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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選舉諸環節的調查與分析

賀雪峰

為了多角度、多側面地測定“村委會選舉信息系統”的可靠性,民政部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司與湖南省民政廳聯合于1999年8月在湖南省新增加的40個縣市區進行了村委會選舉信息回訪活動。此次回訪借用長沙民政職業技術學院學生放暑假返鄉時機,嚴格按照隨機大抽樣的原則進行。由民政部政權司與湖南省民政廳共同確定回訪縣名單,然后由長沙民政職業技術學院學生以鄰村為樣本進行回訪。按要求,每個縣回訪三個村,三個村原則上不在同一鄉鎮,每個村回訪三位村民(以選民花名冊為基準,依統一根據隨機數表確定的編號為序確定回訪村民),一名村選舉委員會成員、一名村民代表或村民小組長、一名新當選村委會成員。實際回收的問卷涉及119個村。此次回訪共采用三份表格:一份是回訪村民用的“村委會選舉信息回訪表”(卷一),一份是回訪村干部與村民代表用的“村委會選舉信息回訪表”(卷二),第三份為“村民委員會選舉信息回訪統計表”(卷三)。截止10月15日,共回收村民回訪表樣本355份(卷一),村干部與村民代表回訪表樣本355份(卷二),“回訪統計表”115份(卷三)。

湖南省第四屆村委會選舉活動始于1999年元月,6月底全部結束。因回訪距選舉日不遠,村民對選舉印象深刻而記憶清晰,因此,此次回訪的可信度較高。以下我們對回訪所得資料進行展示與分析。

下面依據回訪表對此次村委會選舉中的各個環節進行分析。

1、村選舉委員會的產生

回訪村干部及村民代表的卷二第四個問題為:村民選舉委員會是如何產生的(可做多次選擇)?對354個有效樣本的統計表明:全部受訪者中,有42.0 %的回訪者選擇了“由村民大會推選產生”;63.9%的受訪者選擇了“由村民代表大會推選產生”;32.6%的受訪者選擇了“由村民小組推選產生”;而總共只有8.2%選擇了“由村黨支部確定”;8.5%的受訪者選擇了“由村委會、黨支部共同確定”;1.1%的受訪者選擇了“由鄉鎮組織任命”。因此,可以較有把握地講,在湖南省的第四屆村委會選舉中,絕大數村的村民選舉委員會都是由村民通過多樣形式民主推選產生的,推選村委會成員成為湖南省此次村委會換屆中村民廣泛政治參與的第一幕。

村民選委員會如何產生在當前大都未引起相關研究者和實踐者的充分注意。從村民委員會作為自治組織的性質上看,村委會應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且應由村民自我組織選舉。因此,由村民推選產生村民選舉委員會是有著充分的法律意義的;從當前村委會選舉中出現的諸種問題看,指定選委會不僅可能造成選舉本身的不民主和不公正,而且會大大損害村民參與選舉的積極性。民主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可以將代表各方面利益的人都選進選委會,從而形成村落范圍的監督約束機制,這樣不僅可以防止選委會在選舉過程中舞弊,而且可以形成某種特定的政治權威。

湖南省此次村委會換屆選舉中,絕大多數選委會成員由村民推選產生是一個良好開端。

2、村民選舉委員會主任的職務

卷二第五個問題是:村民選舉委員會的主任在村里的職務是什么?

選委會主任作為村選舉委員會主持人,在村委會的選舉中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選委會主任工作能力強不強、威信高不高,可能決定選舉本身的成敗。從以上統計結果看,在絕大多數村,選委會主任都是由村支部書記擔任的。由村支部書記任村選委會主任正好可以發揮黨支部在農村的領導核心作用。有些地方成文不成文地規定,黨支部書記為村選委會當然成員和當然主持人,這種規定的好處正在于可以發揮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但一般來講,由誰當選委會主持人還是由選委會成員互推為好。不宜成文規定由村支部書記任選委會主任。在回收的354個有效樣本中,76.7%回答村民選舉委員會主任一職由黨支部書記擔任。

回訪反映出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是:有15.9%的村干部及村民代表回答其選委會主任一職由村委會主任擔任。一般來講,村委會主任本人即是由村民選舉產生的,是被選舉對象,由他主持村選委會工作,難免有“瓜田李下”的嫌疑,并很可能影響選舉的公正。雖然《村組法》未明確規定參加村委會成員競選者不得被推選為選委會成員,但許多省市自治區的《選舉辦法》對此作了明確要求 [1]。當然,在此次問卷中,之所以出現如此之高的由村委會主任擔任村選委會主任的選項,估計也與許多人將村民選舉委員會誤以為村民委員會有些關系。仍以上述調查為例,村民代表/村民小組長中有25.8%的人選B,即選村選舉委員會主任由村委會主任擔任,遠高于選委會成員和當選村委會成員12.2%和13.3%的比率。系可能與村民代表/村民小組長相對選委會成員和當選村委會成員較低的政治參與度和關注熱情有關。

比較值得注意的另一個現象是,有6.0%的村干部及村民代表說他們村選委會主任既非支書也非村委會主任,而是在村中有一定影響和威望者如老支書、大戶頭人等等。

3、選民登記

卷二第六個問題是:選民對公布的選民名單有無異議?在351個有效樣本中,有91.1%的村干部及村民代表認為本村選民對公布的選民名單沒有異議,有7.2%的人說他們村出現了選民對公布選民名單的異議。顯然,如何進行選民登記也是一件十分麻煩的事情。一般來講,這種麻煩存在于兩個方面:第一,要花費相當多的時間和相當大的精力作選民登記造冊工作;第二,很難確定選民資格標準。而尤以第二方面為最甚。村委會組織法并未明確規定選民資格條件,而是以“有選舉權的村民”籠統帶過。據各省市自治區在選民資格方面的規定,一般以戶籍所在地和年滿十八周歲為充要條件進行登記。但亦有一些省市以是否承擔村里的諸種義務為能否進行選民登記的條件而不硬性強調戶籍是否在本村 [2]。因為當前農村的人口流動較為普遍,特別是一些城郊村諸如“空掛戶” [3]較多的村,和大量村民已實際遷出,不再承擔村中義務者,一些已遷入村中并承擔村中義務但戶籍暫未轉入者(或者因種種原因戶籍遷出,但仍在本村生活并承擔義務者),往往任何一種硬性規定,都會或多或少帶來一此不合理的方面,并引起諸種爭議。

進行選民登記涉及到兩種權力即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在選舉權方面較為普遍地發生爭議,不僅有制度方面的原因,而且有村民政治參與意識和政治平等意識覺醒方面的原因。在為選舉權而發生爭議時,大多并非為了選舉投票本身,而是有“人人都有平等的政治權力”和“不能在政治上受到歧視”的信念或自信心。隨著村民自治的進一步發展,村民政治參與意識會進一步加強,在如何界定選舉資格方面的制度性缺陷必然引發更多的為選舉權而生的爭議。

