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經濟學法學基礎
佚名
「關鍵詞」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經濟學分析法學基礎
一、商業銀行是一種特殊的公眾企業
商業銀行在不同國家有不同的稱呼:美國叫商業銀行(Commercial Bank);英國叫清算銀行(Clearing Bank);德國叫信貸銀行(Credit Bank);日本叫普通銀行(General Bank),其中又分為城市銀行和地方銀行;澳大利亞叫交易銀行(Trading Bank)。什么是商業銀行?這個看上去很簡單,但在現實中卻非常復雜。原因有三:一是商業銀行的功能定義與法律定義之間存在差異;二是商業銀行的法律定義在不斷變化,而且不同的國家會有不同的法律定義;三是商業銀行的功能也在不斷變化。
(一)商業銀行的功能定義
如何界定“商業銀行”這一概念,在界存在分歧,在各種不同教科書中也有不同的表述:
美國著名經濟學家、諾貝爾獎得主薩繆爾森教授(1979)在其成名著作《經濟學》中,把商業銀行描述為“是一種和其他企業非常相似的企業”,“是惟一能夠提供‘銀行貨幣’的組織——銀行貨幣是指可用支票提取的活期存款,而這種存款能夠方便地用作為交換媒介,商業銀行在經濟上的重要性即在于此”。隨著信息技術的變更、國家在市場中的干預范圍縮小以及競爭的加劇,美國20世紀80年代以后,商業銀行與其他存款機構如儲貸協會、互助儲蓄銀行、人壽保險公司等之間的差異大大縮小。有鑒于此,薩繆爾森教授在其《經濟學》的第12版出版時,對商業銀行的定義作了修正,指出商業銀行是“作為一種企業的銀行”,商業銀行不再是唯一提供銀行貨幣的組織,“這些機構仍然是支票帳戶,或者銀行貨幣組成部分的主要來源”。
美國新派經濟學家約瑟夫。E.斯蒂格利茨(1997)在其著作《經濟學》對“銀行”作了如下描述:“傳統上,銀行是商業企業增加資本以及政府試圖控制投資水平從而控制國家經濟活動水平的最重要方式”,銀行是“最重要的一種金融媒介,……,從事尋找潛在借款人、確認值得冒險的對象以及監督其投資和貸款的工作”,“現在的貨幣供給不是通過鑄幣廠或印刷廠創造的,而是在很大程度上由銀行創造”,“銀行能夠通過貸款創造出貨幣供給的增長,這個增長是銀行存款初始增長的數倍”。
在我國,著名金融學專家黃達(1996)、張亦春(1995)認為,“商業銀行是相對于中央銀行和其他專門性金融機構的概念,它作為各國金融體系的主體,是唯一能夠吸收、創造和收縮存款貨幣的金融組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將之通稱為存款傾向貨幣銀行”。前任央行行長戴相龍(1998)認為,商業銀行是“以獲取利潤為經營目標、以多種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為經營對象、具有綜合性服務功能的金融企業”。金融監管專家、湖北省副省長蔣超良(1994)認為,“商業銀行是銀行體系中的主體。它是以經營存款、放款為主要業務,以利潤為主要目標的銀行,也是唯一能吸收、創造和收縮存款貨幣的金融中介組織”。
(二)商業銀行的法律定義
各國銀行法對商業銀行稱謂并不一致,就是同一個國家不同時期也有不同的界定。但從法律角度來界定商業銀行的概念,是國際上的普遍做法。商業銀行的法律界定一般包括四個要點:(1)商業銀行的具體稱謂;(2)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3)商業銀行的體系構成;(4)商業銀行的主要業務等。
1.美國商業銀行的法律定義。在美國,1863年的《國民貨幣法》(National Money Act)創立了貨幣監理署(Office of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縮寫為OCC)和國民銀行(National Bank),國民銀行由貨幣監理署簽發營業許可證,該法于1864年改為《國民銀行法》(National Bank Act)。這是第一部管理國民銀行的法律規定,國民銀行機構有權辦理“銀行業務”。該法定義的“銀行業務”包括貼現和承兌本票、匯票、支票和其他債務證明;接受存款;買賣外匯和金銀;發放個人抵押貸款;獲取、印制和發行貨幣。1956年的《銀行持股公司法》(Bank Holding Company Act)改變了商業銀行的定義。根據該法,商業銀行接受可以隨時支取的存款和發放商業貸款,商業貸款是指貸給商業客戶的資金。對那些接受存款和向個人發放消費貸款的銀行來說,這一定義存在著嚴重的漏洞。這些機構被定義為非銀行銀行(Non bankbank),而且不受相同聯邦銀行法規的約束。這一漏洞使得非銀行能夠辦理當時商業銀行不能辦理的業務。1987年的《公平競爭銀行法》(C0mpetitive Equality in Banking Act)消除了非銀行銀行的漏洞,不再批準注冊新的非銀行銀行①,并對商業銀行的定義作了進一步的修改。按此定義,商業銀行是“發放貸款、接受有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擔保的存款,并且由州和聯邦政府簽發經營許可證的金融機構。”
