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生活安寧利益之侵權責任
摘要:人格權權利體系的開放性,引起新型人格利益的法益化浪潮,生活安寧利益為其典型。歸納司法實踐,侵害生活安寧利益有相鄰關系濫用、個人信息濫用、錯誤告知、不當維權四種侵權類型。生活安寧利益的法益化要求其在具備適法性、正義性前提下,契合社會價值變遷與符合法制科學。社會基礎的變動是生活安寧利益產生的原動力,主要包括,社會習慣、生活觀念、科技發展、生活方式轉變、道德習慣規制弱化等。生活安寧利益有別于隱私權、個人信息權,是一項補充性的、獨立的新型人格利益。《民法總則》第109條應定位為一般人格權條款,生活安寧利益是一般人格權所保護的法益之一。在認定是否侵害生活安寧利益時,需明確容忍義務、合理使用范圍等界限,對此法官應積極適用利益衡量方法,綜合考量個人利益、社會利益、制度利益,借助利益位階、具體情形帶入等方法保證利益衡量的客觀性,并需運用比例原則對其結果予以審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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