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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見刊

關于淺論國外監察專員制度對我國信訪制度的啟示

劉姍姍 朱文俊

論文關鍵詞 監察專員 行政監察 信訪制度

論文摘要:信訪制度,是我國依據自身特殊國情所獨有的一項實現權利救濟和民意表達的重要制度,國外雖然并無信訪制度而言,但也有其類似于信訪制度的相關制度,并發揮著同樣的作用。本文試從始于瑞典的議會行政監察專員制度等國外相關制度中,取其精華、揚長避短地總結了一些對于改革我國信訪制度的啟示,期望能使信訪制度不斷地完善成為司法之外救濟基本權利、暢通民意表達的重要補充部分。

議會行政監察專員制度于1810年在瑞典始創,是世界上各國議會監察專員制度的鼻祖。它歷史最長、權力最大、影響也最廣,最具代表性。我國的信訪制度,也因其特殊的存在基礎和功能,由最初堯舜時期設立進善旌、誹謗木、敢諫之鼓等,逐漸演變至今。然而,信訪制度自身的缺陷和發展過程中產生的種種問題,已經成為了影響信訪制度向前進步的巨大障礙。這就需要我們在借鑒國外優秀制度的同時,為信訪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指明方向、總結經驗。

一、要著重強調信訪制度的監督功能

基于強調“司法最終”原則,國外的民愿處理機制在功能上只有單一的監督功能。在實行議會監察專員制度的國家中也只有瑞典和芬蘭兩國,在不得干涉法院裁判的實體內容的前提下,可以對法院和法官實行監督。“法官受到議會監察專員的監督并不意味著議會監察專員可以向法院發出指令,也不意味著議會監察專員有權推翻或改變司法判決”,“總的來說,受到監督的只是司法程序,而非司法判決的內容”再反看我國的情況,信訪制度的功能被定位在權利救濟上,群眾賦予了信訪制度過高的權利救濟期望,國家和社會也賦予了信訪機構解決糾紛矛盾的使命,種種原因致使信訪制度陷入了功能錯位的尷尬境地。故而對我國信訪制度的改革和重構而言,可以借鑒國外的類似制度,強調其監督功能,弱化其權利救濟功能,使信訪制度名副其實。

二、要充分保護補充性救濟途徑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國外的議會監察專員制度在法律上都有其相對獨立的地位,具體表現為它們既不從屬于行政機關,也與議會保持有一定距離,同時還享有充分的權力來開展自己的工作。這些監察專員都由國家保障任職,通常情況下無去職之憂。他們可以根據所享有的職權,依法獨立地行使調查權、視察權、建議權和起訴權,還可以通過議會、公開報告等方式對政府部門施加壓力,以此達到監察的目的。值得一提的是,他們開展工作的角度是從保護民眾權益出發的,而不是維護政府形象。放眼我國的信訪機構,從設立之初就基本設在辦公廳、辦公室,大部分信訪機構至今為止仍然帶有濃重的秘書色彩。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公民通過信訪機構來反映同級政府的不合理行為并要求做出處理,無非等同于讓領導者本人對自己的不合理行為進行裁決,由此可見,這樣的處理結果要達到公平公正,幾乎是不可能的。 三、要切實發揮人大和人大代表在化解民怨中的實際作用

與我國的信訪制度相比,國外的監察專員制度等權利保護機制的繁瑣之處在于他們都規定公民的申訴信應由一名議員轉交。這種制度的合理性也體現于此,即非常重視和依賴議會和議員的作用。議會是體現國家治理的正當性和合法性的民意機構,議員則是民意與國家進行聯絡的中間人。作為選民委托的代表和民眾合法權益的代言人,議員所要履行的職責是接受選民的委托,將其申訴信轉交給政府。議員的這種做法,首先可以更直接地聽取選民的意見和建議,維護選民的正當利益;其次可以增進與選民的溝通,最大限度地履行其職責;最后可以更有效地監督政府,促使政府依法合理地行政,克服避免不良行為。再與國外相比,盡管我國的人大代表數量居世界之首,但實際上在信訪工作中卻顯乏力,致使設置這項制度的合理性亟待反思。所以,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導之下的分權體制中,倘若由人大將信訪機構吸納過來,就可以起到獨立于政府又有權監督政府的實際作用。

四、要廣泛提供司法救濟之外的補充性救濟手段來解決民眾訴愿與糾紛

人類解決糾紛的方式從野蠻低下走向文明進步的顯著標志,就是學會了運用司法手段。然而司法也不是萬能的,人們在威懾于司法權威的同時,也要承擔由此產生的代價——導致一些證據不足的控訴被判不成立,合法卻不合理的行政行為反而被司法支持。承擔“司法權威的代價”顯然不利于保護公民權利,也不利于改進政府工作。在保護人權呼聲日益高漲的時代,監察專員等制度的建立,既彌補了司法的不足與缺陷,又維護了公民的合法權利,也為解決民眾訴愿與糾紛開辟了新的途徑。

由此我們不難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即除了以大力倡導司法救濟、樹立司法權威的方式解決信訪問題,還要增加司法之外的救濟途徑。用改進信訪工作來代替廢除信訪制度其實更符合我國國情,也賦予了信訪工作以實用價值。

總之,信訪制度改革完善任重而道遠,除了借鑒和總結國外先進的相關制度,還需要學界和信訪界的共同努力,使信訪制度在最大程度上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為推動法制建設、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參考文獻:

[1][瑞典]本特·維斯蘭德爾著.程潔譯.瑞典的議會監察專員.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1.

[2][芬蘭]LlkkaRautio著.張美常譯.楊偉東校.合法性監督及議會監察專員的作用著.行政法學研究.2000(3).

[3]王名揚.英國行政法.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7.

[4]侯志山.外國行政監督制度與著名反腐機構.北京:北京大學出版.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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