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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的影響及其應對措施

佚名

[摘要] 綠色貿易壁壘又稱環境壁壘,是指進口國政府以保護生態環境、資源和人類健康為由,以限制進口保護貿易為目的,通過頒布復雜多樣的環保法規、條例,建立嚴格的環境技術標準和產品包裝要求,建立繁瑣的檢驗認證和審批制度,以及征收環境進口稅方式對進口產品設置的貿易障礙。與傳統的非關稅壁壘相比,綠色貿易壁壘具有名義上的合理性、形式上的合法性、保護的廣泛性、保護方式的隱蔽性和實施效果的歧視性等特征。本文了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的,作者還提出了應對綠色貿易壁壘的措施建議。

(正文)綠色貿易壁壘又稱環境壁壘,是指進口國政府以保護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人類健康為由,以限制進口保護貿易為目的,通過頒布復雜多樣的環保法規、條例,建立嚴格的環境技術標準和產品包裝要求,建立繁瑣的檢驗認證和審批制度,以及征收環境進口稅方式對進口產品設置的貿易障礙。與傳統的非關稅壁壘相比,綠色貿易壁壘具有名義上的合理性、形式上的合法性、保護內容的廣泛性、保護方式的隱蔽性和實施效果的歧視性等特征。

綠色貿易壁壘作為一種非關稅壁壘產生于20世紀80年代后期,90年代開始興起,最典型的是1991年美國禁止進口墨西哥的金槍魚及其制品,其理由是為了保護海豚的生存。日本、歐洲等發達國家也紛紛效仿,綠色貿易壁壘開始流行。綠色貿易壁壘的興起有其深刻的背景,其實質上是發達國家借環境保護之名,依賴其技術和環保水平,通過立法手段,制定嚴格的強制性的技術、環境標準,以行其貿易保護之實,將家的一些商品拒之門外。

一、綠色貿易壁壘的主要制度安排

在新的一輪貿易保護主義運動中,發達國家利用自身的技術優勢,先后出臺了各種環保法規、標準、綠色標志等創新的制度安排,以期達到抑制負外部性的輸入和保護國內的目的。

1.環境附加稅和市場準入制度。發達國家保護環境、限制進口最早的手段是采用環境附加稅,即對一些污染環境、影響生態的進口產品征收進口附加稅,或者限制、禁止進口,甚至實行貿易制裁。例如美國對原油和某些進口石油化工制品課征的進口附加稅的稅率比國內同類產品高出3.5美分/桶。1994年,美國環保署規定在美國九大城市出售的汽油中含有的硫、苯等有害物質必須低于一定水平,國內生產商可逐步達到有關標準,而進口汽油必須在1995年1月1日生效起立即達到,否則禁止進口。

2.產品加工標準制度。產品的標準、法規是指針對有形產品在使用時能成功滿足用戶需要的程度作出的強制性規范,政府、各標準組織、行會及其他機構都可以制定。發達國家往往擁有較高的技術水平,而以環境保護為目的的環保技術標準都是根據發達國家的生產和技術水平制定的,但靠發展中國家的技術力量很難達到這些嚴格的環保標準,這就導致了發展中國家的產品被排斥在發達國家市場之外。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標準化組織實施了《國際環境監察標準制度》,要求產品達到ISO9000系列質量標準體系,1995年開始又推行了ISO14000環境管理系統,要求產品從生產前到制造、銷售、使用以及最后的處理都要達到規定的技術標準。而其他的國際性組織如IEC、ITU等亦在大力推行產品品質方面統一規范,各國在對產品規范進行討價還價的過程中,仍會自覺不自覺地阻礙貿易的發展。

3.環境標志制度。環境標志制度也稱綠色標志、生態標志,是由政府部門或公共、私人團體依據一定的環境標準頒發的圖形標簽,印制或粘貼在合格的商品及包裝上,用以表明該產品不僅質量、功能符合要求,而且從生產到使用以及處理全過程都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對環境和人類健康無害或危害極少,有利于資源的再生產和利用。自德國于1978年第一個實施環境標志制度(“藍天使”計劃)以來,環境標志制度發展極為迅速,世界上已有50多個國家和地區實施這一制度,如加拿大的“環境選擇方案”,日本的“生態標志”,歐盟的“歐洲環境標志”等。環境標志目前正朝著世界各國相互承認、彼此協調的方向發展。

