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工商業利潤的流動轉化及其社會后果
劉 玉 峰
商業資本的構成,大概說來有三個組成部分,即商人資本、官府資本和官僚商業資本。唐代工商業利潤作為商業資本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無論就官營國有工商業利潤而言,還是就民間工商業利潤來說,向產業資本轉化甚少是它們流動的共同的顯著特點。
一
就官營工商業而言,其利潤主要地流入政府財政。如唐前期,各地諸冶監鑄造兵農之器,“以給軍旅、屯田、居人焉”。[1] 其中所給民屯、居人肯定不會是白給,顯然有著充盈財政的目的。安史之亂以后的榷鹽、榷酒、榷茶制度,以解決政府財政困難而實行,所獲榷利也主要用于宮室、官俸、軍費等財政支出。如代宗大歷末年時,榷鹽之利歲入達到六百余萬緡,占到政府財政總收入的一半左右,“宮闈服御、軍鑲、百官祿俸,皆仰給焉”。[2] 德宗朝,陸贄在《論緣邊守備事宜狀》中也說:“以編戶傾家破產之資,兼有司榷鹽稅酒之利,總其所入,半以事邊,制用若斯,可謂財潰于兵眾矣。”[3] 宣宗大中七年(853)前后時的財政歲入情況是:“自河、湟平,每歲天下所納錢九百二十五萬余緡,內五百五十余萬緡租稅,八十二萬余緡榷酤,二百七十八萬余緡鹽利。”[4] 禁榷之利仍占財政總收入的五分之二。以關稅、收市、進奉為主的市舶之利,在唐后期成為政府財政總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僖宗乾符五年(878),黃巢起義軍圍攻廣州,左仆射于琮驚呼:“南海有市舶之利,歲供珠璣,如令妖賊所有,國藏漸當廢竭。”[5]
官營高利貸商業的利潤也主要被用于財政開支。如前所述,基本上推行于有唐一代的公廨本錢經營是唐代官營高利貸的主要形式。在高宗永徽、麟德之前,公廨本錢制實行于京師諸司,以解決京官月俸為目的。爾后推行到全國各地方政府,其利潤也被廣泛地用于官俸、食料、紙筆辦公、修葺廨宇等多項財政支出。倉糧的出舉放貸、常平倉的糴糶、諸司的交糴等利用糧食季節差價而經營的官營高利貸,以及官奴婢、部曲、客女、車船、碾硙、邸店、鋪肆、莊宅等的出租庸賃,也都是各個政府機構用以維持本單位財源的具體方法。[6] 官營工商業的利潤還被用于經營官營高利貸,許多政府機構的公廨本錢來源于財政撥款,有的則直接來源于官營商業利潤。如代宗大歷六年(772)三月,店鋪出賃的利潤即被敕令充作公廨本錢。《冊府元龜》卷506《邦計部 ·俸祿二》載:“敕軍器公廨本錢三千貫文,放在人上,取利充使以下食料紙筆,宜于數內收一千貫文,別納店鋪課錢添公廨,收利雜用。”由莊宅使、宮使、宮苑使具體管理的政府田莊,和由內莊宅使、內園使、內宮苑使具體管理的皇室田莊,尤其是它們在安史之亂后從京畿到地方諸州的大發展,說明了政府與皇室帶頭進行著土地經營。政治強權當然是這種經營的主要手段,但有部分財政資金流入其中應是肯定無疑的。總之,財政的原則既是官營國有工商業經營的出發點,也是它的歸宿。這一原則自中國古代社會“工商食官”制度確立以來,尤其是管仲“官山海”政策及漢武帝時期鹽鐵官營、均輸平準政策實施以來,成為歷代帝制王朝的一項通則。
二
民間工商業處在唐政府的嚴格管理和多重操控之下,在抑商政策下,特別是鹽鐵等山林川澤之利原則上歸政府所有,使得其工商業利潤向產業資本的轉化甚少。大體而言,民間工商業的利潤有如下幾條流動轉化途徑。
