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地方科研院所國有資產管理狀況透視
袁有賦
[論文關鍵詞]科研院所 國有資產 管理 改制
[論文摘 要]我國科研院所現有的各項資產基本上是國家科研經費撥款積累形成的,屬于國有資產,這些資產是科研院所開展正常的科研活動的物質基礎。由于科研院所的國有資產在管理中沒有保值增值的具體要求,且在形式上具有“無償性”,因此在管理中存在諸多需要認真解決的問題,必須站在保障科研事業可持續發展的立場上重新審視這些問題,這也是科研院所改革過程中面臨的重大課題。 一、國有資產的所有者缺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不順 國有科研院所的國家投入(包括項目經費)大都是財政部門通過科研院所的行政主管部門撥付的,省屬科研院所承擔國家項目的科研活動由省科技廳管理。財政部令第36號(2006年5月30日)《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2003年5月27日由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公布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的國有資產負責監督管理。科研院所轉制(改制)以后,對于進行了實質性的產權制度改革,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為國有控股、參股企業,以及整體進入企業的科研院所應當按企業對待,其中的國有資產應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管理。而對于沒有進行實質性產權制度改革,或僅僅進行了有限責任公司的工商登記注冊,只是簡單地“翻牌”,沒有進行實質性產權改革的機構,改制后的科研院所與主管部門的關系、內部管理制度和機制沒有得到實質性轉變,這類科研院所究竟屬于企業還是事業單位,尚不明確。 甘肅化工研究院,占地面積300余畝,從資產規模和所占比重看,屬純粹國有科研院所。該院前身為兵器工業部二一四所,曾獲得部級以上科研成果185項,為國家的國防建設作出過重大貢獻。1984年該所的一部分遷至西安,留蘭部分經省人民政府批復(甘政發[1984]171號),按原正地級建制組建為甘肅省化工研究院,事業單位編制,其后,幾經改變隸屬關系:先由省石化廳主管,1988年,為了貫徹國務院《關于推進科研設計單位進入大中型企業的規定》,征得省政府和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同意,甘肅省科委、甘肅省石化廳聯合批復甘肅省化工研究院進入玉門石油管理局,由石化廳和玉門石油管理局雙重領導,原事業單位級別和性質不變。1992年底,甘肅省化工研究院與西北油漆廠達成緊密聯合協議,根據甘肅省計劃委員會和甘肅省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關于組建西北永新涂料集團公司的批復》(甘計改[1992]1256號),組建了西北永新涂料集團公司,集團公司及各成員企業都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均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分灶吃飯、獨立核算、照章納稅、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從該院幾經改變隸屬關系的過程看,獨立的事業科研單位的性質從未發生變化。2006年,西北永新涂料集團為了幫助其他成員公司擺脫資金困境,決定處置甘肅省化工研究院280畝國有科研用地,為了使該項決定得以順利實施,減少實施中可能遇到的“阻力”,集團公司決策層對甘肅化工研究院的領導班子進行大幅度調整,研究院有的負責人承擔任重要課題項目研究,也逼迫離開了研究崗位,致使化工研究院的職工對其前途和合法權益的安全產生了恐慌,引起員工集體上訪,要求明確產權管理體制,理順隸屬關系。這一事件引起了省政府領導的高度關注。《關于西北永新集團省化工研究院改革發展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甘政辦紀[2007]3號)對于此事做出了專門的決定。要求對于“西北永新集團和省化工研究院推進科技體制改革要實‘行陽光操作’”。“改革方案要提交職工代表討論,方案未通過前,甘肅省化工研究院的土地等資產不宜作處理”。決定表達了對于科技體制改革堅定而審慎的態度,以及對科研院所改制過程中國有資產的處置和對職工合法權益的高度重視。這一事件所反映出問題的實質是科研院所的產權關系問題,從法律程序上看,在相互獨立的不同法律主體的聯合體中,一個法律主體處置另一個法律主體資產的行為是否合法,誰有權力代表國家處置科研院所的國有資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科研院所國有資產管理的途徑和形式需要進一步明確。另外,在人才資源作為生產力核心的科研院所,職工合法權益的保障問題關系到科研院所改革的成功與否,以及科研院所改制后能否健康發展的關鍵。 二、有的科研院所改制過程中國有資產“縮水”嚴重 有的科研院所在改制過程中,模仿某些國有企業改制的做法,過分強調加快全面市場化的進程和管理層控制權,按照所謂的公司治理結構的要求設置股權,在產權制度改革中不適當地向相關利害關系人傾斜。整個改制過程都在現任領導人的掌控制下,為了成為改制后股份制科研院所的大股東,根據既定目標的需要確定國有資產的規模和結構,故意壓低國有資產的規模。雖然也履行了改制所要求的必要程序,改制前聘請中介機構對國有資產進行了評估確認,但由于缺乏相應地監督措施,使資產評估工作流于形式。有的中介機構為了自己的經濟利益,投其所好,低估和少估國有資產的現象比較普遍,使國有資產大量“縮水”,規模不大的院所,個人只需投入少量的資金就會成為從國有科研院所脫胎出來的股份制科研院所的主人,“縮水”的收益自然也就歸所有者。 三、非經營性固定資產的補償嚴重不足 目前,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消耗補償倘若再按照原有國家撥款實現已難以維持,尤其那些資源、技術、資金等都相對落后的財政窮省。但現行計提折舊尚存在一定的困難,致使固定資產的補償嚴重不足。據對甘肅省屬某些科研院所的調查統計,截至2007年底,有的科研院所固定資產按賬面價值反映的成新率為80-95%,但實際情況是房屋建筑物的平均成新率低于60%,儀器設備的平均成新率不足30%。根據《甘肅省科技基礎條件平臺建設規劃》的統計資料,10年以上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占全部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72%。這種狀況如不能得到有效地轉變將會嚴重地制約科研院所的可持續發展。
四、科學儀器的利用水平不高 類似甘肅的省屬科研院所由于客觀環境條件所限,很難得到中央財政的照顧和支持,作為接受財政支付轉移的窮省,地方財政拿不出更多的資金支持科研院所的發展,導致人均儀器設備的占有水平低于全國平均水平。與此同時,省屬科研院所的儀器設備利用率不高的現象普遍存在,根據2006年《甘肅省科技基礎條件平臺建設規劃》調查資料顯示,省屬院所科學儀器設備的平均利用率只有36%。這其中的原因一是缺乏可充分利用現有科學儀器設備的事業任務;二是缺乏事業任務可充分利用的科學儀器設備;三是有的科學儀器設備已喪失其使用價值,但其價值仍留在賬面。 五、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后產權歸屬不清、且固定資產未計提折舊 有的科研院所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時,未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并辦理轉移手續,致使一部分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的資產產權歸屬不清。有經營業務的科研院所,大部分的固定資產科研活動和經營活動同時使用,這部分資產在經營使用中,對其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使產權所有者的權益不能得到保障。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的資產其固定資產的運行方式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為確保其在生產過程中得以正常運行,應和國民經濟中其它經營性資產同樣對待,即其經營消耗的補償應通過生產經營過程計提折舊來實現。但目前為數不少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中的固定資產未按規定計提折舊,某些單位甚至在已具備計提折舊條件的情況下仍沒有提或少提折舊。這樣做的結果,一方面是固定資產的磨損不能得到有效的補償,造成技術裝備整體水平下降;另一方面會虛增經營活動財務成果,加重所得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