在被選舉權方面的爭議,即發生在誰可以作為村委會候選人條件上的爭議。沒有選民資格,一般就無被選舉權。以戶籍是否在本村為標準的麻煩在于:能夠成為村委會候選人者,往往是農村中能力相對較強,經濟條件相對較好及與外界交往相對較多的人,這些能人中的相當一部分因種種原因,已將戶口遷出本村,但其本人一直在村里生活并承擔諸項義務,若這部分人沒有被選舉權,不僅對他們不公平,而且可能影響村干部的整體素質。另外,以戶口是否在本村為標準來規定有否被選舉權,顯然會影響諸如已考學出村者回流農村,這也會影響農村本身的發展。

另外,村委會選舉中的競爭本身也會強化在選舉資格方面的爭議。競爭越激烈,競爭雙方就越有可能借選舉資格做文章。不僅支持自己一方的村民是否具有選舉權會影響自己的得票,而且當自己處于競爭劣勢時,可以借口選民登記不合理來將選舉搞散。

二、候選人的提名與確定

提名及確定村委會候選人對于村委會選舉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新修訂的村委會組織法較試行法的最大區別之一即在第十四條規定:“選舉村民委員會,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于應選名額”。

1、初步候選人的產生

卷二第七個問題是:初步候選人是如何產生的(可做多項選擇)?

對353個有效樣本的分析表明,此次湖南省的村委會選舉在提名初步候選人時有兩個明顯特點:第一,各種形式的組織提名的少。村黨支部、鄉鎮組織和村民選舉選委會的提名分別只占人次百分比的3.2%、7.1%和1.0%,有效百分比的5.4%、11.9%和1.8%。因為可作多項選擇,村支部提名、選委會提名和鄉鎮組織提名事實上是混合在一起的,即是說,在湖南第四屆村委會選舉中,存在組織提名候選人的村的比重大致在職10%多一點,這與以前村委會候選人大多數組織提名顯然形成了鮮明對照;第二,個人自薦的少。在卷二全部樣本中,僅有16.4%的樣本答他們村有人在提名初步確選人時進行了自薦。據回訪人的某些原始記載即使以上16.4%的樣本中,亦有不少受訪人的實際意思是說他們村在產生初步候選人時,允許自薦,而非真的就有人進行了自薦,這就是說,在產生初步候選人時,出現過個人自薦為初步候選人的村大大少于全部樣本村的16.4%。

與以上“兩少”形成對照的是各種形式的群眾提名較多。“由村民聯名提名”、“由村民小組提名”和“由村民代表大會提名”三項群眾提名,占到了人次百分比的74.7%,有效百分比的24.6%(其中有重復選擇的因素),這足以說明在湖南省第四屆村委會換屆選舉中,由選民提名初步候選人大勢所趨,已成為主導。

與卷二第七個問題相對應的是卷一(即回訪村民卷)第四個問題:你有沒有參加村委會成員候選人的提名?從統計結果來看,回答問題的355人中,61.4%的村民選擇了“有”。這有力地證實了村干部及村民代表在提名初步候選人上的選項。這表明,在湖南省第四屆村委會選舉中,大多數村都是以“海選”的方式來提名候選人的。

2、正式候選人的確定

卷二第八個問題為:正式候選人是如何確定的(可作多項選擇)?與此形成對照的是卷一的第六個問題:你知道村委會主任正式候選人是怎么產生的嗎(可選多項)?從統計結果來看,“由村民代表大會預選確定”的選擇率最高,其有效百分比分別達到73.9%和58.6%,其次為“按初步提名票多少確定”和“由村民大會預選確定”。而“由村黨支部確定”、“由鄉鎮組織確定”和“由村民選舉委會”確定的選擇率均較低。由此相互印證,應該說湖南第四屆村委會換屆選舉中,在確定正式候選人這一最為關鍵環節中,已由過去多強調組織意志向更多強調群眾意圖方面發生徹底轉變。這一點可能也是湖南省乃至全國農村村委會選舉中最為重要的一項改變。

應引起重視的是,這兩個問題中“由村民代表大會確定”的選擇率均相當高,卷一中該項的有效百分比甚至達到了73.9%。由村民代表大會預選確定正式候選人的好處很多:第一,可以避免運動選民,減少召開村民大會的麻煩;第二,村民代表素質相對較高,由他們確定正式候選人可能更合乎當前農村的實際。但是,某些地方不是通過村民選舉村民代表而是通過組織指定村民代表來召開代表大會預選正式候選人。而指定代表時,因無嚴格的標準而可能被某些人鉆空子,并可能變選民提名和確定村委會候選人為事實上的組織確定候選人。

因為湖南省第四屆村委會選舉普遍由群眾提名初步候選人和以民主方式預選確定正式候選人,就決定了很難一次投票選舉產生村委會的應選名額。

卷二第二十二個問題是:本屆選舉的應選名額是通過幾次投票選舉產生的?其中選擇“一次”的村干部/村民代表占25.1%,這大致與湖南省第四屆選舉中,有相當部分村實行“海選”有關。而58.5%的村干部/村民代表選擇了“三次及以上”。構成三次投票的項目一般為:群眾投票提名候選人、預選確定候選人(經選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正式選舉。超過三次投票者,則大都與補選有關。這表明湖南省第四屆村委會選舉以民主提名初步候選人、預選確定正式候選人和正式投票選舉村委會的三段式民主為主。

3、是否實行差額選舉

卷二第九個問題是:村主任的正式候選人有幾名?對342個有效樣本的統計表明:在湖南省第四屆村委會換屆選舉中,絕大多數村的村主任都實行了差額選舉(85.3%)。比較奇怪的是,有7.9%的村干部及村民代表答他們所在村有3人乃至更多人作為村主任正式候選人參加選舉。因為只能選一人為村委會主任,因此,村民在選舉投票時,應只能從村主任候選人中選一人,這樣,由三人作為村委會主任正式候選人,很容易出現所有正式主任候選人得票均不過半的情況,鑒于此,全國絕大多數地區在村委會主任候選人較多時,都有經過一輪甚至多輪預選,以確定兩個村委會主任正式候選人。此次調查中有7.9%的村干部及村民代表選擇“3次以上”,大致有三種可能:第一,某些地區的確是以三個乃到更多人作為村委會主任正式候選人參加選舉的,但這些地區未強調得票過半,而是誰得票多誰當選的原則;第二,被回訪的村干部及村民代表誤將村委會主任的初步候選人作為正式候選人作答;第三,有些村實行一步到位的“海選”,并未確定正式候選人,而某些村干部與村民代表誤將此種情況視作三個以上正式候選人。而尤以第三種情況更為可能。

對比卷一第五個問題,可以進一步看清楚誤答的可能性。卷一第五個問題為:你知道村委會主任正式候選人共有幾個嗎?其中選“1個”的為5.1%,與卷二的百分比十分相近,但“3個或更多”的選項明顯較高,其原因正如前述,村民較村干部及村民代表更容易將直接“海選”視作三個以上主任正式候選人,且更可能誤將村委會主任初步候選人數誤答為正式候選人數。

