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法院涉互聯網案件年均增長近五成 “秒殺”“海外代購”糾紛這樣判
佚名
(網經社訊)“秒殺”違約責任如何認定,“關鍵詞廣告”是否侵權,“網購打假”能否得到賠償,“海外代購”如何確定賣家……近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向社會通報涉互聯網民商事案件審判情況, 并發布典型案例,積極引導商家、公眾規范網絡行為,依法維權,促進互聯網經濟持續繁榮發展。
涉互聯網民商事案件
年均增長49.06%
據了解,2014-2017年,廣州兩級法院共受理互聯網購物、服務合同,互聯網借款合同糾紛,涉互聯網知識產權糾紛,利用互聯網侵害他人人格權糾紛等案件45705件。其中2014年5535件,2015年7941件,2016年15032件,2017年17197件,受理的涉互聯網民商事案件年均增長49.06%,快速增長趨勢明顯。
廣州中院副院長張春和介紹,廣州法院立足于龐大的涉互聯網案件樣本、日益增多的涉互聯網案件類型,不斷提升涉互聯網案件的審判能力,促進互聯網和經濟社會深度融合,為互聯網產業健康穩定和諧發展營造了良好的法治環境。
2017年互聯網購物、服務合同糾紛占比60.15%
從通報的受理案件類型來看,受理互聯網購物、服務合同案件27887件,涉互聯網知識產權合同及侵權糾紛案件16593件,利用互聯網侵害他人人格權糾紛案件656件,互聯網借款合同糾紛案件569件。在2017年廣州兩級法院受理的涉互聯網案件中,互聯網購物、服務合同糾紛案件達10344件,占60.15%,其次涉互聯網知識產權合同及侵權糾紛案件共6498件,占37.79%,兩類案件構成了廣州兩級法院涉互聯網案件的主體。
下一步,廣州法院將以廣州互聯網法院掛牌成立為契機,在探索涉互聯網案件訴訟規則,完善審理機制,提升審判效能,促進互聯網和經濟社會深度融合,推進網絡空間治理法治化方面做出更大的貢獻。
廣州互聯網經濟快速發展
相關案件仍會大幅增長
廣州法院涉互聯網典型案件
1、如何認定“關鍵詞廣告”是否侵犯注冊商標權
基本案情
某港益電器有限公司是 “綠島風”注冊商標的權利人,廣州第三電器廠與某港益電器有限公司是生產同類產品的企業。谷歌中國推出“關鍵詞Google Adwords”服務后,第三電器廠通過谷歌中國的代理商購買了Google AdWords廣告服務,由谷歌中國對第三電器廠的網絡營銷整體效果提升的持續服務包括:關鍵詞的排位調整和再選擇,關鍵詞的標題和內容的再優化等。網絡用戶在“谷歌中國GOOGLE”輸入“綠島風”關鍵詞時,在網頁左邊會出現“某港益電器有限公司”的鏈接,網頁右邊會出現“第三電器廠”的鏈接。雙方糾紛成訟。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谷翔公司(谷歌中國GOOGLE)提供的“關鍵詞廣告”服務系一種新型的網絡廣告,谷翔公司作為廣告經營者應當對廣告主第三電器廠上載的廣告內容進行審查。第三電器廠通過購買關鍵詞廣告攀附他人注冊商標,屬于新類型的商標侵權行為。對于新的商標侵權形式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予以制止,以維護生產、經營者及消費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典型意義
本案率先認定“關鍵詞廣告”服務系一種新型的網絡廣告,認定“關鍵詞優化服務”中使用他人注冊商標引入鏈接的,系網絡環境下新類型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關鍵詞廣告服務商作為廣告經營者未盡審查義務的,其行為客觀上幫助了商標侵權行為的實施,對廣告主發布的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應當依法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關鍵詞廣告本身是技術創新和經營管理創新的產物,其以搜索引擎技術發展為基礎,其有能力對他人網絡環境下的涉嫌違法的行為進行審查,技術和服務的創新和發展也應服務于合法有序的社會秩序。
2、如何認定網絡交易平臺
是否已經盡到“善良注意和謹慎管理、協助義務”
基本案情
莫某通過天貓公司所屬的天貓網向“安來平保健品專營店”購買了大豆異黃酮提取物復合膠囊3瓶,合共貨款599元。莫某收貨后未開封使用,亦無向“安來平保健品專營店”、天貓公司申請退貨。其后莫某以涉案產品添加“大豆異黃酮”,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為由以天貓公司作為被告向從化區人民法院起訴成訟。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莫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天貓公司是否已盡到網絡交易平臺的法定義務,如案涉爭議產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則天貓公司是否應向莫某承擔退還貨款并支付貨款10倍賠償的法律責任問題。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證實,莫某在向原審法院提起本案訴訟前并未向天貓公司反映案涉的糾紛,且在原審訴訟中,案涉糾紛的銷售者安來平公司已經到庭參加訴訟,故不存在天貓公司不能提供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與有效聯系方式的情形。另一方面,現亦無證據可以證實天貓公司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存在銷售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形。