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擴大指導性案例產生主體的路徑及理論支撐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供不應求,不能滿足實際審判工作的需要,擴大指導性案例的產生主體從而擴大指導性案例的供給是必要的,但這受制于現有《立法法》和立法理論的制約,需要相應的理論創新及其指導之下的制度創新。內生性法官權力理論為擴大指導性案例的供給提供了理論依據。該理論認為,立法機關在賦予法官司法裁判的權力和義務的同時,也就賦予了法官解釋法律和在法律出現漏洞時續造法律以填補法律漏洞的權力和義務,即法官的法律解釋與續造權具有內生性,司法裁判權隱含和默許了法律解釋與續造權。基于此,包括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在內的地方人民法院也應有權遴選和公布其指導性案例,該指導性案例不再是裁剪后的文本,而應是判決的原始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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