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WTO體制下貿易自由化與其他社會價值的協調
白俊琴
[摘 要]伴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推進,人們尤其是一些國際環保組織,人權組織“反全球化的態度”不斷高漲。究其根源,國際貿易的發展引發了環境、公共衛生、就業等一系列的社會問題,“貿易與其他社會價值、利益”的沖突已成為國際社會共同關注的焦點。如何推動其他社會利益與貿易自由化的相互協調發展,是WTO面臨的重要問題。基于此,本文將主要探討貿易自由化、其他社會價值在WTO中的地位,及在WTO法律框架下如何協調兩者的利益。
[關鍵詞] 貿易自由化 其他社會價值 協調 相稱性原理
WTO是一個擁有自己獨特文化的國際組織,它從關貿總協定(GATT)發展而來,但它的使命卻遠遠超越了它的前身。大量的世貿組織協議、討論議案、甚至正在進行的多哈回合談判無不表明,除了進一步促進貿易自由化以外,WTO開始關注了更多的社會利益和價值,諸如環境、公共衛生、國家安全、人權等。雖然從長遠來看,貿易自由化和其他社會價值、利益的保護有一個共同的目標:增加全球的福利及提高人們的生活質量。但是,在短期利益上,在經濟發展的特定階段,兩者之間卻存在著一個實實在在的沖突,為了經濟的發展要求追求最大限度的貿易自由,而為了維護其他社會價值和利益目標又要限制或禁止某些國際貿易。目前,大量的國際貿易爭議案件反映著這種矛盾。基于此,本文將主要聚焦在WTO體制中這兩個相互競爭的價值的關系上,闡明貿易自由化、其他社會價值在WTO中的地位,及在WTO法律框架中平衡兩者利益的最基本原則是相稱性原理。
一、貿易自由化與WTO
在全球化的進程中,一項政策被大多數國家所青睞,那就是推進貿易自由化。毫無疑問,貿易自由化給全球帶來了巨大的利益。首先,它導致了更大的經濟增長。世界貿易組織秘書處編著的《貿易走向未來》一書中指出:一個明確的數據顯示出自由貿易和經濟增長的統計相關性,所有的國家,包括最貧窮的,都可以依靠自己的“比較優勢”的資源(人力、自然、科技、及金融)生產商品和服務進行國際貿易買賣,從中獲利。其次,貿易自由化可以為發展中國家融入世界經濟和減少貧困作出貢獻。根據世界銀行2001的研究,一些發展中國家,如中國和印度,貿易的開放給他們帶來了高增長的收入、更長的人均壽命和更好的教育,這些國家也相應的調整了自己的國內政策和制度以便更好地融入世界經濟。與國際援助相比,貿易自由化具有更大的潛力,使窮人收益,使國家收益。第三,除了上述的經濟利益,貿易自由化也帶來了可觀的非經濟收益。由于大多數國家都在參與國際貿易,他們進行跨國界的接觸和交換意見,這可能有助于更好地相互了解。在一個自由貿易的世界,人們更容易視他人為生意伙伴,而非敵人。因此,貿易的增長是減少戰爭的激勵機制。
WTO是一個以實現全球貿易自由化為宗旨的國際經濟組織,在它的法律框架下的諸多協議反映了貿易自由化的目標,如在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協定《馬拉喀什協定》序言中規定到:“世貿組織的各成員方認識到在處理它們在貿易和經濟領域的關系時,應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保證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穩定增長以及擴大貨物和服務的生產和貿易為目的”;同時成員方“期望通過達成互惠互利安排,實質性削減關稅和其他貿易壁壘,消除國際貿易關系中的歧視待遇,從而為實現貿易自由化作出貢獻”。簡言之,貿易自由化是WTO的核心原則,其內容包括減少貿易壁壘、增加市場準入及消除貿易歧視;這些規定散見于WTO的各個附屬性文件中。
二、其它社會價值和利益與WTO