進口產品取得了環境標志意味著取得了進入實施環境標志制度國家市場的“通行證”。環境標志制度作為一種激勵機制,有利于環境成本內化,規范市場秩序,保護本國市場及環境。但由于環境標志認證程序復雜、手續繁瑣、標準嚴格,增加了外國廠商的生產成本和交易成本,成為其他國家產品進入一國市場的環境壁壘。

4.綠色包裝和標簽制度。綠色包裝是指能節約資源、減少廢棄物、用后易于回收再利用,易于分解、不污染環境的包裝。這類產品在發達國家已廣泛流行,簡化包裝、可再生回收再循環包裝、多功能包裝、以紙代塑料包裝已悄然興起。發達國家紛紛制定各種法規,以規范包裝材料市場。德國于1992年公布《德國包裝廢棄物處理法令》,日本于1991年、1992年發布并強制推行《回收條例》、《廢棄物清除條例修正案》,美國也規定了廢棄物處理的各項程序。這些“綠色包裝”法規有利于環境保護,但同時大大增加了出口商的成本,也為這些國家制造“綠色壁壘”提供了借口。

現有規范對商品標簽也有細致的規定。例如,美國1993年修訂的新《標簽法》規定食品包裝必須標注所含成分及其對照標準的百分含量,美國食品計劃藥品管理局(FDI)則要求大部分食品標明至少14種營養成分的含量。這些規定對于在此領域領先的美國制造商每年要多支出10.5億美元,家的成本負擔就更為嚴重,對缺乏檢驗設備的國家而言,這些規范無疑就成為禁止進口的壁壘。

5.綠色補貼制度。為了保護環境和資源,各國政府采取干預政策,將環境和資源成本內在化。發達國家將嚴重污染的產業轉移到發展中國家以降低環境成本,造成發展中國家環境成本上升。而發展中國家的大多無力承擔環境治理的費用,政府有時不得不給予一定的環境補貼。這一政策又被發達國家認為有違關貿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定,因而限制其產品的進口。

6.綠色衛生檢疫制度。關貿總協定通過的《衛生與動植物衛生措施協議》規定各成員國政府有權采取措施,保護人類與動植物的健康,使人、畜免遭污染物、毒素、添加劑的,確保人類健康免遭進口動植物攜帶疾病而造成的傷害。為保護國內消費者的利益,滿足對此商品健康、安全等隱性需求,各國海關、商檢機構都制定了不同的衛生檢疫制度,對進口商品的品質進行檢測和鑒定。大多數發達國家對食品、藥品的進口制定了嚴格的標準:如食品的安全衛生指標、農藥殘留、放射性殘留、重金屬含量、細菌含量等指標的要求極為苛刻。發展中國家由于受到生產水平和生產條件的限制,許多產品達不到標準,則其出口發達國家的農產品、食品、藥品受到極大的限制。

二、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的影響

1.影響我國的出口市場。中國主要貿易伙伴有美國、日本、歐盟、韓國、東南亞以及中國的香港和地區,與他們的貿易額占中國進出口總額的85%以上。而這些國家和地區大多數是世界貿易組織“貿易與環境委員會成員”,也是綠色貿易保護主義最為盛行的地區。由于我國長期忽視環保產業的發展,出口產品很難在短時間內達到發達國家制定的環境標準。如果發達國家憑借自身在環保方面的優勢,制定對發展中國家過于苛刻的環境標準,并通過世界貿易組織將貿易與環保緊密掛鉤,這將使我國的外貿出口市場面臨縮小的可能,對我國的外貿出口造成十分不利的影響。

