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代官、私工商業生產關系問題
楊生民
漢代官私工商業中是封建生產關系還是奴隸制生產關系占統治地位的問題,是史學界長期未解決的一個問題。甚而連一些主張漢代是封建社會的同志也認為官私工商業中奴隸制生產關系占據著統治地位。這種意見究竟正確與否呢?馬克思曾指出:“在一切社會形式中都有一種一定的生產支配著其他一切生產的地位和影響。因而他的關系也支配著其他一切關系的地位和影響。這是一種普照的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隱沒其中,它使它們的特點變了樣……像中世紀那樣工業在城市中和在城市的各種關系上模仿著鄉村的組織。”①漢代由于封建地主制的發展和影響,由于農業中占統治地位的封建生產關系的影響,官私工商業中盡管奴隸制殘余較多,但封建的生產關系仍然占據著統治地位,這有大量事實可以說明。本章主要就此以及與此有關的問題談一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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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109頁。人民出版社,1972.
一、 漢代私營工商業的社會性質
中國古代奴隸制解體后,“工賈食官”的格局被打破了,出現了私人經營工商業而由官府收稅的經營方式。春秋戰國時這種私營工商業已經得到相當大的發展。西漢時國家的統一和相對安定,為私人工商業的發展進一步創造了條件。同時,西漢初經濟殘破的狀況也需要發展工商業。正如《史記·貨殖列傳》說“故待農而食之,虞而出之,工而成之,商而通之……周書曰:‘農不出則乏其食,工不出則乏其事,商不出則三寶絕。虞不出則財匱少。’財匱少而山澤不辟矣。此四者,民所衣食之原也。原大則饒,原小則鮮。上則富國,下則富家”。因此,西漢初期除采取一系列政策發展農業外,為恢復發展工商業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如《漢書·文帝記》載:五年(公元前175年)夏四月“除盜鑄令”。應劭曰:“聽民放鑄也。”文帝十二年(公元前168年)春三月“除關無用傳。”根據注家的解釋所謂“傳”是用繒帛和木材做的出入關卡的通行證①。“除關無用傳”即出入關卡不用通行證。這就大大方便了商賈和行人的通商活動。文帝后六年(公元前158年)夏四月“弛山澤”。師古曰:“弛,解也,解而不禁,與眾庶同其利。”在這種情況下,私人工商業蓬勃發展。《史記·貨殖列傳》說:“漢興,海內為一,開關梁,弛山澤之禁,是以富商大賈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正是這種情況的反映。
西漢前期私人工商業的迅猛發展,雖帶有較多的奴隸制經濟成分,但總的趨向是沿著封建制的軌道前進的。在漢武帝官營鹽鐵之前,西漢私人工商業中封建生產關系占據著統治地位。從下述事實看,這點應無疑問。
(一) 鑄錢、冶鐵、煮鹽業中的經濟關系
西漢初期私人工商業的三大部門是鑄錢、冶鐵、煮鹽。《鹽鐵論·錯幣篇》說:“文帝之時,縱民得鑄錢、冶鐵、煮鹽。”這說明這三大私人工商業部門是文帝時才在國家允許下得到發展的。但這三大部門并不是一般民人能任意從事的。《鹽鐵論·禁耕篇》說:“夫權利之處,必在深山窮澤之中,非豪民不能通其利。”《鹽鐵論·刺權篇》也說:“鼓鑄煮鹽,其勢必深居幽谷,而人民所罕至。奸滑交通山海之際,恐生大奸。”所以當時的鑄錢、冶鐵、煮鹽業主是吳王濞、鄧通之類的貴族、官僚和曹邴氏一類的豪民,而主要的勞動生產者則是“細民”、“放流人民”、“亡命”、雇工等。這是當時得到廣泛發展的一種經濟關系。從直接生產者的身分地位來考察,他們是一種封建性的生產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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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漢書·文帝記》載:文帝十二年春三月“除關無用傳。”張晏曰:“傳,信也,若今過所也.”如淳日:“兩行書繒帛,分持其一,出入關,合之乃得過,謂之傳也。”李奇曰.“傳.柴也。”師古曰:“張說是也.古者或用榮,或用繒帛。棨者,刻木為合符也。”
“細民”、“放流人民”是西漢時采銅鑄錢、冶鐵、煮鹽等工商業中普遍廣泛使用的封建性的直接生產者。《管子·國蓄篇》記載戰國時齊國地區鑄錢業中的經濟關系是一種“民下相役”的關系,即富民役使貧民的經濟關系。《管子·侈靡篇》說:“丹沙之穴不塞,則商賈不處。富者靡子,貧者為之.”這反映了開采丹沙的勞動者是“貧者”,即貧民。西漢時,采銅鑄錢業中普遍大量使用的直接生產者是“細民”。《漢書·食貨志》載:文帝五年(公元前175年)“除盜鑄令,使民放鑄”,賈誼諫曰:
今令細民人操造幣之勢,各隱屏而鑄作,因欲禁其厚利微奸,雖黥罪日報,其勢不可止……
今農事棄捐而采銅者日蕃,釋其耒耨,冶熔炊炭,奸錢日多,五谷不為多,善人怵而為奸邪……銅使之然也。故銅布于天下,其為禍博矣.
