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農民政治參與的背景——鄉村治理的發展
王長春
摘 要:隨著我國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深入,農民在我國的現代化建設當中對政治參與的要求和方式也日益多元化。因此,通過對我國鄉村治理的發展作一個歷史的簡單梳理,對于我國發展完善農民的政治參與機制,建立鄉村社會的穩定、法制、民主的政治氛圍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鄉村治理 農民 政治參與
新中國成立之后,我國鄉村治理的發展大致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鄉(村)政權合作化、“政社合一”的發展階段、和“鄉政村治”階段的發展。回顧我國在不同的發展階段運用不同的鄉村治理模式,具有一定必然性,我們需要在分析歷史的發展歷程中,研究經驗教訓為現階段轉型期的鄉村社會提供理論契機。
第一個階段:建國初期鄉(村)政權合作化的治理模式。為了鞏固新興政權,1950年頒布的鄉(行政村)組織通則規定,鄉與行政村為地方基層政權機關 ,1954年憲法和委員會組織法當中規定“鄉政權是農村基層政權,是國家政權的有機組成部分”。鄉政府和鄉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是鄉一級權力機關,村長有鄉政府或者黨委委派任命。由于建國初期這一政權的性質,農業生產的經濟體制模式是農業合作化,從農業生產互助組到初級農業合作社再發展到高級農業合作社等,這些合作組織統一行政領導,由國家政府發布生產合作指令。
這一時期國家通過法律法規確定了我國基層政權的組織形式,順利完成土地改革,開展農業合作化運動提高了農村薄弱的經濟基礎,由過去鄉紳劣紳統治為主,到建國后用法律形式正式保證了農民當家作主的權利并將農民納入國家政治體系之中,這對于長期生活在封建社會受“皇權”思想熏化、毫無權利可言的農民來說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第二個階段:人民公社時期“政社合一”鄉村治理模式。1958年,農村人民公社取代了鄉(村)建制治理模式。 1958年《中共中央關于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問題的決議》規定:“實行政社合一,鄉黨委就是社黨委,鄉人民委員會就是社務委員會。”[1] 1958年《關于人民公社若干問題的決議》規定:“人民公社應當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制度。管理區一般是分片管理工農商學兵,生產隊是組織勞動的基本單位。”[2]簡單來說,就是人民公社既是國家基層政權機關,又是國家的基層經濟發展機構等。鄉村社會的組織形式是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三個層次。生產、生活資料統一發放。人民公社時期,國家將權力滲透到鄉村社會最基層,對農村社會的動員以及整合能力得到空前的增強。
人民公社化“政社合一”時期,國家通過權力的下沉,極大了提高了調動農村社會的能力。在當時的特定歷史條件下,給予國家的發展提供了幫助,國家集中有限資源優先發展國家工業;調動、整合農民,興修一批水利工程,這對于國家農業的長期發展起到了推動作用。但是,由于這一局面,平均分配的模式也極大的打擊了農民積極性,限制了農民的流動和發展個體經濟。由于各種行政命令、調動等方式,都是由國家由上到下單一傳達,農民只能被動接受,這就阻礙了農民個體的民主政治意識的發展。黨政不分,鄉村治理,都是由黨內一把手領導,農民長期缺乏主體話語權利,這也是導致我國農民階層民主意識缺乏的一個歷史原因。總之,這一時期各種隱形或者顯性的基礎政權與農民的矛盾,都加劇一種新的治理模式的產生。
第三個階段:鄉政村治時期村民自治的治理模式。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之后,包產到戶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確立,經濟基礎的改變推動上層建筑的改革, 1983年,《關于實行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的通知》要求實行政社分開,鄉以下機構實行村民自治,并且村民可以根據生產的需要建立經濟組織。1982年憲法確定了村民委員會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地位。1988年開始實行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1998年《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法定形式確立農村社會基礎群眾的政治權利,并以此作為我國鄉村治理的基本政策。這一時期將鄉鎮政府作為國家的基層行政機構,村一級組織為自治組織,兩者是指導和被指導的關系。
雖然隨著“鄉政村治”治理模式的發展,國家在基層政權建設方面出現了一些問題,比如:農民參政議政流于形式、尋租等現象的發生,都對我國基層政治建設提出了嚴峻的問題,但是,國家也在積極解決問題,比如:取消農業稅,以及國家提出的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任務,各個鄉鎮的基層群眾也在發揮創造才能積極推動村民自治的完善,各種選舉形式、各種政治參與方式也在不斷創新等等,都在新時期解決鄉村治理當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解決的方式,隨著我國經濟發展,農民政治參與意識的提高,地方政府服務水平的加強,“鄉政村治”也將在推動我國農村現代化的道路中不斷發展和完善。
改革開放之后,我國的鄉村治理模式這一形式的發展,徹底改變了過去我國行政命令式自上而下傳達的治理模式,國家權力上收,充分發展農村社會的民主政治意識、發揮農民參與政治的智慧。國家不僅在法律層面確定了農民自治、民主管理、監督、決策等,而且充分尊重農民政治參與的創造性,比如海選、差額選舉等選舉方式的產生,成立各種經濟組織發展生產。當然,現階段農民成為鄉村治理的主體還有一定差距,農民合理、迅速的政治訴求的表達機制還沒有完善,只要堅定對鄉村社會的改革,完善村委會自治制度、逐步提高農民政治權利,必將對我國政治現代化的發展穩定提供足夠的支持。
[1] 中共黨史文獻選編[G].北京:中央黨校出版社, 1992: 223.
[2]關于人民公社若干問題的決議[N].人民日報, 1958-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