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監獄系統職務犯罪的特點、原因及預防對策
常啟明
【摘要】監獄是一個相對封閉的社會,監獄系統職務犯罪有其自身的特殊之處。本文試從監獄系統職務犯罪的特點、原因入手,對如何在監獄系統內預防職務犯罪作些粗淺探討,并提出相關建議。
【關鍵詞】監獄;職務犯罪;特點;原因;預防
【正文】
我院作為派駐監獄檢察院,近年來加大了對轄區監獄的法律監督力度,查辦了一系列監獄系統職務犯罪案件,所查案件主要集中在這樣幾種罪名: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虐待被監管人罪、過失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以及貪污罪、受賄罪等。本文現試從監獄系統職務犯罪的特點、原因入手,對如何在監獄系統內預防職務犯罪談點粗淺認識。
一、監獄系統職務犯罪的特點
——易發性。監獄作為刑罰執行機關,對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具有層報權和決定權,而且這種權力處于“大墻”之內,外人很難了解其運行情況。同時,服刑罪犯及其家屬也希望通過監獄工作人員違法獲取減刑、假釋、保外就醫以及勞動改造中的特殊照顧等不正當利益,從而拉攏、腐蝕監獄工作人員。二者一旦結合,監獄系統職務犯罪就會呈現易發、多發態勢。
——主體的相對明確性。現在,監獄系統工作內部分工十分明確,只有具有相應權力的工作人員才有可能實施相應犯罪,如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私放在押人員、過失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主體只能是負有監管職責的執法人員;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的主體只能是負有相應管理職責的刑罰執行、獄政部門工作人員及相關分管改造的監獄負責人。因而,監獄系統職務犯罪的主體是相對明確的。
——群體作案比較普遍,窩案多。隨著管理和監督機制的逐步完善以及刑罰執行工作的分工越來越具體、明細,監獄系統職務犯罪往往需要諸多環節的相互利用、協作,靠利益均沾的辦法才能實現,表現出作案的群體性。如我院近年辦理的幾起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案,就都涉及到醫院、監獄獄政科工作人員及主管領導。因為想讓不符合條件的罪犯保外就醫,就得要醫院出具虛假病情鑒定,獄政部門收集、呈報虛假材料,還要經過相關領導簽字同意,靠“單兵作戰”顯然不可能得逞。
——發現難,且具有明顯滯后性。由于監獄相對外界封閉,即使派駐監獄的檢察機關也難以主動發現監獄內的職務犯罪。作為相應知情的服刑人員,刑期長的不敢說;得到了好處的不愿說;與己無關的不想說。如虐待被監管人案,在出現輕傷以上后果后,個別監獄基于保護自己干部而采取相應措施封鎖消息,并對被虐待服刑人員給予一定治療、減輕勞動、送表揚(注:“表揚”為監獄對服刑人員行政獎勵的一種,達到四個以上行政獎勵即具呈報減刑資格)等安撫措施,被虐待人往往“因禍得福”而“息事寧人”,其他的犯人如前所述也不肯出來作證。此類案件,往往只有等服刑人員刑滿釋放后,才能消除顧慮,進而舉報有關線索,提供關鍵證言、證據,而這往往已是職務犯罪行為發生數年之后,因而發現此類職務犯罪具有明顯的滯后性。
——取證、查處難。職務犯罪處理難主要表現在取證和固定證據難。如前所述,服刑罪犯由于“身在屋檐下”,而“不得不低頭”,不敢舉報監獄執法人員職務犯罪線索及提供證言。即使一開始提供了真實的證言,也可能迫于某種壓力以及自身的顧慮,而容易出現翻證和證言反復,因而查處困難。等到知情服刑人員刑滿釋放,沒有外部的干涉和顧慮,愿意舉報和作證時,卻又因時過境遷,記憶淡忘、傷情難以鑒定、相關資料滅失而使取證工作難上加難。再加上來自各方面的辦案阻力,以及我國刑法對職務犯罪量刑偏輕、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等因素,使得對監獄執法人員職務犯罪處理偏輕,判緩刑、免予刑事處罰比例偏高。如一檢察院近年來辦理的4起監獄執法人員職務犯罪案,涉案人員近10人,被判有罪的只有7人。而這7人中,有2人被判緩刑,5人被免予刑事處罰。