今博禍可除,而七福可致也。何謂七福?上收銅勿令布,則民不鑄錢,黥罪不積,一矣。偽錢不蕃,民不相疑,二矣,采銅鑄作者反于耕田,三矣……
在這一諫詞中賈誼指出,“除盜鑄令”后發生的“令細民人操造幣之勢”就會出現“農事棄捐(損)而采銅者日蕃(多),釋其耒耨,冶熔炊炭,奸錢多五谷不為多”的現象。而如果禁止民人采銅鑄錢而由封建國家加以壟斷,就會使“采銅鑄作者反于耕田”。這說明西漢時采銅鑄錢業中普遍使用的直接生產者是“細民”。所謂‘‘細民”就是小民或平民,它是“豪民”的對應語.這些人可從事鑄錢業,也可從事農業,人身較自由,是一種隸屬于封建國家的封建性的生產勞動者。漢武帝時為穩定金融財政,國家壟斷鑄錢,嚴厲打擊盜鑄者。元狩六年(公元前117年)“赦吏民之坐盜鑄金錢死者數十萬人”,而自首赦罪的人又達一百多萬,不敢自首比自首的還多,“天下大抵無慮皆鑄金錢矣.”①這種情況說明從事鑄錢業的直接生產者是“民”,而絕非奴隸。
在漢武帝官營鹽鐵之前,“細民”也是冶鐵、煮鹽業中普遍大量使用的一種直接生產者。《史記·平準書》云:
浮食奇民欲擅管山海之貨,以致富羨,役利細民,其沮事之議,不可勝聽。敢私鑄鐵器鬻鹽者,釱左趾,沒入其器物。
這一記載反映了在漢武帝官營鹽鐵之前,冶鐵、煮鹽業中經濟關系是一種“浮食奇民”“役利細民”的經濟關系。這里的細民如果是主人的奴隸,主人怎樣役使都是合法的,無所謂“役利”。而這里“浮食奇民”“役利細民”不法行為,遭到了漢政權的嚴厲指斥和禁止。這種“細民’’當然不會是奴隸。關于“細民,”《鹽鐵論·未通篇》曾說:“往者軍陣數起,用度不足,以訾(資)征賦,常取給賤民……大抵逋賦,皆在大家,吏正畏憚,不敢篤責,急刻細民,細民不堪,流亡遠去。”這就說明“細民”是須向國家納賦的有一定私產和人身較自由的賤民,其主要成分應是貧窮農民和小工商業者。《鹽鐵論》則稱漢武帝官營鹽鐵之前普遍大量地從事鹽鐵業的直接生產者為“放流人民”。《鹽鐵論·復古篇》說:
往者(武帝官營鹽鐵之前)豪強大家,得管山海之利,采鐵石鼓鑄,煮海為鹽。一家聚眾或至千余人,大抵盡收放流人民也,遠去鄉里,棄墳墓,依倚大家,聚深山窮澤之中,成奸偽之業,遂朋黨之權,其輕為非亦大矣。
這清楚告訴我們,被稱為“豪強大家”的鹽鐵業主使用的生產勞動者是“放流人民”。他們只是“依倚大家”的一種封建依附人口,并非把自身賣給“大家”作私產或奴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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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史記·平準書》云:“錢后五歲,赦吏民之坐盜鑄金錢死者數十萬人。其不發覺相殺者,不可勝計,赦自出者百余萬人。然不能半自出,天下大抵無慮皆鑄金錢矣。”
“亡命”西漢時從事鑄錢、冶鐵、煮鹽業生產的一種封建依附入口。《漢書·吳王濞傳》載:吳王“招致天下亡命,盜鑄錢,東煮海水為鹽.”這是把“亡命”用于鑄錢、煮鹽業的記載。《后漢書·衛颯傳》載:建武中,颯為桂陽太守“耒陽縣出鐵石,他郡民庶,常依因聚會,私為冶鑄。遂招亡命,多致奸盜。”這是把“亡命”用于冶鐵的記載,雖系東漢初的材料,也反映著西漢的社會狀況。根據各注家的解釋,“亡命”是一種因犯罪為避禍“脫名籍而逃”的沒有戶籍的逃亡人口①。“亡命”被主人招致后和主人的關系是一種什么關系呢?《史記·吳王濞傳》說:“濞則招致天下亡命者”“佗郡國吏欲來捕亡人者,訟共禁弗予。如此者四十余年,以故能使其眾”。這說明: (一)吳王濞招致的亡命,他郡國吏可來捕捉,說明“亡命”不歸吳王所有,不是他的奴隸。(二)由于吳王濞長期庇護“亡命”,所以收到了,“能使其眾”的結果.(三)吳王提供生產資料,讓“亡命”從事鑄錢、煮鹽為其創造財富。在吳楚七國之亂時,還讓“亡命”為其當兵打仗。這些情況正說明主人與亡命的關系是一種封建主占有生產資料和不完全占有生產者的關系,是封建隸屬關系。