雖然貿易自由化使得所有的國家卷入了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中,其中大部分獲得了巨大的經濟增長,擺脫了貧困;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國家在融入全球經濟的過程中都是這樣成功的。依據2001年的世界銀行報告,生活在撒哈拉以南非洲、中東、以及前蘇聯的一些國家約有2億人被拋在了后面;平均而言,這些國家的經濟體正在收縮,貧窮在加劇,教育水平提高的也很慢。很顯然,全球化的好處遠遠沒有被平均分配,因此,越來越多的人或團體開始對經濟的全球化表現出了不滿。在發達國家,西雅圖、布拉格、蒙特利爾、日內瓦、熱那亞和蘇黎世發生的大規模的街頭示威活動顯示了“反全球化的態度”。華盛頓國際經濟研究所2008年的研究表明,相當多的美國人反對貿易自由化的進一步發展,他們認為移民和外國直接投資給美國人民的就業機會和工資帶來了負面影響。在發展中國家,對經濟全球化的疑慮變得也越來越強烈。這些發展中國家普遍指責發達國家利用“貿易自由化”打開了他們的市場,但仍然對來自發展中國家的產品(農產品、紡織品和服裝)緊閉著自己的市場;他們認為貿易自由使發達國家賺足了荷包,給他們卻留下了環境污染等沉重的后果;他們的人民對貿易自由化和經濟全球化也開始出現了敵意。
基于此,“貿易與其他社會價值、利益”成為國際社會共同關注的焦點,如何保護其他社會價值在多邊貿易發展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WTO自成立之日起就提出了國際貿易“可持續發展”,旨在使國際貿易與其他社會價值、利益的保護取得協調。其在《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馬拉喀什協定》序言中明確提出“堅持可持續發展之路,各成員方應促進對世界資源的最優利用,保護和維護環境,并以符合不同水平下各成員需要的方式,加強采取各種相應的措施。” 在WTO啟動的多哈回合談判中,世界貿易部長重申:“我們堅定地重申我們致力于可持續發展的目標,正如在馬拉喀什協議的序言部分中表述的:“我們深信,WTO在堅持和維護一個開放的、非歧視性的多邊貿易體制的目標,并為保護環境和促進可持續發展提供支持;”我們認識到,在WTO規則下,沒有國家被阻止采取措施保護他們的人民、動物和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護他們的環境。”由此,可持續發展、其他社會價值的保護也成為WTO的宗旨之一,在WTO的規則下,各成員國可以為了保護自己國內的公共健康、環境等社會利益而制定法規或政策來禁止或限制貿易的進出口,而這些看似違背貿易自由化的措施是得到WTO肯定的。
三、WTO體制下貿易自由化與其他社會價值
1.兩者關系的基本原則
在WTO多邊體制下,從法律角度看,自由貿易與其他社會價值的保護到底一種什么樣的關系,曾引起了許多經濟學家、法學家、社會學家激烈的爭論。一些經濟學家持貿易優先理論,此理論認為,WTO作為全球的國際貿易組織,其目標只能是實現貿易解放,追逐經濟利益,而有關污染控制和自然資源管理等其他社會價值利益的追求應在貿易決策程序之外,交由其他團體解決;由此,自由貿易的擁護者們反對在WTO的法律框架中卷入對社會價值的保護。而另一些社會學家卻持社會價值優先理論,此理論指出經濟全球化的快速發展和經濟利益的一味追求將嚴重侵犯全球環境和人權體系。他們指出在本質上,貿易自由化只是一種手段或者方法,社會利益的實現才是最終目標。當他們發生沖突時,貿易自由化必須無條件地讓位于社會價值。因此,社會價值優先論的支持者們主張調整WTO多邊貿易體制,修改多邊貿易原則和規則以便使保護社會價值放入首位,準許成員國使用貿易制裁保護他們的社會價值和利益。
而更多的經濟學家、法學家持“相稱性”理論,主張不觸動既有的貿易原則和規則,在現行的多邊貿易體制中嵌入對其他社會價值、利益的考量。此理論認為盡管貿易自由與社會價值存在沖突,在WTO體系內,這兩種相互競爭的權利卻能保持一種平衡的關系,即WTO將同時為促進貿易自由和保護社會價值而努力,協調好兩者之間的關系。所謂“相稱性”,是指WTO在立法和實務的過程中,允許成員國為了保護社會利益而對貨物的自由流通作一定的限制,但這種限制必須控制在合理的程度,而不是自由決定其保護社會利益的程度,即成員國的保護規則必須與所追求的目標是相稱的,如果成員國在達到相同目標時,有多種選擇,那就應當選擇對貨物的自由流通具有最小的貿易限制效果的措施。