是否實行差額選舉,是新《村組法》較試行法相當不同的一項規定。差額選舉不僅可以增加村民在投票時的選擇余地,可以通過形成村委會正式候選人之間的明確競爭關系(即正式候選人中必有人要被差額選掉),而增強選舉中的透明度與民主氣氛。正因為差額選舉必有一人被差額選掉,而出現落選的情況,就使得候選人確定競爭何種職位變得重要起來。一般來講,通過預選產生的村委會主任候選人都是在村民中有相當影響的能人,村委會主任的差額選舉,很可能形成兩強相爭的局面。兩強相爭,必有一傷,即必有一個在群眾中有相當威望者落選,因此,在許多地方的村委會選舉中,都出現了村委會主任候選人退出主任競選而參加副主任或委員競選的情況,他們這樣做是因為參加主任競選的落選可能性較大,而有相當把握當選副主任或委員。而一旦在群眾中威望較高的主任候選人退出主任競選后,在確定主任正式候選人時,便容易出現一強一弱進行競選的情況,事實上便構不成真正的競選,而成為陪選。在某些地區,沒有人愿意作為陪選參加主任選舉,這樣便可能出現等額選舉的情況。這種等額選舉并不同于過去由上級操縱選舉所形成的等額選舉。

4、競選策略

卷二第十個問題和卷一第七個問題均為:村委會成員候選人是如何向村民介紹自己的(可做多項選擇)?其回訪統計結果如下表:

選委會成員 村民代表/村民小組長 當選村委會成員 其他 合計 人數 % 人數 % 人數 % 人數 % 人數 % 有效百分比 A登門拜訪村民 3 1.9 2 2.3 6 3.3 1 1.3 12 2.4 3.4 B在村民大會上發表治村演說 33 20.9 18 20.5 36 20.0 13 16.3 100 19.9 28.7 C在村民代表大會上演講 53 33.5 24 27.3 48 26.7 32 40.0 157 31.2 45.0 D在選舉大會上講話 28 17.7 18 20.5 34 18.9 12 15.0 92 18.3 26.4 E由村民選舉委員會通過有線電視廣播或其它方式進行介紹 15 9.5 6 6.8 22 12.2 8 10.0 51 10.1 14.6 F由擁護候選人的選民介紹 4 2.5 3 3.4 11 6.1 1 1.3 19 308 5.4 G沒有介紹 13 8.2 12 13.6 16 8.9 6 7.5 47 9.3 13.5 H其它 8 5.1 4 4.5 7 3.9 6 7.5 25 5.0 I不知道 1 0.2 1 0.2 0 0 1 0.2 3 0.5 小計 158 100.0 88 100.0 180 100.0 8 100.0 506 100.0 7.2

選委會成員

村民代表/村民小組長

當選村委會成員

其他

合計

人數

人數

%

人數

%

人數

%

人數

%

有效百分比

A登門拜訪村民

3

1.9

2

2.3

6

3.3

1

1.3

12

2.4

3.4

B在村民大會上發表治村演說

33

20.9

18

20.5

36

20.0

13

16.3

100

19.9

28.7

C在村民代表大會上演講

53

33.5

24

27.3

48

26.7

32

40.0

157

31.2

45.0

D在選舉大會上講話

28

17.7

18

20.5

34

18.9

12

15.0

92

18.3

26.4

E由村民選舉委員會通過有線電視廣播或其它方式進行介紹

15

9.5

6

6.8

22

12.2

8

10.0

51

10.1

14.6

F由擁護候選人的選民介紹

4

2.5

3

3.4

11

6.1

1

1.3

19

308

5.4

G沒有介紹

13

8.2

12

13.6

16

8.9

6

7.5

47

9.3

13.5

H其它

8

5.1

4

4.5

7

3.9

6

7.5

25

5.0

I不知道

1

0.2

1

0.2

0

0

1

0.2

3

0.5

小計

158

100.0

88

100.0

180

100.0

8

100.0

506

100.0

7.2

有效樣本:349

選項 回答人數 人次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A登門拜訪選民 14 3.0 3.9 B在村民大會上發表治村方案 133 30.7 37.4 C在村民代表大會上演講 115 26.6 32.4 D在選舉大會上講話 105 24.2 29.6 E由選委會通過有線電視、廣播或其它方式進行介紹 42 9.7 11.8 F由擁護候選人的選民介紹 18 4.2 5.1 G沒有任何介紹 64 14.8 18.0 H其他方式 25 5.8 7.0 I不知道 22 5.1 6.2 小計 433 100.0 122.0

有效樣本:355

從上表可以清楚地看到,村委會候選人主要是通過在公開場所發表演講來向村民介紹自己的,而諸如登門拜訪村民,由擁護候選人的選民進行介紹等等介紹候選人的時候很少,甚至有10%以上的受訪者認為他們村此屆村委會換屆選舉沒有任何介紹。

一般來講,村落社會是熟人社會。村民由于累世聚居,相互之間的血緣、親緣關系通過地緣關系相互疊加,而構成千絲萬縷的聯系。如此一來,村落社會大致有兩個重要特征:第一,面情觀念較重,不遇到特殊情況,村民一般都會拘束于的影響;第二,相互之間相當熟悉,不用進行介紹即知根知底。

當前作為村委會一級的村,與前述村落既有聯系,也有區別。村委會一般由若干自然村構成,村民之間的面情觀念依然存在,人與人之間也較為面熟,但對于每個人的真實為人及能力情況的了解,則因村而異。特別是自改革開往以來,在村委會一級組織集體生產的機會相當少,村民之間進行交往的機會相對減少,在大一些的村委會,村民比較了解的,往往只是是那些曾經或現仍在當村干部的公眾人物,而對普通村民的了解則較少。

在村委會選舉中,村民選誰不選誰是以對候選人的了解為前提的。那些希望競選村干部的有能力的普通村民特別需要一個向公眾介紹并展示自己才干與承諾的機會。但是,因為農村普遍存在的“面子”,以為登拜訪村民或者由擁護自己的選民向村民介紹自己是不要“面子”的事情,從而形成在正常情況下候選人自我介紹少的局面。也因此,往往是由上級安排的選舉程序中有“發表競選演說”一項時,諸位村委會候選人方有展示自己才干與承諾的機會。以上述回訪調查的統計數據來看,湖南省70%以上的村都在村委會選舉的正式投票前,作了多種形式的介紹候選人的安排。

但是,如果村委會選舉中的競選雙方勢均力敵,或有其他因素的滲入,則整個選舉過程就可能突破傳統的面情觀念,而被一種激烈的競爭氣氛所籠罩,并可能會引起種種活動,其中比較典型的如由支持某一方的勢力(或宗族、或親友)進行廣泛的拉票與串聯活動,或親自走家串戶向村民介紹自。