西漢時,雇工也是工商業中的一種直接生產者.據《管子·輕重甲篇》載戰國時齊國地區已有“聚庸(傭工)而煮鹽”的情況。《商君書·墾令篇》載有雇“庸民”修繕房屋的記載。《漢書·食貨志》載賈誼的話有“法使天下公得顧租鑄銅錫為錢”一語,說明在鑄錢業中有“顧租”這種經濟關系存在。何謂“顧租”呢?租即占租,占租就是自報財產數及應向國家繳納的租稅數②。《鹽鐵論·水旱篇》說“故民得占租鼓鑄煮鹽”,說明在武帝官營鹽鐵之前,鹽鐵業主在向國家呈報財產和繳納租稅的前提下,便可冶鐵、煮鹽。但“顧租”還有雇傭的含義,師古日:“顧租,謂顧庸之直。”所以應是指國家允許雇工鑄銅錫為錢并向其交納租稅的一種經濟關系。《漢書·景帝紀》載景帝后三年(公元前141年)正月詔:“吏發民若取庸采黃金珠玉者坐臧為盜”,即官吏如征發民人采黃金珠玉就如同雇工采黃金珠玉一樣。要當作盜賊來懲辦。這也說明當時民間存在著雇工采黃金珠玉的事情。《后漢書》卷六七《黨錮列傳》載東漢末年夏馥曾“入林慮山中,隱匿姓名,為冶家庸。親突煙炭,形貌毀瘁,積二三年,人無知者。”這反映了雇工冶鐵的狀況.漢代的這種雇工身分地位低下,一般說來應是封建性的生產勞動者。
①《漢書·張耳傳》云:張耳“嘗亡命,游外黃”。師古曰:“命者,名也。凡言亡命,謂脫其名籍而逃亡。”劉奉世曰:“顏解太迂直,避禍自逃其命爾。”《后漢書·光武帝紀》載:“耐罪亡命,吏以文除之。”李賢注:“亡命謂犯耐罪而背名逃者。”
②《漢書·昭帝紀》始元年秋七月“令民得以律占租。”如淳日:“律,諸當占租者家長身各以其物占,占不以實……皆罰金二斤,沒入所不自占物.”《漢書·食貨志》說“諸賈人……各以其物自占.”師古曰:“占,隱度也,各隱度其財物多少,而為名簿送之于官也。”
(二) 小手工業者階層及其屬性
戰國時社會上已出現了一個獨立的小手工業階層,漢代這個階層更為廣泛。《漢書·食貨志》載漢武帝頒算緡令規定“諸作有租及鑄,率緡錢四千一算”。什么叫“諸作”呢?如淳曰:“以手力所作而賣之者”。這就是說凡是“手力所作”向國家繳納租稅和鑄造器物的手工業者家有資產緡錢四千向國家出一百二十錢的算賦,比其他商人“率緡錢二千而算一(一算一百二十錢)”,少繳納一半的財產稅,這是漢政權對手工業者的一種優待。這些自做自賣的小工商業者,其中包括銅器、鐵器、漆器、陶器等等器物的制作和買賣,是一個廣闊的自食其力的小工商業階層。《漢書·食貨志》又載王莽改制時規定“嬪婦、桑蠶、織袵、紡績、補縫、工匠……及它方技商販賈人……皆各自占所為于其在所之縣官,除其本,計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為貢。”這表明這個要向國家納稅服役其人身對國家有一定隸屬性的小工商業階層在漢代是一直存在著的。《漢書·貨殖列傳》云:“庶民:農、工、商賈”,也說明小工商業者是庶民的一部分。由于這個小工商業階層人數眾多,是封建性的生產勞動者。因此,在考察西漢工商業生產關系時,對它們是不能忽略的。
(三) 商業中的經濟關系
由于當時從事采銅鑄錢、冶鐵、煮鹽業的“浮食奇民”,“豪強大家”、“豪民”等大工業家同時就是大商人,小獨立手工業者即“諸作”同時又都是小商人。因此,手工業中是封建性的生產關系占統治地位同時也就決定有關商業部門也是封建經濟關系占據著統治地位。這是無須多言的。在一些與手工業較脫離的純商業領域中封建經濟關系是否占據著統治地位呢?雖然《史記·貨殖列傳》提到的大商人諸如洛陽師史、宣曲任氏,長安無鹽氏、關中田氏時沒有提到他們經商是否使用奴婢,似乎不能直接回答這個問題。但《史記·平準書》說:“而富商大賈或蹄財役貧,轉轂百數,廢居居邑,封君皆低首仰給。”在這里“蹄財役貧”一語反映了囤積著大量財物轉動著成百輛車子的富商大賈普遍地役使的是貧民,而非奴隸。《史記·貨殖列傳》又云:“洛陽街居在齊、秦、楚、趙之中,貧入學事富家,相矜以久賈,數過邑門而不入,設任此等,故師史能致七千萬。”