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型買賣合同債權人應根據基礎法律關系主張權利 楊蔚堃; 齊興宇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摘要:【裁判要旨】司法實務中日漸增多的“名為買賣實為擔?!钡膿P唾I賣合同構成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買賣作為虛偽行為無效,當事人無法據此主張權利;擔保為隱藏行為構成讓與擔保,雖然有效,但因法律并未規定強制清算義務,亦無法律認可的債權清償方法,使得讓與擔保功能難以實現,故擔保型買賣合同的債權人僅能基于其與債務人的基礎法律關系保護其權利。 注: 保護知識產權,如需閱讀全文請聯系人民司法雜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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