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地方公安機關農村“打黑除惡”剖析
程學豫
內容摘要:自2006年開始,基于形勢的要求,“打黑除惡”已經提高到穩定社會及黨和國家政治的高度。筆者通過云南部分市州縣公安機關對當地“打黑除惡”狀況的“調研報告”分析和研究,找出打擊農村黑惡勢力的有關對策和措施,剖析地方公安機關在“打黑除惡”中的重要作用。
關鍵詞:打黑除惡;剖析;對策措施。
自2006年開始,基于形勢的要求,“打黑除惡”已經提高到穩定社會及黨和國家政治的高度。實施這場專項斗爭部署的機構,是包括公檢法司等在內的整個政法系統。公安機關是這場專項斗爭的主力軍。
筆者通過對云南部分市州縣公安機關當地“打黑除惡”狀況的調研。回看這些已過去兩年的報告所折射出的觀點,并加以研究,能夠得到一些啟示。
一、“黑社會”產生的原因。
(一)經濟原因。
田少人多,農村富余勞力過剩,形成“飯吃”的局面,導致農村矛盾加劇;分配不公、貧富差距進一步拉大,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滯后;一些人在利益的驅動下,糾集在一起獲取非法利益。
(二)社會原因。
我國現在處于社會結構轉型期;基層政權功能弱化,基層基礎工作不力,群防群治工作受到影響;社會安置能力有限產生大量閑散失業人員;重點人口管理控制不力。勞釋人員增多,社會就業渠道狹窄,迫使他們重操舊業;場所行業漏管失控,為黑惡勢力提供滋生土壤;人財物的大流動和防范管理上的漏洞,客觀上增加了犯罪的概率和空隙;存在各種腐敗現象、不正之風,公眾法律意識淡薄,為黑惡勢力滋生提供了外部環境;當前我國法制建設尚不健全,打擊惡勢力犯罪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備,政法部門有時認識不一致;打黑除惡基礎業務建設未能及時跟上。取證難、定性難,導致對黑惡勢力打擊不力。
(三)文化原因。
受封建傳統幫會影響以及外來腐朽文化思潮侵蝕,是黑惡勢力滋生、蔓延、發展的思想根源;受多種亞文化的影響,無視法律,使犯罪的意識得到加強;宣傳輿論導向出現一些偏差。農村文化娛樂市場的擴大,成為誘發黑惡勢力犯罪的重要因素;作為社會教育重要組成部分的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存在著許多誤區;從摧毀的農村惡勢力犯罪團伙看,成員多為文化水平低、公德意識和法律意識差的無業青年。
(四)心理因素。
群眾法律意識普遍較差,遇事膽小怕事,不敢舉報犯罪;惡勢力團伙成員絕大多數是只講意氣用事,很少考慮到自己的行為后果將要受到法律制裁;農民天性善良軟弱,逆來順受,無形之中也助長了農村惡勢力分子的囂張氣焰。
應該說,“原因分析”是此次調研中解讀農村黑惡勢力犯罪滋生、發展現狀的重頭部分。二、農村黑惡勢力現狀和特點通過x市和x縣農村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的總體情況來分析當前農村黑惡勢力犯罪的現狀和特點。
(一)x市。
自2006年以來,共查獲黑惡勢力犯罪團伙xx個,其中涉及農村惡勢力團伙xx個、涉黑組織x個。
涉及黑惡勢力犯罪的人員構成:13個農村黑惡勢力團伙共抓獲處理違法犯罪人員135人,其中有前科的9人、農村基層領導6人。
違法犯罪的主要形式:主要涉及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故意傷害、聚眾斗毆、賭博等。
規律特點:農村黑惡勢力往往以地緣、親緣為核心,糾集人員成幫結伙,憑借暴力,為非作歹,強取豪奪,欺壓群眾,稱霸一方,甚至把持操縱基層政權組織,對抗政府,對農村穩定構成重大威脅,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阻礙農村經濟發展。
這些農村黑惡勢力均有一個比較固定的有“權威”的核心:以農村基層領導干部為首,以當地暴發戶為首,以地痞流氓或“兩勞”釋放人員為首糾合形成。這三種不同核心組成的黑惡勢力均有主體成員構成相似的特點:一是本地人多,二是社會閑散人員多,三是年齡結構低,四是文化水平低下者居多,五是有“前科”的人員多。
調查表明,惡勢力成員中受過打擊處理的人員越多,或惡勢力頭目的劣根性越重,其惡勢力團伙的“惡”性程度越大,社會危害性越嚴重。
活動的行業或領域及發展趨勢。一是在經濟相對發展的鄉鎮、城鄉結合部、鄉村集貿市場。
