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貸糾紛“先予仲裁”,為何讓中級法院大動干戈
佚名
(電子商務研究中心訊)近日廈門中院公開懟湛江仲裁委上了新聞的頭條版面,“先予仲裁”這個詞出現在大家眼前,很多小伙伴會感到好奇這到底是一個什么樣的模式?
隨著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由于金融監管政策原因,P2P網貸平臺自身被禁止提供增信措施,有些網貸平臺就通過引入仲裁,為借貸交易的信用背書。部分仲裁機構為拓展仲裁業務而創新出“先予仲裁”,為預防糾紛,避免以后再去仲裁或訴訟的麻煩,迫使雙方履行確定的條款。而約定通過本仲裁機構就合同所涉及的內容提前仲裁,以調解方式結案,并出具調解書或據雙方要求制作裁決書的一種仲裁形式。
先予仲裁,是隨著互聯網仲裁興起而發展出來的一種仲裁形式。概括其模式為,當事人在簽訂、履行網絡借貸合同且未發生糾紛時,即請求仲裁機構依其現有協議先行作出具有約束力和執行力的法律文書,包括仲裁調解書和根據調解協議制作的仲裁裁決。部分仲裁機構近年受理此類案件數量達到百萬件。
中院,顧名思義中級人民法院。仲裁委主要干什么的呢?仲裁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愿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并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
2017年以來,大量由湛江仲裁委仲裁的北京某公司申請的網絡P2P小額借貸糾紛執行案件涌入廈門中院。這批案件的執行依據均為湛江仲裁委根據“先予仲裁”模式做出的網絡仲裁裁決,即雙方當事人在網上簽訂《借款協議》的同時簽訂《調解協議》,并在很短的時間內申請仲裁并出具仲裁裁決書,一旦出現違約,放貸方直接依據仲裁裁決書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在“先予仲裁”這種模式下,只要認為將來債務人欠錢不還,哪怕債務人自認為已經還清了欠款,放貸的都可以直接申請執行。小貸公司和網貸平臺們,自然要對之青睞有加、趨之如騖。通過查證,不難發現,這一兩年來,湛江仲裁委一直將“先予仲裁”當成一項創新舉措來宣傳、推廣,而這種模式確實在表面上具備極高的效率,可以“避免以后再去仲裁或訴訟的麻煩”,直接進入到執行程序。
《廈門中院對“先予仲裁”執行說不!》的文章發布引起業界轟動,廈門中院認為: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具備條件之一是給付內容明確。本案的執行依據是湛江仲裁委員會在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簽訂借款協議之初、雙方尚未發生爭議的情況下,作出的預設性裁決。
當事人之間發生爭執并要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裁判,是訴訟的基本構成要素,湛江仲裁委員會在糾紛尚未形成、雙方爭議不明的情況下所作的裁決內容,實質為借款協議的內容,而該協議的履行情況作為待查的事實,關涉雙方的實體權利義務。
中級法院認為這種形式嚴重損害了還款人的權利,并不是所有教科書沒有的東西都叫創新,也并非所有受到市場肯定、效率高的新事物都值得推崇。所有創新都須以合法為前提,法治不僅要講究效率,更要追求公正。仲裁法第二條亦明確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6月1日,湛江仲裁委官方微信號針對廈門中院的說法發出長文回應。稱“地方法院無權否認。無法律依據說‘不’,這不是法律人的態度。”
湛江仲裁委表示上述類型案件都是當事人意思自治,調解在先,約定在先,解決在先,只不過為了防“變”,請求仲裁確認出調解書或根據約定出裁決書,不是強行仲裁,不是違反自愿原則,正如公證。
“全國已有100多家中級法院執行了湛仲此類案件。有幾十家法院在執行前到了湛仲進行了調查和溝通,取得了一致的共識。”湛江仲裁委還公布了部分支持法院名單。
湛江仲裁委表示,在2017年之前,針對大量金融小額借款案件鋪天蓋地、洶涌而至(每天有200多萬宗)的情況,試行了先予調解確認仲裁多元化模式,已收到了很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90%以上當事人按事前調解約定已自動履行或正在分期履行,只有百分之幾交到法院執行。
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就“先予仲裁”立案、執行等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答記者問時,明確仲裁機構在當事人未發生網絡借貸合同糾紛時,先予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不應作為執行案件立案受理。
“根據仲裁法第二條,仲裁機構可以仲裁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糾紛的特點就在于當事各方對民事權利義務存在爭議。仲裁的本質在于有爭議或者糾紛實際發生,無爭議即無仲裁,仲裁的啟動必須以實際發生爭議為前提。
那么同樣作為幫助人民解決實事兒的組織為什么要互懟呢?目前,互金平臺的催收方式主要有三種,首先是內部催收,也就是平臺自設催收部門進行催收工作,其次是平臺會委外催收,打包給第三方催收公司。還有一種即是新興的網絡仲裁。簡單來說就是還款人如果在還款期間未還款或出現其它違約現象,網貸公司可以依據先予仲裁中的發生時的抗辯權利,無需經過漫長的上訴審理階段。通過互聯網仲裁從申請仲裁到出裁決書,一般僅需要5-7天左右時間。
中級法院認為這種形式嚴重損害了還款人的權利,并不是所有教科書沒有的東西都叫創新,也并非所有受到市場肯定、效率高的新事物都值得推崇。所有創新都須以合法為前提,法治不僅要講究效率,更要追求公正。“先予仲裁”不僅違反了現行法,更違反了諸多法治理念,完全沒有公平、公正可言。
“先予仲裁”被否后,平臺將不能根據借款人簽訂的調解協議請求仲裁裁決,對于將該方式作為催收重要手段的平臺而言,可能貸后風控將出現薄弱環節,平臺的不良數據隨之也可能在短期內攀升。“先予仲裁”被叫停,將使得催收壓力重新回到平臺,短期內會導致有這類合作的平臺逾期率上升,催收投訴增多。(來源:未央網;文/車貸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