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論社會力量對監獄行刑矯正的參與
謝望原 陳寶友
所謂行刑社會化,是指有關司法機關在執行刑罰的過程中,組織和鼓勵社會各方面的積極力量參與對罪犯的改造和矯正,以促進罪犯更好地回歸社會。1行刑社會化是教育刑的產物,它是一種以重視人權保障為核心的行刑策略,是一項指導行刑實踐的行刑原則以及由此形成的一系列行刑實踐活動。行刑社會化因其內在合理性而成為現代各國刑罰執行中的一項重要原則,雖然在理論上還存在著一些爭議,在實踐中也有著不同的做法,但以行刑的社會化促進罪犯重新回歸社會已經成為一種國際共識,被諸多國際法律文件確認。對于我國而言,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參與監獄行刑,是推進行刑社會化,提高行刑效益,促進罪犯順利回歸社會的一項重要工作。 一、利用社會力量參與監獄行刑的理論分析
(一)利用社會力量參與監獄行刑是行刑社會化思想的重要內容
行刑社會化思潮的萌發是與近代監獄改良運動密切相伴的。在刑事古典學派反對罪刑擅斷和獄制黑暗的思想中孕育著刑罰人道主義和理性主義。貝卡利亞、邊沁等代表人物提出許多有關刑罰和監獄改良的思想。如邊沁提出了“圓形監獄”的設計,主張將這種“圓形監獄”建造在靠近城市中心的地方,以便使監獄成為一個看得見的提醒物,對潛在的犯罪人起到一種警戒的作用,不僅設計獨具匠心,也可被視為行刑社會化的典范。進入19世紀末20世紀初,隨著實證犯罪學的興起,刑罰又進入了一個有目的的科學時代。此間刑罰的重心由根據犯罪行為的危害程度對犯罪行為人實施必要的懲罰轉向依據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對其實施矯正和改造,監獄結構由封閉走向開放,行刑內容由懲罰轉向教育,罪犯處遇由嚴格趨向寬松,整個行刑活動緊緊圍繞罪犯重新回歸社會而展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社會防衛運動興起,在刑罰領域,主張反對傳統的報復性懲罰制度;堅決保護權利、保衛人類,提高人類價值,堅持社會防衛運動的人道主義原則。2在此影響下,西方許多國家進行了監獄改革,使監禁制度更加符合人道,減輕其嚴酷程度,盡量使獄中生活與獄外的正常自由生活相接近,加強罪犯與外部世界尤其是與家庭間的各種聯系,促使罪犯從事一些既有實際用途又有教育意義的勞動等。3
利用社會力量參與監獄行刑也符合人性發展的需求。罪犯也是人,其犯罪入獄是一種社會化失敗的結果,為使其出獄后適應社會生活,在服刑期間應使其“再社會化”,這就要求行刑的過程應為其盡量提供一種接近社會生活的環境。所以,在行刑過程中應合理地使罪犯與社會隔離,積極利用有益的社會力量參與到行刑過程中,創造更加接近一般社會生活的環境,促進罪犯順利回歸社會。
(二)利用社會力量參與監獄行刑有利于監獄行刑效能發揮
利用社會力量參與監獄行刑是否會減弱監獄行刑效能?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擁有法定的刑罰執行權,具備相當完善的設備設施和比較健全的組織形式,而社會力量分散而又“良莠不齊”,二者是否能夠有機結合起來,二者的結合對行刑會起到積極作用還是相反?這就要從行刑權發生作用的機理來分析。僅僅從權力的法律意義上認識行刑權淵源和作用機制,只是看到了表象,應該從更真實和更廣泛的意義上理解法律與權力,看到其發生作用的機理其實是在于社會。權力與權利同樣都是以人為載體,并體現在具體的社會關系中,其實現也是有賴于人與人之間的社會交流。沒有能夠脫離社會關系的權力和權利,對于監獄行刑也是如此。不論是行刑權的運用還是罪犯權利的保障都應注意到其社會價值。這也可以說是監獄行刑社會化的一個基本根據。所以應加強監獄與社會的聯系,建立一種有力高效機制,形成行刑的“合力”,促進行刑機能的增強。