2.削弱我國出口產品的國際競爭力。一些發達國家對我國出口貨物征收綠色關稅和反補貼稅,將使我國出口產品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喪失競爭優勢。此外,綠色貿易壁壘的制定實施必然會涉及到產品從生產到銷售、使用乃至報廢各個環節的監督和檢測。它要求將環境、生態科學的原理運用到產品生產、加工、儲藏、運輸、銷售、使用和報廢處理等全過程中去,從而形成一個完整的無公害、無污染環境管理體系。為達到發達國家的環境標準,今后我國出口產品在流通過程中,不得不增加有關環境保護的檢驗、測試、認證和鑒定等手續及其相關費用。產品的外觀裝演、出口檢驗和廣告等也將作大幅度的調整。這樣,我國出口產品的各種中間費用和附加費用將大幅增加,使產品的出口成本大為增加,進而削弱我國出口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同時,也使我國出口產品的生產企業和外貿企業的效益下降。

3.雙邊或多邊貿易關系,引發貿易摩擦。近年來,發達國家以保護環境為名經常采取單方面的貿易措施,限制外國商品的進口,由此引發雙邊或多邊貿易摩擦日益增多。當前世界區域化和集團化趨勢的不斷加強,像歐盟和北美自由貿易區這一類區域性經濟組織的成員基本上都是發達國家,他們的環保水平和環境標準大致接近,個別成員國存在的差距也在趨于協調一致。因此,發達國家可以通過區域自由化貿易的形式,以低于區域環境標準為由,將來自區域以外的產品包括的產品排斥在巨大的區域市場之外。隨著世界經濟區域化和集團化趨勢的不斷加強,中國將不可避免地與其他發達國家或區域性經濟組織因為環境產生雙邊或多邊的貿易摩擦,影響雙邊或多邊貿易關系,不利于我國外貿的穩定。

4.加劇污染產品和污染產業向我國轉移。由于我國環境保護標準低而數目少,環境保護和管理體系不健全,環境保護門檻較低,在發達國家紛紛推行綠色貿易壁壘并日益提高其環境標準的情況下,必然會造成低標準的產品大量涌入我國,洋垃圾進口事件的屢屢發生便是很好的例證。同時,當前我國正處于經濟快速發展時期,需要大量的建設資金,大量外資的流入在很大程度上彌補了我國建設資金的不足。但是,在外商投資建設項目中,我國缺乏對環境因素的評估,對環境影響的評估制度沒有得到真正的實施。一些外商投資者為了獲取可觀的經濟利益和逃避本國高額的成本內部化和綠色貿易管制,將一些污染密集型轉移到我國境內生產,這在化工、造紙、印染、電鍍、農藥等行業尤為明顯。污染產品和污染產業向我國的轉移,一方面損害了我國消費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對我國的環境造成更為嚴重的破壞。

三、應對綠色貿易壁壘的措施建議

1.積極應對,破除壁壘。

(1)依據原則,積極抗辯。國內立法的單邊措施能否用于限制國際貿易,依據多邊環境條約而采取的貿易措施是否與WTO的自由貿易原則相違背,都是尚存爭議的問題。一些國家運用WTO爭端解決程序,積極斗爭反抗綠色壁壘,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我國在面對無理的綠色貿易壁壘時,應沉著應戰、據理力爭。對發達國家違反非歧視原則,對我國出口產品規定的高于其本國產品的環境標準而設置的綠色壁壘,我國可根據雙邊或多邊貿易協定所確定的國民待遇原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提出抗辯,充分利用環境條約協議對發展中國家的特殊照顧原則,通過采取雙邊磋商、談判解決。

(2)加強國際合作。中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應與其他發展中國家保持密切聯系,加強同發展中國家的團結與合作,在國際事務中代表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增強發展中國家利益集團的相對力量和合力。積極參與有關國際環保條約的制定,加強在環境與貿易領域的國際合作,努力尋求發展中國家在環境與貿易中應有的優惠待遇,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并通過多邊合作,根據“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力爭讓發達國家承擔責任,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治理環境污染的技術和資金援助。