這說明在洛陽這個商業中心,從事商業的勞動者普遍是貧民,大富商師史就是任用這些貧民經商而成為巨富的。上述這些情況,說明這些大商人是封建性的大商人,而絕非“工商奴主”。在小商業領域中也是封建經濟關系占著統治地位。如漢初樊噲“以屠狗為事”,灌嬰“販繒”,婁敬為人“挽車”,司馬相如與卓文君的酒館中使用的勞動者“庸保”(庸即傭工、保系傭工中受主人信任者)①西漢中期以后,據《漢書·貢禹傳》載“民棄本逐末,耕者不能豐”。這么多的民人參與了工商業勞動,工商業中怎么會奴隸制生產關系占統治地位呢?根據上述這些事實,西漢私人工商業中封建經濟關系占據著統治地位是符合歷史實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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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漢書》卷五七《司馬相如傳》載:相如“賣車騎,買酒舍,乃令文君當盧。相如……與庸保雜作,滌器于市中。”師古曰:“庸即謂賃作者.保謂庸之可信任者也.”
(四) 對私營工商業中奴隸制成分的分析
當然,漢代工商業中的上述狀況,決不能說當時工商業部門沒有奴隸制經濟成分存在。從當時情況而言,商品經濟和商品生產獲利較大給使用奴婢留下了較大的可能,同時全國各地經濟發展又極不平衡,更何況在一般正常情況下特殊情況總還是常常出現,所以當時某些地區某些部門中奴隸制殘余相當嚴重。這些現象并不說明奴隸制經濟成分在工商業中占據著統治地位。
西漢初年,蜀臨邛地區卓氏以冶鑄鐵器致富,“富至僮千人,田池射獵之樂,擬于人君”。程鄭“家僮……亦數百人”,以“冶鑄……富埒卓氏”。對這兩個使用奴婢的突出例子應作具體分析。蜀卓氏不僅是冶鐵家,也是鑄錢和販運商。《華陽國志》卷三《蜀志》載“漢文帝時,以鐵銅賜侍郎鄧通。通假民卓王孫,歲取千匹,故王孫貨累巨萬億。”《漢書·貨殖傳》載卓氏“運籌算,賈滇蜀民”。師古曰:“行販賣于滇蜀之間也。”這說明卓氏是以冶鐵、鑄錢、販運而致富的.程鄭除冶鐵外,也是個販運商。《史記·貨殖列傳》說他“賈椎髻之民”。《索隱》說是“通賈南越”。《漢書·貨殖傳》說他“賈魃結民”,“魃結”同“椎髻”,師古曰:“魃結,西南夷也。”《漢書·西南夷傳》載:“巴蜀民或竊出商賈,取其榨馬、僰僮、旄牛,以此巴蜀殷富。”這說明巴蜀地區在與西南夷貿易中買賣“僰僮”,奴隸制殘余較重。臨邛距出“莢僮”聞名的川南、滇東少數民族地區較近,而卓氏“賈滇蜀民”,程鄭“賈椎髻之民”“通賈南越”,可以在少數民族地區買到廉價的奴婢。因此,像卓氏、程鄭這樣的冶鐵工商奴主并不代表一般情況。中原地區,戰國到西漢時期的大鹽鐵商諸如猗頓、邯鄲郭縱、宛孔氏、魯曹邴氏就未見有使用奴婢的記載.
中原地區手工業中奴隸制殘余并未絕跡。西漢中期大官僚張安世家使用奴婢“手技作事”,以增殖財富就是一例。《漢書》卷五九《張安世傳》載:“安世尊為公侯,食邑萬戶,然身衣弋綈,夫人自紡績,家童七百人,皆有手技作事,內治產業,累積纖微,是以能殖其貨,富于大將軍(霍)光。”這是一個很特殊的事例,張安世是個“食邑萬戶”的大官僚,但由于自己很節儉,“身衣弋綈”(弋綈,黑色的厚繒)。夫人親自紡績,家童七百人,皆有手技作事等原因,所以比大將軍霍光還富。東漢初年,光武郭皇后弟郭況有“家童四百人”,“功冶之聲震于都鄙”①說明其家用奴婢從事著手工業生產。這兩個例子雖然特殊,但說明中原地區手工業中奴隸制的殘余并未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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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太平御覽》卷八三三引王子年《拾遺記》.
