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極地曙光”號案和中菲南海仲裁案看國際爭端解決機構(gòu)對于不到庭之態(tài)度
摘要:2013年9月18日,為抗議俄羅斯在北極開采石油,30名國際綠色和平組織成員乘坐船旗國為荷蘭的“極地曙光”號,試圖登上俄羅斯的鉆井平臺。俄羅斯逮捕并扣押了該船只及其人員。2013年10月4日,荷蘭依據(jù)《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件七的規(guī)定對俄羅斯提起強制仲裁。10月21日,由于仲裁庭尚未成立,荷蘭依據(jù)《公約》第290條第5款的規(guī)定,請求國際海洋法庭作出臨時措施的裁決。要求俄羅斯迅速釋放被扣押的船只和人員。俄羅斯對此表示其不接受國際海洋法庭的管轄權(quán),并且不出庭應訴。2013年1月22日,菲律賓對中國提起附件七仲裁,挑戰(zhàn)中國在南海的權(quán)利。在此案中,中國也沒有參加仲裁程序。本文通過介紹“極地曙光”號案和中菲南海仲裁案中對于不到庭的判決,分析國際爭端解決機制對于不到庭的態(tài)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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