2.加強宣傳,提高環保意識。保護環境是世界發展的大趨勢。隨著可持續發展觀念的興起和日漸深入人心,人們的環保意識和綠色經濟意識不斷提高,人們對產品的環保要求越來越高,綠色產品將是未來商品生產的主流。在貿易領域,將環保措施納入國際貿易的規則和目標,日趨得到廣大消費者的支持和認同,綠色產品在國際貿易商品結構中的比重將日益增大。綠色壁壘作為國際貿易非關稅壁壘的重要組成部分,將在國際貿易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對此,我們必須要有清醒的認識,要通過多種途徑和形式,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增強企業和消費者的環保意識,推行綠色生產和生活方式,使綠色經濟意識融入每一個人的生產、生活中。建立綠色貿易制度,把綠色貿易思想作為開展國際、國內貿易的一個基本思想和基本原則,順應世界綠色潮流。

3.大力推行環境標準制度和環境認證制度。ISO14000體系是國際標準化組織頒布的關于環境管理的標準體系,該體系由國際標準化組織的專門機構----環境管理技術委員會(TC207)負責起草制定。截至2000年3月,正式頒布的標準有15個,包括環境方針、計劃、實施與運行、檢查與糾正、管理評審等,對產品設計、原材料選用、生產過程、廢物排放等全過程都提出了指導性的環保要求,其目的是為了規范等組織在生產、服務和活動過程中的環保行為。ISO14000系列標準主要是參照發達國家的環保經驗而制定的,已得到世界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認同,效力十分廣泛。因此,獲得ISO14000認證就等于取得了進入國際市場的“綠色通行證”。ISO14000認證不僅可以使產品沖破綠色貿易壁壘,還可以為企業樹立良好的綠色形象,從而極大地提高企業的整體競爭力。

我國1996年開始推行ISO14000體系認證的試點工作,1997年5月成立了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指導委員會,負責統一指導我國企業的認證工作。截至20O0年10月23日,我國已有410家企業通過了認證,但相對于發達國家來說,無論是數量上還是質量上都存在很大的差距,我們必須奮起直追。

4.調整貿易結構和產業結構。在綠色貿易制度安排下,隨著環境或綠色產品的損益外部性的內部化,出口產業和產品的比較成本優勢將會發生相應的變化,一些污染嚴重、環保技術落后,從而環境成本高昂的產業,如小五金、小化工等,其比較成本優勢將弱化以至消失。而一些少污染以至無污染的高新技術產業、勞動密集型產業和綠色環保產業的比較成本優勢將得到強化。因此,應根據這種比較成本優勢的變化來調整產業和產品結構。綠色環保產業將是我國未來結構調整的重點。1992年,全球環保貿易額為2560億美元,1994年為4080億美元,2000年則突破6000億美元。綠色環保產業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和新世紀的支柱產業之一,中國作為經濟與貿易大國,必須抓住綠色環保的經濟發展機遇,適時調整我國貿易與產業結構,大力發展綠色環保產業。

5.通過政策導向推動企業進行清潔生產。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通過政策導向,推動企業進行清潔生產,具體措施有:(1)采取排污收費、排污許可權交易、環境稅收等手段,提高環境成本約束力并逐步使環境成本內部化。(2)大力推行環境資源和對資源進行補償的稅收政策,對嚴重浪費資源、污染嚴重的企業,要采取收取資源稅的稅收措施;對節約資源、污染少的企業,可適當減免資源稅。(3)對運用清潔生產工藝生產的產品和少污染、無污染的產品要以經濟政策進行扶持,如通過政府的采購政策,采購環境行為良好的企業的產品。(4)通過信貸政策導向,使環境行為良好的企業更容易獲得信貸。(5)通過減免稅優惠政策,促使企業進行清潔生產。

6.嚴禁國外污染產品和產業流入我國。發達國家在設置綠色貿易壁壘的同時,正將污染產品和產業轉移到發展中國家。我國對此應提高警惕,加強對進口商品的審查、檢測和管理,堅決杜絕受污染商品和危險、有毒的廢舊物質的進口,以保證我國居民的身體健康和生態環境免遭破壞。同時,要在擴大對外開放,引進外資的同時,著眼于長遠利益,對外商投資建設項目進行嚴格審批,嚴禁外商在我國投資興建污染大、難治理的農藥、化工、印染、造紙、電鍍等企業。對于現有外資企業的污染要限期治理,必須達到我國現有的環境標準,否則令其關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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