2.英國商業銀行的法律定義。在英國,銀行業雖有數百年,但直至1979年英國才正式出臺《銀行法》。1979年的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是可以發揮支付機制作用,領有“認可銀行”牌照的金融機構。1987年,新的英國銀行法,則把商業銀行稱為“核準機構”,并放寬了對“銀行”名稱的使用范圍。英國的商業銀行主要按業務性質劃分,如零售性銀行、商人銀行(承兌行)、貼現行和外國銀行。在零售性銀行中,最具有特色的是清算銀行。清算銀行,即一般所說的商業銀行,是票據清算所的成員銀行,不但參加票據清算,而且還接受委托代理其他銀行辦理票據清算業務。清算銀行實力雄厚,是英國銀行業的核心。僅倫敦清算銀行中最大的四家即巴克萊、國民西敏斯、勞埃德和米德蘭銀行(米德蘭銀行1992年3月被匯豐銀行收購后,成為了匯豐控股銀行下屬的一家子公司),它們的分支機構遍布國內外,掌握著英國近80%的企業和個人存款。(張之驤嚴恒元,1997)
3.日本商業銀行的法律定義。在日本,商業銀行叫普通銀行,受“日本國普通銀行法”的規范。日本普通銀行是指“經大藏大臣許可經營銀行業者”,其業務范圍包括:接受存款或定期積金;辦理貸款或票據貼現;匯兌;債務擔?;蚱睋?;有價證券買賣、有價證券指數等期貨交易、,有價證券選擇權交易或外國市場證券期貨交易(限于投資目的或代客買賣);有價證券貸款;承銷(以賣出為目的的除外)國債、地方債或政府保證債,或辦理與該承銷有關的國債等的募集;保有或轉讓貨幣債權(包括可轉讓存款單和由大藏省令規定可轉讓的單據);受托募集地方債、公司債或者其他債券;代理業務(限于大藏省令指定的銀行);辦理國家、地方公共團體、公司等的現金收付和其他現金收付有關的事務;辦理有價證券、貴金屬和其他物品的保管業務;兌換鈔票;受托辦理金融期貨交易等業務。
4.我國商業銀行的法律定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業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經營范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商業銀行經人民銀行批準,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三)結論
從以上對商業銀行的各類解釋,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第一,商業銀行是一種企業,以追逐利潤為主要目標。因此,商業銀行必須按照企業制度要求,建立起、合理、有效、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以充分發揮其商業性作用,為和人類生活創造金融商品、提供多功能服務,獲取最大限度的利潤。
第二,商業銀行作為經營存貸款業務的金融中介機構,是一種特殊的企業。商業銀行通過向貸方提供信貸和向存方支付提款的方式來完成其中介流動性服務,通過創造金融商品以滿足資金供求雙方對于資金的不同需要,通過對資金的管理降低或分散了資金的不可兌現風險、增加資金期限結構的靈活程度。因此,商業銀行是一種充當信用和支付中介,變社會各階層的積蓄和收入為資本,創造信用流通工具的企業。正因如此,銀行監管的首要任務就是保護存款人的利益。
第三,商業銀行是一種特殊的公眾企業。商業銀行的公眾性,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1)商業銀行是吸收公眾、企業存款與發放貸款的金融中介機構,并通過其基本的存貸活動成為信用貨幣和新金融產品的創造者。(2)“銀行制度造成了社會范圍的公共簿記和生產資料的公共的分配的形式”,(馬克思),商業銀行構成了社會主要的支付系統與信息中心。(3)商業銀行所提供的服務范圍之廣、服務傳送渠道之多,帶給顧客的是無盡的方便,是現代社會的金融超級市場、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調節者。(4)現代市場經濟有許多新的特點,其中對商業銀行最大、而且往往集中在以商業銀行為主要參與者的金融市場中的一個重要特點是貨幣資本的流動存在著高度的不確定性和風險。近年來主要為了避險,在銀行業務中就不斷出現形形色色的衍生金融工具。幾乎所有的衍生金融工具除有避險功能外,還可用于投機,因而成為高風險與高報酬同時并存的雙刃劍。這類信息特別復雜,特別隱蔽,而對銀行的成敗得失的影響又極大。
二、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經濟學分析
(一)有效市場假設
