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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見刊

消防行政執法的幾點思考

郎濤

摘 要:本文對消防執法在實際工作中存在的難點進行了分析,闡明了加強消防執法建設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并試圖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上,運用自己的工作經驗、觀點和方法從消防執法原則、執法方法、程序化建設、人員培訓等方面,對加強消防執法建設提出了建議。

關鍵詞 消防 行政執法 難點 建議

行政執法是政府直接影響社會經濟生活最普遍的行政行為,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執政為民的具體體現,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內容。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特別是我國入世后,對行政執法的要求不斷提高。公安消防行政執法做為行政執法的一部分,近年來,特別是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頒布實施以來,各級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執法人員,對消防行政執法的重視程度越來越高,依法行政意識明顯增強,執法力度進一步加大,消防行政執法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成效。 一、消防行政執法的現狀 (一)消防法規體系初步建立,為消防行政執法提供了依據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消防法制建設所取得的成績是不容置疑的,僅以立法而論,自1957年11月29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國務院頒布了第一個全國性的消防法規——《消防監督條例》。1984年5月13日國務院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1998年4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同時國務院還制定了35個消防行政法規,地方性消防法規和規章80余部,國家強制性消防工程技術規范、國家和行業消防技術標準230余部,初步形成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為基礎,以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消防技術規范、標準相配套,以地方性消防法規和政府規章為補充的消防法規體系。為我國消防法制建設的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為加強消防執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二)深化消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規范消防監督檢查工作。 隨著2004年7月1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行政許可法》的實施,使消防監督工作更適應我國加入WTO和發展市場經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形勢的需要,公安部消防局對所有消防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全面的清理,先后取消了消防設施專項工程設計證書審核、消防設施專業承包企業資質審核和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儲存(經營)消防安全許可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和維修保養資格許可證審批發證等10項消防審批項目,并按照新修訂的《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第73號令)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第61號令)的要求,進一步規范消防監督檢查工作,變以前的微觀管理為宏觀管理,變直接管理為間接管理,變指揮式管理為服務式管理,提高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的有效性和科學性。從而進一步理順了消防行政執法的職責權限,結束了公安消防部門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不合理機制的歷史。 但通過對消防行政執法的調研,從當前的實踐情況來看,我國的消防法制建設還存在著一些發展過程中的問題與缺陷。消防行政執法辦案工作仍然存在諸多的矛盾和問題,面臨嚴峻的挑戰,消防行政執法難的問題仍很突出。 二、消防行政執法難的成因 (一)執法環境難題突出 1、消防執法任務日益增加,執法力量嚴重不足。建國以來我國制定了各種法律、法規文件,而且新的法律還在不斷的出臺。這樣多的法律、法規要在12億人民中得到基本的貫徹執行,本身就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要完成這樣艱巨復雜而龐大的消防執法工作任務,首先需要有大量的消防執法人員和完善的執法機構;其次還需要有足夠的物資技術條件和財力的支持。和世界上一些法制化的國家相比,我國消防執法機構還不配套。以鄭州市現狀為例,目前市區人口為220萬人,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大約5萬多家,2004年全年發生火災為1206起,2004年全市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共檢查9695單位(不包括各級政府組織的各項專項整治活動),而全市僅有消防監督人員90人,9695:90的比例致使監督質量有所下降。此外,由于消防機構現行體制是現役體制,地方工作,公安業務。兵不兵、民不民、警不警“三不象”的特點,而且每年都有相當數量經驗豐富、業務嫻熟的人員轉業到地方,許多新進入執法領域的執法人員素質偏低,由于部分消防執法人員法律素質不高,業務水平不強,導致執法不夠規范、到位、嚴謹,隨意性大。在面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高速發展,其困擾和困惑難以樂觀。 2、地方行政干預依然存在。首先公安消防機構做為一支現役制的軍隊,由公安部垂直領導,但公安消防執法往往沖不破人情網、跳不出地方保護主義的怪圈。職能部門與地方政府因其所處的位置不同,擔負責任不同,這就決定了思維方式、目標定位、工作方法等方面的差異,加之一些企事業單位、市場經營者與地方政府關系好,從而導致某些地方領導將行政執法與經濟發展軟環境對立起來,對某些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單位不能關停、責令限期改正等。其次個別執法者,利用個人的地位與職務,把權力凌駕于法律之上,篡改執法的依據,歪曲法律事實,進行不公正裁決,或使違法者繼續違法經營。“以權代法,人治排斥法治”本身是封建特權思想和專制作風的余毒,它破壞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原則。 3、執法手段匱乏,強制性行政措施難于實施。一是現行法律關于消防行政處罰執法權力的規定不夠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規定的“停產停業”、“未收違法所得”、“物品扣留”等強制措施,執法主體為公安機構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拒不執行時,公安消防機構因沒有強制執行權而無能為力,而法院也因為種種原因不愿受理此類執行案件,致使火災隱患難以根治,從而使公安消防機構的執法權威和力度受到了嚴峻的挑戰。二是申請法院執行,程序繁瑣時間長,影響行政效率。一個行政處罰決定從裁決做出到最后執行完畢,最少也要三四個月。而消防行政處罰的對象,往往是存在火災隱患又拒不整改的場所或單位,隱患未改正前,該場所或單位多生產經營一天,就多一分火災發生的危險,嚴重威脅著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此外,一旦發生火災,造成嚴重后果,公安消防機構又該承擔怎樣的責任呢? (二)消防行政執法不夠規范、到位 1、消防行政處罰程序、法律文書不規范性、隨意性 現行消防行政處罰程序是:對違法消防管理相對人經調查取證后進入處罰程序——從告知聽證權利、組織聽證會到作出處罰決定。若管理相對人對處罰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機關要求復議,再不服,還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維持原判后,如被處罰人仍不履行處罰決定,公安消防部門還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樣一套執法處罰程序耗費了大量的警力和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還對有些處罰設置了前置條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十、四十二、四十三條均規定了處罰前公安消防部門要先針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才能給予處罰。而且,河南省的消防行政處罰程序、法律文書在2003年—2005年期間變化了三次,雖然表明了消防行政處罰在不斷的改進,但是也表現出消防行政處罰程序、法律文書的不規范性、隨意性。這些規定在實踐中束縛了執法人員的手腳,使一些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嚴肅的處理。為提高行政處罰效率,可參照香港的做法,簡化消防行政處罰程序。香港的消防部門沒有處罰權,只有檢控權,防火員在防火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需要處罰的,可將控罪和證據直接上告法院,法院開庭審判確認后即可作出判罪。被處罰人懾于法院的權威,一般都會老老實實接受,及時加以整改。這種操作方式充分體現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而且消防部門省去了組織聽證和復議的環節,大大提高了消防執法效率。

參考書目、文獻: 楊海坤 《中國行政法基本理論》南京大學出版社 楊海坤 《行政訴訟法學》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 李忠信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理解與適用》吉林人民出版社 劉振東 《消防行政執法與法律文書運用》群眾出版社 崔效敬 《現代消防管理》中國文聯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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