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國漁業權若干問題的探討
佚名
摘 要: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水產品市場的全面開放,我國的漁業發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由于我國的物權法律制度長期沒有建立,對漁業資源的開發利用主要依靠行政管理來實現,使得漁業權的性質,主體及相關制度始終站在行政法的角度賦予,漁民利用水域、灘涂和漁業資源的權利沒有得到民法的確認和保護,漁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 本文立足漁業權的本質屬性,從保護漁民權益的角度出發,確定漁業權是一種物權。通過對美國漁業權制度和日本漁業權制度的辨析,得到對我國漁業權的啟示,并針對我國漁業權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問題,結合學術界的研究現狀以及目前的立法現狀,提出完善我國漁業權制度的建議和方案。
關鍵字:漁業權 物權法物權
內容:
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水產品市場的全面開放,以及“以養為主”漁業發展方針的確立,我國的漁業發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由于我國的物權制度長期沒有建立,對漁業資源的開發利用主要依靠行政管理來實現,致使漁業權的性質,主體及相關制度始終站在行政法的角度賦予。漁民利用水域、灘涂和漁業資源的權利得不到民法上的確認和保護,漁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事實上,這種現象已成為影響漁業經濟發展和社會不穩定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的頒布和實施,首次在用益物權編第123條確定了漁業權,即“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這一權利的確定豐富了漁業權的法律淵源;提高了漁業權的法律位階;為漁業權提供了民事權利的理論基礎;使漁業法律體系更加完善、更加健全;使漁民捕撈權利的保護力度進一步增強。然而,《物權法》只是對漁業權做了概括性的敘述,而沒有解決漁業權的根本問題。因此,漁業權作為一種物權,其制度體系應該被進一步充實。漁業權的確立絕不亞于土地對于農民的重要性,漁業權是漁民的固有權利,漁業生產活動是漁民獲取維持其必需生活資料的手段,建立和完善漁業權制度,是確保國家對漁業資源實施有效管理,實現漁業資源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所必需的,對于資源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實現,也具有重要意義。
如今,漁民作為社會最弱勢群體之一,我們必須樹立對待漁業權的正確態度、尋求法律上的解決手段,堅持漁業權是漁民基于傳統而自然享有的權利。同樣,建立合理的漁業權制度,切實有效的保護漁民的根本利益更是重中之重。本文立足漁業權的本質屬性,從保護漁民權益的角度出發,通過對美國漁業權制度和日本漁業權制度的分析,得出對我國漁業權制度的啟示,并對完善我國漁業權制度提出建議。
第一部分漁業權概念和性質的界定
一、漁業權概念的界定
漁業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我國的漁業權系狹義的漁業權,“一般是指依法在特定水域上設定的從事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即利用水域直接進行水生動植物資源的養殖和捕撈行為的權利。”[1]
《物權法》第123條規定:“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和捕撈的權利”,首次從民法角度明確了漁業權由養殖權和捕撈權構成。
(一)養殖權的概念
養殖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經過批準,在國家和集體所有的海面、河道、湖泊以及水庫從事養殖經營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以下簡稱《漁業法》)第11條的規定,我國的養殖權事實上被分為兩種:一為依行政許可取得的養殖權,即單位和個人使用國家規劃確定用于養殖業的,在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上的養殖權。使用者首先應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本級人民政府核發養殖證,許可其使用該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方取得養殖權;二是集體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水域、灘涂,由個人或者集體承包,從事養殖生產而產生的權利。
(二)捕撈權的概念
捕撈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照法律規定,在我國內水、灘涂、領海以及我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捕撈水生動物和植物等漁業生產活動的權利。“在我國,捕撈權按作業方式可分為定置捕撈權、非定置捕撈權”[2];“按照作業水域可分為,公海捕撈權、外海、近海和內水捕撈權。”[3]非定置捕撈權與在公海上的捕撈權不由物權法調整。
結論
漁業權制度是漁業法律法規的基石,是保護漁民權益的法律依據。只有完善我國的漁業權,確認漁業權的物權性質,提高漁業權的法律位階,為漁業權提供民事權利的理論基礎,才能更好的保護漁民的權利。同樣,只有明確漁業權制度的最根本問題,增加適用民法的有關制度,如公示、登記、損害賠償等,才能從法律層面上對漁業生產中產生的侵害、障礙等行使請求權以消除危險,才能正當地對抗他人的不法侵害,才能使漁業經營者清楚自己的救濟途徑和方式,有效及時地排除障礙。
完善漁業權制度有利于進一步促進政府職能的轉變,推動和諧社會的構建,有利于強化對漁業生產者合法權益的保護,規范漁業生產秩序。同時也是確保國家對漁業資源實施有效管理,實現漁業資源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所必需的,對于資源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
作者希望本文能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將對漁業權制度的研究放置到物權法的體系中,通過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共同努力,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漁業權制度。“有恒產者有恒心”,相信有了法律的明確保障和規范,漁業生產者就會安心投入,生產積極性更加高漲,漁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就會更加充滿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