根據美國學者尤金。法瑪教授(Eugene Fama,1970)的,有效市場劃分為弱式(Weak-form efficiency)、次強式(Semistrong-form efficiency)和強式(Strong-form efficiency)三種。在弱式有效市場,商品價格能充分反映歷史上一系列交易價格和交易量中所隱含的信息;在次強式有效市場,商品價格能反映所有公開有用的信息,其中包括與現在和過去價格有關的信息;在強式有效市場,商品價格能充分反映所有公開渠道及非公開渠道的各種信息,包括內部流傳的信息及個人間傳遞的消息,所以,投資者即使掌握了內幕信息也無法獲得額外利潤。
根據有效市場假設,為盡可能實現市場的效率,必須由政府通過法律或法規的形式強制性要求商業銀行披露其相關的信息。為此,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1997年9月頒布《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第二十一條規定“銀行監管當局必須要求銀行定期公布信息,真實反映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因為通過“加強公開披露,可以使市場參與者更有能力推動銀行以安全、穩健的方式開展業務。”
(二)公共物品
什么是“公共物品”(Public Goods)?斯蒂格利茨在其《經濟學》一書說:“公共物品是這樣一類物品,在增加一個人對它分享時,并不導致成本的增長,而排除任何個人對它的分享卻要花費巨大成本?!币虼耍参锲肥菨M足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的物品和勞務,在某種意義上,它們被集體地加以消費,具有消費上的非競爭性和利益上的非排他性的特征。在這兩種特征下,市場機制不起作用。因此,公共物品的供給方對于公共物品的提供并不總是具有積極性,公共物品的供應通常是不敷需要的,甚至出現“誰也不生產、供給為零”的現象。所以,政府必須出面干預,彌補市場的缺陷。
從公共選擇理論來看,公開披露的信息是一種典型的公共物品,任何人掌握了某項信息,不會減少他人了解這一信息的可能性。作為公開披露信息的一種,商業銀行對外披露的信息也同樣是公共物品;每個人都可以機會均等地從商業銀行披露的報告如季報、中報、年報和臨時報告中獲取相同的信息。因此,公共選擇理論關于公共物品的分析,對商業銀行信息及規范其信息生成與披露的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標準,同樣有效。
(三)供求定理
如前所述,商業銀行信息也是一種“公共物品”。作為一種商品化的資源,商業銀行信息同樣也有供給方和需求方,正是供給方和需求方之間的相互,促進了商業銀行信息這一公共物品的有效配置。商業銀行信息的供給方與需求方的相互制約,便形成了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及相應的。
商業銀行信息作為一種特殊的“公共物品”,并非人人都需要,也并非人人都愿意花時間去和,從上講,只存在著利益上的相關性,人們才會去關心、分析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了解商業銀行的經營業績、財務狀況、風險管理與暴露以及其他的相關信息。具體地說,商業銀行的信息需求者主要包括:(1)存款人,他們重點關注商業銀行的存款利率回報、支付能力和到期償債能力;(2)投資者,包括現實的和潛在的投資者,他們主要關心商業銀行管理當局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和商業銀行的盈利能力、資本保值增值能力、經營業績及利潤分配政策;(3)監管者,包括央行、銀行監管部門、證券監管部門和保險監管部門,他們主要關心商業銀行的財務狀況、公司治理、風險管理與暴露信息;(4)貸款人,他們重點關注商業銀行貸款的利率政策、信貸管理策略與措施;(5)銀行管理當局,在關心銀行的經營業績、財務狀況、現實風險和潛力等信息的同時,特別關注銀行的公司治理結構與激勵機制;(6)其他信息使用者,如財稅部門、供應商、財務分析和咨詢機構、社會公眾和社會機構等,他們都會從各自的角度關注著商業銀行信息并提出了不同的需求。
商業銀行信息的“生產方”或“提供者”是商業銀行。在我國,商業銀行既包括國有商業銀行、上市銀行、非上市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城鄉信用社等中資商業銀行,也包括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無論哪種類型的商業銀行,在提供信息時,都不會向使用者提供他們所需要的一切信息,而是附有“條件”。這些條件,就是決定商業銀行信息供給的諸多因素,主要包括:(1)政府與管制;(2)取得市場與社會的信任;(3)商業銀行信息的生產資源,如負責“生產信息”的人、處理和加工信息的技術與機技術等;(4)供給成本;(5)限制商業銀行披露信息的其他因素,比如:除非法律規定,商業銀行絕不會對外披露有損自身利益和競爭力的信息,也不會主動披露信息生產成本大于信息收益的信息。