其一,用于衣食住行等生活消費。許多富商大賈衣必文采,食必梁肉,揮霍無度,表現出窮奢極侈的突出特點。唐初王梵志有詩說富商“雕墻峻宇無歇時”[7] 。高宗時,長安富商鄒鳳熾,“其家巨富,金寶不可勝計……其家男女婢仆,錦衣玉食,服有器物,皆一時驚異。嘗因嫁女,邀請朝士往臨禮席,賓客數千。夜擬供帳,備極華麗。及女郎將出,侍婢圍繞,綺羅珠翠,垂釵曳履,尤艷麗者,至數百人。眾皆愕然,不知誰是新婦矣”。[8] 玄宗開元時,“長安富家子劉逸、李閑、衛曠……每至暑伏中,各于林亭內植畫柱,以錦綺結為涼棚,設坐具,召長安名妓間坐,遞相延請”。[9] 至于被玄宗稱為“天下之富”的富商王元寶則“起高閣,以銀鏤三棱屏鳳代籬落,密置香槽,香自花鏤中出,號含薰閣”。[10] 王元寶還“常以金銀疊為屋,壁上以紅泥泥之,于宅中置一禮賢堂,以沉檀為軒檻,以碔砆甃地面,以錦文石為柱礎,又以銅線穿錢,甃于后園花徑中,貴其泥雨不滑也”,而且,“好賓客,務于華侈,器玩服用,僭于王公……常于寢帳床前,雕矮童二人,捧七寶博山爐,自暝焚香徹曉”。[11] 與王元寶同時的富商楊崇義,“家富數世,服玩之屬,僭于王公”。[12] 到唐后期,富商大賈的經濟實力更有所增長,如文宗太和年間,許多商人“恣其乘騎,雕鞍銀鐙,裝飾煥爛,從以童騎,聘以康莊”。[13] 又據《太平廣記》卷290《諸葛殷》條,揚州“有大賈周師儒者,其居處花木樓榭之奇,為廣陵甲第”。詩人白居易也曾寫詩描述唐后期作為官府批發商的鹽商的奢侈生活,說鹽商之婦“終朝美飯食,終歲好衣裳,好衣美食有來處,亦須慚愧桑弘羊”。[14] 大量商業利潤用于生活消費,造成了封建城市經濟的虛假繁榮,奢侈至極的糜爛生活使得富商巨賈淪為一股腐朽沒落的社會勢力。
其二,用于交通權貴,以錢鋪路,鉆營為官。許多富商巨賈“高貲比封君,奇貨通倖卿”,[15] 積極謀取政治利益。如高宗時的富商鄒鳳熾“常與朝貴游”。[16] 顯慶中,富商彭志筠“上表請以家絹布二萬段助軍,詔受其絹萬匹,特授奉議郎,仍布告天下”。[17] 中宗景龍中,韋皇后、安樂公主當道,“請謁受賕,雖屠沽藏獲,用錢三十萬,則別降墨敕除官,斜封付中書,時人謂之‘斜封官’”。[18] 以至“富商豪賈,盡居纓冕之流,鬻使行巫,或涉膏腴之地”。[19] 到玄宗開元天寶時期,富商更是廣泛交結權貴。如“長安富民王元寶、楊崇義、郭萬金等,國中巨豪也,各以延納四方多士,競于供送,朝之名寮,往往出入門下”。[20] 又如天寶中,“胡人康謙善賈,資產億萬計,楊國忠為相,授安南都護。(肅宗)至德中,為試鴻臚卿,專知山南東路驛”。[21] 詩人高適曾對開天之際富商交結權貴的情形描述到:“君不見富家翁,舊時貧賤誰比數。一朝金多結豪邁貴,萬事勝人健如虎。子孫成行滿眼前,妻能管弦妾能舞。”[22] 肅宗于靈武搶班奪權后,“用云間鄭叔清為御史,于江淮間豪族富商率貸及賣官爵,以裨國用”,[23] 規定“其商賈,準令所在收稅,如能據所有資財,十分納四助軍者,便與終身優復。如于敕條外,有悉以家產助國,嘉其竭誠,待以非次。如先出身及官資,并量資歷好惡,各據本條格例,節級優加擬授”。[24] 此雖為一時之權宜之計,但必有許多富商大賈出資捐官,借機鉆進了官僚行列。到代宗永泰年間,商賈官僚化已成為突出的社會問題。元結《問進士》言及當時情形云:“今商賈賤類,臺隸下品,數月之間,大者上污卿監,小者下辱州縣。”[25] 唐后期,富商大賈們愈加竭力經營官場,他們“經游天下遍,卻到長安城。城中東西市,聞客次第迎。迎客兼說客,多財為勢傾。客心本明黠,聞語心已驚。先問十常侍,次求百公卿。