二、監獄系統職務犯罪產生原因分析
1、監獄自身的封閉性以及執法環節中存在漏洞。由于自身的工作性質和需要,監獄是一個相對封閉的社會,權力運作的封閉性遮住了公眾的視線,為監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撐起了一面“保護傘”。這種權力的“暗箱操作”使得權力難以受到有效有力的監督,為監獄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提供了滋生的溫床。另外,《監獄法》頒布實施十多年了,但相配套的實施細則至今仍未出臺,《監獄法》的滯后性與監獄日常管理之間的矛盾日趨突出,致使一些原則性條款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甚至存在一些漏洞,容易給監獄系統中的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機。
2、外部環境的消極影響。監獄不是世外桃源,社會的變革和發展也在無時無刻影響著監獄工作人員。少數罪犯及其家屬為了謀取罪犯減刑、假釋、監外執行、工種分配,千方百計拉關系,走后門,不惜用重金、美色等手段賄賂誘惑監獄執法人員。個別監獄執法人員經不起誘惑,走上了違法犯罪的道路。
3、心理失衡。任何人都是在與周圍人們的比較中生存和發展的,不管自己的狀況怎樣,只要比周圍大多數人好,就會有一種滿足感。反之則有一種失落感。改革開放以來,人們的經濟地位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升,有些昔日以政治地位為滿足感和自我實現的人,心理失去平衡,從而產生畸形心態。雖然現在監獄執法人員經濟收入較之以前大大增加,但與社會上一些先富起來的“大款”、權貴,甚至一些有錢的服刑人員相比,還存在很大差距。加之監獄工作太苦,“站田頭、數光頭、曬日頭”、“兩眼一睜,忙到熄燈”,導致一些監獄執法人員心理失去平衡,產生補償甚至攀比心理,從而鋌而走險,利用職權撈取錢財。
4、部分監獄執法人員存在心理健康問題。由于歷史的原因,監獄大多分布在交通不便、經濟落后的偏遠之處,監獄執法人員工作條件和生活質量相對較差,基本上都是兩點一線的枯燥生活,每天面對的除了罪犯還是罪犯,外面的世界很精彩,卻與自己無關。加上不得不面臨監管工作剛性要求中的防止罪犯脫逃壓力、罪犯日常管理壓力以及住房、醫療、子女教育、家屬就業等方面的壓力,久而久之,容易導致監獄執法人員產生壓抑、憂郁、煩躁等心理健康問題。這些不健康的心理問題和情緒若沒有正常的渠道加以疏導、發泄,就很可能自覺不自覺地發泄在服刑罪犯身上,如體罰、虐待被監管人。 5、少數監獄執法人員執法意識薄弱、素質低下。現在一些監獄執法人員普遍存在沒有接受正規高等法律專業教育的問題,加之后期不加強或不善于學習,習慣于傳統的管教模式,少數還存在著“重人治輕法治,重經驗輕規范,重人情輕法理”的陳舊觀念,滿足于當好“看守”,對現實的執法要求認識模糊。往往在執行常規制度、計分考核、減刑、保外就醫等執法過程中,要么“不會為”,要么“亂作為”,以致觸犯了法律還意識不到自己存在的問題。盡管近年來監獄系統也開展了一系列教育培訓活動,但這些活動存在很大程度的形式主義,導致這些活動取得的實際效果有限,沒有切實提高執法人員的執法素質和法律意識。
三、監獄系統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建議