二、我國在社會力量參與監獄行刑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一)監獄、社會、罪犯三者關系發展滯后于時代進步
《監獄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監區、作業區周圍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組織,應當協助監獄做好安全警戒工作?!钡诹藯l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親屬,應當協助監獄做好對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以上規定的立法意圖很明顯,即利用全社會力量參與和促進監獄行刑。但這些法律規定在行刑實踐中得以實現的難度很大。因為這些立法的實踐根據,適合“勞動改造”時期單一的社會結構,而在當前的社會轉型時期,這種行刑社會關系存在的基礎已經發生動搖,曾經在預防犯罪和改造罪犯中發揮巨大作用的街道、村鎮、單位等基層社會組織的作用在市場經濟的影響和社會結構的變化中,已經遠不如從前,這是我們應該承認的事實。上述法律規定如果僅停留在文本層面,沒有有效的組織和制度保障,立法初衷將很難實現。如對刑滿釋放人員出獄保護的不足,反映了在發揮社會力量參與監獄行刑方面存在的問題。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起完善的罪犯出獄保護制度,只有《監獄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置生活。刑滿釋放人員喪失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濟?!钡捎跊]有對其內容、形式、資金來源、組織機構等各方面的詳細規定,也沒有其他法律的支持配套,在社會基層組織作用減弱和社會失業率比較高的情況下,這種規定落實的難度很大。
(二)對犯罪被害人的忽視,表明了行刑結構的失衡,影響了行刑效益實現
犯罪是一種嚴重破壞社會關系的反社會行為。犯罪行為不僅違反了法律,更對社會公眾尤其是被害人及其親屬造成了嚴重的甚至是難以彌補的物質和精神損害。罪犯被判刑投入監獄接受刑罰懲罰體現了法律的正義價值,符合社會基本價值判斷。但這是遠遠不夠的。從我國目前的監獄行刑實際來看,在傳統刑事司法理念的支配下,國家作為法律的代表對犯罪人施行刑罰,而與犯罪行為有著重要關系的被害人群體卻幾乎成為“被遺忘的角落”,這種情況也體現在偵查、起訴和審判程序中。這種以國家和被告人為中心的刑事司法體制,表現了一種報應型的司法模式,對監獄行刑形成了諸多不利影響。如對假釋制度,現有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被害人參與機制,被害人或其家屬乃至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不能成為影響假釋適用的因素。這是不利于罪犯認罪服法和真心悔改的,也不利于從根本上解決因犯罪產生的社會矛盾沖突,恢復被犯罪破壞的社會關系。假釋制度適用程序主要是刑罰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和人民法院審核裁定,只是監獄報材料,法院看材料(減刑的情況也是如此),犯罪被害人和社會有關人員基本被排除在程序之外,在監獄與社會之間形成了一道“無形之幕”。這必然使社會公眾對監獄行刑持畏而遠之的態度,致使監獄在行刑中“孤軍奮戰”,不能與社會形成合力,影響了行刑效益的提高。
(三)信息意識不強,在利用外界信息促進監獄行刑方面做得不夠