二是在飯館、歌舞廳、網吧、電子游戲室、洗浴及其他娛樂服務等治安復雜場所,這些地方是其侵害和活動的主要場所。三是礦山、建筑、征地、交通運輸及一些季節性的水果、野生菌、蔬菜等行業。四是近年來農村賭博風盛行,賭博窩點相對隱蔽,不易發現和查處,賭博方式多樣,流動性大,賭徒利用農村地形隱蔽,易于疏散聚賭人員等條件開設賭場、聚眾賭博等,極易滋生黑惡勢力犯罪,這種所謂的“流動賭場”帶壞了風氣,污染了鄉村文明,大有愈演愈烈之勢。
五是加之該市是一個多民族聚居的地方,這些民族與周圍的漢族之間,因信仰、習俗、土地糾紛、鄰里糾紛、債務糾紛等各種各樣的矛盾引發沖突,以致形成惡勢力犯罪團伙,若處理不好各民族之間的問題,極有可能引發更大的群體性事件。
(二)x縣農村黑惡犯罪的現狀及特點。
家族宗派勢力逐步蛻變為農村黑惡勢力,農村黑惡勢力逐步向基層政權滲透。近年來,x縣農村經濟有了一定的發展,在全面推行村民自治的同時,一些地方的政治治理卻發生了令人驚悚的退化現象,主要表現為“村官”的黑惡化和黑惡勢力的“村官”化。“村官”的黑惡化是指農村黨政干部向黑惡勢力蛻變,這種蛻變不僅表現為他們作為黑惡勢力的背景而存在,而且還表現為他們的施政行為在方式和性質上已具有黑惡勢力的基本特征;黑惡勢力的“村官”化則主要是指一些農村黑惡勢力通過各種手段和途徑進入村委會獲取合法外衣,并運用手中掌握的基層政權從事罪惡勾當。如2010年辦理的“謝盛彬黑社會組織犯罪團伙”,便是如此。
黑惡勢力成員大多有前科劣跡,其存續時間長短不一,作案區域本地化,有相對固定的“勢力范圍”。黑惡勢力犯罪目的主要是為了攫取非法利益,斂財性明確。
該縣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特點:惡勢力違法犯罪多發生在縣城和經濟相對較發達鄉鎮,雇請惡勢力解決項目建設、市場經營中的糾紛和民間矛盾,以攫取經濟利益為主要目的,向經濟領域滲透速度加劇。
惡勢力尋釁滋事案件比重較大,暴力插手民間矛盾、經濟糾紛特征明顯;受雇傷人、強攬工程、暴力拆遷、暴力插手糾紛是惡勢力違法犯罪的主要表現形式,惡勢力犯罪職業化、市場化趨勢明顯。
三、對策措施。
為了有效遏制農村惡勢力犯罪活動的滋生和蔓延,維護社會政治、經濟、治安秩序穩定。首先,要充分利用專政工具,繼續堅持從重從快的“嚴打”方針,對各種黑惡勢力團伙及其成員,要進行全面梳理,廣泛搜集證據,及時打擊。其次,要敢于深挖,揪出黑惡勢力團伙的“后臺老板”及其支持者。堅決取締各種有形和無形的“保護傘”,徹底鏟除滋生黑惡勢力犯罪的土壤,形成打擊合力,快速有效地震懾涉惡涉黑犯罪。
(一)打擊農村惡勢力的對策。
提高思想認識,堅持打早打小;提高執法水平,強化打擊實效,廣泛發動群眾挖掘犯罪線索,充分發揮派出所的作用,爭取各地黨委、政府的支持,抓好基礎工作,強化情報信息工作。
(二)有效預防和打擊農村黑惡勢力的對策措施。
必須充分認識農村黑惡勢力犯罪的危害性,切實增強打擊黑惡勢力犯罪的政治責任感,緊緊依靠黨委、政府,嚴格落實打黑除惡工作責任追究制度,開展基礎排查、實施集中打擊和重點整治。
必須建立打黑除惡長效工作機制,充分調動群眾參與打黑除惡工作的積極性,切實落實防控措施。
(三)對策研究。
堅決克服五種錯誤傾向,統一對打黑除惡工作的思想認識。主要表現在“無黑惡可打”,“無限擴大”,“存在合理”,“獨家之事”,“重打輕防”。
著力加強四個方面的工作,源頭預防黑惡勢力犯罪。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市場、行業場所的日常監管,高危人群的管控和幫教工作,加強司法救濟和執行工作,主要解決“不知找誰”,“太麻煩,不愿找”,“不起作用”的問題。 建立健全六項機制,始終保持對黑惡勢力的嚴打態勢,全面落實一票否決權制,將打黑除惡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四、公安機關在打黑除惡中的作用由于各地區具體情況的差異,各地公安機關所相應采取對策和措施的思路也不盡相同。但是,在指導性策略和方針的貫徹方面,則是高度一致的。
(一)公安機關在“打黑除惡”遇到的困難。
和問題。諸如:
1.偵查階段遇到的幾個困難和問題對黑惡犯罪的定性需要大量證據支撐,實際操作中難于準確把握。調查取證、收集固定證據難。法定期限內難以偵查終結。