綜上,不論案涉產品是否符合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莫某依據上述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訴請天貓公司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審判實踐中,網絡交易平臺一般均能提交經營者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名稱、地址,爭議的焦點主要在于“有效聯系方式”的判斷。對此問題,可以網絡交易平臺是否已經盡到“善良注意和謹慎管理、協助義務”為基本原則,在具體的把握上區分如下兩種情形:第一,在經營者未退出網絡經營的情形下,一般要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的“有效聯系方式”需達到能與經營者進行實質的直接聯系(排除法律擬制的公告送達等形式)的程度;第二,在經營者已經退出網絡經營的情形下,自經營者退出之日起兩年內,網絡交易平臺提供的“有效聯系方式”需是經營者在經營期間于有關國家機關登記的真實準確的主體信息。如果有證據證明網絡交易平臺掌握經營者其他聯系方式的,網絡交易平臺需一并提供。
3、保險人是否可以向網約代駕司機主張代位求償權
基本案情
王某在某代駕公司開發的網約代駕平臺申請代駕服務,吳某作為代駕司機在服務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吳某負全責。承保案涉車輛車損險的某保險公司在向王某賠付后,向某代駕公司及吳某主張保險人代位求償權,訴至法院。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代駕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因此代駕人不能成為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某保險公司在賠付后可依法行使代位求償權。對于某代駕公司與吳某的責任劃分問題。首先,某代駕公司在與王某達成的代駕服務協議上蓋章,事故后與王某達成賠償協議并支付了賠償款,實際參與了代駕服務的權利義務關系。其次,吳某須持標有某代駕公司標識證件在某代駕公司的管理和約束下提供服務,具有職務行為外觀。再次,代駕收費標準由某代駕公司制定,吳某無議價權。因此,吳某與某代駕公司應屬雇傭關系,吳某系履行職務行為,應由某代駕公司承擔最終的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提供有償服務的代駕人并不具有車損險被保險人的地位,代駕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損失,代駕人負有責任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付后,有權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對代駕人行使代位求償權。對于網約代駕平臺與代駕司機之間形成雇傭關系還是居間關系,應結合服務協議的簽訂主體、網約代駕平臺對代駕行為的管理方式、收費標準決定主體等因素綜合認定。如二者之間屬雇傭關系,代駕司機因履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網約代駕平臺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在梳理了網絡代駕模式中各方當事人法律關系的基礎上,明確了各方主體在網絡代駕服務中的權利義務。既保護了網絡代駕所涉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又對網絡代駕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規范作用。
基本案情
王某在北京好藥師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藥師大藥房)的“好藥師”網站購買了Healthy care propolis蜂膠膠囊10瓶。上述購買商品的合同履行地(收貨地)為廣州市黃埔區南崗,該涉案商品無中文標示和進口食品《檢測檢疫證書(衛生證書)》,也無藥品和保健食品批文,好藥師大藥房沒有食品經營許可證。王某認為,好藥師大藥房的商品不符合相關法律和藥品、食品的相關規定,故起訴請求,好藥師公司退回貨款2580元并予以十倍賠償25800元。廣州中院二審判決依法改判予以支持。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王某在好藥師大藥房經營管理的網站購買了案涉產品,并通過支付寶賬戶向好藥師大藥房支付了貨款,雙方之間的交易關系符合買賣合同的規定。好藥師大藥房主張其并非案涉商品的銷售者,雙方不屬于買賣合同關系,但好藥師大藥房在其網站上并未明示案涉產品的銷售商另有其人,在與王某的交易過程中亦未進行相應的告知或披露,且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好藥師大藥房提交的銷售商的身份主體資料的證據亦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關于證據的形式要求。至于雙方爭議的案涉產品是從國外直郵還是國內發貨的問題,涉及的只是貨物的交付或運輸模式,不足以作為認定雙方是否屬于買賣合同關系的依據。故應認定雙方屬于買賣合同關系。原衛生部已經做出了《關于“黃芪”等物品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復》,《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0年版)也明確將蜂膠收錄其中,本案好藥師大藥房在2015年3月銷售案涉產品的行為符合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條件。鑒此,王某訴請好藥師大藥房退還貨款2580元,并予以十倍賠償25800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典型意義