在信息時代,任何活動都應充分考慮信息的影響和作用。從這個意義上講,監獄是一個動態的信息場。在監獄的信息場中,懲罰與反懲罰、改造與反改造的斗爭呈現為雙方能、力、勢的相互作用和激烈抗爭,即監獄場實質上是一個能、力、勢交流和轉換的信息場。在監獄場,能、力、勢的相互作用與抗衡無時不在進行。誰能夠把握更多、更高質量的信息和更為先進的信息傳播手段,誰就能夠把握監獄矛盾運動的主導權。4在監獄信息場中,社會外部的信息影響至關重要,其傳入監獄中的質與量是罪犯能否順利回歸社會的一個關鍵因素。而罪犯的“監獄化”問題在很大程度上是監獄信息的封閉性造成的。
“監獄化”是由美國社會學家克萊瑪在《監獄社會》一書中提出的概念,表示在罪犯中“或多或少地沾染上監獄的生活方式、習慣和一般文化”。其主要內容包括:對罪犯群體內部的非正式規則和制度的學習與接受;對監獄當局指定的正式規則和制度的學習與接受;對監獄普通文化如監獄氛圍、特有的生活方式和感受等的學習與內化。5“監獄化”問題在古今中外監獄中都存在,只是在現代高度開放的社會中,監獄內外的差別比以前任何時期更大,“監獄化”問題也就更為突出。對于我國而言,在計劃經濟時期,由于監獄外部環境的封閉性也非常強,監獄內外差別不明顯,“監獄化”問題不太明顯。但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推進,加之信息爆炸的影響,“監獄化”問題日益突出。由于監獄內外差別巨大,罪犯出獄后在相當長時期內無法適應社會生活,對社會穩定和個人發展都形成嚴重影響。
三、健全行刑社會參與機制,促進行刑社會化,提高行刑效益
目前推行行刑社會化,一個根本的辦法是進行監獄布局調整,為監獄與社會形成一種科學合理的關系提供條件。在此基礎上應重點在體制上、制度上和文化建設上同時改進,以建立監獄與地方政府、社會公眾和犯罪被害人等方面的協調關系,促進行刑效益的提高。
(一)建立地方刑罰執行協調委員會
由于監獄與所在地方存在著密切聯系,加強監獄與所在地方的聯系,是健全行刑社會參與機制的重要保障??煽紤]在省市建立刑罰執行協調委員會,將其作為地方政法委員會的下設部門,其職能在于協調包括監禁刑和非監禁刑在內的相關執行問題。在人員構成上應包括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司法行政、民政、教育、勞動保障等部門人員,以有效整合行刑社會資源,將其與監獄行刑的需要結合起來。如在刑罰執行協調委員會指導下,可充分利用社會教育資源,促進監獄教育改造工作。由刑罰執行協調委員會組織,合理地將地方的一些學校和培訓機構與監獄行刑教育工作結合起來,對解決監獄行刑教育資源不足,教育效果不佳問題將起到極大地促進作用,既可以提高教育改造水平,又可以促進社會各界對監獄的了解,爭取獲得更多社會支持和國家優惠政策。
(二)完善“罪犯就業保障體系”
一是建立獄內的“就業保障體系”,即立足于服刑,“變刑期為學期”,最大限度地發揮監獄行刑的職業教育功能。將職業技術教育作為教育改造的一個重要內容,自罪犯入監開始就幫助其根據自身情況選擇職業技術教育的內容,為其確定相應的職業教育培訓目標,增強教育的實用性和針對性。二是建立社會“就業保障體系”。主要是建立刑釋人員回歸社會職業技術培訓體系建立扶持過渡性就業機構。對于年齡大、無技能、文化層次低,就業能力差的出獄人,給予更多保護,將他們先安頓下來,讓他們獲取基本的收人,幫助他們度過回歸社會后的困難期。對于那些確實缺乏就業競爭能力的刑釋人員,可安排他們非正規就業,如從事一些公益勞動等。安置刑釋人員的過渡性就業機構,是承擔特殊社會責任的公益機構,銀行、財稅、勞動等部門要制定優惠政策,在項目、稅收、資金、場地方面予以扶持。還應建立出獄人康復教育管理體系,主要針對出獄人進行心理咨詢、法律援助、就業指導和道德教育。在出獄人保護方面應按照《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等有關國際規則精神,對政府的出獄人保護責任,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確定,內容應包括:保護救助出獄人的內容和范圍,社會有關機構保護、幫助和安置出獄人的任務及方法,保護機構的人員組成、經費來源等等。
(三)建立監獄行刑與社區矯正的良性互動機制