沒有疑問,真正的民主選舉必須以選民與候選人之間充分的相互溝通和相互了解為前提。當前農村選舉中有一種說法為:民主選舉往往只能選原來當過干部者為村委會成員,而未當過干部的村民反而較以前更少有當選村干部的機會,這種說法是以當前農村村委會選舉大都未能突破傳統的面情觀念的觀察為基礎的。今后,要通過村委會選舉將農村真正的能人選出來,便有待于候選人與選民之間溝通方式的創新與多樣化。反過來講,當前在某些地方勢均力敵雙方進行的激烈競選本身,亦正在打破村落社會傳統的面子觀念,并正在創新候選人與選民之間的溝通方式。

1、選民證的發放

卷二第十一個問題是:在領取選票時,你是否必須出示選民證?同卷一第三個問題:“村選舉委員會在選舉前有沒有給你發放選民證?”是對照的。從統計結果來看,可以有把握地說,湖南省第四屆村委會選舉,在進行選民登記后,絕大多數村都由村選委會發放了選民證(所占比例分別為83.5%和90.7%)。選民證是選民具有選舉資格的憑證,村民對此一憑證大都十分重視,諸如安徽鳳陽縣城西鄉縣城村一村民在選舉前不慎將選民證掉入水井中,此村民十分著急而發動全家人一起撈了二個多小時的例子,不勝枚舉。選民證的發放和在選舉投票前必須出示選民證的規定,使村委會選舉本身顯得更為正式鄭重,這對于政治權力符號化的形成,對于村民政治認知能力的提高等等,都有重要意義。

但是,因為村委會選舉一般都是熟人社會的選舉,在選舉投票時,誰有無選舉權,往往一目了然,嚴格按照選民出示選民證才能投票的規定很容易在實際的選舉中出現變通。相當多地方的選舉,都是在選舉大會正式投票前,由村選委會成員或村民小組長臨時造冊,登記有多少有選民資格的村民來到了選舉現場,然后依次發放選票,并在登記冊上劃上符號,以免第二次發放選票,也便于清理最后實際發放多少張選票。換句話說,在村委會選舉中,往往是以對村民相當熟悉的村里人來察看誰有選舉權并來到了選舉現場,而非以查看有否選民證,來決定是否發放選票。

2、投票的處所與方式

此次調查中,卷二的第十二個問題涉及投票處所,卷二的第十三個問題和卷一的第八個問題涉及投票方式。

卷二第十二個問題是:選舉日選民在何處投票(可做多項選擇)?在349個有效樣本中,有27.7%的人選擇了“選民在選舉大會會場投票”,42.7%的人選擇了“在流動票箱投票”,另有8.9%的人選擇了“選民在選舉大會會場和流動票箱投票”,三者相加,選擇率達79.3%。顯然,湖南第四屆村委會選舉采用了在選舉大會會場投票和在流動票箱投票兩種形式,且以流動票箱投票為主,另有少數村設立了投票站。

卷一第八個問題是:你在選舉時是怎樣投票的(可作多項選擇)?從選擇人次百分比看,有39.4%的村民說他們是在流動票箱投的票,從有效百分比看,更高達49%的村民選擇說他們是在流動票箱投的票,與村干部和村民代表的選擇率十分接近,當可以互相印證。

召開選舉大會進行投票和用流動票箱進行投票,當各有利弊。召開選舉大會進行投票,不僅可以造成轟轟烈烈的場面,讓選民感受選舉現場緊張而熱烈的氣氛,從而熏染出民主的精神,感受到民主的力量,而且有利于防止選舉中出現舞弊,保證選舉本身的公正,提高選民對選舉結果的認同感和他們的政治功效感。召開選舉大會也有不便之處。集中起來開會,程序比較繁雜,會議時間拖得較長,一般沒有三、四個小時時間,選舉不會結束。有些老弱病殘者往往因為身體原因難以來到大會會場。在某些山區,農戶住得比較分散,召開選舉大會亦甚為困難。流動投票則正好補選舉大會投票的以上不足。一般情況下,流動投票可以大大減少村民的時間浪費,有效提高村民的參選率,特別是某些山區鄉村,流動投票更是必不可少的一種辦法。正因此,在有些地區,不僅設有選舉大會會場進行投票,而且定點設立投票站和用流動票箱進行投票。

卷二第十三個問題是:選舉會場或投票站是否設立秘密寫票處?從統計結果看,有61.2%的村干部和村民代表選擇了“設立”;37.7%的村干部和村民代表選擇了“未設立”。對照卷二第十二個問題,有42.7%的村干部和村民代表選擇選舉日選民在流動票箱投票,若此說可信(應較可信),即是說有42.7%的村在第四屆村委會換屆選舉中未設立選舉大會會場和投票站,而未設大會會場和投票站,便不可能設秘密寫票處。換句話說,若所有設立選舉大會會場的選舉村均設有秘密寫票處,也只應有不超過57.3%的村設有秘密寫票處。對卷二第十三個問題的回答表明,有61.2%的村干部和村民代表選擇說他們村此次換屆選舉設立了秘密寫票處,即是說,所有設立了選舉大會會場村的選舉中都設立了秘密寫票處外,流動票箱投票中也有部分村設了秘密寫票處,顯然,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團在此項選擇中有高估的成分。而無論是因為高估還是因為在選舉大會會場的選舉中普遍都設立了秘密投票處,均說明正式頒布實施的《村組法》第十四條規定的“選舉時,設立秘密投票處”已相當深入人心,并得到了相當落實。

對照卷一第八個問題的回答,以人次百分比計算,分別有22.0%和15.5%的村民選擇了在大會會場或投票站的秘密寫票處寫票,另有39.4%的村民選擇了在流動票箱投票,三者相加,達76.9%,超過3/4,僅有18.1%的村民選擇了“在公開場合填寫選票”,應該說,湖南省在第四屆村委會選舉中,秘密寫票的確落在了實處。

秘密寫票的好處是可以防止外界因素干擾選民投票時的自由選擇。作為熟人社會,農村存在著復雜的人際關系,在公開場合投票,村民選誰不選誰,便受制于現場氣氛,這時候,各種宗族的、親緣的、地緣的勢力與關系便會借機而動,監督村民投票,以達到各種復雜的目的。尤其嚴重的是,某些地方惡勢力可能在選舉現場安插“耳目”,所有在場的村民在公開場合寫票,都會明顯感受到此些“耳目”構成的壓力,并不得不違心寫票,此種情況下,人們擔心的村委會選舉被黑金勢力所操縱的可能性便真實地存在了。秘密寫票的好處不僅在于可以讓村民自由寫票,而且可以防止少數地方存在的惡勢力監視村民投票的問題,從而防止黑金勢力通過操縱村委會選舉來達到染黑農村基層組織的目的。

另一個需要注意的問題是,設立秘密寫票處的關鍵并不在于是否設立,而在于是否強調選民必須在秘密寫票處內寫票,并有相應辦法保證選民在秘密寫票處寫票。在某些村的村委會選舉中,雖設有秘密寫票處,但因未強調必須在秘密寫票處寫票,而鮮有村民入室寫票,其中的原因大致與農民既希望秘密寫票,又擔心別人指責自己不光明磊落的矛盾心理有關。有些村的選舉中,強調由村選委會成員點名發票,入室寫票,一人寫票結束后,再讓另一選民入室寫票,依次累進,便自然而然地保證了秘密寫票的真正落實。而大凡那些同時將選票發到選民的選舉,秘密寫票都難以保證。

3、委托投票

本次回訪調查,在村干部與村民代表問卷中,第十四和十五兩個問題均涉及委托投票,在村民問卷中,第八個問題涉及到委托投票。卷二第十四個問題是:一個選民最多可投幾張委托票?卷二第十五個問題是:領取委托投票時是否需要出示書面委托書?