1、加強法制建設,堵塞漏洞,營造“不能犯”的外部環境。要根除監獄執法人員職務犯罪現象,必須從完善體制和制度入手,堵塞漏洞。一是盡快修改《監獄法》或制定《監獄法》實施細則,健全諸如罪犯計分考核、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操作規范和程序,使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具有可操作性,堵住制度中的漏洞,不給監獄干警中的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二是凈化監獄執法環境,解決好“關系犯”干擾監獄執法這一突出問題。筆者建議可在《〈監獄法〉實施細則》中增設罪犯回避限制條款,嚴禁將罪犯關押在與該監獄執法人員、職工有親屬關系或可能影響監獄執法人員公正執法的其他關系的監獄中服刑,嚴禁罪犯在籍貫所在縣的當地監獄服刑;三是繼續加大獄務公開力度,實施“陽光工程”,凡涉及罪犯計分考核、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權益保障等執法環節的問題一律公開、公示,主動接受服刑罪犯監督,以公開促進公正。并通過設置獄務公開欄、建立監獄長信箱、配置觸摸式電腦、刊登投訴舉報電話等形式,使刑罰執行置于有效的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之中。
2、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監獄執法人員依法行刑意識和執法素質,建立“不愿犯”的自律機制。宣傳、教育是做好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基礎,因此,對監獄執法人員宣傳有關職務犯罪的法律法規是非常必要的,而且要有針對性,要堅持長期化、制度化。在教育形式和內容上,要求新、求深、求實,著力抓好源頭預防,把好重要關口,突出重點對象,開展諸如法律講課、以案說法、對典型案例進行剖析、對新任職執法人員、干部實行任前誡免談話、建立警示教育基地等活動。要讓監獄執法人員明白哪些是“高壓線”,哪些是犯罪,在執行刑罰工作過程中繃緊這根弦,而不至于連違紀與違法犯罪的界線都分不清,稀里糊涂就犯了罪。
3、提高監獄執法人員待遇,解決其心理健康問題,樹立“不必犯”的心理動機。調整監獄布局,進一步改善監獄環境、條件,將監獄執法人員工資待遇與勞動、經濟指標徹底脫鉤,建立起與監獄執法人員工作強度、壓力相適應的工資福利待遇體系,使“從優待警”落到實處,切實提高監獄執法人員待遇。關心執法人員家庭困難,協調解決其子女入學、家屬就業等實際問題,提高執法人員生活質量。還可借鑒“廉政保證金”的做法,只要執法人員從警期間沒有因違紀違法行為受到處分處罰,退休時將可一次性領取相當數量的廉政金。針對執法人員存在的心理健康問題,要正視之而不能回避,要與其多談心、多溝通,正確加以教育、疏導,幫助其通過正常渠道和途徑發泄壓抑、煩躁的情緒。并將有嚴重心理問題、不適合從事管教工作的執法人員調離管教工作崗位,以預防發生諸如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等違法犯罪行為。
4、加強法律監督,加大查處力度,形成“不敢犯”的威懾態勢。堅持派駐監獄檢察形式,深入監獄一線,掌握監獄刑罰執行各個流程、各個環節,發現其中存在的漏洞,掌握監獄職務犯罪發案規律,暢通服刑罪犯舉報、申訴渠道。對發現的職務犯罪線索,一定要認真摸排,涉嫌犯罪的,要嚴肅立案偵查,并與法院溝通、協調,形成打擊監獄職務犯罪的合力,減少緩刑、免予刑事處罰判決,增加自由刑判決(緩刑除外),對構成犯罪的要堅決調離管教崗位,提高監獄職務犯罪成本,形成“不敢犯”的威懾態勢。
[1]朱孝清:《職務犯罪偵查學》,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年版
[2]許寬喜、吳慧君:《瀆職犯罪產生原因及預防對策探討》,《楚天檢察》2003年第3期,第50—52頁
[3]董建波:《淺析職務犯罪的原因及預防對策》,載《陽光網》
[4]靳東兵:《試論職務犯罪的原因及預防》,載《正義網》
[5]王衛:《職務犯罪的偵查與認定》,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6]賈濟東:《瀆職罪構成研究》,知識產權出版社2005年版
[7]內蒙古監獄管理局:《淺析監獄人執法人員察心理不健康的原因》,載《監獄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