2.平衡兩者關系的立法范式
在許多的法律制度中,相稱性原理都是一項基本的立法原則,在WTO的法律體系中,相稱性也是用來判斷成員國的相關貿易政策是否合規的標準。MEinhard Hilf指出:盡管在世貿組織法律中沒有明確提出相稱性原則,它都是構建多邊貿易體系的基礎原則之一;為了平衡不同的利益,相稱性原則是任何時候理解和應用WTO規則的準則;當然,WTO法律框架中沒有一個總的相稱性的比例要求,結合具體的情形,使用不同的WTO條款,對相稱性的比例要求都是不一樣的。
總的來說,為了平衡貿易與其他社會價值和利益,WTO提供了兩種立法模式。一類是為成員國提供廣泛例外情形的《關貿總協定》和《服務貿易總協定》(如關貿總協定的第二十條),在符合例外條款規定的情形下,WTO成員國可以背離其對條約義務。另一類立法形式是施加成員國積極義務的《衛生及動植物檢疫措施協議》(SPS)和《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TBT)等附屬協議,當成員國采取措施保護他們的社會利益時,必須滿足一定的積極義務.這兩類規則的范圍和性質是完全不同的,有的規則準許成員國背離GATT和GATS的義務,有的卻施加給成員國詳細的義務要求;有的規則是無限期的,有的卻只是暫時的;有的規則可以被所有的成員國所引用,有的卻只能被特定的成員國引用。因此,在不同的WTO法律領域,相稱性的要求也是不同的。正如Mads Andenas指出的:在WTO體系中,沒有一個天然的平衡貿易與非貿易利益的相稱性標準,這標準要結合具體規定的不同利益情形,提出相應的比例要求。下面我們將具體分析兩類中具有代表性的,也是成員國最常使用來保護自己國內社會利益的條款:
(1)GATT第20條:一般例外的規定
本協定的規定不得解釋為阻止締約國采用或實施以下措施,但對情況相同的各國,實施的措施不得構成武斷的或不合理的差別待遇,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a)為維護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b)為保障人民、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c)有關輸出或輸入黃金或白銀的措施;(d)為保證某些與本協定的規定并無抵觸的法令或條例的貫徹執行所必需的措施,包括加強海關法令或條例,加強根據本協定第二條第四款和第十四條而實施的壟斷,保護專利權、商標及版權,以及防止欺騙行為所必需的措施;(e)有關監獄勞動產品的措施;(f)為保護本國具有藝術、歷史或考古價值的文物而采取的措施;(g)與國內限制生產與消費的措施相配合,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天然資源的有關措施;……等11項例外情形。
盡管GATT原則上禁止成員國采取單方面的貿易限制措施,因為這些措施往往是與多邊貿易體制的基本原則如非歧視原則、數量限制原則向抵觸的,但第20條規定的這11項例外條款準許成員國出于保護其他社會利益的目的而實施一定的貿易限制措施,同時,為了防止成員方濫用這一權利,危及貿易自由,GATT對例外條款的適用設置了嚴格的限制條件。例外:關于第20條b款的適用。成員國引用b款采取貿易限制措施時,必須滿足“為了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和此措施是“必需的”二個條件,此外,還必須符合第20條序言的規定,即“對情況相同的各國,實施的措施不得構成武斷的或不合理的差別待遇,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其實質就是規制自由貿易與其他社會價值之間的沖突,實現二者的平衡。