從理論上講,委托投票并不是一個問題,但在村委會選舉的實踐中,委托投票往往成為最引起爭議的環節。《村組法》中并無關于委托投票方面的規定,但各省市自治區的《選舉辦法》或《村組法實施辦法》中均有允許委托投票的規定。委托投票所以容易引起爭議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如何辦理委托投票手續。一般來講,委托投票應有委托人的書面委托書,但一方面,當前農民整體文化素質較低,往往是一些需要委托別人投票的老弱病殘者同時也是文盲,他們無法提供書面委托,只好由他人代筆(大多是家人),另一方面,外出務工經商的村民缺少與本村的聯系,很難及時向村中寄達書面委托書,因此,在辦理委托投票手續時,很難有規范的由委托人本人書寫或簽章的書面委托書,而既然沒有規范的書面委托書,就難以判斷誰可以受托投票;第二,誰可以委托他人投票。一般來講,村中的老弱病殘和外出務工經商的村中選民應可以委托他人投票,但如何界定老弱病殘和外出務工經商亦成問題。老者,以多大年齡界定?何為弱?在距本村不遠的集鎮經商算不算外出?等等,均甚成問題;第三,委托投票太多會不會影響選舉本身的公正?特別是在有些地方,委托投票數超出到會參加選舉的村民數,不僅會大大影響選舉現場的熱烈氣氛,而且無法保證選舉本身的公正性;第四,誰可以成為受托人?因為農村選舉中委托授權本身的不規范,必然帶來受托人的身份問題。在《村組法》試行期間的村委會選舉中,一個村民填數十張選票的情況屢見不鮮,不僅與沒有明文規定每位選民可以投多少張委托票有關系,而且與委托授權不規范和受托人的身份有直接關系。

針對委托投票中存在的以上一些問題,許多地方的村委會選舉實踐中,都有一些不成文的規定,諸如,規定65歲以上者為老,臥床不起者為病殘;規定只有在本縣縣境外務工經商者為外出;規定只有本家人才有受托投票資格,舉家外出者因無人在家,一律取消委托投票等等,甚至有不少地方在村委會選舉中,干脆取消委托投票。

引發委托投票爭議的深層原因則大致有兩個方面:一是很難在委托投票上做到完全公正;二是較多的委托投票往往成為改變激烈競選中形成的競爭均勢的關鍵,激烈競選的雙方也都可能在委托票上做文章,以使均勢的競爭格局向已方傾斜。但因為前一方面(即很難在委托投票上做到完全公平)的原因,激烈競選雙方及其支持者便可能指責村選委會在委托投票上做手腳,并引發爭議。

卷二第十四個問題的統計結果表明,有59.5%的村干部與村民代表選擇了“一個選民最多允許投三張委托票”,這與湖南省的相關規定是相符的,說明省級規定已深入到了村委會選舉之中。有25.4%和8.50%的村干部與村民代表分別選擇了“二張”和“一張”。僅有0.6%的村干部與村民代表選擇了“4張及以上”。另有6.1%的村干部與村民代表選擇了“不允許委托投票”。值得注意的,在委托投票的以上數據中,村干部與村民代表幾乎全部選擇了湖南省人大規定的允許代投三張委托票及之內的選項,這說明湖南各地在村委會選舉中,面對委托投票中容易引起的爭議,而采取了收斂型的委托投票辦法,即盡可能減少委托投票。分析卷一第八個問題我們發現,在隨機抽樣調查的347個村民中,只有8人是委托他人投的票,僅占全部調查者2.3%,這也部分證實了湖南各地在委托投票上的收斂傾向。

卷二第十五個問題的統計表明,有53.7%的村干部與村民代表選擇了“需要出示書面委托書”,37.4%的選擇了“不需要”。這里的問題不僅是在領取委托投票時是否需要出示書面委托書,而且存在著如何確認和由誰查驗書面委托書是否由委托人本人所寫。依據《村組法》,查驗和確認書面委托書真實性的權力在村選委會,換句話說,決定在領取委托選票前,必有一個環節,即由村選委會討論確定誰有受托領取委托選票的權力。經過村選委會的討論確定后,在領取委托選票時,更多憑借的可能是委托投票證,而非書面委托書,因此,是否規定在領取委托選票需出示書面委托書本身,并無多大意義。

4、選票的統計與公布

是否公開統計選票和是否當場公布選舉結果,是衡量村委會選舉民主化與規范化的重要指標。本次回訪,在卷二的第十八、十九兩個問題和卷一的第九個問題中作了調查。卷二第十八個問題為:是否公開統計選票?卷一第九個問題為:你知道選票是如何統計的嗎?卷二第十九個問題是:選舉結果是否當場公布?

在對卷二第十八個問題和第十九個問題的回答中,分別有57.3%的村干部與村民代表和47.7%的村民選擇了“在全體選民面前公開統計選票”,有36.3%的村干部/村民代表和35.8%的村民選擇了“在村民代表面前公開統計選票”。若將在全體村民和村民代表面前公開計票均算作公開計票,兩者相加,村干部/村民代表和村民選擇率分別達到93.6%和83.5%。這說明,湖南省第四屆村委會選舉基本上做到了公開計票。

比較值得注意的是,有15%的村民代表/村民小組長和8.2%的村民選擇了“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單獨清點選票”,這說明,雖然絕大多數村在公開清點選票上做得較好,仍然有少數村在選票的清點方面不公開,也就不規范。之所以如此,大都與某些地方在選舉中圖簡便有關。

在“選舉結果是否當場公布”題中,有93.4%的村干部/村民代表選擇了“選舉結束后立即公布”,僅有1.4%的村干部/村民代表選擇了“第二天或更晚才公布”項,驗分身份統計結果,其選擇率除村民代表/村民小組長在“選舉結束后沒有立即公布,但在選舉日當天公布”項的選擇率略高外,余均相當一致,由此可以說明,湖南省第四屆村委會選舉絕大多數村都做到了當場公布選舉結果。

