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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船舶融資租賃交易的合同架構與風險防范

吳莉婧

論文關鍵詞:船舶融資租賃合同架構風險防范

論文摘要:船舶融資租賃交易的合同關系,將不屬于傳統融資租賃合同范圍,但在實踐中發揮重要作用的抵押合同與保險合同也納入研究視野,從而完整地展現船舶融資租賃交易的合同架構。在此基礎上分析船舶融資租賃交易所面臨的特殊風險,并提出相應的防范措施與立法建議。 一、船舶融資租賃對航運業發展的重要意義 航運業是一個資本密集型產業,投資額巨大,投資回報期長,回報率不穩定,經營風險較高。因此,資本投入一直是制約航運業發展的關鍵因素之一。自20世紀60年代起,遠洋運輸企業開始普遍從商業銀行獲取抵押貸款,以此來解決購置船只的資金問題。但是在20世紀80年代,《巴塞爾協議》出臺,銀行業的經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同時由于第三世界債務危機以及20世紀80年代后期的不動產危機,銀行的資產質量嚴重惡化。在這種環境下,銀行業只能限制風險資產的數量,增加其盈利性。因此很多銀行全部或部分退出航運這一風險權數極高的行業,導致了大量的資金缺口。航運業亟需尋求新的資金來源,并創造新的融資技術。新的融資手段包括出口信貸、融資租賃、發行股票、發行債券等。其中融資租賃這種方式,由于融資期限長、成本低、現金流量大等特點,在航運融資中逐漸被廣泛采用。 融資租賃始于20世紀50年代,以融物的方式實現融資的目的,是金融資本與產業資本互相滲透、結合并擴張的產物,是商業信用與銀行信用相結合的一種新型融資方式。融資租賃在國外被充分運用于船舶的融資,跨國融資租賃已成為發達國家對外輸出資本,發展中國家利用外資解決外匯資金短缺的重要途徑,對發展中國家船隊結構調整具有重要意義。 中國是一個航運大國,我國外貿進出口貨物的80%以上是通過航運完成的。目前中國船隊面臨船舶老化問題,需要更新船舶、調整船隊結構,這無疑需要巨額資金的支持。但是自1981年起,國務院決定,對航運企業由原來的計劃撥款改為企業貸款。而且自1995年起,中國人民銀行對所有企業的貸款利率實行統一標準,航運企業的船舶貸款利率不再享受任何優惠,并自1993年開始執行稅后還貸。因此,通過向商業銀行貸款來融通資金,成本很高。同時,在中國目前的證券市場中,航運企業通過發行股票或債券很難完全滿足融資需求。在這種背景下,運用融資租賃來籌措資金,更新船舶,無疑是較為理想的選擇。由于船舶融資租賃通常是通過一系列合同來實現的,因此,研究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的架構,以及交易中各種風險的防范,在現行的航運經濟背景下,具有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 二、船舶融資租賃交易的合同架構 (一)船舶融資租賃的核心合同架構 船舶融資租賃包括一系列合同交易。首先由船舶承租人選擇船舶及賣方,此后由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選擇,與船舶賣方簽訂船舶買賣合同。出租人購買船舶后,與承租人簽訂光船租賃合同,在約定時間內,將船舶交由承租人使用,出租人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分期收回船舶成本、利息和利潤。租賃期滿,根據雙方協議,承租人有權選擇留購、續租或退回船舶。

根據上述交易過程,船舶融資租賃至少涉及了兩個合同與三方當事人。兩個合同即船舶買賣合同和光船租賃合同;三方當事人包括船舶賣方、船舶買方(出租人)與船舶承租人。上述兩合同之間相互交錯,三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也互有影響。例如,船舶賣方雖然與買方(出租人)簽訂買賣合同,但應向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交付船舶。在賣方不完全履行合同時,承租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直接向賣方主張權利,即承租人享有買賣合同中買方的部分權利。此外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不得隨意改變船舶買賣合同中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 船舶買賣與船舶租賃構成了船舶融資租購交易的核心,買賣合同與租賃合同也構成船舶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核心合同架構,這一點與其他融資租賃交易并無太大區別。但由于船舶融資租賃是以船舶作為標的,船舶的這一特殊動產使得船舶融資租賃比普通融資租賃的法律關系更為復雜,除上述核心合同架構外,欲順利完成船舶融資交易,還需要考慮外圍合同架構。 (二)船舶融資租賃的外圍合同架構 船舶融資租賃的外圍合同架構主要包括貸款合同、擔保合同與保險合同。以船舶融資租賃中較常見杠桿租賃為例,通常由出租人自籌20%-30%的購船資金,其余部分向銀行貸款,并通常以船舶為抵押,同時轉讓租金收取權作為擔保。由于船舶在世界范圍內航行,其經營風險遠遠高于普通融資租賃中的設備,所以需要謹慎安排保險問題。貸款合同、擔保合同與保險合同是順利完成船舶融資租賃交易的重要保證,構成了船舶融資租賃外圍合同架構。 1 貸款合同 無論是建造新船,還是購買二手船,購船費用都是一筆巨大的開支,融資租賃的出租人購買船舶時也需要安排融資。在杠桿租賃中,通常由出租人向銀行貸款以籌措資金,這就需要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貸款合同主要規定貸款數額、還款期限與方式、貸款利息以及擔保方式等內容。 2 擔保合同 能否確保資金的安全是融資交易的關鍵問題之一,因此擔保方式的選擇與安排自然成為雙方當事人,尤其是貸方所關注的焦點。船舶融資租賃的出租人為順利融通資金,在實踐中通常采用以下幾種擔保方式:(1)第三方保函。第三方出具的保函,即由第三方擔保出租人按時支付應還款項與利息。第三方保函在性質上是《擔保法》所規定的保證合同,屬于一種人的擔保。(2)租金轉讓協議。出租人購買船舶后光租給承租人,會定期獲得租金收入,該項租金收入可作為還款的保證。(3)船舶抵押合同。在購船融資中,最方便的擔保方式就是以所購船舶為抵押物,簽訂抵押合同。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款,貸款人可以就船舶的價值優先受償。 3 保險合同 由于船舶在海上進行航行、營運時所面臨的風險巨大,當事人通常以保險來分散風險。在船舶融資租賃中,按照法律的規定以及光船租賃合同的約定,應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的船舶價值,以出租人同意的保險方式為船舶進行保險,并負擔保險費用。 除承租人對船舶投保船殼險之外,出租人可以對預期的租金收入投保。銀行作為貸款人與抵押權人,對于自己的利益也可投保,以對抗未來不確定的風險所造成借款人不能及時還款的損失。 三、船舶融資租賃的特殊風險 與普通融資租賃當事人相比,船舶融資租賃的當事人負擔了許多額外風險,除了要面臨船舶在航行過程中可能會遇到的海難事故之外,還要承擔以下幾種特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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