“海淘”、“海外代購”、“海外直郵”,涉及我國海關的監管、消費者權益保護、網絡交易平臺的規范化經營等諸方面問題,司法實踐中處理此類糾紛需要綜合考量,以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好藥師大藥房雖在其網站上標注案涉產品為“澳洲直郵”,但此種運輸方式對其與王某成立買賣合同關系并無實質影響,且好藥師大藥房并無提供證據證實是王某委托其在境外購物。根據王某提交的證據,案涉產品確實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故好藥師大藥房應承擔其作為銷售者的賠償責任。
5、如何界定主播與經紀公司的勞動、商事合同關系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好玩公司與劉某簽訂《好玩主播合作協議》。該合作協議中劉某的藝名昵稱是Cookie。該合作協議約定,鑒于好玩公司是一家依法成立并持續經營的資深文化傳播公司,具有專業、權威、豐富的經濟資源;劉某具有良好的演藝才能或藝術天賦,為提升自身才能水平和知名度,有志于在好玩公司扶持下長期穩定發展,以更好地拓展其演藝事業;劉某通過在好玩公司注冊登記備案的互聯網,在好玩公司允許的視頻秀場平臺上開設個人直播間進行互動演藝。
劉某在2017年2月1日至28日,開播時長共7小時24分鐘,有效天數是4天。2月當月未按約定進行直播。2017年3月開播時長為0小時。好玩公司于2017年3月8日按與劉某簽訂的合作協議約定的地址送達《責令履行合同法務函》,告知劉某的行為已違約,要求劉某回好玩公司解決,劉某沒有予以回復。雙方成訴。
法院審理后判決,解除原告廣州好玩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被告劉某簽訂的《好玩主播合作協議》;自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內,被告劉某向原告廣州好玩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300000元;駁回原告廣州好玩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網絡主播與經紀公司(直播平臺)之間屬于勞動(雇傭)合同關系還是商事合同關系,判斷的核心在于網絡主播與經紀公司(直播平臺)之間是否存在人身依附的從屬性特征。網絡主播與經紀公司(直播平臺)簽訂的商事合同,有關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是否明顯不公、司法是否有必要介入調整,應從雙方締約能力、締約過程、約定的具體內容、一方違約實際或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大小、直播行業的特點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認定,網絡主播并不必然處于締約的弱勢地位。
6、如何認定“秒殺”網購違約責任的賠償標準
基本案情
2011年8月3日,納納購公司在互聯網上發布廣告,進行音箱促銷活動,商品名稱為海爾音箱H97,價格為0.01元,網頁配有該音箱的實物圖片,并注明商品編號為1-367-375-5480,市場價為500元,界面上顯示有限購數量。劉某在發現上述的廣告后,下單購買了100臺,下單成功后,劉某即通過支付寶將貨款1元轉給納納購公司。但之后納納購公司一直沒有將貨物交付給劉某,并將貨款全部退還給劉某。劉某提起訴訟,要求解除雙方訂立的合同,納納購公司賠償99臺音箱損失9900元。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納納購公司在網上發布促銷活動信息,信息內容明確具體,并提供下單服務,劉某下單成功,并已付款,雙方的買賣合同關系成立,由于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并沒有對違約責任作出約定,同時劉某亦沒有提交證據證實其損失,鑒于案件的實際情況,對劉某的損失以按照購買一臺音箱的索賠數額確定,故判決解除雙方訂立的合同,納納購公司向劉某支付1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的焦點是“秒殺”網購違約責任的賠償標準認定。如今網絡上“秒殺”盛行,實際上是商家的一種廣告促銷手段,通過明顯低于成本的價格吸引消費者瀏覽其網頁,達到廣告宣傳效應。因此,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和現代契約精神,若雙方當事人均已依約履行合同,經營者事后不得以顯失公平為由請求撤銷合同。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秒殺”的數量不是1臺而是100臺,明顯不符合一般人對“秒殺”的理解,也過分超出了當事人對合同履行的預期。在商家尚未實際交付貨物、消費者僅僅支付了1元作為合同對價的情況下,根據公平原則,不宜對經營者苛以過重的責任,賠償100元損失基本符合雙方當事人對合同實際履行可得利益的預期,是雙方都可以接受的結果,因此本案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未再上訴。(來源: 廣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