2.一個地方社會治安不好、黑惡勢力橫行,人民群眾首先看到想到的是公安機關,黑惡勢力犯罪作為社會治安的“熱點”和“難點”問題,若對黑惡勢力不能盡早發現、盡早打擊,老百姓就會認為公安機關的執法能力差,甚至認為公安機關是“保護傘”、“黑后臺”。
3.黑惡犯罪不僅是一個嚴重的刑事犯罪問題,由于黑惡犯罪中,合法與非法相融合,保護傘、關系網與犯罪組織相勾結,違法犯罪與腐敗共生,因而更是一個敗壞黨風、政風和社會風氣的社會“毒瘤”。
(二)公安機關在打黑除惡中的作用。
公安機關對國家和社會所應發揮的效能與作用,體現著國家賦予公安機關的使命和要求。國家以法律確定公安機關的職務責任和職務權限,構成公安工作的法定內容。
2010年1月13日上午,全國“打黑辦”副主任、公安部刑偵局副局長廖進榮就《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出臺的背景接受了記者采訪。自1997年刑法增設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規定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最高人民法院分別作出了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對于指導司法實踐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與那些有組織犯罪存在歷史較長的國家相比,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在我國尚屬于新生的犯罪類型,發展變化較快、表現形式多樣,全面認識其特點、規律尚需要一個過程。同時,此類案件中的事實、證據問題和所涉及法律關系也較為復雜,因此,不同地區、不同職能、不同級別的政法機關在辦案時,對于現有法律規定的理解和把握還不盡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在深入調研、廣泛聽取意見并借鑒各地經驗和做法的基礎上,專門召開座談會分析、研究了當前依法嚴懲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形勢、任務和存在的問題。會議不僅對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公安機關繼續深入推進打黑除惡工作提出了明確的要求,而且對司法實踐中一些爭議較大的問題應如何適用法律也達成了共識。
基于黨和國家對的“打黑除惡”的高度重視,僅2010年一年,昆明市就摧毀黑惡團伙27個,抓獲團伙成員394人,破獲各類黑惡勢力犯罪411件,查封、凍結贓款400余萬元。
按照“有黑打黑、無黑除惡、無惡治邪、無邪治亂”的原則,2011年全市打黑除惡工作將落實“一月一高潮,一月一重點”要求,緊緊盯住人民群眾反映突出和強烈的問題。
在農村,重點打擊宗族、流氓惡勢力性質組織,以及其他形式的宗霸、鄉霸、村霸、地霸、路霸。在城鄉結合部,重點打擊流動人員中的幫派黑惡勢力。在庫區、礦區、車站,重點打擊侵占礦產、能源行業、國有企業的各類湖霸、庫霸、山霸、礦霸、車霸。對各類黑惡勢力犯罪及首要、骨干分子,依法從重從快處理。著力打擊殺人、綁架、爆炸、“兩搶一盜”等嚴重犯罪行為,決不給黑惡勢力任何喘息之機,決不允許黑惡勢力有任何容身之地,不斷提升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和滿意度。
結論。
無論在“打黑除惡”的預防與控制兩大環節上怎樣強調“主動”和“積極”,但究其社會發展階段現狀及深刻的歷史(經濟、文化等)原因,這一專項斗爭總的來說是被“逼出來的”
(———薄熙來語)。
可以這樣解讀:“打黑除惡”是黨和政府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從維護社會政治穩定、公平正義和保衛經濟有序發展的高度,以“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打防結合,預防為主”為總方針,以“黑惡必除、除惡務盡”的指導思想及“打早打小、露頭就打”為原則,統一部署的專項斗爭、長期工作和“規定動作”
(———薄熙來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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