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監獄罪犯教育的理想與現實
歐淵華
論文關鍵詞:監獄 罪犯教育 行刑 罪犯教育理念 罪犯教育目的
論文摘要:培養身心健康、重新適應社會的守法公民是監獄罪犯教育追求的目標:當前我國傳統的行刑制度和行刑理念,使罪犯教育缺乏針對性、適應性、科學性。確立現代、科學的罪犯教育理念,構建科學化、社會化、個別化的罪犯教育體系是提高罪犯教育效能的必然選擇。
一、 理想:提高教育效能,使罪犯復歸社會是監獄罪犯教育的應然選擇
開放的中國,迎來了政治的文明,經濟的繁榮,思想和文化的進步。開放也使我國傳統的教育改造受到越來越嚴峻的挑戰:教育效能呈下降趨勢。縱觀世界監獄行刑發展的歷史,人們越來越認識到對犯罪人的懲罰、教育矯治,不能缺少人道、民主的內涵,必須體現人道、民主的價值,如此,才能建構現代的監獄 教育 。
(一)人道、民主是監獄罪犯教育發展的基本趨勢之一
在世界行刑目的的嬗變過程中,教育矯正在監獄行刑制度的發展中越來越受重視。行刑理念的發展受到刑罰制度的影響,人類行刑制度經歷了生命刑、肉體刑到 自由刑的變化;相應的行刑理念經歷了報應主義到預防主義和折中思想的變化。在行刑史上,報應思想源于愚昧時代、智識未開的原始社會中“以牙還牙,以命還命”的復仇觀念和行為準則。而后逐漸演變為宗教因果報應、道義報應和法律報應。法律報應盛行期間,西方資產階級人道、民主、平等的啟蒙思想對近代的監獄改良,給罪犯以人道待遇起到了巨大作用。但報應主義片面強調對罪犯的懲罰作用,忽視對罪犯的教育矯正的弊端,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對犯罪行為、犯罪人認識的深入,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l9世紀中葉以后,隨著資產階級革命在西方許多國家的完成,自然科學的發展和實證主義哲學的影響,刑事實證學派的代表人物菲利、李斯特等認為國家不應只懲罰犯罪,還應該用刑罰來教育罪犯,教育是刑罰的本質。從此,矯正教育模式開始盛行,以教育和矯正罪犯,進罪犯改惡從善,回歸社會為行刑目標。不僅適應人類社會文明的進程,而且極大推動了刑行的人道主義。
第二次世界大戰后,隨著現代矯正制度的興起,罪犯教育以人為本、人道、民主的理念也鮮明地反映在國際機構的相關文件上 1955年聯合國《囚犯最低限度標準》第 66條第 1款規定:“應該照顧到犯人社會背景和犯罪經過、身心能力和習性 、個人脾氣、刑期長短 、出獄后的展望,而按照每一個囚犯的個人需要,使用一切恰當辦法,其中包括教育、職業指導和訓練、社會個案調查、就業指導、體能訓練和道德性格的加強,在可能進行宗教照顧的國家也可包括這種照顧。”
(二)監獄罪犯教育目的是培養身心健康 ,重新適應社會的守法公民
意大利刑事古典學派代表人物貝卡利亞指出:“刑罰的目的不是要使人受到折磨,也不是要使人已實施的犯罪行為不存在,刑罰的目的只是阻止有罪人再使社會遭受危害并制止其他人實施同樣的行為。” 在當今國際社會,刑罰執行不再是懲治罪犯的一元目的,而是多元目的共存。在我國自西周的“明德慎罰”開始到西漢儒家學說一統天下后,“德主刑輔”、“明刑弼教”等法律思想,均體現了刑罰和教化的相結合。近代受西方法律思想影響,清末法律大臣沈家本提倡監獄改良,主張監獄應以感化人為宗旨。當然由于時代和制度的制約,監獄罪犯教育目的、效果仍難以實現。新中國成立后,我國監獄工作在毛澤東“人是可以改造的”,“我們的監獄是學校”等理論指導下,于 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第 l條明確提出“為了懲罰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并強迫他們在勞動中改造 自己,成為新人”的監獄改造目的 在 1982年公安部頒發的《監獄勞改隊管教工作細則》第96條中進一步規定:“把犯人改造成為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的守法公民和對社會主義建設的有用之材。”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 3條規定:“監獄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再一次結合社會發展變化的要求,明確監獄教育的目的是將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具體表現為轉化罪犯消極錯誤的觀念和犯罪的惡習,提高文化程度和認知能力,培養相應的職業技能。半個多世紀以來,我國監獄教育取得了可喜的成績。隨著人類進入21世紀監獄教育個別化、社會化和技術化發展的趨勢,監獄培養目標注重以罪犯為中心,培養身心健康,適應社會的守法公民將成為必然要求。
