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美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李媛媛
論文摘要 2010年7月21日美國出臺了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對金融消費者進行專門保護,本文對美國金融改革法案中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內容,金融危機和美國消費者保護制度的保護背景和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原因進行分析,結合我國的金融業現狀,金融消費者權益的立法、執法和組織保護以及司法保護現狀進行分析,尋找我國同美國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的相似點和不同點,最后得出啟示,對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提出建議。
論文關鍵詞 金融危機 金融改革 金融消費者 消費者保護
一、美國金融改革
(一)法案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內容 2010年7月21日美國出臺了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即《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將金融立法的目的不僅僅限于對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更將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利益作為立法目的之一,并且宣稱為金融消費者提供有史以來最健全的保護使其免受金融欺騙與掠奪。該法案規定在美聯儲下設立專門的消費者金融保護局,確保消費者能夠得到關于抵押貸款、信用卡和其他金融產品的準確信息,杜絕隱藏費用、掠奪性條款和欺騙性的做法。消費者金融保護局作為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專門機構具有獨立的人事任免,署長由總統提名任命,并由國會確認。消費者金融保護局將進行公平借貸監督,擁有檢查所有抵押貸款相關業務并對其實施監管的權力,大型非銀行金融機構及資產規模超過100億美元的銀行或者儲蓄機構均將在其監管范圍內。此外,消費者金融保護局將下設金融知識辦公室加強對消費者的金融知識教育。 (二)金融消費者保護 1.金融危機的原因 美國金融改革法案是為應對金融危機而制定的,在此需要對金融危機發生的原因進行簡要的分析。所謂冰凍千尺非一日之寒,這場源自美國的金融風暴,波及范圍廣,影響程度深,其實質原因在于作為美國經濟政策基礎的新自由主義經濟學,這種治理思想對于20世紀80年代的經濟滯漲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一項特定的經濟政策往往不能以不變應對經濟形勢的萬變。經濟學家亞當?斯密曾說過“消費是所有生產的唯一歸宿和目的”,為實現以高消費帶動高增長,美國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消除銀行業與證券、保險等投資行業之間的壁壘,推進金融自由化和所謂的金融創新,金融衍生產品大量產生,其中就包括次級抵押貸款。在房地產市場只漲不跌的神話渲染下,較多信用等級為次級的貸款人通過抵押房產來獲得次級貸款來進行房地產投資,貸款機構又以此次級抵押貸款作為基礎資產進行資產證券化出售給各類投資者,使得證券業、保險業和銀行業等金融機構的運轉依賴于次級抵押貸款,這種高風險的金融運作,最終由于美國貸款利率的上升和住房市場持續降溫這樣的直接原因,危機爆發。由此,可以發現,由于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不足,金融機構為了一時的表面繁榮而采取對消費者的不公正掠奪行為,導致金融和經濟的長期穩定的難以維持。 2.國對消費者的保護 美國的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是建立較早并且比較完善的,已經形成了相關的成文法與判例法并重,綜合運用民事、刑事、行政法律手段,覆蓋所有消費領域的相當發達的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對商品或服務的信息披露、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消費安全、消費平等和商業行為正當性等方面均有專門法予以規定。 美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眾多,其中最重要的行政機構當屬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該委員會設有消費者保護局;美國國會設立有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是聯邦政府內部的一個獨立的管理機構;另外,在美國最有影響力的民間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當屬美國消費者利益委員會。美國消費者利益委員會與美國消費者聯合會、美國消費者聯盟被稱為美國三大消費者民間機構。其中,根據《聯邦貿易委員會法》,聯邦貿易委員會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擁有包括立法權、受理投訴權、調查權、行政裁決權、起訴權等權力。美國消費者利益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為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情報,維護消費者的經濟權益,著重研究有關消費者利益方面的法律、政策,并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代表消費者向法院起訴等手段解決消費糾紛;監督法院審判程序,向法官提交備忘錄以說明消費問題的重要性等。 3.對金融消費者特別保護的原因 美國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也是由來已久,1940年出臺的《投資公司法》和《投資咨詢法》,1970年制定頒布《證券投資者保護法》,1978年的《金融隱私權利法案》,1999年頒布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以及2009年的《信用卡問責及信息披露法案》均對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予以一定的保護。2010年依據金融改革法案成立的消費者金融保護局則宣稱將為金融消費者提供有史以來最健全的保護。 在美國相當完備的消費者保護框架下,仍需對金融消費者給予特殊的保護。這不得不歸因于金融業的特殊性,金融業對于一國經濟乃至世界經濟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金融業運作具有虛擬性,流通性和風險性的特點;金融消費品具有信息性和虛擬性,金融市場信息不對稱性、信息流通滯后性和不完整性、金融消費損害的難以預測性和難以挽回性等均使得金融消費者在金融消費更為被動、權益更容易遭受損失。金融業自身的繁榮依賴于金融消費者的參與程度,一旦金融消費者的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護,將可能會導致多米諾骨牌式的金融危機乃至經濟危機。金融危機發生后,美國對金融消費者的權益的保護是欠缺的,制定針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案是必需。
