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型以房抵債合同的性質及效力 婁永; 胡哲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摘要:[裁判要旨]買賣型以房抵債合同訂立于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其實質為非典型擔保合同,一般認定為擔保有效,但債務人不得基于該合同主張移轉房屋所有權。若該合同訂立于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則其實質為債務履行方式變更協議,一般亦認定為有效,債權人可以基于該合同主張移轉房屋所有權;如債務人認為房屋價值遠超欠款,可主張合同撤銷權。 注: 保護知識產權,如需閱讀全文請聯系人民司法雜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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