在商業方面以齊人刁間任用“桀黠奴”經商作為奴婢勞動充斥著商業部門的論據是缺乏說服力的。《史記·貨殖列傳》分明記載“齊俗賤奴虜,而刁間獨愛貴之.桀黠奴,人之所患也,唯刁間收取,使之逐漁鹽商賈之利”,怎么能把刁間使用“桀黠奴”這種特殊的一般人不能干、不肖干的事情作為普遍現象看待呢?從刁間任用這種奴婢“連車騎、交守相”看,從這種奴婢說“寧可不當有爵位的庶民,也不能不當刁間的奴婢”①看,這種奴婢當然只能是奴仆管家,決非商業中的勞動者。當然,這并非說商業領域沒有奴婢勞動的殘余存在。《漢書·鮑宣傳》說外親丁、傅和幸臣董賢家“使奴從賓客,漿酒霍肉;蒼頭廬兒,皆用致富;非天意也”。這一記載說明商業中存在著奴隸勞動,但“非天意也”一語又說明這種現象在社會要受到譴責,是不合法的。因此,它不是占統治地位的現象.
漢代封建經濟關系在私營工商業中占據著統治地位,是整個時代的經濟關系所決定的。當時的戰爭已不以掠取奴隸為主要目的,作為奴隸重要來源的戰俘奴隸基本斷絕。在封建國家限制下,債務奴隸和通過買賣而來的奴隸又不可能太多。同時,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奴婢價格提高和怠工反抗,決定了投入大量資金購買奴婢用之于生產是不合算的。當時的大鹽鐵業主動輒使用上千的勞動力,而西漢時一名奴婢的價格一般為15 000到20 000錢,l 000名奴隸則值 l 500萬到2 000萬錢,再加上奴婢要倍算,勞動要吃穿,這得多大的花費。西漢時家產達1000萬錢就是個大富豪了,②而這樣的富豪全部家產還沒有l 000名奴婢值錢多。當時家產達5 000萬以上就是全國最大的富豪,即使這樣的富豪要使用1000名奴婢進行生產,在一般情況下也是很難的。與此同時,由于封建經濟規律所決定,大量農民和手工業者貧困破產“依倚大家”就為工商業提供了現成的大量的廉價勞動力.這就決定了工商業中的奴隸勞動不可能占統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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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史記·貸殖列傳》載刁間的奴婢曾說“寧爵毋刁。”《索隱》注:奴自相謂日:“寧免去求官爵邪”?曰:“無刁,相止之辭也,言不去,止為刁氏作奴也”。
②《漢書·寧成傳》載寧成曾說:“仕不至二千石,賈不至千萬,安可比人乎!”這是寧成把當官當到二千石和經商至千萬二者相提并論,說明家產達千萬就是個很像樣的富豪了。 二、 官營工商業的社會性質
汶代的官營工商業,在漢武帝實行官營鹽鐵等措施之前,在整個工商業中所占比重是微不足道的。因為那時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鑄錢、冶鐵、煮鹽等工商業部門都掌握在私人手中。漢武帝時國家又逐漸壟斷了重要的工商業部門。如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置鹽鐵官。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管天下鹽鐵。這一年又在郡國置均輸,京師立平準。元鼎二年(公元前115年),專令上林三官鑄錢,非三官錢不得通行,禁郡國鑄錢。國家壟斷了鑄錢、冶鐵、煮鹽等工商業部門,從形式上看這些部門仿佛回到了西周時代,但就這些部門的生產關系而言,仍是在現實的基礎上向前發展的。
既然在漢武帝官營鹽鐵之前,在私人鑄錢、冶鐵、煮鹽業中封建經濟關系已居于統治地位,那么漢武帝官營之時,就只能大體在這一現存的經濟關系基礎上組織官府工商業經濟,不必要也不可能靠著政府一時的法令和暴力來根本改變現存的經濟關系。事實也正是如此。《史記·平準書》載漢武帝官營鹽鐵時使“鹽鐵家富者為吏,吏道益雜,而多賈人矣”。這表明漢政權使用的主管鹽鐵的官吏,就是原來的鹽鐵商。而官府工業中的直接生產者,除使用一些奴婢而外,則由私營時的“細民”、“放流人民”等變為官府招募的民、傭工和卒(服役農民、手工業者)、徒與工匠了。只要我們對這些直接生產者的狀況加以分析,就不難看出官府工業中同樣是封建生產關系占著統治地位。