是否公開計票及當場公布選舉結果,看似一個小問題,其實有大文章。一方面,公開計票和當場公布選舉結果,有利于增強村民的信任度和政治功效感。現場投票,當場計票,現場公布當選結果,這三個環節可以大大滿足選民對選舉結果的高度期待心理,減少他們數千年來形成的根深蒂固的政治無力感。在許多村委會選舉現場,公開唱票往往成為調動起選民全部注意力的一個高潮性事件。許多選民搭臺圍觀唱票的現象屢見不鮮,不僅可以證實農民對計票本身的關心,而且在此關心計票的過程中,正可以熏陶出一種精神上的民主關切度來。在某些村的唱票過程中,激烈競選的雙方候選人的得票交替上升,最后往往是以一票之差決出勝負或者得票剛好相等的局面,不僅可以讓村民如看戲樣地留下深刻印象,而且可以讓每位村民都有把握地講:“若我改投一票,就可以完全改變當選結果”,從而大大提高村民對自己所投一票重要性的珍視和他們的政治功效感來。

另一方面,公開計票和當場公布選舉結果,的確可以減少村委會選舉中的舞弊可能性。以“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村民的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村組法》第十四條)為例,在許多地方的村委會選舉中,都曾有過主任候選人數不過半,前來村里指導選舉或主持村委會選舉者在參加投票人數上做文章的情況,而當場計票和公布選舉結果,可以有效減少和防止某些舞弊情況的發生,畢竟,在現場選民面前,無論是鄉鎮指導人員還是村選舉委會成員,都會膽小得多。嚴格依法辦事,減少舞弊發生,對于處于民主初級階段的農村尤為重要。

公開計票和當場公布選舉結果,可以縮短選民投票與選舉結果之間的時間,公開計票與當場公布選舉結果可能造成的現場的熱烈氣氛,這些都大大有助于提高村民的政治效感,并可以減少和選舉中可能存有的舞弊空間。

5、是否分次選舉

卷二第十七個問題是:選舉時,是同時選舉村委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還是分別選舉村委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對346個有效樣本的統計分析表明:52.6%的人選擇“同時選舉”,46.5%的人選擇“分別選舉”。可見,在湖南省第四屆村委會換屆選舉中,村委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同時選舉與分別選舉大致各占一半的比例。

因為《村組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全國除極少數地區,均在其具體的選舉辦法中明確要求“不能由當選的委員推選主任、副主任”。換句話說,在村委會選舉中,不能先選村委會委員,再由當選村委會委員推選產生主任、副主任,否則就違背了《村組法》規定的直接選舉原則。

但是,直接選舉存在一個相當大的弊病,即有可能出現能力強威望高者落選而弱者當選的情況。具體地,在實行差額選舉的情況下,村委會主任正式候選人至少應有兩名,而能成為(特別是經過預選成為者)村委會主任候選人者,大都是在本村中有相當群眾基礎的能人。若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同時選舉,兩名主任正式候選人中必有一位落選,而一旦落選,便不再有參加副主任乃至委員競選的機會。正因此,可能就會普遍出現強者退出村主任競選,而參加副主任或委員選舉,村委會主任選舉成為實際上的“陪選”乃至等額選舉的情況。

為了改變以上出現“陪選”或等額選舉的情況,真正使村委會主任選舉富有競爭力,許多地方便將村委會主任的選舉與副主任和委員的選舉分開,先進行村委會主任的選舉投票,當場唱票并確定其中一人當選后,以落選者參加副主任選舉,并進行第二次選舉投票。因為參加村委會主任競爭落選后,仍有參加副主任或委員選舉的機會,而愿意參加主任競選,這樣就可以有效提高村委會主任的競爭力,真正將那些有能力且群眾基礎好的鄉村精英選上來。

但分別選舉村委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在時間安排上存在著一些問題:是否在同一天完成選舉。若在同一天完成選舉,就必然要求在村委會主任投票后,立即唱票并公布選舉結果。然后再進行副主任和委員選舉,然后再進行唱票并公布選舉結果,這樣一來,在一些選民人數較多的村就可能將選舉時間拖得很長。特別是村委會主任兩強相爭,出現得票雙不過半的情況時,副主任和委員選舉便不再可能。若不在同一天選舉,就需要數次召開選舉大會進行投票,這樣一來,就大大增加了選舉本身的工作量,也可能引起選民的厭煩心理。

正因此,在選村委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時,到底是同時進行還是分別進行,應依每個村的具體情況而定,對于那些選民相對較少,村委會主任之間競爭較不激烈村的選舉,宜分別進行,而對于那些選民人數較多,村委會主任競爭激烈村的選舉,宜同時進行。

因為缺乏有關選民人數和村委會主任競爭激烈程度的背景資料,無法在此驗證湖南省的第四屆村委會選舉是否與以上推測相符。

此次回訪調查,除前述回訪村民用的卷一和回訪村干部/村民代表用的卷二外,另有要求回訪員根據村委會選舉原始檔案填寫的卷三。卷三列有基本情況、投票情況、得票情況三欄。其中基本情況欄列有三個子項:全村人口總數、本村18周歲以上選民數、本屆選舉登記選民數;投票情況列有四個子項:投票總數、廢票總數、委托投票選票總數、流動票箱選票總數;得票情況列有六個子項:當選村主任得票數、第一位落選村主任候選人得票數、第二位落選村主任得票數、當選第一位副主任得票數、當選第二位副主任得票數、落選副主任候選人得票數。

卷三共收回115份樣本,下面我們以此樣本為基礎進行統計分析。

1、投票率

統計表明,湖南第四屆村委會投票率高達94.6%,顯然是相當高的。查卷三樣本,共有47個村的投票率高達100%,另有18個村的投票率達98%以上。如此之高的投票率,顯然是委托投票起了關鍵作用。若嚴格按照書面委托書進行委托投票,則無論如何也難以達到如此高的投票率,因為每個村總有一些有選舉權的人戶外出,無法辦理書面委托投票。

應該說,高投票率有利于更加廣泛地訓練農民的政治能力,增加選舉結果本身的合法性并提高村干部的權威性,但在《村組法》正式頒布實施以前的試行階段,因未對委托投票進行嚴格限定,各級地方政府為追求高投票率,而普遍在委托投票上做了文章。具體地不是根據實際參加選舉的選民數而是以應參加選舉的選民數為準,發放選票,多出實際到會選民的選票,要么再人均發放一張,要么由村民小組長或其他人代填,由此屢屢出現一個人代填數十張選票的不正常現象。

從回訪情況看,湖南省1999年的第四屆村委會換屆選舉中,許多地方依然存在為追求高投票率而增加委托投票的問題,值得高興的是,該省采取的限制每個人投委托票張數的做法和查驗書面委托書的做法,可以有效防止在委托投票上出現舞弊行為。