候家與主第,點綴無不精。歸來始安樂,富與王者勍”。[26] 將大量資金用于錢權交易。富商大賈還廣泛地與朝中宦官和地方藩鎮相勾結。如穆宗長慶二年(822),為按撫軍隊,詔令神策禁軍及各道推薦有功將領,結果大量“商賈、胥吏爭賂藩鎮,牒補列將而薦之,即升朝籍”。[27] 文宗開成四年(839),諫議大夫韋力仁奏曰:“臣伏見軍家捉錢,事侵府縣,軍司與府縣,各有區別,今富商大賈,隸軍司著一紫衫,府縣莫制。”[28] 武宗朝,劉從諫控制昭義鎮,“大商皆假以牙職,使通好諸道,因為販易。商人倚從諫勢,所至多陵轢將吏”。[29] 《新唐書》卷180《李德裕》載:“始,二省符江淮大賈,使主堂廚食利,因是挾資行天下,所至州鎮為右客,富人倚以自高。”到唐末懿宗時,用錢買官已是司空見慣。劉允章在《直諫書》中說當時“食祿之家,凡有八入”,其中一入即是“用錢買官”。[30] 典型的事例如見于《太平廣記》卷499《郭使君》所記某生之得官,曰:“是時唐季,朝政多邪。生乃輸數百萬于鬻爵者門,以白丁易得橫州刺史。”更典型的是王宗、王處存父子的發跡。《舊唐書》卷182《王處存傳》載:“王處存……世隸神策軍,為京師富族,財產數百萬。父宗,自軍校累至檢校司空、金吾大將軍,左街使,遙領興元節度。宗善興利,乘時貿易,由是富擬王者,仕宦因資而貴,侯服玉食,僮奴萬指。”大量商業資本轉化為官僚資本,許多商人擠身官僚,亦官亦商,降低了官僚階層的素質,模糊了社會階層的界限,增加了商人成份的復雜性。錢權交易則刺激了官僚特權階層貪欲的惡性發作,加劇了政治腐敗和社會黑暗。
其三,用于土地購買,進行土地兼并。與漢代相似,唐代靠工商致富的富商大賈與貴族官僚、寺觀地主一道,把大量資金用于購買土地,進行土地積聚,仍走著“以末致富,用本守之”的傳統路子。土地兼并在唐初就開始了。如《舊唐書》卷64《李建成傳》載建成“與諸公主及六宮親戚,驕恣縱橫,并兼田宅,侵奪犬馬”。其時的勛貴禇遂良“賤市中書譯語人地”。[31] 刺史趙長貴、趙士達則“并占境內膏腴之田數十頃”[32] 。又如太宗貞觀初年高士廉出任益州大都督府長史時,益州的情況是,由于“秦時李冰守蜀,導引汶江,創浸灌之利,至今地居水側者,頃直千金,富強之家,多相侵奪”。[33] 唐初詩人王梵志亦以詩描述當時土地兼并的情形,曰:“多置莊田廣修宅,四鄰買盡猶嫌窄。”[34] 高宗、武后時期,土地兼并全面抬頭。如高宗永徽五年,賈敦頤遷任洛州刺史,“時豪富之家,皆籍外占田,敦頤都括獲三千余頃,以給貧乏”。[35] 可見洛州之地的土地兼并已十分嚴重。武周長安四年(704),司刑正賈敬言揭發“張昌宗強市人田”。[36] 神龍初,李杰“以采訪使行山南,時戶口逋蕩,細弱下戶,為豪力所兼,杰為設科條區處,檢訪亡匿,復業者十七八”。[37] 此期,寺觀地主也不示弱。武德九年(626)五月,唐高祖在詔書中說僧尼“出入閭里,周旋阛阓,驅策田產,聚積貨物”。[38] 狄人杰在一則奏疏之中指出各地寺院“膏腴美業,倍取其多,水碾莊園,數亦非少”。[39] 睿宗在一則詔敕中也說“寺觀廣占田地及水碾硙,侵損百姓”。[40] 到玄宗朝,“自開元以后,天下戶籍久不更造,丁口轉死,田畝貿易,貧富升降不實”。[41] 土地兼并變著花樣進行,“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室,比置莊田,恣行吞并,莫懼章程。借荒者皆有熟田,因之侵奪;置牧者唯指山谷,不限多少,爰及口分、永業,違法買賣,或改籍書,或云典貼,致令百姓無處安置,乃別停客戶使其佃食,既奪居人之業,實生浮惰之端,遠近皆然,因循亦久”,[42] 以致自“開元之季,天寶以來,法令弛壞,兼并之弊,有逾于漢成、哀之間”。