但在實務貿易操作中,由于對適用條件“必需的”理解不同,各成員國發生多次貿易爭端。根據歐共體影響石棉和含石棉產品案,WTO上訴機構對“必需的”解釋持相稱性原則,即在具體案件中,對一系列因素進行權衡,包括對成員國政府采取該措施所要保護的價值的重要性、措施對實現該價值的貢獻程度及對國際貿易的影響程度;所要保護的價值越重要,作為實現工具的措施就越容易被認為是“必需的”。即從GATT時期對“必需的”理解為“最低貿易限制”的要求,轉變為現在“措施與保護價值的相稱性”要求。體現了WTO對社會利益的傾斜和關注。
(2)《衛生及動植物檢疫措施協議》(SPS)
SPS協議將影響成員國衛生及動植物檢疫的相關法律措施,從而影響相關產品的國際貿易。因此,盡管SPS協議清楚地表明成員國有權利采取措施保護他們的人類、動物和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但協議的目的是在限制成員國的這種權利以使其不成為對貿易限制的借口。相稱性要求運行于整個SPS的協議中去平衡公共政策目標和國際貿易自由。基本說來,成員國采取措施必須滿足兩個比例要求:一是成員國的動植物檢疫檢測措施必須建立在人類、動植物健康的風險評估之上,二是成員國所采取的措施必須是保護人類、動植物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這“必需的”一詞要求其措施與目的之間的必然聯系。
有關風險評估,總的說來,WTO要求成員國進行風險評估時必須滿足這樣的條件,一是風險評估的技術是以國際標準為準則的,二是風險評估必須提供充分的科學依據。即成員國的衛生檢疫措施必須與科學證據之間有一個客觀的、理性的關系。在歐盟——荷爾蒙牛肉案中,歐盟頒布的禁止從美國和加拿大進口含荷爾蒙牛肉的禁令被認為是違背SPS協議的,因為歐盟不能提供充分的科學證據表明癌癥的增加與含荷爾蒙牛肉的消費之間有一個必然的聯系。下一步分析的是成員國采取措施的“必需性”,即追求目標與措施之間的關系。SPS協議第2.2條要求“各成員應確保任何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的實施不超過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程度”,第5.6條又進一步細化了這項義務,“要求成員國應確保這類措施不比要獲取適當的動植物衛生檢疫保護水平所要求的更具貿易限制性,考慮到技術和經濟可行性。”即成員國采取衛生檢疫措施對貿易的限制應是適當的,其措施與貿易限制的程度應保持相稱性,不能造成對貿易的過度或不當的限制。與GATT的例外條款不一樣,GATT是在推行貿易自由化的過程中通過例外條款的來保護其他社會價值,而SPS是在保護其他社會價值的過程中通過施加給成員國具體的積極義務來避免造成對國際貿易的不必要的傷害,但兩類立法模式的核心都是為了維護WTO進程中的貿易自由與其他社會價值的平衡。
四、結語
總之,不論是老GATT時期,還是現在的WTO,貿易自由化一直是構建其的核心原則和任務。然而,伴隨著大量WTO協議的達成和WTO成員國的不斷增加(153國) 其他社會價值和利益的保護諸如環境保護、國家安全等也提上了WTO的議程。WTO的大多數協議也反映著對其他社會價值與貿易自由化的共同關注。盡管沒有一個總的相稱性標準來指導每一個WTO協議,相稱性原則都已經成為WTO體系內均衡貿易與其他社會價值的基本原則。目前,在WTO框架下,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矛盾主要聚焦在對社會價值和利益的保護上,這也是多哈回合談判陷入僵局的原因所在。WTO面臨著一次機構機制的改革來反映這些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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