統計反映,湖南省此次村委會換屆的平均委托投票率為16.1%,并不算太高。扣除委托投票,村民的投票率亦達78.5%,這就是說,湖南省第四屆村委會換屆選舉中,村民的政治參與積極性相當高。這一點也可以從卷一對村民隨機進行回訪的第二個問題的統計中得到證實。卷一第二個問題為:你在最近的村委會選舉中投票了嗎?結果表明:353個有效樣本中,96.9%的人選擇“投了”。需要說明的是,因為回訪是在村中進行的,無法訪談外出村民,而正是這些村民可能在前次選舉中沒有參加選舉投票,因此,實際訪談的村民較隨機抽樣村民有更高的投票率。

可以肯定地說,限制委托投票會降低投票率,但試圖以委托投票來提高投票率的作法事實上不僅不能訓練農民的政治能力(因為委托人事實上大都不能感受到投票的價值),而且因為可能引起如前所述的爭議,而降低選舉結果本身的合法性。

在委托投票以外提高投票率的根本辦法是提高選民的政治效能感和政治責任感。因為選民的政治責任感的形成有一個過程,政治效能感的提高亦不能真正促動少數無政治階層的選民,因此,另有兩個因素對于提高投票率有重要作用:一是競選的激烈程度。激烈的競選使得競爭雙方都會高度動員起自己的支持力量來,一環又一環的關系,使得每位選民都有面臨著“出場”的壓力,因為不參加投票,此選民就會被競選雙方及其支持者視為不愿為已方提供支持;二是參加選舉是否得到補貼。少數無政治意圖的村民不是因為選舉本身,而是因為選舉的熱鬧和補貼而參加投票(當然,這只占相當少數)。這種補貼大多只具有象征意義,比如記一個義務工,或人均發五元現金等等。問卷涉及這一現象的共三個問題。

卷一第十個問題為:你參加投票是否得到了補貼?結果表明,66.9%的村民沒有;31.3%的村民回答“算一個義務工”或“給了現金或實物”。

卷二第二十題為:選民參加投票是否得到了補貼?第二十一題為:如果得到了補貼,是何種形式的補貼?結果表明,26.1%的村干部回答“是”;71.9%的村干部回答“否”。回答“是”有90人中,48.0%的村干部認為是“記義務工”;26.8%的村干部認為是“給現金”;1.7%的村干部回答是“給實物”。

2、競爭度

村委會選舉競爭的激烈程度本身也是一個相當重要的指標。激烈的競選,不僅有利于選出真正的能人,而且因其選舉懸念本身的富于戲劇化而給所有選民留下深刻印象;不僅有助于提高農民的政治與民主能力,而且有助于打破農村傳統的“面子”世界。

競爭度的衡量可以從當選者與落選者得票率的比較上看出來。一般來講,除非特別優秀、眾望所歸者,真正民選舉中,總可以出現勢均力敵的對壘。統計顯示,當選村委會主任的平均得票率為67.0%,而第一位落選村委會主任的得票率為32.3%,可見,湖南省本屆村委會選舉的激烈程度是比較高的。查卷三收回的115份樣本,共有39位村主任的得票率低于60%,占有效樣本總數的34.2%,其中更有8位村主任的得票數在50%~51%之間,占有效樣本總數的70%,而相應有30位村委會主任候選人的得票率超過40%,占有效樣本總數的27.5%。而當選第一位副主任的得票率為65.1%,低于當選主任得票率。卷三收回的115份樣本中的59份有效樣本,共有15人的得票率低于60%,占有效樣本的25.4%,其中有二人得票數在50%~51%之間,占有效樣本的3.4%。雖然收回樣本中落選副主任的得票殘缺不全,難以分析,但以上得票情況足以說明湖南第四屆村委會選舉的競爭度已相當高,許多當選村委會成員都可能因一票之差而不能當選。

需要說明的是,在本屆選舉中,湖南省的部分地區直接借用了梨樹1998年進行“海選”的辦法,但與梨樹“海選”略有不同的是,梨樹實行的是等額投票,即選民只能按村委會擬設職位及職數進行投票。但湖南省相當部分地區借用梨樹“海選”辦法時,實行的卻是差額投票,即允許一個人同時同意超過規定職數人員,之所以這樣做,估計他們是為了在“海選”中容易讓村委會候選人得票過半數而直接當選。但這樣一來,就會普遍出現當選村委會主任和落選村委會主任得票數之和超過全村選民的現象。查卷三收回的樣本,共有32個村出現了當選村委會主任得票率與第一落選村委會主任候選人得票率相加超過100%,計占有效樣本總數(以第一落選主任候選人109份計)的29.4%。另有10個村第一位落選主任得票率超過50%,占有效樣本的9.1%。

3、廢票率

在卷三回收的115份樣本中,有97份明確記載了廢票的張數,以此計算平均值,廢票率高達5.2%。

所謂廢票,大致指三種情況:一是所選人數多于規定應選名額的選票;二是所選職務、人數多于應選名額;三是書寫模糊或不按規定符號填寫的選票。一般來講,出現較高的廢品率票率,與村委會選舉時間不長,許多選民的文化素質不高,不知道如何填寫選票有關。湖南省在本屆村委會換屆前,雖然各地已普遍進行了三次村委會換屆選舉,但嚴格意義上的投票可以說自1999年的第四屆選舉始,這樣,因技術性原因而出現相當數量的廢票并不奇怪。隨著村委會選舉次數的增加,選民在投票技術上所存在的問題必然大大減少,廢票率亦會迅速降低。

因為廢票亦計為投票,在村委會選舉中出現太多的廢票,就可能導致村委會候選人在選舉中雙不過半的情況。特別是在兩強相爭的情況下,較高的廢票率往往使兩位村委會主任候選人均不能過半數而不能當選。湖南省第四屆村委會選舉中,肯定也有在第一次選舉中因候選人得票數不過半而組織另行選舉的情況,但在回訪中,卷三并沒有此方面調查,而是將首次選舉中因得票不過半的情況忽略掉,記載下了另行選舉的得票結果,這樣就很難對湖南第四屆村委會選舉中的廢票率與候選人因得票不過半而不能當選的關系進行定量分析。

在某些矛盾比較尖銳的農村,可能會有人利用廢票來做文章。具體地,某些人或組織在對選舉安排等等不滿意或者另有個人目的時,就可能通過有意識地制造廢票來使村委會候選人得票均不能過半而不能當選。例如,在村委會主任候選人兩強相爭的情況下,5%的廢票率就足以造成村主任候選人雙不過半而不能當選的事實。

可以預計,隨著村委會選舉規則與技術的日益深入農村,技術性的廢票會大大減少,而利用廢票來達到別有用心目的的可能性則會大大增加。農村復雜的利益關系必然通過種種渠道得以表達。村委會選舉的規則也會成為農村既有的復雜利益關系的表達渠道。村委會選舉的規則同時也會改造和改變農村既有的利益表達渠道。