(一) 奴婢不是官府工業中的主要生產者
從漢初開始官府手工業中就有奴婢從事生產。如《漢書·外戚傳》載初漢“曹參等虜魏王豹……而薄姬輸織室”,說明官府絲織業中有奴婢從事生產。武帝后元元年(公元前88年)讓趙過推行代田法時曾在“大農置工巧奴與從事,為作田器”①,說明當時在鐵器鑄造中有奴婢從事勞動。雖然如此,官府工業中的主要勞動者不是奴婢,漢武帝實行官營之后的官府工業也是如此。關于這一點,《鹽鐵論·散不足篇》說:
今縣官多畜奴婢,坐稟衣食,私作產業為奸利,力作不盡,縣官失實。百姓或無斗筲之儲,官奴累百金;黎民昏晨不釋事,奴婢垂拱遨游也。
鹽鐵會議是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召開的,上距趙過推行代田法僅七年,這時的官奴婢普遍是“坐稟衣食”,“垂拱遨游”的寄生蟲。這種情況說明,那時官奴婢參加生產的只是極少數,不代表官奴婢的普遍情況,因此談起官奴婢的一般情況時可以不把這些從事生產的少數奴婢計算在內。《漢書·貢禹傳》載:
諸官奴婢十萬余人,戲游亡事,‘稅良民以給之,歲費五六鉅萬,宜免為庶人,廩食,令代關東戍卒……
這也說明西漢后期漢政權各官府的“十萬余”官奴婢均為“戲游亡事,稅良民以給之”的寄生蟲。所以貢禹建議把這些奴婢“免為庶人”,給食,令其代替關東的戍卒守邊。對上述這些情況加以綜合分析,可以看出,官奴婢決非當時官府工業中的主要生產勞動者。
(二) 官府工業中的主要生產者是民、卒、徒、工匠
民、卒及其代役傭工和徒、工匠是官府工業中主要勞動者。漢武帝實行官營鹽鐵時,據《史記·平準書》載鹽鐵丞孔僅,東郭咸陽上言談到煮鹽業中的經濟關系時云:
愿募民,自給費,因官器,作煮鹽,官與牢盆。②
這句話《漢書·食貨志》也照引不誤,但注家卻各有其解釋。索隱注引蘇林曰:“牢,價直也。今世人言顧手牢。”王先謙《漢書補注》解釋這句話時說:“顧手牢不知何語,詳其文義,當是雇傭價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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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漢書》卷二四上《食貨志上》。
②這一段話《鹽鐵論·刺權篇》記載為:大農鹽鐵丞咸陽、孔僅等上請:“愿募民自給費,因縣官器,煮鹽予用,以杜俘偽之路。”
如淳日:“牢,廩食也。古者名廩為牢。”所謂“廩食”,即給食。盆,就是煮鹽的大鐵盆。另一種解釋是:牢盆即煮鹽用的大鐵盆。而所謂“官與牢盆”就是官府按民工煮鹽的盆數給予工價報酬。上述這些解釋并不絕對矛盾,而是可以統一的。根據這些解釋,最初官府煮鹽業中的經濟關系是:由官府召募貧民從事煮鹽,官府供給煮鹽用鐵盆等器具,并給直接生產者以雇傭價值(其中包括口糧),而產品則全交官府統銷。
除上述招募的民工外,服役的卒及其代役傭工是煮鹽、冶鐵業中的一部分主要勞動者。《鹽鐵論·禁耕篇》云:
故鹽冶之處,大校皆依山川,近鐵炭,其勢咸遠而作劇。郡中卒踐更者多不勘(堪),責(債)取庸代。
這一記載說明煮鹽、冶鐵的地方路途遙遠,勞動強度大,服役卒無法忍受,所以借債雇人替自己服役。《鹽鐵論·禁耕篇》又云:“縣邑或以戶口賦鐵,而賤平其準。良家以道次發僦運鹽鐵,煩費,百姓病苦之。”這是說官府有時按戶口收鐵,而管理物價的平準官又賤給其價。同時,鹽鐵產品又分攤給民戶運輸,所以“良家”又不能不按道路遠近“發僦”(雇工運輸),費用大,深受其苦。《鹽鐵論·水旱篇》載;“卒徒作不中呈,時命助之,發征無限,更繇以均劇,故百姓病苦之。”這都說明官府鹽鐵業中使用著大量的服更役的卒及其代役庸工。這些卒及其代役庸工都是封建性的生產勞動者。他們與封建國家的關系是一種封建經濟關系。
漢代官府鑄錢,冶鐵兩種工業中的主要勞動者是十萬以上的卒、徒。《漢書·貢禹傳》載:
今漢家鑄錢,及諸鐵官皆置吏卒徒,攻山取銅鐵,一歲功十萬人已上,中農食七人,是七十萬人常受其饑也。
