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文明交通的演講稿
佚名
"嚴格"指在執行制度或掌握標準時,認真不放松;"公正"指公平正直,沒有偏私;"文明"指人類社會發展到較高階段和具有較高文化,與野蠻相對。嚴格、公正、文明作為執法活動中的最高標準,也是社會發展對執法活動的必然要求。公安機關作為我國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在社會主義法制工作中,擔負著維護社會穩定、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利、保衛經濟建設的執法工作。隨著我國的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的日趨完善,"以法治國、依法行政"的逐步建立,對公安民-警提出了更嚴的要求和更高的標準,如何切實提高執法的嚴格、公正、文明也已經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了。
一、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的現實意義
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是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必然要求。中央領導曾指出:"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依法治國,是鄧-小-平同志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們黨和政府管理國家事務的重要方針。實行和堅持依法治國,就是使國家各項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規范化;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國家,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就是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法制化,法律化。"這篇話就確認了依法治國和對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肯定。公.安.機.關是國家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最直接的執法者,它代表國家在最廣泛、最關切群眾利益的層面上與廣大群眾打交道,它是法制形象的重要方面。執法的嚴格、公正、文明關系到"依法治國"的治國方略的順利實施。
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是公安機關的性質所決定的。我國憲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段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我國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就決定了公安機關人民民-主專-政的工具的性質。公安機關的專-政作用具有其他部門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特殊作用,擔負著保護人民、懲治犯罪的任務。公安機關專-政職能是專門用來對付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的,是解決敵我矛盾的,近年來,嚴重刑事犯罪一直呈上升趨勢,各種犯罪活動有增無減,這就要求公安機關必須嚴格依法嚴厲打擊各種犯罪活動,保證公安任務的順利完成;公安機關的民-主職能就是人民參與社會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穩定,用民-主的方法解決人民內部矛盾,這就要求公.安.機關增強為人民服務宗旨觀念,公正地處理好人民內部矛盾,維護社會秩序穩定。因此,為更好履行民-主和專-政兩項職能,圓滿完成工作任務,就決定了執法必須嚴格、公正
、文明。
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是民-主政治發展的必然要求。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人類已經跨上了進入21世紀的門坎,世界正在迅速發展,我們祖國的社會主義現有代化建設事業也在日新月異。人民真正成為了國家的主人,公民的民-主權利得到了了充分的保障,能夠通過法定的民-主程序當家作主,進行重大決策,管理國家大事。而且,隨著普法的不斷深入,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法制觀念也在不斷加強和提高,懂得運用法律來捍衛自己的的權利。同時,人類注重發展"人權"問題,在我國"人權"問題也擺上了桌面,并且將于國際接軌。一些諸如"沉默權"的規定,更給我們的執法帶來了強烈的挑戰,更勢必要求我們在執法過程中要注重嚴格、公正、文明。
二、現階段公安隊伍執法活動存在的問題
從當前的情況來看,公.安.隊.伍中的少數民-警存在著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執法不公、執法粗糙、執法違法等情況,甚至利用手中的權力給人民造成傷害的公安職務犯.罪.也是時有所聞。據統計,去年公.安.隊伍中被判.刑的有359人,判處死刑的有9人,涉及到市、處級的單位有70余家,縣、區級的有200多家。如某區公.安局,去年信訪案件中,反映民-警耍特權的有800多起,占37%,執法不公的的也有800多起,占36%,民-警刑訊逼供的有290起,占15%。種種數據表明公安隊伍還存在著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定性不準、適用法律法規不當。由于公安機關在執法中不僅要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又要依照行政法規等規范來開展執法活動,一些公安民-警對法律法規一知半解,對法律條款不能正確把握,結果不免有張冠李戴。表現在執法活動中不能正確區別.此.罪與彼.罪,重罪與輕.罪,罪與非.罪的界限。有的案件該移送檢-察-院起訴的卻處以勞.動.教.養,該勞動教養的卻予以治安處罰,該行政拘留的卻罰款了事,甚至不處罰。偵查辦案大事化孝小事化了、自行消化,降格處理、變相處理,以罰代法。
二是違反法定程序,執法隨意性。有的公.安.民.警辦事不注重按法定程序辦,重實體法、輕程序法,認為只要執法行為實際效果合法,違反法定程序無關緊要。于是不按規定向當事人公開辦事程序,對法定程序隨意理解,還在程序上刁難當事人,自己喜歡辦到什么程度就辦到什么程度,久拖不決,各行其是。立案、偵查、拘捕、起訴、審訊等各個辦案環節不能按照法定權限、程序和期限及時辦案、及時送審、及時報批、及時結案。
個別部門不按照內部分工管轄,各警種分工、各職能配置,主次不分、本末倒置,受理、移送案件,受名利和利益的驅動,對有利有名好辦的案件,有"油水"的案件和事爭著辦;對疑難案件和難辦的事推著不管。而且插手不屬于公安職權范圍的催糧催款、經濟合同糾紛等案件,或擅自替代工商、稅務等部門越權辦案,利用職權替他人追款討債、插手經濟糾紛。巧立名目,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
三是違法行政,侵犯公民合法權利。少數民-警法律意識、證據意淡薄,以管人者自如,根本不把執法對象的權利放在眼里,隨心所欲。耍特權、抖威風,在審訊時,辱罵、體罰違.法.犯.罪.嫌疑人,甚至搞刑.訊.逼.供,違反規定,濫用槍.支.警.械。
個別公安民-警為了私欲,憑借手中的權利和工作之便,接受當事人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活動,有的更不惜一切向執法對象敲.詐.錢.財,搞吃、拿、卡、要,或向企業、單位索取"勞務費""辛苦費"等報酬。利用手中的權利徇.私.舞.弊,以權謀私,辦"人情案"、"關系案",搞權錢交易、權力商品化這一套。
對待前來報案、辦事、求助的群眾,態度冷漠、生硬推諉,更不要說是熱情報務了,把急人民所急,想人民所想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忘得一干二凈,處處表現出"冷、硬、橫、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