[43] 如刑部尚書盧從愿“盛殖產,占良田數百頃,帝(玄宗)……目為多田翁”。[44] 又如大官僚李憕“豐于產業,伊川膏腴,水陸上田,修竹茂樹,自城及闕口,別業相望,與吏部侍郎李彭年皆有地癖”。[45] 權相李林甫則“京城邸第,田園水硙,利盡上腴”[46] 安史之亂后,土地兼并更趨劇烈。在一則詔制中,代宗稱:“宿豪大猾,橫恣侵略,致使半價倍稱,分田劫假,于是棄田宅,鬻子孫,蕩然逋散,轉徙就食,行者甚眾。”[47] 此期寺觀地主也瘋狂兼并,“京畿良田美利,多歸僧寺”。[48] 兩稅法實行后,土地兼并合法化,更似洪水猛獸。李翱在一道策問中說,兩稅法確立之后,“及茲三十年,百姓土田為有力者所并,三分逾一”。[49] 皇甫湜的一道制策也說:“周之受田有經制,漢之名田有恒數。今疆畛相接,半為豪家,流庸無依,率是編戶。本于交易,焉奪富以卑貧?將欲因循,豈損多而益少?酌于中道,其術如何?”[50] 都指出了土地兼并的嚴重。兼并者還玩弄花招,轉嫁賦役。德宗貞元年間,陸贄指出:“今制度弛紊,疆理隳壞,恣人相吞,無復畔限,富者兼地數萬畝,貧者無容足之居,依讬強豪,以為私屬,貸其種食,賃其田廬,終年服勞,無日休息,罄輸所假,常患不充,有田之家,坐食租稅,貧富懸絕,乃至于斯﹗”[51] 憲宗在一則敕文中指出:“如聞諸道州府長吏等,或有本任得替后,于當處置(“買”之誤)百姓莊園舍宅,或因替代情庇,便破除正額兩稅,不出差科。”[52] 元和制策亦云:“今疆殄相接,半為豪家,流庸無依,率是編戶。”[53] 穆宗長慶年間,李翱為廬州刺史,“時州旱遂,疫捕捐系路,亡籍口四萬。權豪賤市田屋,牟厚利,而窶戶仍輸賦”。[54] 文宗朝,“時豪民侵噬產業不移戶,州縣不敢徭役,而征稅皆出下貧。至于依富室為奴客,役罰峻于州縣。長吏歲輒遣使巡覆田稅,民苦其擾”。[55] 到懿宗朝,已是“富者有連阡之田,貧者無立錐之地”。[56] 土地兼并愈演愈烈,使得社會財富占有極端不平衡,廣大勞動人民陷入水深火熱之中。
其四,轉化為高利貸資本。公廨本錢經營作為官營高利貸商業的主要形式已如前述。有唐一代,私營高利貸也十分猖獗,富商大賈與貴族官僚紛紛經營高利貸以謀暴利,并自玄宗朝趨于劇烈。開元十五年(727),玄宗詔稱:“應天下諸州縣官,寄附部人興易及部內放債等,并宜禁斷。”十六年(728)又詔:“比來公私舉放,取利頗深,有損貧下。”[57] 天寶九載(750)十二月,玄宗又敕:“郡縣官寮,共為貨殖,竟交互放債侵人,互為征收,割剝黎庶。”[58] 足見開天時期高利貸活動的瘋狂。德宗建中二年(781),左拾遺、史館修撰沈既濟上疏指出:“當今關輔大病,皆為百司息錢,傷人破產,積于府縣。”[59] 貞元初年,東都留守、都防御使杜亞“取軍中雜錢舉息與畿內百姓,每至田收之際,多令軍人車牛散入村鄉,收斂百姓所得菽粟將還軍,民家略盡,無可輸稅,人多艱食,由是大致流散”。[60] 貞元中,蘇州海鹽縣“有戴文者,家富性貧,每鄉人舉債,必須收利數倍,有鄰人與之交利,剝刻至多”。[61] 武宗在一則赦詔中指出:“如聞朝列衣冠,或代承華胄,或在清途,私置質庫樓店,與人爭利。”[62] 懿宗在即位赦文中也指出:“京城內富饒之徒,不守公法,厚利放債,損陷百姓。”[63] 這些都說明了高利貸的盛行。這一史實還為敦煌吐魯番等地出土的幾十件唐代借貸契券、帳歷所同樣證實,其詳參見陳國燦先生《唐代的民間借貸——吐魯番敦煌等地所出唐代借貸契券初探》一文。[64] 另外,居留唐境內的許多外商也經營高利貸行業。如德宗貞元三年(787)七月,一次就檢括出在京師長安“買田宅,舉質取利”的外商四千余人。[65] 高利貸作為吸血資本,它的猖獗進一步加劇了廣大勞動人民的苦難。