二、現實:制約監獄罪犯教育質量的原因
監獄罪犯教育作為監獄刑罰執行的重要組成部分,承擔著轉化思想,矯正惡習,增長知識,培養技能和促進罪犯身心健康的任務。然而,不容回避的是,由于監獄生產和經營問題造成的無形壓力,對罪犯犯罪思想、刑期缺乏深入的調查研究,尤其是罪犯教育立法、內容手段和教育者的專業化等方面的不足,因而影響了罪犯教育效果。深入研究制約罪犯教育質量的深層原因,對于探索出我國罪犯教育走出困境的新途徑十分必要。
(一)監獄罪犯教育受制于傳統的行刑制度和理念
監獄罪犯的教育受制于刑罰制度和刑法思想的影響,罪犯教育工作往往呈現出與此相適應的思維模式。如受懲罰與報應思想的影響,罪犯教育中以懲代教現象突出,罪犯教育過程中重視“強制性”,輕視罪犯個體的主動性;受監禁制度影響教育帶有很強的孤立、封閉的色彩,監獄同社會的交流較少;受勞動改造觀念的影響,罪犯教育中以勞動代替罪犯教育,以勞動評價罪犯改造效果,在白天 8小時的時間以勞動為主,罪犯教育大部分安排在夜間業余時間進行,勞動與教育難以有機結合。此外監獄職能的多元化、民警多重角色的沖突等都影響罪犯教育目的的實現。
(二)罪犯教育缺乏針對性、適應性、科學性
罪犯教育的內容以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為主,罪犯思想教育內容過于強調思想認識、理想信念的統一性、標準性和唯一性,世界觀 、人生觀、價值觀等一系列內容脫離罪犯思想實際和當前社會實際,各監獄把上級的通知、指令作為思想政治教育的動力,習慣于按照上級部署開展大規模的活動,缺乏獨立性、自主性和針對性,表面上看轟轟烈烈,實際上形式主義,收效甚微;文化教育教材滯后,內容、層次與罪犯年齡、文化程度不相適應;職業技術教育過于關注監獄生產發展的需要,忽視罪犯回歸社會謀生就業的需要。
集體教育、個別教育和社會教育是罪犯教育的三大基本手段。在實踐中,罪犯教育手段更多的是依靠經驗進行,集體教育課堂化,一鍋煮、流于形式;個別教育浮于表面,往往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有的是針對罪犯個體的勞動定額、生產任務的完成情況方面十分看重,甚至不顧罪犯個體的身體條件和技能情況而妄加批評、訓I責;社會教育不能經常化、規范化,教育活動單向進行,很少傾聽罪犯的心聲;罪犯教育過程中急功近利,不遵循循序漸進、因人施教等教育規律,只求到課率、取證率,忽視罪犯教育的實效。
(三)監獄罪犯教育工作者隊伍跟不上時代發展的要求
監獄教育隊伍的建設是罪犯教育質量的保證,新中國幾十年監獄改造歷程中,監獄工作者在艱苦的環境條件下創造了令人矚目的成績,其堅定的政治立場、無私奉獻的精神是監獄工作者寶貴的精神財富。隨著社會歷史條件的變化,現代監獄教育追求人道、民主、效益的價值取向,實現對罪犯的再社會化,使其復歸社會的目標。目前監獄教育者仍然是全警皆師,整體素質不高,知識結構不合理,缺乏專業人才,教育者缺乏現代的罪犯教育理念,對罪犯教育的認識不到位, 整天忙于保穩定 ,求效益,客觀上已無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入到教育工作中去,更難以進行知識的更新。
(四)罪犯教育缺乏立法的支持
目前我國尚無統一的刑事執行法典,有關行刑方面的基本立法是 1994年頒布實施的《監獄法》,《監獄法》自實施以來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監獄法》條文過少,只有 78條,涉及教育改造的條文僅 13條,導致許多教育實踐活動缺乏立法的支持。同時由于立法滯后,難以適應新時期監獄罪犯教育工作的需要,全國各省監獄管理部門從各自情況出發制定了一些規章制度,這些以實用為主的規章制度對教育工作的要求不規范不統一,各省各自為政,甚至有的內容與國家法律法規不符,嚴重制約了罪犯教育工作的深入開展。 三、超越:確立現代罪犯教育理念,建構監獄罪犯教育新體系