當商業銀行信息的供給與需求均衡時,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就處于穩定狀態;反之,就會發生變遷。,我國商業銀行信息的供給與需求就處在不平衡狀態之中。如何解決商業銀行信息供給與需求間的這種不平衡,已成為我國金融監管當局和商業銀行亟待解決的一個現實。
三、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法理基礎
為加強商業銀行的市場約束,有效地維護存款人、投資者和其他相關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高效運行,必須增強商業銀行的透明度。從法理上分析,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法理基礎就是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率。
(一)公開
公開,是指市場信息在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和公平傳播基礎上的公開化。公開意味著透明,它是加強銀行管理和有效監管的有效手段,是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精髓所在。正如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增強銀行透明度》中所論述的,“高質量的公開披露”(High-quality public disclosure)有助于市場參與者“提高其作出相關決策的能力:使他們能夠更加準確地評價銀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增加銀行所披露信息的可信度;通過披露風險測度的定量和定性化的信息等方式,展示銀行監測和管理其風險暴露的能力;減少市場的不確定性”:“通過多種方式激勵銀行以有效和審慎的方式開展業務”:“通過調整價格以外的交易條件而提供約束的激勵機制”:“防止銀行出問題”:“減少市場波動的嚴重性”:“有效地限制市場波動對整個銀行體系的影響”:“使更多的股東有效地參與銀行管理”:“加強特定監管措施的實施,使銀行能夠審慎運作”:“促進銀行間更有效地配置資本。”
公開理念反映在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法律、法規制度上,就是要求商業銀行增強透明度,實現各類市場信息的公開化,如商業銀行首次設立信息的公開、開業后其信息的持續公開以及有關其他一些必須公開的資料和信息的公開。因此,銀行業的信息披露首先要遵循公開原則,這不僅要求商業銀行在規定的媒體上和規定的時間內,通過適當的形式公開其經營狀況和財務信息以及與存款人、投資者進行決策所必需的相關信息,做到市場透明;同時,也要求銀行監管部門公開監管規則及其實施過程,做到監管透明,切實保護存款人、投資者和商業銀行的合法利益。
(二)公平
公平是指任何交易主體在市場中均處于平等的地位,在風險和報酬(收益)面前,擁有均等的機會。美國家約翰。羅爾斯(1998)說:“如果一個制度是正義的或是公平的,亦即滿足了兩個正義的原則,那么每當一個人自愿地接受了該制度所給予的好處或利用了它所提供的機會來促進自己的利益時,他就要承擔職責來做這個制度規范所規范的一份工作。當一批個人按照某些規則加入互惠合作冒險,并且自愿地限制他們的自由時,服從這些限制的人有權要求那些從他們的服從中獲得利益的人們有一類似的服從。如果我們沒有盡自己的一份公平的職責的話,我們就不應從其他人的合作中獲利。公平原則具有兩個部分:一部分闡述我們怎樣通過自愿地做各種事情來承擔各種職責,另一部分提出了所涉及的制度要符合正義的條件。”
商業銀行作為一個向公眾吸收資金、開辦信貸業務,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或經營付款方式的金融機構,也是人們為了獲利而按照某些規則自愿加入的互惠冒險,因此,每個加入者都應該服從市場規則,自愿承擔和自己獲利機會相對應的職責。這就是公平,如果沒有這一點,商業銀行就很難生存下去。因此,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包括三層含義:一是所有商業銀行應按同樣的信息披露規范進行信息披露,即建立公平的信息披露標準;二是商業銀行的存款人、投資者、潛在投資者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均有均等的機會獲得同樣的信息、能夠平等地使用信息,即主體地位的平等;三是商業銀行信息使用主體之間實現資金流轉,要符合商品等價交換的原則。
(三)公正
公正和公平似乎是同義語的反復,其實公正的立意與公平有所區別。從法理上看,公正是立法的主旨,是一切規范的要求,而平等則是目的,它體現在守法和違法之間,皆能得到無歧視的效果(或受獎或受罰)。在金融市場中,公正的精神表現為對立法者、司法者、管理者權利的賦予與約束,表現為社會對市場行為的評價,即市場行為的公正性。因此,公正與公平是不同的概念。在市場上無論是對個體權力的約束,還是對行政權力的約束,都必須依據公正的法律。這一法律必須以實質權利的公正和程序上的公正,這樣,才能在公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公平、平等。