其五,用于貯藏囤積,乘時射利。唐代官僚富商往往積存錢帛,將大量財富貯藏起來。如齊州經商致富的劉十郎“數年之內,其息百倍,家累千金”。[66] 又如洛陽王清致富后,“遂甃錢成龍形,號王清本”。[67] 高宗時,長安富商鄒鳳熾“其家巨富,金寶不可勝計……又曾謁見高宗,請市終南山中樹,估絹一匹,自云:‘山樹雖盡,臣絹未竭。’”。[68] 記事雖有浮夸之嫌,但積絹之多令人驚奇。玄宗先天元年(712)九月,諫議大夫楊虛受在上疏中指出當時“商賈積滯,富家藏鏹,兼并之家,歲增儲蓄”。[69] 權臣楊國忠“既居要地,中外餉遺輻湊,積絹至三千萬匹”。[70] 順宗時,長安“東市百姓王布知書,藏錢千萬,商旅多賓之”。[71] 憲宗元和時“錢多留城中,逐時收貯,積藏私室,無復通流”。[72] 其中藩鎮貯錢尤多,“京師里閭區肆所積,多方鎮錢,如王鍔、韓弘、李惟簡,少者不下五十萬貫”。[73] 文宗時鄭注敗亡,“既籍沒其家財,得絹一百萬匹,他貨稱是”。[74] 唐后期大鹽商龔播“經營販鬻,動獲厚利,不十余年間,積財巨萬,竟為三蜀大賈”。[75] 唐昭宗時,京師巨商王酒胡先納錢三十萬貫助修朱雀門,又納錢十萬貫助修安國寺,可見其積錢之多。官僚富商積錢之甚還可從有關禁止蓄錢的詔敕中得到證明。如憲宗元和十二年(817)敕令:“近日布帛轉輕,見錢漸少,皆緣所在雍塞,不得通流。宜令京城內自文武官僚,不問品秩高下,并公郡縣主、中使等,下至士庶、商旅、寺觀、坊市,所有私貯見錢,并不得過五千貫。如有過此,許從敕出后,限一月內任將市別物收貯。如錢數較多,處置未了,任于限內于地界州縣陳狀,更請限。縱有此色,亦不得過兩個月。若一家內別有宅舍店鋪等,所貯錢并須計用在此數。其兄弟本來異居曾經分析者,不在此限。如限滿后有違犯者,白身人等,宜付所司,決痛杖一頓處死。其文武官及公主等,并委有司聞奏,當重科貶。戚屬中使,亦具名銜聞奏。其賸貯錢,不限多少,并勒納官。數內五分取一分充賞錢,止于五千貫。此外察獲,及有人論告,亦重科處分,并量給告者。”[76] 后來,文宗太和四年(830)十一月再頒禁蓄錢令,重申憲宗詔敕精神,但實際成效均不佳。大量貨幣被作為財富囤積起來而退出流通,喪失了促進生產的社會效益和疏通貨物流通的經濟職能,成為造成唐代貨幣緊缺的一個重要原因,并進而促成了唐后期嚴重的錢重物輕,妨礙了商品經濟的順利發展,加劇了廣大勞動人民的負擔。德宗時陸贄指出:“往者納絹一匹,當錢三千二三百文,今者納絹一匹,當錢一千五六百文,往輸其一者,今過于二矣。雖官非增賦,而私已倍輸。”[77] 憲宗時李翱亦指出:“臣以為自建中元年初定兩稅,至今四十年矣。當時絹一匹為錢四千,米一斗為錢二百,稅戶之輸十千者,為絹二匹半而足矣。今稅額如故,而絹帛日賤,錢益加重。絹一匹不過八百,米一斗不過五十,稅戶之輸十千者,為絹十有二匹然后可。況又督其錢,使之賤賣者也!假令官雜虛估以受之,尚猶為絹八匹,乃僅可滿十千之數,是為比建中之初,為稅加三倍矣。”[78] 物價的持續下跌使得勞動人民不堪重負,生活日益艱難,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問題,損傷了封建統治的根基。 三