改造中的罪犯人身危險性,是一個不斷發展變化的因素,對其進行判斷又不可避免地帶有一定的主觀性,在實踐中罪犯人身危險性的外在表現與實際情況也常常存在著相當的差異。所以應建立相應的罪犯可逆處遇機制。包括罪犯在監獄內處遇的可逆機制,以及罪犯在監獄內服刑和社區內服刑的可逆處遇機制。在保證刑罰公正的前提下,罪犯人身危險性減小,則不僅可獲得監獄內的寬松處遇,而且根據情況可以獲得在社區內服刑的處遇。當罪犯危險性復歸,或者發現新的危險,罪犯則要接受監禁處遇,甚至監獄中的嚴格管理處遇。即實現“監獄內的嚴格管理”←→“監獄內的寬松管理”←→“社區矯正”的可逆處遇機制。6這樣一方面可以充分調動罪犯改造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可以有效發揮有關社區和人員參與行刑的能動作用,弱化監獄行刑封閉性所帶來的負面效果,提高行刑效益。
(四)建立行刑社會參與評價機制
犯罪人回歸社會的一個不容忽視的因素是犯罪行為的被害人。二者之間存在的對立和沖突,是罪犯順利回歸社會生活的一個障礙,而且因犯罪所引發的社會關系緊張狀況對整個社會和諧關系的建立也有嚴重影響。為促進行刑社會化,促進和諧社會關系的建立,應建立以受害人諒解為重點的行刑社會參與機制,以使“做了錯事的人”即罪犯得到社會的諒解,為其回歸社會創造心理、情感和社會關系方面的條件。根據罪犯個體犯罪情況及其在服刑改造中的具體表現,在監獄的指導下,以適當方式,直接或間接與被害人取得聯系,進行溝通,在感情與精神方面表達認罪服法、真誠悔罪,以取得被害人對罪犯改造成果某種程度的認可,表示某種程度的諒解,并以此作為對罪犯給予記分考核乃至記功、減刑、假釋等處遇措施的重要參考。
建立被害人諒解制度能夠增加行刑的透明度,體現恢復性正義,促進罪犯真誠認罪服法,悔過改造。這種社會參與評價機制還有利于消除有關機關在審查假釋、保外就醫時對于罪犯與被害人之間發生沖突的顧慮,推進罪犯處遇措施的適用。被害人諒解制度是行刑社會參與評價機制的重要內容。與此相關的措施還有,將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情況、罰金刑執行情況、贓款的追繳情況等因素納入行刑考核機制,結合罪犯改造表現和整個犯罪情況進行綜合評價,以促進行刑的效率與公正。
(五)增強信息意識,加強文化建設
信息是文化的載體,文化是信息的體現,從對人性的恢復和喚醒的需要出發,應加強社會積極信息在監獄行刑中的作用,在監獄內開展積極的文化建設,消除和緩解監獄行刑中因信息閉塞引發的“監獄化”問題。
一是充分利用現代傳媒手段,擴大監獄行刑視野,構建監獄整體良好文化環境。傳媒的發達是現代社會區別于傳統社會的一個重要標志。作為傳統行刑手段的監禁刑在現代社會中也必須注重傳媒手段的運用,這是建立以創新行刑理念為核心的行刑模式的重要前提。應充分發揮電視、廣播等傳媒手段作用,使監獄行刑獲得社會公眾的理解和認可,樹立監獄良好的社會形象,也使監獄工作獲得更有力的支持和更有效的監督。7應積極利用互聯網促進行刑的社會化。如可以仿效醫療方面的專家會診,建立全國監獄教育網,組織“專家會診”,交流經驗,解決改造中的疑難問題,實現跨時空、跨地域、全國性的聯系互動;利用現代遠程教育方式,根據需要選取適宜的內容、適當水平的教師、適宜的時機進行文化技術教育以及罪犯心理矯治;利用網絡開展對罪犯的社會幫教、親情教育、就業指導等等。
二是抓住重點,積極開展監獄文化建設?!邦A防犯罪的最可靠但也是最艱難的措施是:完善教育。”8應以規范化建設、法制化教育、傳統文化教育等內容為重點,開展多層次多種類的監獄文化建設,在監管和改造的信息傳遞上注重正面積極信息的傳遞,充分發揮行刑的教育引導功能,使罪犯在潛移默化中受到教育,為罪犯順利回歸社會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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