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公正,是指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工作的參與者能夠得到銀行監管機構和其他執法機關的公正待遇,這不僅包括要求監管工作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而且要求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監管工作必須依法監管、依法行政、依法辦事。公正是依法治國、依法辦銀行的基本內容。如果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違法違規行為難以依法得到公正處罰,存款人、投資者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就會對商業銀行披露的信息和銀行的聲譽產生懷疑,甚至對銀行系統喪失信心,從而影響金融秩序的穩健。在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監管工作中,如果出現依據市場參與者的所屬或基于市場氣候的冷暖,執法時松時緊,處罰寬嚴不一,結果會事與愿違,使得市場規則形同虛設,存款人、投資者和其他利害關系人信心嚴重受損。公正執法是切實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投資者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基本手段,在監管工作中要切實予以實施。所以,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核心原則評價方法》中,對評價有效銀行監管體系的第二要素的必要標準明確要求:“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享有以專業和誠信為本的信譽”并要求銀行監管部門“通過建立有效的檢查及執行機制來保證披露標準的執行。”
(四)效率
效率,是指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要遵循成本與效益原則。只有具備了效率性,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才會有深度和流動性,才符合經濟法則。由于資源的稀缺性,尋求資源配置的效率(即有效配置)是經濟學研究的目標,而研究潛意識地、間接地體現并遵循效率原則則是法學的任務。因此,法律學要將經濟學研究確定的效率原則直接引人法律規范,并且上升為指導市場及其市場行為的準則。沒有合適的法律和制度,市場就不會體現任何價值最大化意義的效率。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效率的實現主要取決于下列因素:一是商業銀行信息的公開程度,包括商業銀行信息傳播的廣度、速度、密集度和失真度;二是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運作機制、操作成本和穩定程度;三是銀行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披露的信息的反映靈敏度。因此,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也要講求經濟效益,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工作要實現效率化
主要
保羅A.薩繆爾森威廉。D.諾德豪斯著。1979.經濟學(上),北京:商務印書館,412~413
斯蒂格利茨。1997.經濟學(下冊)。北京:人民大學出版社,201
黃達。1996.貨幣銀行學。四川:四川人民出版社,198
張亦春。1995.貨幣銀行學。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141
戴相龍主編。1998.商業銀行經營管理。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1
蔣超良、金鐘主編。1994.商業銀行與西方金融運作。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1
張之驤、嚴恒元。1997.最新英國金融體系剖析。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81~170
約翰。羅爾斯。1998.正義論。北京:中國社會出版社,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