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實現公安行政執法公正的幾點思索
劉斌
論文摘要
近年來,隨著法制建設步伐的加快,公安行政執法基本實現了有法可依,但也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目前有些行政法律規范本身有疏漏,規定不夠明確,過于籠統;或未考慮實踐中的特殊情況以致于操作有難度;有的自由裁量過大,致使執法隨意性較大。公正,歷來是人類社會所追求和崇尚的價值目標,更是法治社會的重要特征,也是法律的靈魂;公安機關是我國重要的行政機關,公安行政執法權點多、面廣、量大、任務重,與人們的日常生活休戚相關;公安行政執法的力度又是其他行政機關所不能及的。公正是法治社會的重要特征,公安行政執法的公正與否影響著人們對國家法律制度、社會制度的信賴,同時還影響著公安工作目標的實現。要做到公正執法,需要從觀念、制度等方面加以完善。
關健詞:公正執法 評價標準 執法途徑
公正,歷來是人類社會所追求和崇尚的價值目標,更是法治社會的重要特征,也是法律的靈魂;公安機關是我國重要的行政機關,公安行政執法權點多、面廣、量大、任務重,與人們的日常生活休戚相關;公安行政執法的力度又是其他行政機關所不能及的。公安行政執法的公正與否直接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和人們對法律的信仰。然而公安行政執法在實體、程序和理性等方面都存在著一些不公正的問題,本文試從公安行政執法公正的標準入手,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判斷,并進一步探索實現公安行政執法公正的途徑。 一、公安行政執法公正的評價標準 公正執法就是要求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來執行法律。公正的標準是以一定的社會道德觀念和價值觀念為基礎的,以法律規范為約束的,公安行政執法領域的公正標準主要包括實體公正、程序公正和理性公正三個方面。 行政實體公正指行政行為的結果本身符合公平、正義等自然法則。它解決的是執法活動的正當性、合理性的問題,是行政執法活動的出發點和歸宿,是當事人追求的直接結果和最終目的。公安行政執法領域實體公正包括四方面內容;一是認定事實清楚,即公安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時依靠證據和推理認定的事實足以證明該行政行為的前因后果和正當性,而且這些內容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二是證據確鑿,公安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采納的每個證據都必須同時具有合法性、客觀性、相關性,而且據以定案的證據之間在邏輯上沒有沖突或沖突得到合理排除,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能證明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事實。三是適用依據正確,即具體行政行為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相應的條款準確、全面。四是內容適當,即公安機關在法定幅度內作出的裁量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符合合理性的要求。 行政程序公正是指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的方式、步驟、順序、時限等過程,都要嚴格遵守法律規范。“對行政權力的最有效制約和監督不是源自事后的制裁,而是源自對權力事先設置的程序”。公正的行政程序可以避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徇私、武斷等不良行徑,促使其實體行為的公正。其獨立的價值還在于行政程序可以向當事人展示行政主體公正、公開地行使權力,從而起到行政實體法所沒有的約束行政權的功能。行政程序公正還具有緩解當事人對抗行政權的情緒,促使其自愿地接受行政決定的功能。誠如美國杰克遜大法官所說的“程序的公平性和穩定性是自由的不可或缺的要素,只要程序適用公平,不偏不倚,嚴厲的實體法也可以忍受”。英國學者威廉?韋德也曾說過:“程序不是次要的事情,隨著政府權力持續不斷地急劇增大,只有依靠程序公正,權力才可以變得讓人能容忍。”如果行政程序沒有遵循有關公正的要求,那么僅從形式上看,行政行為的過程和結果的合理性就將受到質疑,由此產生可以被感覺到的“不公正”不論對行政相對人還是對公眾都可能造成一種心理上的信任危機。 現實生活中,有些行政執法活動無論是實體還是程序上并無不當之處,但從社會正義的角度來看,并沒有達到實際意義上的公正,有的還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到了當事人實體權利和訴權的實現,也影響著執法的社會效果,不能不值得人思索:除了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外是否還存在其他形式的公正?有的學者提出“現代意義上的司法公正,不僅是指實體公正,而且還包括程序公正以及執法者在執法過程中的情感公正。”筆者以為不妨將這種公正的內涵定義為“理性公正”。所謂理性公正是執法者在執法過程中以社會正義和法治宗旨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所產生的對法律的尊崇和對當事人的情感、態度。它要求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從內心深處感受到對法律的珍視和尊重,視法律為至上、神圣的最高準則;要求執法人員立場堅定、不徇私情,在執法活動的每一環節都能認真負責、一絲不茍。 (四)越權行政 越警種或越轄區抓賭、打嫖的越權執法現象還是有存在。有的領導為上繳罰沒款,完成一個較為固定的數額,下達上繳罰沒款指標,基層單位只有完成上繳指標后剩下的才能由自己支配,為了完成上繳任務并留夠自己所需經費,越權執罰就是必然的了。有的派出所轄區內沒有娛樂場所,沒有出錢的地方,甚至賭博的都少見,就只好到其它地方去“斂財”,甚或將不正當兩性關系也當做賣淫嫖娼處罰。上述行為都會造成執法的不公正。 (五)行政不作為 公安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拒絕履行、拖延履行或或不予答復的違法行為都可能構成不作為,行政不作為不僅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而且是執法不公正的體現。由于辦案程序的日益規范,部分民警怕麻煩、怕考核扣分,存在行政不作為的傾向,當前,公安機關因為行政不作為被提起復議和訴訟的案件也有所增長,值得引起重視。表現為:對群眾報案、報警拒絕履行或拖延履行;對應當辦理的有關證照、手續,無正當理由拒不辦理或拖延辦理;對應當立案的行政案件不立案或不及時立案;對“在逃”或“另案處理”的違法嫌疑人,不立即或積極查處,任其不了了之。 (六)適用法律不準,效力把握不當 具體表現為該用甲法卻錯用了乙法,該用此條文卻錯用了彼條文;該同時援引數個條文卻引用不全;有的還錯誤地適用了已經廢止、撤銷的法律規范。還有些民警對公安行政法律規范沖突時的引用規則不清楚,該用高層級規范卻引用了低層級規范、該用新規范卻引用舊規范、該用特別規范卻引用了一般規范。 (七)涉案財物處理上存在的問題 一是證據登記保存不符合規定。有的有來路沒有去路;有的有去路無來路;有的來路和去路都不清。有些案件辦理中無證據登記保存,涉案財物收支不清;有些無返還清單;有些證據登記保存和扣押混用。二是收繳的運用不合法。不符合收繳范圍的予以收繳;收繳物品未按規定處理或實物已按規定處理,但處理情況沒有在案卷中反映。三是不符合收取預交款條件而收取。有的單位在辦案中普遍采取預交款的方式,有的把預交款作結束傳喚或留置的條件。三是一些單位對扣押的財物處理不及時,造成財物的長期滯留積壓,失去使用價值。有的甚至因為時過境遷、找不到原主。
注釋: 1.羅豪才著:《行政訴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0年第1版。 2.陳弘毅著:《法治、啟蒙與現代法的精神》,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第3版。 3.張文顯著:《法學基本范圍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第1版。 4.孫國華著:《法學基礎理論》,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2版。 5.張良、王龍天、王萍著:《公安行政執法教程》,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1版。 6.王美麗、張超著:《公安強制措施的理解與適用》,群眾出版社,2003年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