從前述調查的情況來看,并非一市一縣,而是湖南全省的村委會選舉,均已相當規范和民主。從此種意義上講,當前隨著《村組法》的正式頒布實施,農村村委會選舉已較預計更迅速更廣泛地規范化了,以村委會選舉為核心的村民自治規范化也會較過去的預計與推測更快地得到實現。對上述調查進行仔細檢視,可以作以下一些歸結:

1、村委會選舉的幾乎所有環節都受到了足夠重視

第一、群眾發動:深入而廣泛。

從此次回訪調查的投票率來看, 盡管與前幾屆湖南省上報人均投票率相比,并無上升,甚至還有下降,但此次選舉在辦理委托投票手續和出示委托投票書方面較前三屆更為嚴格和規范,因此,可以推測其中的委托投票率相對較低,實際參加投票的村民更多。同時,此次調查亦表明,前三屆選舉中在全國普遍出現的村民對選舉村委會越來越不信任、也越來越厭倦冷漠的趨向得以根本逆轉,他們的政治功效感與參加選舉的激情正一步步被重新建立起來。

湖南省第四屆村委會選舉的高投票率說明農民對本屆選舉前通過的《村組法》有了切實了解,對于自己的選舉權有了重新把握。這從側面則說明,地方各級部門重視了選舉宣傳和動員群眾的工作,加大了發動群眾的力度。

第二、推選候選人:多而不亂。

因為湖南絕大多數地方是由選民以多種形式民主提名候選人的,由此表現出兩多,即參加提名的選民多和被提名為初步候選人者多。據回訪村民的統計,在抽樣調查的355名村民中,有218名村民參加了村委會候選人的提名,達61.4%,這當然是相當高的比率。本來回訪問卷中沒有初步提名候選人數量的內容,但是,58%的村干部及村民代表都說他們村進行了三次和三次以上的投票,才最終產生出村委會應選名額,這幾乎可以肯定是與“被提名的村委會成員候選人多于正式候選人名額時,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或者經村民會議授權召開村民代表會議進行預選,按照得票多少確定正式候選人”的規定有關。所謂“不亂”不僅指推選候選人的整個過程較為規范,而且指在絕大多數村都在正式選舉中落實了差額選舉的原則。調查統計結果表明,有93.2% 的村干部與村民代表說他們村主任的正式候選人為2個及2個以上,同一結果的選擇率,村民為89%。一般來講,參加提名候選人的選民多和被提為候選人者眾,都使得最后確定的正式候選人較為優秀且有相當群眾基礎。兩強相爭,使選舉懸念疊起,不僅使選舉更為公正,而且因為富于戲劇化而相當好看起來。

第三、正式選舉:激烈而有序。

從此次選舉的高投票率和高競爭度最可以體驗到湖南本屆村委會換屆的激烈程度。如前已述,在回訪115個村的有效樣本中(原始記錄卷,即卷三),共有39 位村主任的得票率低于60%,占有數樣本的34.2%,其中更有8位的得票數在50%-51%,占有效樣本數的7%,而相應有30位落選的村委會主任候選人得票率超過40%,占有效樣本總數的27.5%。另外,副主任的狀況也大致與村主任競選的激烈程度相當。 從當選村主任與落選村主任的綜合平均得票情況看,當選村委會主任的平均得票率為67%,第一位落選村委會主任候選人的得票率為32.3%,當選第一位副主任得票率則僅為65.1%,這些均可以說明,湖南省本屆選舉的競爭相當激烈,許多當選村委會成員都可能因一票之差而不能當選。

有序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普遍設立了秘密寫票處。因為流動投票事實上已將寫票者與發放選票者置于農村復雜關系的現場,很難秘密寫票,更不可能設立秘密寫票處。因此,從在村民大會或投票站設立秘密寫票處的情況看,各村在選舉中不僅普遍設立了秘密寫票處,而且絕大多數村民都未在公開場合填寫選票;二是嚴格掌握委托投票。從調查看,絕大多數村都嚴格限定了一個選民可以委托投票的張數,相當部分村民領取委托投票時,都需要出示書面委托書,等等;三是公開統計選票和當場公布選舉結果。回訪調查結果顯示,93%的村干部/村民代表和83.5%的村民認為,他們村是在全體選民或村民代表面前公開統計選票的。93.4%的村干部/村民代表說他們村是當場公布選舉結果的。過去村委會選舉中最容易出問題的秘密寫票、委托投票、當場計票和公布選舉結果等等,均已逐步規范化。這表明,不僅在實質問題上,而且在投票的技術性問題上,都已開始向有序和規范的方向良性發展。

2、值得注意的幾個問題

第一,少數地方明顯存在為追求投票率而人為增加委托投票的情況。錄自原始檔案的卷三顯示,有47個村的投票率為100%,占有效樣本總數的41%。因為當前農村人口流動量相當大且流動復雜,很難想象一個千人村,在選舉前能與每位外出村民都聯系上。即使是以家人代替委托投票,亦存在全家外出務工經商的情況。換句話說,有41%的村的投票率高達100%,肯定與辦委托投票手續不嚴格有關系,而之所以辦委托投票手續不嚴格,則不僅與辦委理委托投票的麻煩有關,而且與有些地方刻意追求高投票率有關系。

第二,流動投票率太高,容易造成人情票和發生舞弊行為。從回訪調查情況看,湖南全省本屆選舉中,在流動票箱投票者占49%,即是說,約有一半選民是在流動票箱投的票,這顯然不太正常。一般來講,在大山區,因為山遙路遠,集中起來開會實在不便,可以設立投票站和流動票箱;對一些年老體弱確實不能親自參加選舉大會的選民,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其他情況應一律不允許用流動票箱進行投票。在民主選舉剛起步的現階段,無論是村干部還是某些選民,都存在圖省事、走捷徑的想法,因為中國傳統文化中并無選舉文化的因子,因此,這種想法本身并不奇怪。但問題是,若不對這些想法特別是做法進行制度上的限定,村委會選舉這一最可以訓練農民,也最可以提高中國農民政治素質和政治理性的措施,就可能被圖簡便的想法與做法所毀。

第三,提名初步候選人和確立正式候選人的具體做法上,各地隨意性較大。因為《村組法》沒有明確規定如何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亦無明確規定如何最終確定正式候選人,各地便以民主推選候選人為基礎,創造了諸種推選確定正式候選人的辦法。以確定正式候選人的辦法為例,回訪調查的結果顯示,由村民大會預選確定(21.9%、31.5%),由村民代表大會預選確定(73.9%、58.6%),按初步提名票多少確定(30.1%、29.6%),由村民選舉委員會確定(9.9%、18.6%)等等,均占一定比例。從民主推選來看,以上四種辦法中的前三種都應屬于民主推選無疑,但因為用何種辦法民主推選并無一定之規,就既可以可能為地方因地制宜作出選擇,也可能出現違背民意的情況。如某些地方普遍在推選村民代表上做手腳,以黨員擴大會議取代村民代表會議。能否及如何在提名與確定候選人上作出進一步的規范,不僅十分必要,而且十分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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