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電商廣告宣傳作出更嚴格規定
佚名
(電子商務研究中心訊)6月1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對電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進行分組審議。
如何避免相關部門在具體工作中可能出現的推諉行為?
罰款額度怎樣確定更加合理?
對跨境電商在境內的活動如何進行規范?
如何規范電子商務的廣告宣傳?
……
圍繞草案中的一些內容,與會人員進行了熱議。
對主管部門進一步具體化
草案三審稿第七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電子商務發展促進、監督管理等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商務的部門職責劃分。
肖懷遠委員認為,為避免相關部門在具體工作中可能出現的推諉扯皮行為,保障電子商務行業的健康發展,建議進一步明確電子商務領域的主管部門,對其職責分工進行相應設定。
肖懷遠建議,對主管部門進一步具體化和明確化,比如修改為“商務、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等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分別規定商務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在電子商務監管方面的各自職責。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方燕同樣認為,草案三審稿第七條沒有對電子商務的職能部門及監管主體作出規定,容易出現九龍治水、監管不力的情況,建議對此進行明確。
方燕注意到,草案三審稿第六章的法律責任部分規定了電子商務經營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違反本法規定的情況下會承擔行政處罰的相關行為,該部分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規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違反上述條款的行為進行處罰。
“因此,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為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組織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承擔反壟斷統一執法、規范和維護市場秩序的部門,適宜作為電子商務的主要職能部門。”方燕說。
方燕建議,將草案三審稿第七條修改為:國務院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電子商務發展促進、監督管理等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商務的有關工作和監督管理。
建議按照標的金額倍數來罰款
今年5月,多名消費者在某網購平臺買到了假茅臺酒,這一事件引起了軒然大波。
李鉞鋒委員直言,盡管這個風波現在已經平息,但要從法律上杜絕類似事件再次發生,需要加大對惡劣行為的處理力度,提高違法犯罪成本,讓違法的電商經營者付出更加高昂的代價,提高法律威懾力。
李鉞鋒注意到,草案三審稿法律責任章節中的處罰部分主要是罰款,但是,由于電子商務行業的寡頭效應明顯,行業排名前列的企業規模都很大,盈利能力都很突出,罰款對于這些企業來說違法成本較低。
李鉞鋒建議,在電子商務法第六章法律責任部分,對違法情節嚴重并屢次不改的給予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處罰,對于涉及標的金額較大的,按照標的金額倍數來罰款。
鮮鐵可委員指出,罰款的額度沒有區分不同類型與規模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全部責任條款所規定的最高罰款額僅是五十萬元,對于違法所得較大的經營平臺而言,這樣的處罰力度太輕。
鮮鐵可建議,對不同的違法行為進行性質上的區分,設定不同的處罰額度,可以根據違法所得處以一定倍數的罰款。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范鵬認為,“罰款按比例”是一個非常好的立法原則,而且還可以有更加嚴厲的處罰措施,例如二次違法應加重處罰、三次違法應吊銷經營執照等。
將跨境電商境內活動納入法律規定
“現在我國電子商務以境內電子商務經營者為主體,但是將來出現了境外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向國內消費者提供服務的情況,這部法律怎么管?比如,出現了產品質量糾紛的問題,法律怎么管?”針對跨境電子商務,孫其信委員提出了這樣的問題。
孫其信認為,涉及到跨境電子商務,要把這種可能發生的由境外電子商務提供者向中國境內消費者提供服務的,不符合中國相關法律的責任追究問題,也應當有所涵蓋。
李培林委員指出,跨境電子商務在中國境內的商務活動也應納入到本法的適用范圍,要在草案中予以明確。
“凡是在電子商務平臺里面所發生的所有的商務行為,都應適用于跨境電商。以后境內外的這些企業,可能會有大量產品進入到境內,這里就有很多的問題需要防范,所以必須在這部法律里加以解決。”史大剛委員說。
平臺經營者應承擔虛假宣傳連帶責任
張平委員認為,電子商務營銷中被老百姓詬病最多的就是電子商務商品的假冒偽劣問題,由于網絡購物不能直接看到實物,購物者全憑商品的圖片和說明進行辨別。因此,應當對電子商務的廣告宣傳作出更加嚴格的要求和規定。
草案三審稿第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張平建議,在“電子商務經營者”后面增加“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法律規定”這一內容,從而進一步提高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法律意識。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潘保春指出,當前電子商務活動中的一個最大問題,就是假冒偽劣和虛假宣傳,而草案三審稿在這方面的條款內容比較少。
“現在平臺經營者通過自己的一些工具手段,比如說關鍵詞的抓取,就能讓商家一些虛假宣傳不能產生。但是平臺經營者為什么沒有使用這種工具?其實更多還是從自己的經營利益角度考慮,沒有站在消費者的角度考慮,縱容了這些虛假宣傳的發生。”潘保春認為,在虛假宣傳這方面,平臺經營者應承擔連帶責任。
潘保春建議,在草案三審稿中明確:平臺經營者對于平臺上商品產品質量的判別,應當以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為依據。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應當以企業標準為依據。平臺經營者不得以自己建立的商品產品質量標準作為判斷標準。(來源:法制網;文/蒲曉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