二、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一)我國金融業現狀 我國金融制度改革走的是由封閉向開放的道路,如發展多元化金融機構和組織,管理上放權讓利,由單一的行政調控向間接調控轉變,全面啟動金融市場,完善分業監管體系,具有擴大金融服務領域,促進銀行、證券、保險業的合作,推動混業經營等趨勢,我國所進行的金融制度改革同美國20世紀80年代的金融管制制度的改變具有相似性。不同之處在于美國消費者更傾向于冒險承擔未來的不確定,而中國人具有節儉以及未雨綢繆的傳統,儲蓄型消費模式占據著主導地位。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個人財富的增加,消費觀念的改變,人們消費行為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已不僅僅限于傳統的以生存為目的的消費,更產生了發展型的消費,金融活動已經深入到廣大消費者的生活中,人們會將自己財富的一部分投入金融市場。我國金融市場目前仍在不斷的完善中,金融消費者權益遭受損失的情況時常發生,特別是在經歷了金融危機之后,我國更需要建立相應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
(二)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1.立法保護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并沒有對金融消費者進行特別規定,相關的金融法律法規如《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等均僅以原則性的法條要求保護和維護存款人、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在具體的保護制度、救濟制度上沒有詳細和明確的規定,而更多依靠民商法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消費者限定在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范圍內,欠缺對金融消費者的概念界定,更不用說金融消費權利保護范圍,保護機構或救濟途徑等。 2.執法和組織保護 我國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執法職責多由國家各級相關的行政部門履行。在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方面,則有國務院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分別對我國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進行分業監督和管理,通過促進各金融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防范和化解行業風險,維護各行業存款人、投資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以銀行業監督管理來說,銀監會的職責中較為直接的涉及消費者權益的就是信息披露制度、對消費品種的備案和批準、管理評級和風險預警機制,均屬于自上而下的行政性質的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欠缺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直接保護或救濟途徑。 我國消費者保護協會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承擔如受理消費者投訴、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的訴訟、通過大眾媒體揭露和批評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等職責,然而,同爭議解決的其他途徑中的主管主體相比,消協擁有的權力相形見絀。我國消費者保護協會在現實生活中卻并未發揮預期的作用,人們在遇到消費糾紛的時候,很少向消協尋求幫助。 3.司法保護 司法救濟是消費糾紛發生后,消費者最常使用的救濟途徑。目前消費者權益糾紛屬于民事糾紛的范疇,而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的承擔除了在特殊情況下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外,一般采取誰主張誰舉證的模式,這對于原本就處在弱勢地位的消費者難以承擔,金融業相關專業術語晦澀難懂、金融產品多樣復雜,普通金融消費者的維權主張更易遭受打擊。
三、啟示
綜上所述,美國在發生金融危機后,在積極采取措施進行金融體制改革的同時又加強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這種態度和行動是值得我們學習的。金融危機發生后,眾多國家和學者均將關注點集中于在金融監管機制當中尋找危機發生的原因和解決辦法,對金融消費者的關注是在后危機時代才開始顯現,其實,重建公眾對金融市場的信息是恢復金融市場的穩健發展勢頭的必然和關鍵。因此,如何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使其在金融消費過程中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的問題的解決就迫在眉睫。 首先,明確金融消費者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概念。由于我國金融業和金融體制的改革正在進行中,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尚屬空白,目前適宜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框架下,將消費者的概念擴大到金融消費者,使其可以依據該法規定的普通消費者權益受到法律的保護。 其次,明確金融消費者的特殊權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九項權利,鑒于金融消費者處于更為弱勢的地位,應當給予其特殊的權利保護,如金融隱私權,金融機構非法故意或過失泄露金融消費者的個人基本信息等隱私或以不合法的方式獲得金融消費者隱私的行為等均屬于損害金融消費者權利的行為。 再次,明確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擴大消費者保護協會的權利。設立消費者金融保護機構,對金融消費產品合同條款公平設計進行監督,并且可以模仿美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下設金融知識辦公室加強對消費者的金融知識教育,并設立投訴熱線,處理消費者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投訴。加強消費者保護協會的權利和職責,特別要加強其為金融消費者提供金融信息的溝通和金融知識的教育。 最后,保障救濟途徑。2010年7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無錫市中心支行成立了全國第一個金融消費者投訴中心,這可以說是我國國內在金融消費者保護體系在建立過程中的有益嘗試。司法救濟還是適宜依舊采用民事糾紛的訴訟處理方式,但鑒于金融消費者的特殊的弱勢地位,在舉證模式上應當采用舉證責任倒置的模式,對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有所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