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興奮劑行為的刑法解析——基于行為類型化的思考
摘要:類型研究,對于興奮劑行為的刑法解析至關重要,是實現行為犯罪化的前提條件,罪名解析的邏輯前提,對興奮劑行為的刑事立法具有修正作用。興奮劑行為按照所侵犯的法益分為侵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瀆職類的興奮劑行為。首先,侵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興奮劑行為主要表現為生產、銷售藥品類興奮劑的行為,對其可以按照生產、銷售假藥罪處理,但考慮到有類推解釋的嫌疑,應當及時設立生產、銷售興奮劑罪。其次,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興奮劑行為,既囊括了類、妨害公務、提供作弊器材等犯罪,又包括在體育考試、比賽中使用興奮劑的一般違法行為。最后,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興奮劑犯罪主要包括強迫、引誘、欺騙、成脅他人使用藥品類興奮劑的行為,造成他人身體健康嚴重傷害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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