當前 ,我國監獄罪犯改造工作正經歷由傳統、經驗模式到現代、科學模式的歷史轉型。刑罰執行、監獄理論研究的視野越來越多地關注監獄罪犯改造的理念、教育目的,通過罪犯教育促進罪犯改惡從善,重新復歸社會,提升罪犯教育改造質量是監獄的應然選擇。
(一)確立現代、科學的罪犯教育理念
堅持以培養身心健康,適應社會的守法公民為罪犯教育的出發點和歸宿,在罪犯教育過程中樹立人道、民主、效益的理念,明確以罪犯教育為中心,尊重罪犯,關心罪犯的身心健康。肯定罪犯在教育活動中的主體地位,發揮教育者的組織、引導和幫助作用。調動罪犯接受教育的主動性、積極性,達到罪犯教育過程雙向良好互動。摒棄因循守舊、固步自封的觀念,廣泛吸收自然、社會和心理等科學研究成果,解放思想,樹立現代、科學罪犯教育理念,推進罪犯教育理論、制度、教育方法等的創新。
(二)罪犯教育體系的科學化、個別化和社會化
罪犯教育體系的科學化是指在科學地罪犯教育的理論指導下,罪犯教育的制度、工作模式和工作效果的評價達到較為理想的狀態。因此必須深入研究罪犯的犯罪原因,科學的認識罪犯,對罪犯進行合理的分層、分類。積極探索罪犯教育的基本規律,發現罪犯教育本身的內部聯系和運行軌跡。查尋罪犯教育制度、教育方式存在的偏差。運用科學的理論指導罪犯教育改造實踐工作,整合罪犯教育手段,積極吸收和借鑒西方監獄矯正的理念和技術,創新罪犯教育的方式方法,構建科學的罪犯教育評估體系,實現罪犯教育由傳統、經驗的格局 向現代 、科學的格局轉變。
監獄教育工作社會化作為現代刑罰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得到世界各國的廣泛關注,我國也不例外,罪犯教育的社會化就是克服監獄工作的封閉性,加大開放力度,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將罪犯的文化教育、職業技術教育納入社會教育大系統中,明確罪犯獄外學習制度,改變單一的教育者隊伍結構,改變監獄呆板、單調的教育模式,改變單邊輸送、扮演道德權威和社會教育者的形象,大力宣傳罪犯教育,讓全社會關注監獄的罪犯教育。
罪犯教育的個別化即要求教育者從罪犯個體的具體情況出發,針對罪犯個體不同的犯罪原因、生活經歷、社會背景、文化程度以及個性特點等采取個別教育。自罪犯人監開始與罪犯共同制定每一個罪犯的個別教育方案,規劃刑期,確定切實可行的改造目標。提高民警個別教育的能力,不斷探討個別教育的有效方法。
(三)監獄罪犯教育工作者的專業化、多元化
罪犯教育目的的實現,主要依靠監獄教育者去執行和體現,現代監獄的罪犯教育任務對監獄教育者的要求更高,在當前情況下,必須根據監獄人民警察所從事的工作崗位的專業技術和專業能力為標準實行科學的分類,并對其中的教育改造人員和罪犯心理矯治人員加強專業技能培訓和引進,促使罪犯教育工作隊伍的專業化。
罪犯來自于社會,犯罪原因存在于社會,對罪犯實施教育離不開社會幫助,為幫助罪犯重返社會,監獄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社會學、精神病學、社會工作的專家學者以及教師等,參與改造方案的制定、對罪犯的心理危機進行干預、對監獄民警進行業務培訓和對罪犯進行文化教育等,實現罪犯教育工作人員的多元化。
(四)完善罪犯教育的立法
完善行刑立法,統一的行刑法制是我國推進監獄罪犯教育的必要保障。要根據現代行刑發展的要求,國家盡快制定一部比現行《監獄法》范圍更廣、規格更高,與《刑法》、《刑事訴訟法》相統一、配合的《刑事執行法》,完善刑事執行法的內容體系;加快監獄行政法規、規章制定步伐,拓展罪犯教育中罪犯心理矯治的規定、社會教育規定、罪犯獄外學習和工作的規定等內容,明確罪犯的文化教育納入社會公共教育體系等,以適應現代監獄行刑和提高教育矯正質量的需要。
[1]徐景峰.聯合國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領域活動與文獻縱覽[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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