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我國公安行政執法監督的現狀
周麗
論文摘要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社會矛盾日益凸顯,公安機關依法行政的呼聲越來越高。目前,我國公安行政執法監督正處在完善階段,盡管已經初步形成了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的監督體系,但仍存在著監督主體不明確、監督程序不完善等問題,監督機制仍需進一步完善。
論文關鍵詞依法行政法治公安依法行政監督機制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與進步,行政管理體制也經歷著變革,21世紀以來,我國經歷了加入WTO、舉辦奧運會等重大事件,依法行政,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被逐步提上重要議程。公安機關作為行政機關之一,其依法行政的建設進程直接影響著我國依法行政建設進度。有資料顯示,在數以千計的法律法規中,屬行政執法范疇占八成以上,公安行政執法占行政執法實際工作量的一半以上,且公安行政執法涉及的范圍十分廣泛,每個老百姓的切身利益都直接受到影響。毫無疑問,依法行政,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一方面著力公安行政執法工作,另一方面著力執法監督工作。近年來隨著依法治理的深入開展,公安行政執法工作取得了較大成績,但群眾依然時有抱怨。事實上,權大于法、權重于法、貪張枉法等等現象在公安行政執法中確實時有發生的,各種黑惡勢力的保護傘也大多存在于公安機關,這不僅損害了黨和政府的聲譽和形象,也嚴重破壞了法律的尊嚴,影響了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進程。權力缺少監督,必然導致腐敗。要遏制行政執法中的腐敗現象,確保公安行政執法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治軌道,就必須建立健全一種從內到外、從上到下的全方位監督機制,使其符合時代的要求。
一、公安行政執法監督的內涵
公安執法監督是指憲法規定的各執法監督主體對公安機關執法活動的監督,包括公安行政執法監督和公安刑事執法監督兩個方面。公安執法監督工作的首要原則是依法監督,依法監督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有一個統一、完整、具有可操作性的監督法律體系可依。其基本特征為: 1.監督主體的廣泛性。目前,我國形成了公安機關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相結合的公安行政執法監督體系,監督的主體主要有公安機關內部監督部門、上級主管部門、人大、紀委、檢察、監察、人民群眾及社會媒體等,形成了廣泛的監督體系。 2.監督對象的特定性。公安行政執法監督的對象是公安機關的行政行為及其人民警察的執法活動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及其遵守黨紀的情況。 3.監督過程的程序性。監督主體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監督,不得隨意進行監督,以確保公安行政執法的權威性。 4.監督形式的多樣性。各監督主體通過檢查、審查、調查等多種形式對公安行政執法進行監督
二、我國公安行政執法監督的現狀及建議
(一)公安行政執法監督的現狀 目前,我國建立起了一套監督主體廣泛性、監督形式多樣性、外部監督與內部監督相結合的公安行政執法監督機制。監督機制的確立與運行,對于及時發現并糾正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加強公安隊伍建設,改進公安行政執法工作,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從總體上看,目前公安監督制約機制的建設、監督力量的整合、監督隊伍自身建設與肩負的使命、承擔的責任相比很不適應。仍然存在各監督部門職責劃分不清,工作配合與銜接不夠,整體監督合力還未形成,監督工作的力度不夠大,一些地方還不適應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的客觀需要等等問題。 (二)當前我國公安行政執法監督不到位的原因及建議 1.執法監督體制不盡合理,執法監督制度不夠健全。應完善公安行政執法國家機關監督,形成完整的監督體系。國家機關監督作為公安行政執法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國國家機關監督存在著監督部門過多,職責不清,互相推諉等現象,嚴重影響了監督的實效。唯有通過精簡機構,明確分工,清晰全責才能有效解決。具體來說,首先從監督主體上,規定監察、紀委、檢察機關為法定的監督機關,確保監督到位。其次明確監察、紀委、檢察機關的職責,對三監督機關以分工,監察機關主要對公安行政執法過程中不合理的行為予以監督糾正,紀委則對公安行政執法過程中違紀行為進行監督糾正,檢察機關則對公安行政執法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糾正。再次對三監督機關的監督程序予以明確規定,成立一個聯合執法監督小組,對公安行政執法違法違紀行為統一受理,接受群眾舉報,進行初查,形成報告,然后根據分工移送相關職能部門查處處理。最后,規定監督責任,對監督主體不作為,徇私舞弊等違法亂紀行為加以規定,確保有權必有責,違法必究。 2.監督不力,懲處不嚴,監督主體獨立性、權威性不強,影響監督實效。應理順公安行政執法內部監督機制,提高監督主體地位,增強監督合力與實效。監督機制應有一個主次之分,不僅靠某一方面的監督有一定的局限性,只有各種監督形成合力,才能發揮執法監督真正的實效。因此,公安機關內部應進一步研究內部監督機構的科學設置和職能分工,最大限度整合公安機關內部的監督力量,調整合并有關監督部門及職能,理順內部監督體制,確保內部監督有效運轉。 3.社會監督、民主監督的力度不夠。應當進一步健全警務公開制度,增強公安行政執法權運行的透明度,進一步完善輿論監督機制,正視新聞媒體的特殊輿論監督功能。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提出:“確保權力正確行使,必須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對公安行政執法全力而言,必須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建立健全警務信息公開制度,提高公安執法工作的透明度,以確保權力的正確行使。警務工作直面群眾,社會公眾對公安行政執法最有發言權,“讓群眾來監督批評,只有好處,沒有壞處”。總而言之,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符合中國國情需要的公安行政執法監督制度,是有效遏制公安機關腐敗的重要手段,是貫徹、落實執法為民理念的重要途徑和保障,是踐行“三個代表”、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現依法治國的必要條件。只有不斷完善公安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加強對公安行政執法監督,才能有效遏制公安行政執法違法亂紀行為;才能有力預防和打擊人民警察貪污腐敗現象;才能確保公安行政執法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治軌道;才能早日實現依法行政、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歷史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