察其彼此之間的公平和平等關系。[ 17 ]
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反壟斷立法研究。
在經濟法具體制度研究領域中, 學者們對于競爭法的研究始終與立法密切相關, 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立法的進程, 特別是針對反壟斷法律制度展開的研究。美國、歐盟等國家的反壟斷法理論研究比較發達, 實踐經驗比較豐富, 而我國從1978年以來, 一直沒有制定反壟斷法, 理論研究和實踐經驗較為欠缺。所以學者們在探討我國的反壟斷立法時, 更多的是借鑒國外的理論研究的成果和立法與司法實踐。但畢竟我國的國情與美國、德國等國家存在著很大的不同, 所以面向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的反壟斷法立法研究尤為重要。學者們針對我國的國情, 結合國外的反壟斷法理論與實踐, 對我國的反壟斷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設性的意見, 極大推動了2008年我國反壟斷法的出臺。
首先, 探討了規模經濟與我國反壟斷立法的關系。制定并實施反壟斷法與優化我國企業規模并非是對立的。我國反壟斷法與支持中小企業聯合、擴大企業平均規模和實現規模經濟的政策并不矛盾, 它們是為建立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而必須同步進行的兩個方面。① 我國既要注重發展規模經濟, 鼓勵必要的企業合并和聯合, 又要反對和防止壟斷和經濟力過度集中, 反對各種限制競爭行為。要恰當掌握其中的“度”。② 其次, 論證了我國行政壟斷的法律規制問題。反壟斷法是規制行政壟斷的最重要的法律途徑, 反壟斷法在規制行政壟斷時需要注意其與經濟壟斷的一致性和各自的特殊性。[ 18 ] 由于行政壟斷的形成主要是體制上的原因, 因此, 制止行政壟斷的任務并非反壟斷法所能獨立完成的, 它需要實現自由企業制度, 建立完善的市場經濟法律制度, 確立有力的執行程序及嚴厲的懲戒措施等多種因素的共同作用。[ 19 ] 再次, 提出了我國反壟斷法執法機構的設計思路。我國應當建立一個有權威性和高度獨立性的反壟斷主管機構, 它在人事編制和財務上雖然隸屬于國務院, 由國家人事部和財政部編列預算, 但在審理反壟斷案件中卻有著極大的權威性和高度獨立裁判的權力, 即在業務上只是依照法律進行裁決。[ 20 ] 最后, 分析了入世對我國反壟斷法制定的影響。入世后, 中國政府越來越注重競爭政策和競爭法問題, 以應對越來越激烈的國內市場競爭和國際市場競爭。雖然中國制定反壟斷法存在壓力, 但是制定反壟斷法有利于提高中國企業的競爭力, 遏制跨國公司的壟斷勢力和改善國家的財政和宏觀調控。[ 21 ]
中國應當積極參加WTO關于競爭政策多邊協議的談判, 抓緊制定反壟斷法。競爭政策是國家的長期策略, 應當注重競爭法和競爭政策的研究。[ 22 ]
中國的經濟法學經過30年的發展歷程, 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 但也存在著一定的不足。
在今后的發展過程中, 經濟法學研究需要進一步加強學科間的交流與互動, 密切注意理論聯系實踐, 強化具體制度的研究, 實現國際化與本土化的統一, 從而進一步推動中國經濟法學研究的蓬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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