這里的吏是管理者和監督者,卒、徒才是這兩項工業的主要生產者。在數量上每年都有lo萬以上的人從事這兩項生產,中等農夫一個勞動力生產的糧食可供7人食用,10萬人從事這兩種生產而不務農業就等于損失了70萬人吃的糧食。這些卒、徒決不是生產奴婢。卒是服徭役的勞動人民。漢代勞動人民的徭役負擔很重。按《漢書·昭帝紀》元鳳四年如淳關于更役的注和近人對此問題的研究可知:漢代的徭役和兵役定期輪換更替。男女23歲至56歲,都得服役。每人每年在本郡或本縣服役一個月,稱為更卒或卒更。每人一生到京師服役一年,稱為正卒.每人一生戍邊一歲,稱為徭戍或戍卒。不去服役者:可以錢代役,晁錯說漢代5口之家的小農“其服役者不下二人,”按此比例2/5的勞動人民都得到官府服役,數量是很大的。西漢時鑄錢、冶鐵業中從事生產的卒,就是這種服徭役的勞動人民中的一部分,是封建的生產勞動者。如果把卒視為奴隸,就無限制地擴大了奴隸的隊伍,會導致極其錯誤的結論。徒即刑徒是因犯罪被罰服苦役的人,也不是奴隸。這是因為:其一,漢代的法律規定刑徒服役有一定期限,刑滿后可免為庶民。這就決定了刑徒不能被任意買賣和賜予,不是封建國家可任意處置的財產或物件。在這一點上刑徒與官私奴婢有著本質的不同。其二,刑徒在服役期間由封建國家提供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為其進行生產,無任何人身自由。這似乎是封建國家占有生產資料并完全占有生產工作者,刑徒就是封建國家的奴隸。然而這種意見顯然是片面的,不正確的。列寧在《論國家》一文中說。“農奴主一一地主不能把農民當作物品來占有了,而只有權占有農民的勞動并強迫他擔任某種勞役”①。刑徒就是因犯罪被封建國家強迫服役的特殊的封建徭役勞動者。刑徒因犯罪被封建統治者視為危及封建秩序的異己力量,使他喪失一切自由,并用封建國家提供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為封建國家進行生產。但也正因如此,它就不像奴隸一樣是“可以從一個所有者手里轉到另一個所有者手里”的商品,不是封建國家的財產。這就是說,封建國家只能占有刑徒的勞動,不能把刑徒當作物品和財產來占有。所以刑徒不是奴隸。馬克思說,在封建徭役勞動下,直接生產者以一部分勞動時間“用實際上或法律上屬于他所有的勞動工具(犁、牲口等等)來耕種實際上屬于他所有的土地”,②為自己的小私有經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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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列寧選集》,第4卷,46頁。人民出版社,1972。
②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889頁。人民出版社,1974。
行生產。刑徒在服役期滿或遇大赦后可以回到家中經營其私有經濟。因此,只要全面分析這種情況就可看出刑徒是一種特殊形式的封建徭役勞動者。其三,從封建國家對刑徒的政策上也反映出刑徒不是奴隸。漢政權為防止刑徒數量過多會危及封建統治等原因頻繁地大赦罪人、刑徒。據不完全統計在西漢204年的歷史中,“大赦天下”罪徒的記載有83次,“赦天下徒”和某一地區徒的記載有15次,共計98次,幾乎平均兩年一次.在東漢193年的歷史中“大赦天下”罪人的記載74次,平均不到三年一次。如果刑徒是封建國家的奴隸或財產,上述現象是不好理解的。如果把漢代視為奴隸社會,徒又是主要的“生產奴隸”,那么如此頻繁赦免刑徒的事實又該如何解釋呢?其四,西漢的刑徒和以后中國封建社會各朝代因犯罪被罰服苦役的罪人已無質的差別。如果西漢時的刑徒被定為奴隸,那么以后各朝代服苦役的罪人是否奴隸。但現在并沒有人論證漢以后各朝代的罪人是奴隸,既然如此,那為什么要把漢代的刑徒當作奴隸呢?總之,西漢宮府用于鑄錢、冶鐵兩項官府工業中的10萬多卒、徒都不是奴隸,而是封建的徭役勞動者。