工商業利潤等商業資本向土地經營和高利貸資本等的持續轉化和流動,成為一系列社會變化的一種推動力。第一,它引起了土地制度和土地占有的變化,推動了以均田制為主的土地國有制向地主大土地私有制的轉化,造成了地權的高度集中。這突出表現在皇莊及各類地主田莊的不斷興起,特別是它們在安史之亂以后的迅猛發展。需要指出的是,各類地主田莊在經營生產上與歐洲中世紀的莊園明顯不同,不是什么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而是走著亦農亦工商的發展路子。如長安富商鄒風熾即是“邸店、園宅,遍滿海內”。[79] 中宗時,太平公主則“田園遍于近甸膏腴,而市易造作器物”。她被玄宗賜死后,“籍其家,財貨山積,珍奇寶物,侔于御府,馬牧羊牧,田園質庫,數年征斂不盡”。[80] 玄宗時,李林甫亦“京城邸第,田園水硙,利盡上腴”,經營邸店和糧食加工業等。憲宗所頒《遣使宣撫諸道詔》亦稱:“訪聞江淮諸道富商大賈,并諸寺觀,廣占良田,多滯積貯,坐求善價,莫救貧人。”[81] 這樣的經營方式造成了地主、官僚、商人的合流,形成中國歷史上獨有的三者三位一體現象。第二,土地制度和土地占有的變化又引起了賦役制度的變革,促成了租庸調制向兩稅法的轉變及徭役制向召募制的轉變,最終造成了社會經濟結構的巨變。第三,經濟結構的變化又引起了軍事體制及政治體制的變化,以均田制為基礎的府兵制轉向募兵制,由此擴大了地方州府、藩鎮的權力,改變了先前唐中央居關中以駑天下的軍事布局,地方離心力增強,中央威權遭到削弱。與此同時,三省六部制逐漸被使職所取代,宰相權力被宦官和翰林學士侵奪,尤其是宦官勢力日益膨脹,嚴重威脅了皇權。第四,土地兼并的不斷進行,兼之高利貸的盤剝和封建賦役的榨取,使得廣大勞動人民喪失土地,日益貧困,許多均田農民紛紛逃亡,成為流民,或者淪為地主的佃客,甚至奴婢,又引起了生產關系和階級關系的巨大變動。武則天大足元年(701)正月,成均祭酒李嶠指出當時:“天下編戶,貧弱者眾,亦有傭力客作以濟餱糧,亦有賣舍貼田以供王役。”[82] 長安初,韋嗣立上疏稱“今天下戶口,亡逃過半”。[83] 開元二十四年(736),玄宗在《聽逃戶歸首敕》中稱大量均田戶“黎甿失業,戶口凋零,忍棄枌榆,轉徙他鄉,傭假取給,浮窳偷生”。[84] 代宗《禁富戶吞并敕》有云:“百姓田地,比者多被殷富之家、官吏吞并,所以逃散,莫不由茲。”[85] 憲宗元和十四、五年(819-820)時,韓愈為袁州刺使,檢責出典貼良人男女作奴婢驅使者七百三十人,“原其本末,或因水旱不熟,或因公私債負,遂相典貼,漸以成風,名目雖殊,奴婢不別,鞭笞役使,至死不休”。[86] 元結《道州刺史廳壁記》稱,“數年之間,蒼生蒙以私欲侵奪,兼之公家驅迫,非奸惡強富,殆無存者”。[87] 白居易《息游惰》亦稱,“是以商賈大族,乘時射利者,日以富豪,田垅罷人,日以貧困”。[88] 陸贄對勞動人民的苦難作了具體描述,說:“人小乏則求取息利,人大乏則賣鬻田廬,幸逢有年,才償逋債,斂獲始畢,糇糧已空,執契擔囊,行復貸假,重重計息,食每不充,倘遇薦饑,遂至顛沛,室家相棄,骨肉分離,乞為奴仆,猶莫之售,或行丐鄽里,或縊死道途。”[89] 層層壓迫之下的勞動人民“乞為奴仆,猶莫之售”,境況糟糕至極,再也無法生活下去,社會矛盾、階級矛盾激化到了頂點,最終引發了唐末農民大起義,推翻了唐王朝的腐朽統治,社會秩序也由有序走向無序,由治至亂,進入到下一個歷史發展的大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