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比較
佚名
摘要:審計責任和責任是注冊會計師審計業務中常用的兩個概念,在注冊會計師事業迅速的今天,進一步分清兩者的區別和聯系,合理界定各自的責任范圍,對于發揮審計在管理中的積極作用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文章從兩者的內涵、區別以及實際工作中應注意的等方面進行了。
關鍵詞:審計責任;會計責任;比較
黨的十五大提出:“按照現代制度的要求,對國有大中型規范的公司制改革,采取改組、聯合、兼并、租賃、承包經營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加快放開搞活國有小型企業的步伐,進一步培育和發展中介組織。”這為我國注冊會計師事業的發展帶來了新的契機,也給注冊會計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過去幾年,曾發生深圳特區會計師事務所因出具虛假驗資報告而被撤銷,1993年北京中誠會計師事務所因涉足長城機電公司欺詐案而受到嚴厲懲處,不僅引起了注冊會計師業界的震驚,而且損害了注冊會計師的社會形象。為保障我國注冊會計師事業沿著規范化、法制化、化的發展,為維護注冊會計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注冊會計師的自身素質,更好地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進一步明確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和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之間的關系十分必要。
一、審計責任的涵義
審計責任是針對注冊會計師而言的。注冊會計師在西方被譽為“不拿國家工資的經濟警察”。雖然審計費用應由審計單位支付,但是,它卻不能僅僅只為被審計單位負責,而是依照獨立審計準則,根據國家的有關、法規及會計準則、會計制定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核算和會計報表是否公允地表達了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變動情況,進行審查,將其審查結論表達于審計報告。并對其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可見,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具有既對被審計單位負責,又要對政府負責的雙重性。
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包括如實反映、可驗證性、公正性、合法性四個方面。如實反映是指審計報告應如實反映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范圍、審計依據、已實施的審計程序和發表的審計意見;可驗證性是指審計結論可以通過事實進行復核驗證,分析正確,如果進行復核,可以得出相同的結論;公正性是指審計的立場公正,不偏不倚,審計意見的表達不受任何偏見或成見的,對影響財務報表公允性的重要信息均應客觀披露。審計報告的合法性是指審計報告的編制和出具,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和獨立審計準則等國家有關法律及行政法規的規定。
注冊會計師對其審計結論要負三個方面的責任,一是要負行政責任。即注冊會計師如果違反了法律、執業標準或其他行政法規,必須承擔行政上的法律后果,包括對會計師事務所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停營業和撤銷、對注冊會計師警告、暫停執業和吊銷證書。注冊會計師的行政責任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三十九條中。二是民事責任。即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對于其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意見違反合同或民事侵權行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擔的民事責任。主要是指會計師事務所違反規定,給委托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依法賠償責任,它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三是刑事責任。即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由于重大過失、舞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故意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會計責任的涵義會計責任是對被審計單位而言的。
被審計單位對進行會計核算,編制會計報表所應負的責任。包括四個方面的:一是選擇和運用恰當的會計處理包括會計政策和會計方法;二是對各項經濟事項作出完整的記錄;三是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保證財產的安全與完整;四是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
會計資料的真實性是指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業務為依據,如實地反映會計主體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會計資料的完整性是指經濟活動、財務收支和會計核算的資料必須全面、系統,既不發生疏漏,又不發生以偏蓋全的現象;會計資料的合法性是指經濟活動、財務收支和會計核算必須符合《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及其相關的財務會計制度,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內部管理制度。
根據馬克思關于簿記是“對生產過程的控制和觀念的”的論斷,會計的工作內容包括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因此,會計責任可以確定為會計反映責任和會計監督責任。會計反映責任包括對經濟業務進行完整的記錄,運用專門方法對會計事項進行連續、系統、全面地反映,遵循會計核算的一般要求,及時編制和報送會計報表;會計監督責任包括會計一般監督和會計再監督兩個方面的內容。會計一般監督責任是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要求對會計主體的經濟活動實施事前、事中、事后的監督。會計再監督責任是指會計主體有接受審計、財政、稅務等機關依照法律及有關規定審查、監督的責任,它是對會計的反映、監督責任的最終評價。因此,只有對被審計單位履行的會計責任進行再監督和評判,才能糾正違法行為并維護《會計法》的嚴肅性。
三、審計責任與責任的區別和聯系綜上所述,審計責任與會計責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是,兩者之間既有區別又有聯系。
兩者之間的聯系主要表現為:
1.工作目標的一致性。不論被審計單位,還是審計單位的工作都是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工作中,都是以國家的有關、法規及規章制度為依據,向有關利益方面提供真實、可靠的財務會計信息,維護利益各方合法權益。所以,工作目標是一致的。
2.客觀基礎的同一性。不論被審計單位還是審計單位,都是根據同一個已經實現了的經濟活動履行各自的職能。就是說,兩者反映和監督的都是同一會計主體的經濟活動。所以,它們的客觀基礎是一致的。
四、附帶說明的幾個
1.注冊會計師為履行職責,必須以應有的責任感和嚴肅的態度執行審計業務,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報表,應結合其他相關的會計資料依法、依規進行審查,編制具有法律效力的審計報告,同時對出具的審計報告負責。但是,不能把注冊會計師當作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告合法性、合規性的保證人。比如,注冊會計師在出具審計報告后,又發現被審計單位有個別重大事項(如某些重要資產處置事項、或有事項等)沒有在會計資料上反映,這種情況注冊會計師在審計中難以發現,但導致了審計報告信息失真的后果。如果把這種后果全部歸過于注冊會計師,就不公正了。應該說,負主要責任的應是會計單位。
2.企業為了經營管理的需要,通常會編制一些前景財務資料,如未來年度盈利預測、資本預算、現金流量預測等,為了增強說服力,往往聘請注冊會計師進行審核并出具審計報告。日后因經過審核后的前景資料對投資人造成了誤導,其責任歸誰負?這里應說明的是,對于企業前景財務資料的審計不是注冊會計師的工作,而是注冊會計師職責以外的會計服務,對于編制不實的會計材料誤導了投資人造成的不良,理應由當事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