“工匠”和“工”也是漢代官府工業中的一種生產勞動者。《鹽鐵論·水旱篇》中說官府冶鐵業中除卒、徒之外,還有“工匠”參加勞動。《漢書·貢禹傳》載“齊三服官作工各數千人,一歲費鉅萬。蜀、廣漢主金銀器,歲各用五百萬”等等。這表明“齊三服官”(齊郡三服官織造皇室用的冬服、夏服和冠戴用的首服)中的生產者是“工”。蜀、廣漢郡生產金銅扣漆器的勞動者也是“工”,出土的器物銘文中有工人的稱號,如“素工廣、素工嚴、上工貴、銅扣黃涂工勛、畫工長、玥工尊、清工博”等,即是證明。西漢除中央設有一些工官外,地方有8郡設有工官,其中都有“工”和“工匠”進行生產。由于材料缺乏,只能從現有材料出發,對部分“工匠”和“工”的身分地位初步作如下判斷:其一,官府冶鐵業中有“工巧奴”從事生產,說明“工”與奴在這里是同一種身分的人。但就一般情況而言,這種勞動者被稱為“工匠”、“工”說明它與奴婢、卒、徒等有所區別。其二,從考古出土的金銀扣漆器銘文中可以看出這些“工”要受到卒的監護和丞、掾、佐等官吏的管理,所以“工”的人身不是完全自由的。但銘文中記載了這些“工”的稱號,說明他們有一定的獨立人格,不能一律視為奴隸。其三,《鹽鐵論·散不足篇》說當時官府奴婢是“坐稟衣食”、“垂拱遨游”的寄生者,與此相應“黎民昏晨不釋事”,黎民“泮汗力作”.而當時用的金銀扣漆器又是“一杯棬用百人之力,一屏風就萬人之功”。只要把前后文聯系對照起來分析,生產這些器物(杯椿、屏風)的是黎民一類人當無疑問。《后漢書·百官志五》載“其郡有鹽官、鐵官、工官、都水官者,隨事廣狹置令、長及丞……無分士,給供本吏”。本注曰;“在所諸縣,均差吏、更給之,置吏隨事,不具縣員。”這就是說,其郡有鹽、鐵、工、都水官的,都由所在的縣差遣“吏”與“更卒”給役;此外不另撥士卒。漢代手工業者也要服更役。所以,這些工和工匠,應是在官府服更役的手工業工人。由于制造手工業器物需要較高的技巧,頻繁地輪流更換服役無法適應需要.所以這些工和工匠中的一部分人應是由代役錢雇來的長期在官府做工的手工業者.
(三) 官府商業中的經營者、勞動者
西漢時期的官府商業也是封建經濟關系占著統治地位。雖然上引《鹽鐵論·散不足篇》載“官奴累百金”而又“私作產業,為奸利”來看有些官奴婢無疑是參加了商業活動的。但他們決不是官府商業中的主要經營者和勞動者。當時官府商業中的經營者是吏,《漢書·食貨志》載官府商業中是“令吏坐市列,販物求利”,就說明了這一點。商業中的勞動主要是運輸商品的勞動。而運輸商品的主要勞動者則是雇工和服役的卒.《史記·平準書》載;“諸官各自市,相與爭,物故騰躍,而天下賦輸或不償其僦費”。索隱注引服虔曰:“雇載為僦,言所輸物不足償其雇載之費也。”這說明官營商業普遍是雇人運輸的。上引《鹽鐵論·禁耕篇》說“縣邑或以戶口賦鐵……良家以道次發僦運鹽鐵”等,說明官府鹽鐵產品的運輸是按戶口分攤給民戶的。雖然殷實民戶即“良家”可雇人運輸,但貧窮民人還是要由自己運輸的。這些記載都說明官府商業中使用的是封建性的生產勞動者。
基于上述事實,漢代官府工商業中雖有奴隸勞動的殘余存在,但是占統治地位的經濟關系是封建的經濟關系。這種封建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強迫卒、傭工(用卒所納代役錢雇取,實為變相服役卒)、徒進行封建的徭役勞動。
馬克思主義者“在評判自己對社會關系的估計時……是以這種估計本身的正確性及其與現實的相符合為標準的。”①這就要求我們在研究歷史上的社會關系時要實事求是,力爭做到與歷史實際相符合。正是本著這種精神,作者認為:漢代官、私工商業中,雖然奴隸勞動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著,但封建經濟關系居于統治地位。這樣的觀點較為符合歷史實際。此外,不應忘記種桑養蠶及絲麻的加工紡織,大部分均出自個體農民的家庭手工業,并在社會生活中起著重大作用。因此,應該說封建經濟關系在工商業中占據著統治地位是毫無疑問的。
繼春秋、戰國之后,西漢是個工商業生氣勃勃的大發展的時期。手工業在煉鋼、絲織、漆器制作等方面都遠遠走在世界的前列。這一切成就的取得同生產關系的發展變化不是沒有聯系的。那時直接生產者如果沒有得到一定的人身自由,在生產過程中沒有一定的主動性、積極性,要取得那樣的成就是不可思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