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重構新視點
佚名
關鍵詞:國有資產 法治 分權制衡 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黨的十六大以來,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改革又成為熱點問題。改革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任務,是國有經濟關系的根本性調整,必將在更深層次上觸動原有的行政格局和利益格局,其改革難度可想而知。從這個意義上說,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無異于一次體制革命,一次制度創新。
中國入世后,按照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完善和改進國有資產的管理、運營體制,迎接入世挑戰,有著重要意義。國有資產流失的現象,表面上看,僅僅是國有資產流失問題,實際上它集中反映了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存在的諸多問題。因此,要想制止國有資產的流失現象,就必須從根本上入手,改革目前與社會經濟不相適應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同時,經濟過熱所帶來的負面影響也要求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必要的改革和重構。構建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應當首先從根本上把握其邏輯原點和立論基礎;只有對這些理論背景進行必要的了解,才能把握改革的實質和現實的需求,才能提出適合未來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具體構建方案。
一、法治: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重構的前提要求
在一個崇尚法治的社會里,具有至上的效力。因此,如果我們意圖把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穩定、有保障的推行下去,那么將其上升到立法層面是非常重要的。古羅馬法學家塞爾蘇斯曾說過:“法乃善與正義之術。”也就是說,在發展迅速的商品經濟中,只有通過法律來規制整個社會經濟活動,才有可能實現實質上的正義并最終成為“善社會”。
市場經濟發展中政府職能演進的表明,國家權力重心下移是歷史的必然潮流和內在選擇。行政權力本位、國家本位要讓位于社會本位,官本位應讓位于民本位。①通過建構更為健全的法律體系,有效地控制政府權力,規范政府行為,乃是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必然選擇。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法治文明的成熟性又是市場經濟實現的必要條件。美國法學家伯爾曼曾精辟地指出:“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這表明,法律權威必須來自于人們對法律的信仰和崇尚,法律信仰意味著法律至上觀念的確立。
中國要發展市場經濟,就必須首先堅持對法治的信仰,不應當以過度的行政干預代替法律控制。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創新,以創新來彌補舊制度所暴露出來的種種缺陷,以創新來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
法治意味著正確的控權制度的存在,意味著有效的分權制衡原則的遵守。嚴格的法治,要求公共權力從消極被動的狀態中脫離出來,通過完善的法律規范體系全方位地發揮作用。因此,就國有資產管理體制而言,我們應當把法治的基本要求體現在體制改革的實踐中,并且貫徹到國有資產的運營、管理和監督上。
二、發展理念: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重構的指路牌
發展理念至少包括有快速發展的理念以及持續發展的理念。
快速發展的理念側重于社會經濟發展的速度。但區別于單純的市場經濟增長觀,快速發展理念在注重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還要求國家與市場的良性互動。我國正處在社會經濟高速發展的階段,如何協調個人利益、社會利益以及國家利益之間的復雜關系,成為經濟發展面臨的重大問題。“羅馬城不是一天建成的”,社會經濟的發展不能一蹴而就,不是一朝一夕能解決的問題,它受客觀經濟環境的制約,需要分步而行,單純的物質增長觀到頭來只能使經濟發展陷入后勁不足的窘境。社會經濟要想得到良性發展,制約經濟發展的制度障礙就應當接受改革,制度就需要完善和創新。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重構,便是現代快速發展理念的要求。單以快速發展理念來指引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重構,還遠遠不夠,持續發展的理念也同樣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持續發展理念的著眼點是整體、協調、長遠的發展,這與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目標不謀而合,因此,兩者具有共通性。二十一世紀,可持續發展無疑將成為人類社會不約而同的選擇。文明社會的向前推進,顯現出傳統發展觀的根本缺陷:忽視了現代經濟社會的健康、穩定、持續發展的前提條件是要維持生態財富的非減性;否定了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的承載力。②而持續發展的理念,注重的是社會資源的有效利用,在有效利用的同時還積極的對社會資源進行必要的保護,實現以人為本以及代際代內公平的價值觀。
現代國有資產的管理已經不再以一般計量的保值增值為目標,而轉以最大限度地滿足人民公共需要和最大限度地節省社會資源為目標。這一顯著變化表明我國正在從傳統的追求簡單經濟增長的思維模式向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可持續發展思維模式進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重構,應當協調好存量利益(多指自然資源資產)和增量利益(以經營性資產為主)之間的關系,把握經濟發展的必要尺度,既不能過快也不應過慢,使經濟發展走上良性增長的道路。這恰恰說明發展理念是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重構道路上的“方向牌”。
三、走出誤區:重新認識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重建與國企改革的關系。
長期以來,我們在談到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同時,一定會不約而同地提及國企改革。誠然,二者在很大程度上有著密切的聯系。但是,它們的關系到底真的如同許多文章和論著所認為的那樣嗎?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真是國企改革的矛盾集中的焦點和國企改革進程中的重要措施之一嗎?我覺得這種觀點有本末倒置之嫌。國有資產作為一種為全民的公共利益服務的資產,更多地表現公共產品,以及關乎國計民生的資產,它包括有以資產為主的經營性資產,行政事業性資產和自然資源性資產。可以說,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參股企業的財產屬于經營性資產,這是毫無疑問的。實際上,國有資產可以表現為包括國有企業在內的許多能夠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的形式。試問,一個屬概念如何能包含整個種概念呢?
相對于國有企業改革而言,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乃是一個涉及面更廣的體制變革,國有企業改革可以說是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步驟和聚焦點之一,但不能相反地把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說成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關鍵,把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變成國有企業深化改革的“配套工程”。這是多年來我國許多學者和政府或企業管理人士的一個認識誤區。只有盡快走出這個誤區,才有助于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重建的整體藍圖的早日實現和健康穩定的運行。
四、分權制衡理論在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中的適用問題
在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改革中,分權制衡理論是否真的可行?
分權制衡理論最先來源于國家理論和實踐,是西方權力監督制度的理論基石。其理論宗旨是:社會的公正、公民權利的實現,民主的保障取決于權力不被濫用。但權力是具有腐蝕性的,不受制約的權力將被濫用,防止權力濫用的最有效辦法就是以權力約束權力。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